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能舜 指定辯護人 李珮琴律師 被 告 吳柏宏 選任辯護人 楊忠憲律師 參 與 人 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 法定代理人 許能舜 本院10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未扣案之股票為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案件已訂於107年12月13日 進行審理,本件聲請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