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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瑞斌林孟宜陳如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能舜
指定辯護人
李珮琴律師
被告
吳柏宏
選任辯護人
楊忠憲律師
選任辯護人
參 與 人 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
法定代理人
許能舜

本院10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未扣案之股票為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案件已訂於107年12月13日進行審理,本件聲請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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