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能舜
- 指定辯護人
- 李珮琴律師
- 被告
- 吳柏宏
- 選任辯護人
- 楊忠憲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參 與 人 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
- 法定代理人
- 許能舜
本院10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未扣案之股票為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案件已訂於107年12月13日進行審理,本件聲請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