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96 分鐘讀完 全文 66,7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42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林婷立顧正德吳冠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42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成達
選任辯護人
林良財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博駿律師
被告
蔡瑞蓮
被告
李淑雲
被告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潘兆偉律師
被告
何晋富
被告
馮秋芬
被告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倪映驊律師
被告
林秀玉
被告
陳玉如
被告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忠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791號、104年度偵字第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本件各被告在民國95年至98年間,在股票上櫃之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鄉○○○○○○○市○○區○○○○路0段000號5樓,下稱英格爾公司,股票代號8287)之任職狀況:┌───┬────────────────────┐│姓名 │職 稱 │├───┼────────────────────┤│蔡成達│董事長(於100年9月卸任),為商業會計法之││ │商業負責人。 │├───┼────────────────────┤│蔡瑞蓮│財務經理,為商業會計法之主辦會計人員。 │├───┼────────────────────┤│何晋富│倉庫課長,為從事業務之人。 │├───┼────────────────────┤│李淑雲│倉庫經辦,為從事業務之人。 │├───┼────────────────────┤│馮秋芬│採購課長,為從事業務之人。 │├───┼────────────────────┤│林秀玉│業務助理,為從事業務之人。 │├───┼────────────────────┤│陳玉如│業務課長,為從事業務之人。 │└───┴────────────────────┘㈠被告蔡成達、蔡瑞蓮虛偽交易而不實登載部分:

⒈緣林琨傑係容佑企業有限公司(於77年4月20日設立登記,下稱容佑公司)、三毅資訊有限公司(於84年4月12日設立登記,下稱三毅公司)、輝達鑫有限公司(於97年5月1日設立登記,下稱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於94年3月20日設立登記,下稱鴻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上開4間公司均係從事DVD光碟播放機之組裝買賣,林琨傑於95年間因財務困難,遂向被告蔡成達尋求資金借貸。

⒉被告蔡成達竟為圖增加公司營收額,並謀取借貸利息,乃允諾以英格爾公司資金出借予林琨傑。惟林琨傑須以其所經營之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與英格爾公司進行不實交易,以掩飾借款之實。被告蔡成達並指示被告蔡瑞蓮與林琨傑就上開不實交易所需之相關發票、單據製作進行細節洽談。

⒊謀議既定,渠等3人即以英格爾公司名義,形式上向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下單購入DVD光碟播放機後,由英格爾公司將林琨傑所需資金,以「預付貨款」方式匯款林琨傑。而林琨傑即利用該資金購買DVD光碟播放機所需零組件,並由其經營之工廠組裝完成後,販售予下游客戶鴻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禧公司),俟由英格爾公司開立銷貨發票予鴻禧公司,製造英格爾公司轉售DVD光碟播放機予鴻禧公司之假象,並由英格爾公司逕向鴻禧公司索取原應支付予林琨傑之貨款,以此方式償還林琨傑所支借之款項。

⒋迨至96年間,因鴻禧公司要求開立銷貨發票方即英格爾公司須負擔賣方之保固維修責任,被告蔡成達、蔡瑞蓮及林琨傑遂再謀議,改以鴻展公司開立銷貨發票予鴻禧公司,英格爾公司再開立銷貨發票予鴻展公司,以此製造英格爾公司轉售DVD光碟播放機予鴻展公司之假象。且英格爾公司並按實際支付予林琨傑之價款金額加計2%至7%作為借款利息,俟林琨傑收回貨款後再償還予英格爾公司。又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均無須實際交付DVD光碟播放機產品予英格爾公司,英格爾公司亦無須實際交貨予鴻禧公司、鴻展公司,均係由林琨傑逕自將DVD光碟播放機產品運送銷售予鴻禧公司。渠等即以上揭方式,使林琨傑可以取得資金週轉運用,而英格爾公司則可虛增其營業收入數額,亦可收取借貸之利息。

⒌被告蔡成達、蔡瑞蓮即於95年6月起至98年8月止,與林琨傑為上揭方式之虛偽交易,並指示英格爾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如附表一所示由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所開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共81張(各年度銷售額:95年度共計新臺幣【下同】3,023萬9,105元,96年度共計940萬4,762元,97年度共計1億0,556萬1,911元,98年度共計1億1,779萬0,477元【但依起訴書附件一所示發票明細表,就98年度銷售額合計應更正為1億1,836萬1,906元】),作為進項憑證,接續登載於英格爾公司之會計帳冊。渠等並於上開期間接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180張(各年度銷售額:95年度共計1,540萬9,693元,96年度共計771萬2,380元,97年度共計7,564萬2,686元,98年度共計1億2,080萬5,808元)作為銷項憑證,交付予鴻禧公司、容佑公司及鴻展公司,並將上開不實交易數額記入英格爾公司之會計帳冊,據此編製財務報表而公告之。

⒍因認被告蔡成達、蔡瑞蓮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而涉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告、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財務報告內容不實;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

㈡被告蔡成達、蔡瑞蓮教唆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

⒈被告蔡成達、蔡瑞蓮為掩飾上開虛偽交易,僅有發票單據而無實際貨物進出情形,遂與林琨傑約定,由林琨傑在預先取得之英格爾公司空白銷貨單上,自行填載銷貨之品項及數量並簽收,再將銷貨單交予英格爾公司員工,憑以製作英格爾公司不實入庫單及出貨單,而以此方式捏造虛偽入庫、出貨之事實。

⒉被告蔡成達、蔡瑞蓮為使英格爾公司之相關業務人員均能配合上開虛偽交易,並於95年間在英格爾公司內召開會議,對參與會議之各相關部門主管宣達上開與林琨傑經營公司交易之特殊方式。而時任英格爾公司之倉庫課長即被告何晋富、倉庫經辦即被告李淑雲、採購課長即被告馮秋芬、業務經理即被告陳玉如、業務助理即被告林秀玉等人,均明知英格爾公司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鴻展公司及鴻禧公司間,並無實際之DVD光碟播放機產品入庫及出貨之事實,且知悉入庫單及出貨單,係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為公司會計帳冊記帳所依憑之憑證,應據實填載不得有虛偽之情形。渠等竟仍基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徒憑林琨傑所交付銷貨單上之品項數量,即據以填製不實入庫單及出貨單,或在上揭不實單據上簽名蓋印,用以表示英格爾公司有實際進銷上開貨品之意思,復將上揭進出貨品之經過編入公司會計帳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及投資大眾對於英格爾公司財務業務狀況、營業收入審核之正確性。

⒊因認被告蔡成達、蔡瑞蓮涉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215條之教唆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涉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

二、按:

㈠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㈢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亦足參照。

三、檢察官認定被告等人犯罪,主要是以下列證據為其依據:

㈠以被告蔡成達、蔡瑞蓮、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於103年12月1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103年12月13日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被告林秀玉於103年12月1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同日

務官詢問及同日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證人林琨傑於102年12月6日、103年12月12日、104年4月1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103年12月13日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證人即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行政人員黃雪鳳於104年5月1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同日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證人即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江忠儀於104年2月1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同日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臺北國稅局之進銷項明細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含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及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95年至98年度集團公司進銷貨彙總明細表、97年度及98年度輝達鑫公司發票、英格爾公司入庫單、出貨單及銷貨單影本、英格爾公司95年至98年財務報告、97年及98年前十大進銷貨明細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104年5月6日證櫃監字第10400058492號函文、英格爾公司三角貿易銷售作業流程、英格爾公司關於「採購及付款循環」及「銷貨及收款循環」之書面內部控制制度、98年8月14日切結書、借據、本票及林鄭素蘭(即林琨傑母親)土地所有權狀等件影本。

㈡檢察官並於106年3月8日,於原審以補充理由書敘明:被告蔡成達、蔡瑞蓮2人就上開公訴意旨一、㈠部分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而涉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告,及涉嫌違反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財務報告內容不實等罪嫌,所指財務報告不實之年度為95年度至98年度,其具體事項則為上開各年度財務報告之損益表中之「銷貨收入」、「銷貨成本」、「營業淨利」等項目記載不實等語。

四、被告等人不爭執及抗辯理由部分:訊據被告等人,除就下述不爭執事實予以承認外,均否認有

㈠不爭執事實部分

⒈被告蔡成達坦承其為英格爾公司負責人,決定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經營之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鴻展公司間交易DVD光碟播放機。

⒉被告蔡瑞蓮坦承其在英格爾公司擔任財務經理,負責審核會計、財務與帳務等業務。

⒊被告李淑雲坦承其在英格爾公司擔任倉庫經辦,負責開立入庫單及辦理領料、庫存盤點等文書作業。

⒋被告何晋富坦承其在英格爾公司擔任倉庫主任(於102年間職稱改為倉庫課長),負責辦理倉庫進、出貨事宜。

⒌被告馮秋芬坦承其在英格爾公司擔任採購課長,負責英格爾公司的外購材料及買賣成品等事宜。

⒍被告林秀玉坦承其在英格爾公司擔任業務助理,負責產品銷貨及聯繫客戶等事宜。

⒎被告陳玉如坦承在英格爾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負責追蹤業務員每月需要達標之業績及審核客戶有無逾期帳款或呆帳之情形等事實。

㈡主要辯解部分:

⒈被告蔡成達部分:

①就公訴意旨一、㈠部分辯稱:

⑴英格爾公司原本有家電事業部、電源事業部,其中家電事業部有自行生產製造VCD及DVD光碟播放機。林琨傑於88、89年間,係經由業務人員介紹而與英格爾公司合作生意,英格爾公司因林琨傑製造前開播放機的售價比英格爾公司自行製造的成本較低,且為避免若是將材料交由林琨傑代工製造,將導致前開播放機有不良率的問題,遂以連工帶料的方式而由林琨傑製造完成後再交予英格爾公司,但因林琨傑經營的公司規模較小及資金不足,遂以「預付貨款」的方式提供資金給予林琨傑購買材料,待VCD及DVD光碟播放機製造完成後再交予英格爾公司,彼此合作期間長達6、7年左右。

⑵英格爾公司家電事業部門嗣後因家庭電器成本變動過於複雜,且後續有維修及保固問題,遂於93年間裁撤家電事業部,及停止與林琨傑繼續合作上開交易。伊於95年間打電話向林琨傑詢問近況,林琨傑稱有前開播放機的訂單,然因資金不足,無法全部接下客戶訂單,遂詢問伊可否比照先前「預付貨款」的方式幫忙購料,然而伊當時沒有考慮林琨傑的提議。隔了1、2週後,林琨傑又以電話告知伊確實有客戶的訂單,伊反問林琨傑有無利潤可以賺,林琨傑回答說有,伊因為有賺取利潤的商機,遂找被告蔡瑞蓮、陳玉如一同研議,並召開一次會議(與會的人員有財務主管、業務主管及採購課長),及交待被告蔡瑞蓮與林琨傑商討後續的流程,被告蔡瑞蓮應該也有向會計師詢問交易模式。

⑶英格爾公司是要有客戶訂單才會製造生產DVD光碟播放機,例如在本案中需要有鴻禧公司下單給英格爾公司,英格爾公司才會向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下單購買DVD光碟播放機,絕對不會沒有訂單即以「預付貨款」的方式向林琨傑經營的公司購買。且英格爾公司為了節省運輸成本,遂要求林琨傑將製造完成的DVD光碟播放機直接送交鴻禧公司,沒有再進入英格爾公司倉庫內。後來,英格爾公司因前開播放機有售後服務及維修等問題,且林琨傑有相關技術與人員,才會改由鴻展公司出面負責此事,但最終的客戶還是鴻禧公司,應該沒有循環交易的問題。

⑷伊記得英格爾公司在95年間,因DVD光碟播放機的營收而有1、2千萬元,占總營收比例不到1%,應該不會影響公司整體營收,且相關資訊均有公布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的重大訊息與公告。再者,英格爾公司的本業(即電源供應器)經營績效不錯,伊又何必藉此美化公司的財務報表,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間確實不是「借貸」關係。

⑸辯護人為被告蔡成達辯以:「預付貨款」乃屬常見之交易型態,英格爾公司亦有與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美公司)採取「全額」預付貨款之交易模式,是以「預付貨款」與「交易是否存在」本屬二事,更不得以「全額」預付貨款即作為「非常規交易」之判斷標準。且就英格爾公司而言,係認其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均為真實交易,絕非單憑交易相對人即林坤傑於偵查中證稱其主觀上認知係「資金融通」,斷然認定本案交易係虛偽不實。更何況英格爾公司確有派員按時向林琨傑確認相關訂單之生產及交貨時程,並派員至大賣場檢驗出貨,難認有何虛偽交易之意圖。再者,本案若是「借貸」之法律關係,豈有可能因商品種類不同而有不同之利潤。又英格爾公司為上櫃公司,係證券管理機關及投資人關注檢驗之對象,被告蔡成達實不致於為美化帳面而為任何之假交易,且依公訴意旨所指摘之不實交易,皆僅佔英格爾公司95年度至98年度營業額比例極微,被告蔡成達絕無藉此交易美化英格爾公司財務報表之意圖,更無以此增加營收之必要,且對於英格爾公司之獲利亦無任何實質影響。再者,依據相關實務見解對於重大性標準所提出之量性指標,及101年11月23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重編財報之標準即「更正稅後損益金額一千萬元以上,且更正稅後損益金額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加以審查,英格爾公司於95年6月至98年8月間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間就DVD光碟播放機之交易,對於英格爾公司稅後損益並無任何影響,是故對於英格爾公司各年度財報之稅後損益金額所可能發生之影響自未達1,00 0萬元,當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財報不實之要件。

②就公訴意旨一、㈡部分辯稱:

⑴英格爾公司為接下鴻禧公司的訂單,需要內部有對口單位,因而召開一次會議。伊因時間久遠,已經忘記該次會議的開會時間及有誰出席,但與會的成員應該有財務主管、業務主管、採購課長等人,英格爾公司後來是依照公司內部的採購流程去做處理,伊沒有教唆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製作不實入庫單及出貨單,或在前開不實單據上簽名或蓋印等語。

⑵辯護人則為被告蔡成達就辯以: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為解決本案三方交易與公司內部所使用之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新公司)企業資源規劃系統(Enterprise ResourcePlanning,簡稱ERP系統)衝突問題,方製作入庫單及出貨單。且英格爾公司銷貨單上均蓋有鴻展公司的收發章,顯見DVD光碟播放機確實已出貨予鴻展公司。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依據上開銷貨單而製作入庫單及出貨單,並在前開單據上簽名或核章,即與事實無違。更何況被告李淑雲所製作的入庫單及出貨單均為同一日,亦可據實反應DVD光碟播放機確實無庫存乙事,客觀上亦無任何足生損害於公眾或英格爾公司之事。是以,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製作入庫單及出貨單之行為,顯與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構成要件不符。再者,被告蔡成達為英格爾公司負責人,基於商業上考量而引入本案三方交易,其未曾接觸ERP系統,實未能知悉英格爾公司進出貨流程,遑論知悉上開交易會與ERP系統發生衝突。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於執行業務過程中亦未曾向被告蔡成達反應此事,實係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各自基於職務上之自行判斷所為,難認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有何依被告蔡成達指示而製作入庫單及出貨單。

⒉被告蔡瑞蓮部分:

①就公訴意旨一、㈠部分辯稱:

⑴英格爾公司在伊於91年間到職擔任財務主管以前,即有以「預付貨款」的方式與林琨傑進行播放機交易,且「預付貨款」只是一種交易條件或商業模式。

⑵伊印象中英格爾公司在某一次開會時決定與林琨傑間交易方式,再由伊與其他人分層負責處理,伊已經忘記該次會議是經由共識決,抑或是由被告蔡成達裁示決定,只記得伊在到任以前,英格爾公司已經依循上開方式與林琨傑進行交易。英格爾公司若是有新的交易,公司內部即開始討論交易流程、交易模式、物流與金流等細節,被告蔡成達也會向伊與其他人詢問上開交易模式、交易條件是否合理以及有無合乎利潤,伊因此需要思考交易內容如何分工、窗口是誰,亦需要符合公司內部的ERP系統。本案中被告蔡成達可能有指示伊與林琨傑聯絡,並稱可以與林琨傑交易,及向伊詢問要如何進行,但類似流程及溝通方式在英格爾公司經常發生。

⑶此外,英格爾公司於97、98年間與輝達鑫公司、鴻展公司間交易均有符合公司內部的內控機制,而且「三角貿易」不見得只能適用在國外交易,國內交易亦是可以適用。

⑷辯護人則為被告蔡瑞蓮辯以:英格爾公司自95年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交易DVD光碟播放機時起,均有派員實際查核有無進貨並銷貨予下游廠商,而林琨傑亦會提供DM給予英格爾公司作為佐證,並以此取信英格爾公司。又前開三方交易本質上即屬買賣,且因DVD光碟播放機具有多款不同規格,英格爾公司本於其一貫之交易模式,於此交易中始終不留下庫存,意即確認收到客戶訂單後,始決定向供應商採購客戶需要之播放機數量,英格爾公司因此不至於有資金、庫存的壓力,而且此舉在一般公司交易實務上所在多有,具有合理性及符合會計法規。再者,被告蔡瑞蓮為一專業經理人,擔任英格爾公司財務經理期間,並不會因英格爾公司有任何營業收入之增加而有多餘之獎金,實無任何動機甘冒證券交易法之重罪,為英格爾公司虛偽交易以虛增營收。且因英格爾公司家電部門裁撤,時任董事長即被告蔡成達還責成被告蔡瑞蓮就上開交易之預付貨款在會計上妥適性及交易流程、作業方式是否符合英格爾公司內控制度為相關之研究,被告蔡瑞蓮並為此還特別諮詢會計師江忠儀。更何況就「質性指標」而言,即便本案如公訴意旨所指摘有不實交易之情形,然依101年11月23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重編財報之標準,英格爾公司於95年間起至98年間為止,就其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間之「銷貨成本」,及其與鴻禧公司、鴻展公司間之「銷貨收入」,該等買賣交易金額如不列入營收、成本所影響之稅後損益金額均未達1,000萬元,均不足影響投資人之決定。且就「質性指標」而言,英格爾公司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禧公司、鴻展公司交易:①並非掩飾英格爾公司營收趨勢之改變;②也不是為了掩飾未能達到分析師預期的事實;③亦非屬將「損失」轉化為「利得」或將「利得」轉化為「損失」之情形;④未涉及到對英格爾公司營運或獲利能力而扮演重要角色之部門;⑤未影響英格爾公司之法規遵循;⑥不影響英格爾公司之履約或償債能力;⑦未導致英格爾公司經營階層薪酬提高;

⑧不涉及非法活動之掩飾;⑨也不是英格爾公司經營階層所為之故意不法行為。是以不論從「量性指標」及「質性指標」觀察,本案交易方式均不符合「重大性」之要件。

②就公訴意旨一、㈡部分辯稱:

⑴伊沒有指示倉管人員在英格爾公司入庫單及出貨單上蓋章,而且相關的採購單、入庫單及出貨單應該是由ERP系統自動產出,再由相關負責的人員在單據上蓋章。至於銷貨單是英格爾公司早期使用天心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心公司)的電腦系統列印出來的單據,而非經由ERP系統自動產出。只是在本件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交易DVD光碟播放機時被回收利用,目的是作為貨到簽收的證明。

⑵伊嗣後有向被告林秀玉詢問此事,英格爾公司將DVD光碟播放機銷售予鴻禧公司後,為了要確認鴻禧公司有無收到貨物,而請鴻禧公司於收到貨物後在銷貨單上簽名,是以銷貨單僅具有簽收的性質,故單據上的五格欄位均不需要任何人蓋章或簽名等語。

⑶辯護人則為被告蔡瑞蓮辯以: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於本件係因英格爾公司ERP系統之內部表單設定及會計制度之要求,導致本件進貨未實際入庫而仍依ERP系統、會計制度製作或開立入庫單、出貨單。惟其等在製作或開立入庫單、出貨單時,曾確認英格爾公司的銷貨單上有鴻展公司之收發章,且該銷貨單上並均載明貨車之「車號」,以證明買賣之DVD光碟播放機確實已交付予鴻禧公司、鴻展公司,其等才於入庫單、出貨單上簽名。且入庫單、出貨單之日期相同,顯示英格爾公司為縮短給付而未留存任何庫存之情形,與實際情形相符。顯見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各自基於職責及業務範圍,為配合英格爾公司的ERP系統而製作入庫單、出貨單,無從謂被告蔡瑞蓮指示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及陳玉如等人如何製作相關之會計憑證。

⒊被告李淑雲部分:

①伊是英格爾公司基層員工,各項業務亦是分層負責(即業務對客戶、採購對廠商、倉庫負責管貨),且上面還有各級主管,伊不可能與被告蔡成達有任何接觸。銷貨單是英格爾公司以前使用天心公司的電腦系統列印出來的單據,但自從更換成鼎新公司的ERP系統後,還留有許多箱銷貨單尚未使用,伊等為了避免浪費,且希望送貨時有自己公司的抬頭,遂將上開單據交予輝達鑫公司的人員使用,作為輝達鑫公司確實有出貨的簽收單據。

②伊雖然不知道銷貨單是由何人交予輝達鑫公司,但輝達鑫公司的老闆李明鴻來英格爾公司送貨時,會順便將上開單據拿給伊或被告林秀玉。伊的主管即被告馮秋芬告知伊看見銷貨單後,才能確定客戶有將貨物送到指定地點,伊即可在ERP系統上完成入庫與出庫的動作,並同時產生應收帳款與應付帳款。而本案因DVD光碟播放機實際上沒有進入英格爾公司倉庫內,不會有庫存的問題,所以入庫單與出貨單的日期必須是要在同一日,電腦上的帳面及庫存才會平衡。

③英格爾公司在裁撤家電部門以前,也有從事生產製造VCD及DVD光碟播放機,由業務員至各通路銷售前開商品後,各通路也會指定英格爾公司將貨物送至指定之分公司,與本案交易模式相似。伊認為英格爾公司確實有向輝達鑫公司買賣VCD及DVD光碟播放機,就算前開光碟機沒有進入英格爾公司倉庫內,但因有買賣交易的事實,伊還是要完成ERP系統的操作,英格爾公司才會產生應付帳款及應收帳款。

④辯護人則為被告李淑雲辯以:

⑴被告李淑雲為英格爾公司倉庫經辦,於本件係因英格爾公司ERP系統之內部表單設定,導致本件進貨未實際入庫而仍依ERP系統製作或開立入庫單、出貨單,惟其製作或開立入庫單、出貨單時,主觀上係認為英格爾公司確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進行交易行為,才於入庫單上簽名,並無偽造文書之犯意。

⑵再者,ERP系統係當時英格爾公司所採用的內控系統,而ERP系統如欲產生應付帳款,即須先在此系統內製作入庫單,且若欲產生應收帳款,亦須先在此系統內製作出貨單,從而在被告李淑雲認知交易皆屬實在之前提下,製作入庫單與出貨單以符合英格爾公司內部採用之ERP系統,為英格爾公司內部各幹部、員工基於內控制度所應為,絕非為配合被告蔡成達指示而刻意掩飾資金借貸之實。

⒋被告何晋富部分:

①伊的業務是負責依照入庫單及出貨單上面記載之數量,盤點及清查倉庫內所存放之商品數量是否正確。伊當然知道英格爾公司向輝達鑫公司採購之DVD光碟播放機,實際上並未進入英格爾公司的倉庫內。

②就英格爾公司進貨部分,伊的主管即被告馮秋芬會交代被告李淑雲貨物何時入庫,並請被告李淑雲製作入庫單,再交由伊簽名或蓋章,伊審核之後會在單據上簽名,但單據上若是蓋用伊的圓戳章,則是伊授權被告李淑雲代為處理。至於英格爾公司銷貨部分,業務助理即被告林秀玉交付客戶的簽收單予被告李淑雲後,被告李淑雲會製作出貨單,再交由伊簽名或蓋章,與上開進貨的部分相同。

③伊認為英格爾公司早期確實有向他人購買DVD光碟播放機的成品,再實際鋪貨至各大賣場,但因英格爾公司需負擔高額的貨運及退貨費用,嗣後改由輝達鑫公司將上開播放機直接出貨予英格爾公司的客戶,所以貨物就沒有實際進入英格爾公司倉庫內。伊身為倉庫管理員,當然樂見公司轉型,且伊也必須要服從上級長官的指示,而且入庫單及出貨單是一進一銷,對於庫存數量不會有影響,伊不認為伊在入庫單及出貨單上簽名或蓋章有何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行。

④辯護人則為被告何晋富辯稱:

⑴公訴人雖指出被告蔡成達、蔡瑞蓮2人下達配合相關交易之指示,但未見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足資佐證。且被告蔡成達召開的會議是在何時、何地舉行,會議中是否有被告何晋富參加,公訴意旨竟隻字未提,反憑空杜撰被告何晋富與其他被告共同犯罪謀議。

⑵再者,被告何晋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始終相信英格爾公司所為交易皆為確實之貿易,就可能構成犯罪的關鍵問題,亦沒有選擇逃避或隱晦未答,而是就自己主觀的認知誠實回答。且依常理判斷,被告何晋富若是「明知」自己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豈可能會如此誠實回答而毫不遮掩,遑論表明係受上級之指示而為,實在是其主觀上並不認為自己有何登載不實事項之故意。

⑶況且被告何晋富亦是在善意信任部屬即被告李淑雲單據屬實之情形下,才授權被告李淑雲將自己的印章蓋在單據上,也是出於對於英格爾公司貿易之信任,難認主觀上有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

⒌被告馮秋芬辯稱:

①被告蔡成達於某一次會議中稱販售DVD光碟播放機的毛利很低,英格爾公司若是要經營銷售DVD光碟播放機的業務,需要承租倉庫,倒不如將向他人採購之播放機直接送交至客戶端以節省運費,是以伊知道英格爾公司向輝達鑫公司採購DVD光碟播放機,且該播放機確實沒有進貨到英格爾公司倉庫內。

②伊認為英格爾公司向輝達鑫公司採購DVD光碟播放機的交易流程,均有按照英格爾公司標準作業程序(即StandardOperating Procedures,簡稱SOP)進行。伊不認為上開交易是作假,而且伊也已經忘記上開會議是主管會議,還是公司全體人員會議。

③辯護人則為被告馮秋芬辯以:

⑴三角貿易本為英格爾公司於國內外慣用之交易模式,預付貨款亦為英格爾公司長期以來與林琨傑所經營公司間之合作方式,本案僅不過是依循往例續為操作,堪認英格爾公司於95年至98年間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間之交易胥為真實。

⑵再者,被告馮秋芬之所以指示部屬製作入庫單及出貨單,乃因英格爾公司內控所採用之ERP系統要求須先有入庫單與出貨單之製作方能有應收帳款及應付帳款之產生。貨物雖未曾實際進入英格爾公司的倉庫,然此不過僅係因三方交易之模式而由供應商逕行送貨至收貨地點以節省成本,三方交易關係仍確屬存在。是被告馮秋芬指示部屬製作入庫單及出貨單並無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可言,並未該當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⑶更何況縱認定英格爾公司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及鴻展公司間之交易係屬虛假,惟被告馮秋芬對於其等間交易是否屬實,亦無從認被告馮秋芬確屬知情。被告馮秋芬即無從認知所製作的入庫單與出貨單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是被告馮秋芬主觀上仍欠缺對構成要件結果之認識與意欲,亦難該當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主觀構成要件等語。

⒍被告林秀玉辯稱:

①鴻展公司以傳真方式將訂單傳送予英格爾公司,英格爾公司再將前開訂單資料key入電腦(即在電腦內建檔),並以電腦列印出訂購單讓業務主管即被告陳玉如簽核。待被告陳玉如簽核完畢後,再交由專門key電腦的人員作業,系統會自動拋轉成採購單,轉由採購端人員處理。

②英格爾公司當初接到DVD光碟播放機訂單時,伊的主管即被告陳玉如告知該項產品毛利不高,英格爾公司不打算要進貨入庫或維修,播放機均是由廠商製造完成後直接交予鴻展公司,再由英格爾公司開立發票。且因播放機沒有進入英格爾公司的倉庫,輝達鑫公司乃將播放機製造完成後通知英格爾公司,並由其直接將播放機送至鴻展公司,鴻展公司即在空白的英格爾公司銷貨單上簽名,是以本案的銷貨單僅是具有簽收單的功能。

③英格爾公司按照銷貨單上的數量出貨後,電腦系統會自動產生應收帳款,即可按照應收帳款去收取貨款,雖然此種交易模式與英格爾公司從事電源供應器的交易模式有所不同,但因林琨傑告知播放機均有銷售至大賣場,且買賣本質上即是一進一出,伊遂認為買賣交易均屬正常而不覺得奇怪。

④辯護人則為被告林秀玉辯以:

⑴英格爾公司於97年與輝達鑫公司、鴻展公司交易之始,直至98年8月間輝達鑫公司實際負責人林琨傑發生財務問題時,被告林玉如一直認定係正規、正常之三方交易,並未有任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客觀行為與主觀犯意。

⑵被告林秀玉除因英格爾公司原本即有與擔任容佑公司實際負責人林琨傑業務往來經驗而相信其等間有三方交易之能力外,林琨傑亦明確告知英格爾公司就其DVD光碟播放機之終端出口為家樂福、大潤發等大賣場、PCHOME網站,並經被告林秀玉耗費不少心思找尋舊電腦資料,亦查得其與林琨傑透過SKYP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且該對話紀錄時間係自97年10月8日起至98年8月20日止長達近十個月,非被告林玉如或任何人可以偽造,對話內容真實性無庸置疑。

⑶更何況英格爾公司於97、98年間與輝達鑫公司交易時,輝達鑫公司實際負責人林琨傑亦提供大潤發賣場DM及在蘋果日報上刊登之DM,讓被告林秀玉與英格爾公司其他諸多同事相信林琨傑確實有能力將DVD光碟播放機銷售至大賣場,被告林秀玉實無任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客觀犯行及主觀犯意。

⒎被告陳玉如辯稱:

①伊於96年間升任英格爾公司協理後,兼辦販售VCD光碟播放機業務,可以合理解釋伊沒有參與被告蔡成達於95年間所召開之會議。

②且被告林秀玉接到訂單後,伊是可以直接在訂購單上簽名,但訂單金額若是在300萬元以上,伊則會請被告林秀玉將訂單直接呈給總經理吳餘仁、董事長即被告蔡成達簽核,再由被告林秀玉交給專門key電腦的人員處理,以網路方式將訂購單拋轉給採購端,伊不曾與林琨傑有任何接洽。

③辯護人則為被告陳玉如辯以:

⑴被告陳玉如是英格爾公司電源事業部主管,於96年接手管理家電事業部之前,並不知悉被告蔡成達如何指示家電事業部與林琨傑商討之事。

⑵且被告陳玉如於承接家電事業部業務以後,皆是繼以原家電事業部之業務慣例,並未與林琨傑有任何業務合作,更未受被告蔡成達任何指示。被告陳玉如自英格爾公司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禧公司、鴻展公司交易之始,主觀上一直認定係正規、正常之交易,且就英格爾公司於97、98年間與輝達鑫公司交易時,被告陳玉如均有逐筆查證該訂購單真實性、貨物流向,根本無任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客觀犯行及主觀犯意。

⑶更何況本案三方交易係囿於ERP系統之要求,而製作相關入庫單及出貨單,既係本於英格爾公司真實交易而為之,自無可能損害公眾或他人。

五、被告蔡成達、蔡瑞蓮虛偽交易而不實登載部分(即前述公訴意旨一、㈠認該二人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而涉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告,及違反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財務報告內容不實、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部分):

㈠不爭執事實部分:由上述被告蔡成達、蔡瑞蓮供述內容,對照下述卷內證據,可知下列2點為被告蔡成達、蔡瑞蓮所不爭執,亦有相關證據可資佐證:

⒈被告蔡成達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及101年1月4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9條之所謂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被告蔡瑞蓮屬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經理人、商業會計法之主辦會計人員,且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

①按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此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所明定。

②查,本件英格爾公司於94年1月3日經主管機關及櫃買中心核准其股票得由證券經記商或證券自營商在其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賣(俗稱上櫃),係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上櫃之公司,為證券交易法第5條規定所指之「發行人」,且被告蔡瑞蓮於91年10月起至101年10月止,在英格爾公司擔任財務經理一職,不僅屬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經理人、商業會計法之主辦會計人員,且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

③至於被告蔡成達於70年1月起至100年6月止,在英格爾公司擔任董事長一職,亦為公司負責人,而與被告蔡瑞蓮同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及101年1月4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9條之所謂法人之「行為負責人」。

⒉英格爾公司有下述交易事實:

①被告蔡成達於95年間某日,決定以「預付貨款」之方式,向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訂購DVD光碟播放機。且上開播放機均未經英格爾公司加工,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再將DVD光碟播放機直接出貨予鴻禧公司,英格爾公司則開立銷貨單予鴻禧公司。英格爾公司於96年間,改向輝達鑫公司訂購DVD光碟播放機,並由輝達鑫公司將前開播放機直接送貨予鴻展公司,英格爾公司則開立銷貨單予鴻展公司,再由鴻展公司出貨予鴻禧公司。英格爾公司於95年6月起至98年8月止,就其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鴻展公司間交易DVD光碟播放機之情形,實際上均無任何播放機進入英格爾公司倉庫內。

②英格爾公司於上開期間,將如附表一所示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共81張(各年度銷售額:95年度共計3,023萬9,105元,96年度共計940萬4,762元,97年度共計1億0,556萬1,911元,98年度共計1億1,836萬1,906元)作為進項憑證,登載於英格爾公司之會計帳冊,並開立統一發票共計180張(各年度銷售額:95年度共計1,540萬6,733元【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原記載「1,540萬9,693元」,惟依公訴意旨一指摘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所經營公司間DVD光碟播放機交易模式,英格爾公司未銷貨任何DVD光碟播放機予容佑公司,是此部分應扣除英格爾公司開立2,960元發票予容佑公司,即更正為1,540萬6,733元】,96年度共計771萬2,380元,97年度共計7,564萬2,686元,98年度共計1億2,080萬5,808元)作為銷項憑證,交付予鴻禧公司、鴻展公司,並將上開交易數額記入英格爾公司之會計帳冊,據此編製財務報表而公告之事實。

⒊上開事實,被告蔡成達、蔡瑞蓮均不爭執(本院卷第248-249頁、偵字第12791號卷六第49、63-65、69、71、79-81頁;原審卷一第117頁反面-118頁;原審卷二第67-68頁反面、70-71頁反面、72頁反面、75-76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淑雲、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何晋富、證人林琨傑等之供述相符(偵字第12791號卷六第25-27、44-45、91-92、104-106、112-113、117、128、134-136、147-148、155、183、195-196、201;偵字第12791號卷八第19頁;原審卷二第159-162、165頁反面-166頁反面;原審卷三第10、12、13、16頁反面-17、26頁反面-28頁反面、29頁反面-30、34頁反面-35頁)。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100年5月25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1003007150號函文暨附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影本1份、英格爾公司銷貨收入明細表(97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9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2份、英格爾公司97、98年間以ERP系統列印之相關單據(含入庫單、出貨單、採購單)、輝達鑫公司與英格爾公司各自開立之統一發票、英格爾公司之銷貨單與營業人折讓證明單、鴻展公司之訂購單及簽收單等件影本、英格爾公司設立暨95年以後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像檔資料1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11月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31023465號函文(暨附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於95年至9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96年度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資料)1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103年11月12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二字第1031924813號函文(暨附鴻展公司營業稅進銷相關發票明細、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及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資料)1份在卷可憑(偵字第12791號卷一第107-112、171-306;偵字第12791號卷二第1-304頁;偵字第12791號卷三第1-270頁;偵字第12791號卷四第1-12頁;偵字第12791號卷五第9-78頁;偵字第12791號卷七第19-69、72-103頁反面)。從而,上情均已足認定。

㈡爭點之確認:從而,此部分所應審究者,即為⒈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之前開公司間究竟是起訴書所述之借款,或者是被告蔡成達、蔡瑞蓮所主張的預付貨款。⒉英格爾公司就起訴書所述與林琨傑間相關DVD光碟播放機組裝買賣一事,是否屬實際交易而發票開立實在,或者並無實際交易發票開立不實。以下,就該等爭點分述如下。

㈢就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前開公司間之金錢往來,本院認定【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前開公司間屬於預付貨款並非借款】:

⒈林琨傑供述部分:

①林琨傑於103年12月12日、104年4月1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103年12月13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

⑴95年間某日,被告蔡成達打電話詢問伊的近況,伊與被告蔡成達在閒談中提到伊有客戶的訂單,但因缺乏資金導致無法進貨,想要向被告蔡成達借款,被告蔡成達則回答有辦法幫忙伊解決問題,可以利用英格爾公司的錢借予伊當作資金周轉使用,再交由英格爾公司財務經理即被告蔡瑞蓮與伊聯繫後續細節。

⑵之後,被告蔡瑞蓮即以電話告知,要伊以一間公司名義開立發票向英格爾公司借款,英格爾公司便會撥出款項交予伊,且英格爾公司另會開立發票予伊的客戶即鴻禧公司,確保英格爾公司可以取得鴻禧公司原應給付予伊的貨款,是以伊藉由將英格爾公司所開立的發票交予鴻禧公司,並同時直接出貨予鴻禧公司,鴻禧公司則將應付貨款直接給付予英格爾公司,當作伊向英格爾公司償還借款。

⑶後來,鴻禧公司因無法取得英格爾公司售後服務,而對於此種交易方式有意見,遂於97年4月間起,改由英格爾公司開立發票予伊自己開設的鴻展公司,伊再藉由鴻展公司支付貨款予英格爾公司,實質上就是還款。而前階段交易模式相較於後階段交易模式,金額比例其實佔很小,時間也很短暫。

⑷被告蔡成達、蔡瑞蓮知道輝達鑫公司與鴻展公司均是伊開設的公司,不管是輝達鑫公司開給英格爾公司的發票、出貨單,或是英格爾公司開給鴻展公司的發票、出貨單等相關單據,均是由伊或伊公司的外務員與英格爾公司的人員接洽。且被告蔡成達、蔡瑞蓮要伊分別以兩間公司(即輝達鑫公司、鴻展公司)與英格爾公司互開發票,並以此方式向英格爾公司借款。而被告蔡瑞蓮稱英格爾公司經營需要利潤,金額要加計3%至5%當作英格爾公司利潤。亦即,伊若是要向英格爾公司借款100萬元,必須要開立100萬元的發票予英格爾公司,英格爾公司會以「預付貨款」的方式匯款,伊再以該筆款項向大陸地區訂貨、進口、組裝及銷售取得貨款後,通知被告蔡瑞蓮可以開立金額為103萬元或105萬元(即加計3%至5%)的英格爾公司發票給予伊的另一間公司,形式上當作英格爾公司有向伊銷貨,伊將該筆款項匯入英格爾公司指定帳戶,是以伊實際上沒有銷貨DVD光碟播放機予英格爾公司。而且實際交易係存在於伊與鴻禧公司之間,與英格爾公司無關,英格爾公司更沒有與鴻展公司成立任何DVD光碟播放機買賣契約。(以上見偵字第12791號卷六第25-28、43-45頁;偵字第58號卷二第6頁)

⑸依上開林琨傑於偵查中之供述,固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述,係供稱林琨傑因缺乏足夠資金,而未能向大陸地區進口DVD光碟播放機半成品在臺加工、製造及販售,導致林琨傑無法承接客戶大筆訂單,遂向被告蔡成達提議借款以謀求解決上開問題,被告蔡成達亦允諾由英格爾公司以「預付貨款」之方式,將林琨傑上開所需資金貸予林琨傑,並同時交代林琨傑以輝達鑫公司、鴻展公司與英格爾公司互開發票,藉以掩飾渠等間係「假交易真借貸」之實。

②然就上開林琨傑偵查中所述內容之詳細過程,林琨傑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⑴伊為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上開公司均有與英格爾公司進行交易,各自與英格爾公司交易時間為容佑公司、三毅公司是在95年至96年底,輝達鑫公司是在96年至98年6月,鴻展公司是97年6、7月至98年6月,交易內容則是英格爾公司向容佑公司、三毅公司下單購買VCD光碟播放機,鴻展公司向英格爾公司下單購買VCD及DVD光碟播放機,英格爾公司向輝達鑫公司下單購買VCD及DVD光碟播放機。

⑵伊於93年至95年間還有繼續生產製造VCD及DVD光碟播放機,且訂單數量若是在500台至1,000台之間,伊經營的公司是有能力承接該筆訂單,惟若訂單數量是在5,000台至1萬台之間,則公司即無能力承接該筆訂單,伊有好幾次錯失承接上開大筆訂單的機會。直到95年間伊還在為量大的商機考慮要怎麼辦時,被告蔡成達剛好打電話給伊,關心伊公司的營運情形,伊也順便向被告蔡成達提及上開問題,並稱伊若是沒有辦法承接訂單,反而會錯失商機,因此向被告蔡成達提議能否像之前與英格爾公司交易情形一樣,由英格爾公司以預付貨款方式讓伊可以去購買材料。例如:英格爾公司以開立信用狀的方式付款予伊,讓伊去向銀行承兌,伊承兌之後即有貨款可以去大陸地區購買材料,但被告蔡成達當時在電話中沒有給任何答案,只有說要與公司內部研討後才能給伊答案。後來,被告蔡成達打電話給伊,並稱公司內部研議結果可以接單,但因英格爾公司家電部門已經撤除,必須由被告蔡瑞蓮與伊聯繫全部交易流程,被告蔡瑞蓮即是伊當時的對話窗口,且由被告蔡瑞蓮再以電話告知伊與英格爾公司的交易流程。

⑶95年至97年初是由伊的客戶(主要客戶是鴻禧公司)向英格爾公司下單,英格爾公司再向容佑公司、三毅公司下訂單,然因伊沒有資金,所以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必須先開出發票給英格爾公司,代表確實有交貨,英格爾公司會以預付貨款方式將款項給予容佑公司、三毅公司,伊即可以該筆款項向大陸地區購料,再由容佑公司、三毅公司生產後將貨物送往英格爾公司指定的客戶,且伊在向客戶接單以前,已經向客戶解釋上開交易模式。此外,伊還記得被告蔡成達要求伊的客戶即鴻禧公司至英格爾公司見面,時間大概是95年底至96年初左右,伊當時也有在場,談話內容就是上開交易模式,至於英格爾公司與鴻禧公司間的交易就由渠等自行洽談,而且鴻禧公司若是嗣後沒有支付貨款,縱然伊從英格爾公司取得預付貨款,但英格爾公司也不能找伊算該筆帳款,係因伊實際上有出貨予鴻禧公司,伊又不是向英格爾公司借錢而需要還款。

⑷又英格爾公司於97年間改向輝達鑫公司下單,係因容佑公司、三毅公司有票信問題。而伊會交貨予鴻禧公司,係因英格爾公司指定交貨地點即是鴻禧公司,一般而言在商場上很容易看到前開模式,且因伊的客戶是英格爾公司,所以伊才會開發票給予英格爾公司,而伊出貨予鴻禧公司時,會拿英格爾公司銷貨單給予鴻禧公司倉庫部門簽收,再將上開銷貨單拿回去給予英格爾公司。上開交易模式因鴻禧公司向英格爾公司下單,所以英格爾公司必須負擔售後服務及維修,然因英格爾公司當時沒有相關的人才,且鴻禧公司常遭到客訴說他的廠商根本沒有前去處理善後工作,是以英格爾公司、鴻禧公司對於上開交易模式不是很滿意,雙方均要求伊出面處理售後服務,伊才於97年3、4月間再以鴻展公司加入上開交易模式,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確實有開立如起訴書附件一(即判決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予英格爾公司。伊雖然不能確定每次交易的時間及金額,但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確實有與英格爾公司交易;再者,伊也知悉英格爾公司有開立如起訴書附件二(即判決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予鴻禧公司、鴻展公司,英格爾公司確實有與鴻禧公司、鴻展公司交易,而前開統一發票亦是因英格爾公司有出貨予鴻禧公司、鴻展公司所開立。

⑸伊經營的公司於97年4月至98年2月以前,就英格爾公司的訂單還有實際生產貨物及出貨,貨物均是由鴻展公司直接送到鴻禧公司指定的地點。伊印象中大部分的貨物應該還是送到鴻禧公司的統倉,而這段時間鴻展公司只要有接到客戶的訂單,便立即向英格爾公司下訂單,鴻展公司向英格爾公司下訂單的數量,係依據客戶訂單的數量來決定,伊也會累積一些散單再向英格爾公司下訂單,伊記得英格爾公司也會向伊確認鴻禧公司有無實際下訂單給予鴻展公司及鴻展公司有無實際出貨予鴻禧公司,因上開工作是由伊負責在做,所以伊於97年3月間前往大陸地區後,可能就沒有再與英格爾公司確認訂單,但英格爾公司於97年10月間仍與伊繼續確認訂單是否有如期出貨,伊也會詢問貨款何時給付以及報告整體生產與交貨進度。伊於98年2月間以後就開始沒有訂單,但因鴻展公司必須支付98年2月以前的貨款給予英格爾公司,且伊為了等待商機,便繼續以鴻展公司向英格爾公司下單,讓英格爾公司繼續預付貨款給予輝達鑫公司,伊再以該筆預付貨款清償鴻展公司先前積欠英格爾公司的貨款。伊等待約半年左右(即98年6、7月間),還是等不到任何訂單,且必須負擔英格爾公司的利潤3%至5%,所以才在98年7月間向被告蔡成達報告上情。被告蔡成達聽到後,反應是很驚訝、不悅及生氣,而且伊在一講後,伊再沒有英格爾公司的任何訂單。至於英格爾公司就本件交易模式獲有3%至5%的利潤,取決於伊接到的訂單的商品種類及購料成本,且英格爾公司的利潤是浮動而非固定,若是訂單數量大、購料成本高,則英格爾公司的利潤較少,反之,訂單數量少、購料成本低,英格爾公司的利潤較高。

⑹在之前偵查中問訊的時候,他們是跟伊講說借錢,伊說不是借錢是預付貨款或是預付現金,檢察官就問伊預付貨款他是不是把錢先讓伊去買貨,伊說是,檢察官就說那這個不就是叫借錢嗎,伊說這是預付現金,檢察官說預付現金就是借錢啊,伊說這不是借錢,伊說是做生意,不是借錢,他是先給伊資金讓伊購買材料,伊等是在做生意的,檢察官就說『不然不是借錢你能不能給我一個很明確的說詞,不然我就寫借錢』,伊說不是啊,是預付貨款,但檢察官執意就是借錢,這個已經溝通很長一段時間,伊就說好啊,那你寫借錢吧。,後來檢察官說那伊借錢的利息多少,伊說不是利息是利潤,然後檢察官說你借錢當然就是利息啊,伊說這是做生意,是只有利潤,不是有利息,利潤的台語是力損(臺語),舉例來說伊隔壁賣麵的歐巴桑,伊會問他賣一碗麵的利潤多少而不是問利息多少。『非實際有銷貨給英格爾公司』是指沒有交貨給英格爾公司,但是伊是按照英格爾公司指定的地點送貨過去,銷貨到客戶指定的地點。(以上見原審卷二第159-168頁)

⑺依上開林琨傑於原審中之供述,英格爾公司於95年底至96年初間某日,有與鴻禧公司自行洽談DVD光碟播放機交易事宜,且鴻禧公司若是未向英格爾公司支付貨款,縱然林琨傑有因上開交易方式取得英格爾公司之預付貨款,但英格爾公司亦只能向鴻禧公司求償給付貨款,而與林琨傑所經營之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均無關。已足認英格爾公司於95年6月起至98年8月止,確實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交易DVD光碟播放機。且林琨傑於原審審理中,已就何以偵查中所述與原審供述相反一情,詳作說明,自不得以其於偵查中之供述,為被告蔡成達、蔡瑞蓮不利之認定。

⒉證人林秀玉於原審供述部分:

①伊於88年起在英格爾公司業務部門擔任業務助理,迄今則是在業務部門負責文書工作。伊之前擔任業務助理時,工作內容是負責接到客人的訂單後,將訂單交予主管簽核,再把訂單交予專門負責key訂單的人員將訂單上的資料輸入電腦,另負責在訂單交貨時間催貨。

②英格爾公司於88年至93年間,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間有VCD及DVD光碟播放機之業務往來。英格爾公司於91、92年間,在廠內還有自己生產製造VCD光碟播放機,並直接將VCD光碟播放機交到賣場,惟在95、96年以後就沒有自己再生產製造播放機,伊才有以電話或SKYPE與林琨傑聯繫出貨或催貨事宜。英格爾公司確實有將DVD光碟播放機出售予鴻禧公司,但伊已經記不得時間是否是在95年6月至97年3月間,且因採購DVD光碟播放機係由英格爾公司採購端負責,伊不清楚英格爾公司究竟是係向容佑公司、三毅公司或輝達鑫公司何間公司下單訂購DVD光碟播放機,但是在DVD光碟播放機後期交易,均是由廠商直接將播放機交予客戶端,不會再進到英格爾公司的倉庫。意即廠商直接將DVD光碟播放機送到鴻禧公司。伊雖然沒有與鴻禧公司負責人或員工見過面,但英格爾公司在出貨時,伊會以電話詢問鴻禧公司的小姐何時可以交貨。

③後來,英格爾公司於97年4月至98年8月間,改將DVD光碟播放機直接出貨予鴻展公司。林琨傑以鴻展公司向英格爾公司下單訂購DVD光碟播放機,並將訂購單傳真至英格爾公司,而容佑公司、鴻展公司的聯絡人均是林琨傑,DVD光碟播放機交期屆至需要出貨時,伊會詢問林琨傑現在生產進度為何,何時可以完成並交貨予鴻展公司,林琨傑有時候也會以電子郵件(E-Mail)提供生產進度表給予伊。鴻展公司既然與英格爾公司已經有一段交易時間,且訂購單上會說明交易地點、付款條件,伊接到訂購單後即請示業務主管即被告陳玉如簽核,被告陳玉如簽核後,再把訂購單交予專門負責key訂單的人員將訂單上的資料輸入電腦,系統會自動拋轉成採購單,並給予後續的採購部門處理採購程序。英格爾公司是直接將DVD光碟播放機交到鴻展公司,且因DVD光碟播放機沒有進到英格爾公司的倉庫,鴻展公司收到DVD光碟播放機之後,會提供簽收單(即銷貨單)給予伊,伊會按照簽收單在英格爾公司電腦系統製作正式的出貨單(按:應指出貨通知)並列印出來,英格爾公司在開立出貨單時,同時也會開立發票(即銷貨發票),發票是要給予鴻展公司,鴻展公司會依照發票上的金額付款。

④DVD光碟播放機沒有進到英格爾公司的倉庫,而是直接交到客戶的公司,伊會要求鴻展公司提供客戶的簽收單,以確認客戶確實有收到DVD光碟播放機。(以上見原審卷三第26-28頁反面)

⑤依上開林秀玉之供述,因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前開公司間,既有由林琨傑出貨之事實,即當能認定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前開公司間屬於預付貨款並非借款。

⒊此外:

①依林秀玉與林琨傑間SKYPE下述對話紀錄:┌───────────────────────────┐│ 2008/11/7下午04:18:20] AH 23容佑-林'R(即林琨傑):││ 11月份:除了前天下了FP -001 1萬台外,最近還會下PV-92 ││ 5、PV955各2,000台,另外新機種GV-566、DV-966、DV-113約││ 各5,000台(下單時間可能約在11月中)。12月份:目前知道││ 有DV-1010及FP-001各1萬台這些都為年後需即刻交貨,還有 ││ 一些單還在接洽中。以上是客戶口頭承諾,還是我司收到訂 ││ 單才算數,以上報告完畢。 │├───────────────────────────┤│ 2008/11/7下午04:20:28] Amanda(即林秀玉): ││ V-566、GV-966、DV-113單價? │├───────────────────────────┤│ 2008/11/7下午04:24:1 AH23容佑-林'R: ││ GV-566、DV-113報價與FP -001同,V-966比FP-001多了50元 ││。 │├───────────────────────────┤│2009/2/4下午04:26:13] AH23容佑-林'R: ││秀玉:新年好!跟妳拜個晚年,回公司得知妳有詢問1/25日要││交的貨之進度,我正好跟客戶開完會回來,客戶也在關心此批││貨,我也跟客戶報告過,現在也跟妳報告,因此批貨共有三機││種15,000台,且都是新機種,所以大陸工廠及台灣工廠所生產││的速度都較慎重,故從2/3日開始生產,預估在2/18日結束, ││以上報告完畢。另外昨天所發給貴公司的訂單,客戶甚急,及││今天接到的訂單,我處理一下等一回便發給貴公司,不同的客││戶,也甚急,可否請貴公司儘速作業,謝謝! │├───────────────────────────┤│2009/2/4下午04:50:36] Amanda: ││昨天的訂單已經受訂出去了。 │├───────────────────────────┤│2009/2/4下午04:51:43 Amanda: ││15,000台預估2/18生產完成--瞭解。 │└───────────────────────────┘(以上見偵字第58號卷二第159-160頁)

②依上開林秀玉與林琨傑間SKYPE之對話紀錄可知,英格爾公司業務經辦即被告林秀玉亦會以電話或通訊軟體SKYPE與林琨傑確認或督促DVD光碟播放機整體生產及交貨進度,此舉亦與貸與人將款項出借予借貸人後,即不管借貸人如何使用借款之情形有別。是本案以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前開公司間之交易模式,尚難認係公訴意旨所指摘「假交易真借貸」之變通作法,而與一般公司行號間彼此互相借貸之情形有別。

⒋從而,依上開卷內證據所示,就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間之金錢往來,確屬預付貨款並非借款,此情已足認定。

⒌檢察官於上訴書中,雖一再指稱林琨傑已稱需支付3%至5%的利潤,顯見當屬借款無誤。然此部分除如前述,林琨傑於原審審理時已稱英格爾公司就本件交易模式獲有3%至5%的利潤,取決於伊接到的訂單的商品種類及購料成本,且英格爾公司的利潤是浮動而非固定,若是訂單數量大、購料成本高,則英格爾公司的利潤較少,反之,訂單數量少、購料成本低,英格爾公司的利潤較高,並非借貸之利息。參以前述林秀玉之供述以及林秀玉與林琨傑間SKYPE對話內容,均足認定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前開公司間確實有交易。自無從僅以林琨傑之前述「3%至5%」此一供述,即認定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間,係屬借款,檢察官此點上訴所指,並無理由。

㈣就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前開公司間相關DVD光碟播放機組裝買賣一事,本院認定:【有實際交易而發票開立實在】。

⒈本件如前所述,依林琨傑、林秀玉、林秀玉與林琨傑間SKYPE對話內容,均足認定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前開公司間相關DVD光碟播放機組裝買賣有實際交易,此部分茲不贅述。

⒉本案中英格爾公司如前所述,係以「全額」預付貨款之方式,與林琨傑所經營之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間交易DVD光碟播放機。然被告蔡成達於原審審理時供稱:除了本案以外,英格爾公司亦有以「全額」預付貨款的方式,與奇美公司交易,由在臺灣的英格爾公司向奇美公司下單,再指定奇美公司交貨至英格爾公司在大陸地區的工廠等語,並提出英格爾公司以全額預付貨款方式(公司內部採購單金額為美金4萬4,240元)向奇美公司購入規格為ABSRESIN PA-707、ABS RESIN PA-765B等塑料(Payment【付款條件】:出貨前電匯貨款至奇美公司帳號,總價為美金4萬4,240元)之相關交易資料在卷可憑(原審卷四第66-76頁)。是被告蔡成達上開所辯,確屬有據。

⒊證人即會計師江忠儀供述部分:

①「預付貨款」在商業行為是很常見,不管背後是什麼樣的法律關係,都有可能採用「預付貨款」,且在會計科目上並無限制何種情形才可以列入「預付貨款」。會計師在查核「預付貨款」合理性,首先是要確認交易是否確實存在,再去分析為何要將此筆交易列入「預付貨款」,例如:供應商很強勢或掌握價格,抑或所需材料必須由供應商獨家提供,都有可能被要求「預付貨款」。

②伊記得在英格爾公司擔任簽證會計師期間,英格爾公司主要業務是製造電源供應器,但另有從事小家電的買賣,應該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都有「預付貨款」的情形。伊認為「預付貨款」在商業上沒有一定的成數,取決於成就該筆交易是要站在什麼樣的位置,也就是談判的基礎。舉例來說,要向廠商訂製一台特別的機器,可能該廠商稱要預付60%、70%才願意客製化生產。像本案英格爾公司連工帶料以100%預付貨款給付廠商的情形比較少見,但伊無從判斷是否合理,因為伊在過去職涯中也碰過類似的案件,只是相對比較少而已。常理上來說,需要連工帶料100%預付貨款的廠商,相較於訂購商是規模比較大且握有專業技術,但很多公司為了要經營獲利,只要交易可以獲利,債權可以確保,不能說這種交易模式有問題,重點還是交易是否存在,債權可以確保,不會影響到股東的權益等語(以上見原審卷三第139 -141頁),

③依江忠儀前揭所證,以其從事會計師執業以來,有見過被查核公司採取「全額」預付貨款之交易模式,僅是在經驗上較少遇見而已,並非全然沒有。從而,英格爾公司是否採取「全額」預付貨款之方式,而與林琨傑所經營之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交易DVD光碟播放機,即非在於判斷本案是否為「假交易真借貸」之重點,仍應檢視英格爾公司採取「預付貨款」之背後緣由,尚難僅憑公訴意旨指稱英格爾公司採取「全額」預付貨款交易方式,率然認定其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間係屬「非常規交易」,進而推論英格爾公司與上開公司間實係「假交易真借貸」。

④檢察官上訴書中,雖指稱應該審酌何以英格爾公司同意「全額」預付貨款。然公司經營要以何等方式跟顧客交易,此等商業判斷領域事項,除非有證據可證公司涉及背信、侵害股東權益等等情形,否則應尊重公司之經營方式之選擇。本件如前所述,英格爾公司雖以「全額」預付貨款與林琨傑前開公司間交易,然並非無獲利,仍可在此等交易模式下,獲取3%至5%的利潤。是英格爾公司既仍能從中獲利,當無從僅因係以「全額」預付貨款,即認定此等屬「非常規交易」,進而推論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所經營之上開公司間係「假交易真借貸」。

⒋檢察官起訴意旨認以依英格爾公司內部控制書面規定可知,其「三角貿易銷售作業流程」係指「臺灣接單,透過BVI,大陸廠出貨」,是出貨廠商仍是英格爾公司,而與本案出貨廠商係輝達鑫公司迥然不同,可見被告蔡成達、蔡瑞蓮以非常規交易方式,掩飾本案係「假交易真借貸」之變通作法。然就該部分:

①林秀玉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林琨傑提供大潤發賣場DM給予伊,伊會去確認DM上DVD光碟播放機的商品型號,是否與英格爾公司下單訂購的DVD光碟播放機型號相同(原審卷三第25頁反面-26頁)。核與林琨傑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最初於95年間與英格爾公司相互配合時,英格爾公司還會查核伊有無實際向大陸地區進貨後銷貨,且伊也會提供家樂福等賣場DM給予被告林秀玉,讓英格爾公司確認伊的貨物是否有鋪貨到市場,且英格爾公司也會實際至賣場看商品相符。而證人即共同被告陳玉如於原審審理時同具結證稱:被告林秀玉有拿英格爾公司與鴻展公司間相關交易有出貨至終端大賣場的DM給予伊看過,而前開DM給予伊看過的目的就是要確認廠商有出貨至英格爾公司的終端客戶即賣場。(偵字第12791號卷六第32頁;原審卷二第167頁反面、原審卷三第33頁反面、第35頁反面),並有家樂福、大潤發等賣場DM影本在卷可稽(偵字第58號卷二第156-157、183頁)。

②依上開證據,足見英格爾公司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與鴻展公司間就DVD光碟播放機之交易方式,該播放機最終仍有銷售至家樂福、大潤發等賣場或量販店,而與一般「循環交易」係發起廠商先將其所有之貨物出售予第一家配合廠商,第一家配合廠商再出售前開貨物予第二家配合廠商,第二家配合廠商再將前開貨物出售予發起廠商之情形迥然不同。

③此外,被告蔡成達、蔡瑞蓮若是欲以此「循環交易」之方式,藉以虛增英格爾公司營業收入數額,並美化英格爾公司財務報表,則被告蔡成達、蔡瑞蓮大可利用英格爾公司在大陸地區之子公司或孫公司與母公司進行交易,或利用其他人頭虛設公司而與英格爾公司進行紙上交易,何須再透過英格爾公司以外之第三人即林琨傑及鴻禧公司而完成上開「循環交易」,甘冒林琨傑或鴻禧公司未能配合與英格爾公司交易而遭查緝之風險?是檢察官以本案交易模式未符合英格爾公司內部「三角貿易銷售作業流程」,而認為英格爾公司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間係「循環交易」之關係,可見本案乃「假交易真借貸」之變通作法,容有誤會。

⒌檢察官另提出林琨傑98年8月14日切結書、借據、本票及林鄭素蘭土地所有權狀(偵字第12791號卷六第34頁至第35頁、第37頁至第41頁),以徵英格爾公司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間交易本質實為資金借貸乙節。惟查:

①被告蔡成達於偵查中供稱:鴻展公司向英格爾公司下單,本應給付貨款予英格爾公司,但因林琨傑挪用鴻展公司款項,導致鴻展公司共積欠英格爾公司貨款3,918萬元,林琨傑私下找伊坦承其挪用公司款項,擔心伊提出告訴,是以林琨傑同意以其母親在宜蘭的400坪土地,為英格爾公司設定6,000萬元的抵押權,伊即以自己的錢交給林琨傑派來取款的人,林琨傑再逐筆將貨款匯入英格爾公司帳戶內等語(見偵字第00000號卷六第50頁至第51頁、第66頁)。

②被告蔡成達前開供述核與證人林琨傑於104年4月1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原審審理時證述:伊因容佑公司、三毅公司票信問題(跳票)而向地下錢莊借錢,就以英格爾公司預付貨款的部分款項先行償還比較惡劣的地下錢莊,以此循環方式將地下錢莊的欠款均已還畢。但因98年2月間訂單急速減縮,幾乎沒有訂單,而且鴻展公司必須支付98年2月份以前的貨款給予英格爾公司,遂繼續以鴻展公司向英格爾公司下單,英格爾公司陸續以預付貨款方式將款項交給伊,伊以此方式墊付鴻展公司積欠英格爾公司的貨款,並以此等待商機。等待約半年之後(即98年6、7月份左右),伊還是等不到訂單,伊若是繼續讓鴻展公司向英格爾公司下單,伊會承受不了英格爾公司3%至5%的利潤,所以才在98年7月間主動向被告蔡成達報告伊做了不應該做的事情。後來,伊有積欠被告蔡成達私人借款及英格爾公司3,918萬元貨款,被告蔡成達有幫忙伊返還積欠英格爾公司的上開貨款,變成伊欠被告蔡成達錢,而伊因被告蔡成達有替伊將貸款3,918萬元均已償還予英格爾公司,應該要將抵押權人設定給被告蔡成達,只是目前手續還沒有辦妥,所以土地目前抵押權人還是英格爾公司,但事實上要改設定給被告蔡成達相符(偵字第58號卷二第5頁;原審卷二第136、199頁)。

③是被告蔡成達上開所辯,當屬有據。本院無從以前開林琨傑98年8月14日切結書、借據、本票及林鄭素蘭土地所有權狀等件資料,逕而認定英格爾公司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間係「假交易真借貸」之法律關係。

⒍檢察官另以櫃買中心104年5月6日證櫃監字第10400058492號函文1份(偵字第58號卷二第74頁至第112頁);並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本院函查並經櫃買中心107年3月1日證櫃監字第1070003705號函文(本院卷第436-474頁),據以認定英格爾公司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間實際交易付款情形與約定情形不同,不符一般交易常規,且英格爾公司相關入庫單及出貨單之編製,亦不符合英格爾公司內部控制關於採購及付款循環之驗收作業規定,足認本案之交易方式係被告蔡成達、蔡瑞蓮為掩飾不實交易之變通作法。然查,櫃買中心前揭函文固認英格爾公司所為不符合一般商業常規,然除櫃買中心於本院審理時之回文中,已自承囿於職權查核範圍受限,無法進一步查核(本院卷第437-438頁),顯見有關英格爾公司是否犯罪一情,仍應由本院依相關卷內證據判斷外;本院依前所述商業判斷原則下,英格爾公司於本件中既非全無利潤,當無從僅以櫃買中心之前述函文,即認定被告蔡成達、蔡瑞蓮此部分構成犯罪。

⒎綜上,就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前開公司間相關DVD光碟播放機組裝買賣一事,本院依前開證據,已足認定有實際交易而發票開立實在。

㈤綜上所述,就被告蔡成達、蔡瑞蓮虛偽交易而不實登載部分(即前述公訴意旨一、㈠認該二人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而涉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告,及違反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財務報告內容不實、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部分),依卷內證據所示,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前開公司間屬於預付貨款並非借款,且有實際交易而發票開立實在,此情均足認定。從而,既無從認定本案交易模式有「假交易真借貸」或「不實循環交易」等虛偽情事,遑論有何公訴意旨指稱英格爾公司於95年度至98年度財務報告中就損益表關於「銷貨收入」、「銷貨成本」、「營業淨利」等項目記載不實之情形。是以,前開財務報告既無任何不實記載,即不得謂被告蔡成達、蔡瑞蓮有何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而涉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告,及違反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財務報告內容不實、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

六、被告蔡成達、蔡瑞蓮涉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215條之教唆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涉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部分(即前述公訴意旨一、㈡部分):

㈠不爭執事實部分由上述被告等供述內容,對照下述卷內證據,可知下列2點為被告等所不爭執,亦有相關證據可資佐證:

⒈被告李淑雲擔任英格爾公司倉庫經辦、被告何晋富擔任倉庫課長、被告馮秋芬擔任採購課長、被告林秀玉擔任業務助理、被告陳玉如擔任業務課長。又英格爾公司於95年6月起至98年8月間為止,就DVD光碟播放機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禧公司、鴻展公司交易期間,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各自在英格爾公司以ERP系統列印出之「入庫單」及「出貨單」上簽名或核章之事實。業據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於供承在卷(本院卷第252-253頁、偵字第12791號卷六第90、105、116、118、127-128、133、151、155-156、178、192-193、200頁)。並有英格爾公司銷貨收入明細表(97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9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2份、英格爾公司97至98年間以ERP系統列印之相關單據(含入庫單、出貨單、採購單)、輝達鑫公司與英格爾公司各自開立之統一發票、英格爾公司之銷貨單與營業人折讓證明單、鴻展公司之訂購單及簽收單等件影本在卷可憑(偵字第00000號卷一第171-306頁;偵字第12791號卷二第1- 304頁;偵字第12791號卷三第1-270頁;偵字第12791號卷四第1-12頁)。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⒉英格爾公司於97年3、4月起至98年8月為止,就DVD光碟播放機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交易期間,由被告李淑雲或林秀玉先將英格爾公司舊有剩餘之空白銷貨單(即以天心公司電腦系統列印之銷貨單)交予鴻展公司李明鴻,由鴻展公司向英格爾公司下單訂購DVD光碟播放機。並由李明鴻將已填寫「產品編號」、「產品名稱」、「單位」、「數量」及蓋有「鴻展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收發章」之銷貨單繳回英格爾公司後,被告林秀玉即將前開訂購單交予英格爾公司業務人員輸入ERP系統,由ERP系統自動將訂購單拋轉至英格爾公司採購部門而轉為採購單。並依據前開銷貨單內容輸入ERP系統,而由ERP系統自動將出貨通知拋轉至倉庫而轉為出貨單,再由被告馮秋芬將前開向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下單訂購DVD光碟播放機之採購單交予被告李淑雲,被告李淑雲連同確認前開銷貨單後輸入ERP系統以列印入庫單、出貨單等情,迭據被告李淑雲、林秀玉供承在卷(本院卷第252-253頁、偵字第12791號卷六第91-92、104-105、112、156-158、179-180、182、189頁;原審卷三第6-7、26-27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何晋富、馮秋芬、陳玉如供述相符(偵字第12791號卷六第118、127-128、135、149、151、193、200、202;原審卷三第12-13、32頁反面-第33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㈡爭點之確認:從而,此部分所應審酌者,即為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所為登載或製作內容,客觀上是否屬不實事項,主觀上有無登載不實之犯意。

㈢就上開爭點部分,本院認定:【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所為登載或製作內容,客觀上非屬不實事項,主觀上亦無登載不實之犯意】。

⒈檢察官認英格爾公司未實際將其自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購買之DVD光碟播放機入庫,而由被告李淑雲以ERP系統製作入庫單及出貨單,被告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並各自在入庫單或出貨單上簽名或核章,據此認定被告李淑雲等人涉犯業務登載不實罪嫌,固以證人江忠儀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被告李淑雲在入庫單上蓋章,顯示貨物有入庫,被告何晋富又在入庫單上蓋章以表示覆核表單,顯示該筆入庫資料正確,而被告馮秋芬在入庫單上蓋章係表示已核對採購單及入庫單上料品無誤,再將資料交由會計單位付款。是以,依審計理論而言,若貨物未實際入庫而製作入庫單是不允許,且部分公司ERP系統無法更改,入庫單與出貨單日期一定會在同一日,才不會有期末盤點之疑慮等語(偵字第58號卷一第90、129頁),及97、98年度輝達鑫公司發票、英格爾公司入庫單、出貨單及銷貨單等件影本為其論據。

⒉然查,證人江忠儀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ERP系統重點在嚴謹的控管,而三角貿易是常見的商業行為,許多公司不會有自己的倉庫,但為了確保會計資訊的完整性,即使貨物沒有進入公司自己的倉庫內,ERP系統還是會要求公司人員輸入資料製作入庫單以產生應付帳款,及輸入資料製作出貨單以產生應收帳款,如此才能確保資訊的完整,屬於常見的實務,且亦符合會計的常規。又ERP設定與交易不具任何關聯性,而ERP系統可否調整,其實是判斷ERP系統嚴謹度很重要的因子,ERP系統若是可以任意調整,基本上不會信賴該系統,所以ERP系統在某些關鍵的控制點是不可以輕易調整。再者,對於三角貿易而言,許多公司會採用人工記帳,而不是用電腦記帳,但還是會有入庫單及出貨單,因為會計是一種邏輯,一定要有入庫的單據,才能產出出庫的單據,即便是人工記帳也是相同的邏輯等語勾稽相符(原審卷三第138頁、141頁反面)。其供述內容與被告李淑雲供稱:英格爾公司就本案而言有買賣DVD光碟播放機的事實,還是需要在ERP系統輸入資料,才能產生應收帳款與應付帳款,且因前開播放機沒有進入英格爾公司的倉庫,所以不會有庫存產生,如此一進一出在電腦帳面上才會平衡相符。

⒊依上開江忠儀於原審審理時之供述,足見英格爾公司就本案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禧公司、鴻展公司交易DVD光碟播放機,英格爾公司向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所購買DVD光碟播放機沒有進入英格爾公司的倉庫,而是由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依英格爾公司指示送至指定交貨地點(即鴻禧公司或鴻展公司)。且英格爾公司以ERP系統作為控管機制,則倉庫經辦即被告李淑雲勢必得依ERP系統製作入庫單及出貨單,方能在電腦帳面上產出應付帳款及應收帳款。從而,倉庫課長即被告何晋富、採購課長即被告馮秋芬亦應依序在入庫單上「倉庫主管」、「採購主管」等欄位簽名或核章,且倉庫課長即被告何晋富、業務助理即被告林秀玉、業務課長即被告陳玉如另應依序在出貨單上「倉庫主管」、「業務經辦」、「業務主管」等欄位簽名或核章,客觀上難認有何不實之情,主觀上亦難認有何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主觀犯意。

⒋另外,證人即共同被告蔡瑞蓮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以上市櫃內部控制系統,不是隨便一個人就可以完成立帳或收料等單獨作業,一定是先要有客戶的訂單,也就是財會作業所謂的外來憑證,才會在公司內部產生內部訂單,之後才可以轉成採購單,再向供應商、廠商下單,待相關交易條件均談妥完畢,後續才是供應商、廠商交貨作業,並由公司倉管人員進行驗收,必須要有相對應的採購單才可以驗收,驗收入庫後再完成出貨的手續,而出貨的憑單相對應是前開客戶的訂單,以上都有系統控管,不可能隨便增加一張出貨單就可以完成作業。英格爾公司不論在國內、外均有其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且所有的訂單、採購單、傳票、入庫單、出貨單及驗收單都必須經由ERP系統產出,如此作業模式始能符合公司內部的要求,才可以結轉傳票。而英格爾公司在導入ERP系統時,所有的業務、採購、財會及會計人員均要熟悉ERP系統所產出的表單及作業模式,且單據上的數值及庫存數量均是由ERP系統產出。更何況就本案出貨單而言,還有負責應收款項的會計人員處理,及會計人員的上司副理再做確認,最後交由伊負責審核,是以出貨單在財會部門會歷經3個人審核以確保單據是沒有問題(原審卷三第81-82頁反面、第83頁反面)。足見英格爾公司內部各級幹部、員工基於前開內控制度而製作之入庫單及出貨單,無從認定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有何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主觀犯意可言。

⒌至檢察官雖稱被告蔡成達、蔡瑞蓮就此部分涉犯共同涉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215條之教唆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然如前述,英格爾公司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鴻禧公司間就DVD光碟播放機之交易方式,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卷內事證,已無從認係被告蔡成達、蔡瑞蓮2人為掩飾「假交易真借貸」所為之不實循環交易;則被告李淑雲依據上開真實交易而以ERP系統製作入庫單及出貨單,再由被告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各自在入庫單及出貨單上核章或簽名,均無以成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行,更遑論被告蔡成達、蔡瑞蓮2人有何教唆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可言,是公訴意旨認被告蔡成達、蔡瑞蓮2人就此部分成立教唆犯,尚屬無據。

⒍至檢察官上訴,雖另以依照櫃買中心前揭函文,明確指出英格爾公司相關入庫及出貨單編制,不符合英格爾公司內部控制。然如前述,本件在三角交易下,既有實際交易,本來即會產生入庫與出貨行為,則英格爾公司為節省庫存成本,並且為產生入庫單以產生應付帳款,及輸入資料製作出貨單以產生應收帳款,在商業行為中,並無不當可言。檢察官此部分所指,並無理由。

㈣綜上所述,就檢察官起訴被告蔡成達、蔡瑞蓮涉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215條之教唆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涉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部分,並無從為渠等不利之認定,此部分即應為渠等有利之認定。

七、綜上所述,依卷內所存證據,均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等人應屬有罪之確信心證,是本前述說明,均應為渠等有利之認定,而為無罪之諭知。原審同此,以無法證明被告等人犯罪為由,為渠等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均屬正確,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認被告等人應構成犯罪,均如前述,並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錦宗起訴、檢察官賴謝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美慧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檢察官就本判決理由欄一、㈠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惟應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被告陳玉如於103年12月16日檢察事

檢察官起訴書所指事實,茲說明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吳冠霆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序號│統一編號│營業人名稱│憑證│所屬年月│ 發票字軌 │張數│  銷售額  │
├──┼────┼─────┼──┼────┼─────┼──┼─────┤
│ 1  │00000000│ 容佑公司 │進項│95年3 月│LU00000000│ 1  │3,857,143 │
├──┼────┼─────┼──┼────┼─────┼──┼─────┤
│ 2  │00000000│ 容佑公司 │進項│95年3 月│LU00000000│ 1  │3,857,143 │
├──┼────┼─────┼──┼────┼─────┼──┼─────┤
│ 3  │00000000│ 容佑公司 │進項│95年3 月│LU00000000│ 1  │3,314,286 │
├──┼────┼─────┼──┼────┼─────┼──┼─────┤
│ 4  │00000000│ 容佑公司 │進項│95年5 月│MU00000000│ 1  │3,857,143 │
├──┼────┼─────┼──┼────┼─────┼──┼─────┤
│ 5  │00000000│ 容佑公司 │進項│95年10月│PU00000000│ 1  │3,816,257 │
├──┼────┼─────┼──┼────┼─────┼──┼─────┤
│ 6  │00000000│ 容佑公司 │進項│95年10月│PU00000000│ 1  │3,816,257 │
├──┼────┼─────┼──┼────┼─────┼──┼─────┤
│ 7  │00000000│ 容佑公司 │進項│95年12月│QU00000000│ 1  │4,101,828 │
├──┼────┼─────┼──┼────┼─────┼──┼─────┤
│ 8  │00000000│ 容佑公司 │進項│95年12月│QU00000000│ 1  │3,619,048 │
├──┴────┴─────┴──┴────┴─────┴──┴─────┤
│                                                  95年度合計 30,239,105 │
├──┬────┬─────┬──┬────┬─────┬──┬─────┤
│ 1  │00000000│ 容佑公司 │進項│96年1 月│RU00000000│ 1  │3,833,333 │
├──┼────┼─────┼──┼────┼─────┼──┼─────┤
│ 2  │00000000│ 容佑公司 │進項│96年12月│WU00000000│ 1  │3,900,000 │
├──┼────┼─────┼──┼────┼─────┼──┼─────┤
│ 3  │00000000│ 容佑公司 │進項│96年12月│WU00000000│ 1  │1,671,429 │
├──┴────┴─────┴──┴────┴─────┴──┴─────┤
│                                                  96年度合計 9,404,762  │
├──┬────┬─────┬──┬────┬─────┬──┬─────┤
│ 1  │00000000│ 三毅公司 │進項│97年5 月│ZU00000000│ 1  │5,619,048 │
├──┼────┼─────┼──┼────┼─────┼──┼─────┤
│ 2  │00000000│ 三毅公司 │進項│97年6 月│ZU00000000│ 1  │5,619,048 │
├──┼────┼─────┼──┼────┼─────┼──┼─────┤
│ 3  │00000000│ 三毅公司 │進項│97年7 月│AU00000000│ 1  │5,619,048 │
├──┼────┼─────┼──┼────┼─────┼──┼─────┤
│ 4  │00000000│ 三毅公司 │進項│97年7 月│AU00000000│ 1  │3,514,286 │
├──┼────┼─────┼──┼────┼─────┼──┼─────┤
│ 5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7 月│AU00000000│ 1  │5,619,048 │
├──┼────┼─────┼──┼────┼─────┼──┼─────┤
│ 6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7 月│AU00000000│ 1  │2,809,524 │
├──┼────┼─────┼──┼────┼─────┼──┼─────┤
│ 7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8 月│AU00000000│ 1  │5,619,048 │
├──┼────┼─────┼──┼────┼─────┼──┼─────┤
│ 8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8 月│AU00000000│ 1  │5,000,000 │
├──┼────┼─────┼──┼────┼─────┼──┼─────┤
│ 9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9 月│BU00000000│ 1  │5,619,048 │
├──┼────┼─────┼──┼────┼─────┼──┼─────┤
│ 10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5,200,000 │
├──┼────┼─────┼──┼────┼─────┼──┼─────┤
│ 11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5,619,048 │
├──┼────┼─────┼──┼────┼─────┼──┼─────┤
│ 12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3,371,429 │
├──┼────┼─────┼──┼────┼─────┼──┼─────┤
│ 13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2,247,619 │
├──┼────┼─────┼──┼────┼─────┼──┼─────┤
│ 14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1月│CU00000000│ 1  │8,428,572 │
├──┼────┼─────┼──┼────┼─────┼──┼─────┤
│ 15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1月│CU00000000│ 1  │5,619,048 │
├──┼────┼─────┼──┼────┼─────┼──┼─────┤
│ 16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1月│CU00000000│ 1  │6,666,667 │
├──┼────┼─────┼──┼────┼─────┼──┼─────┤
│ 17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1月│CU00000000│ 1  │5,809,524 │
├──┼────┼─────┼──┼────┼─────┼──┼─────┤
│ 18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1月│CU00000000│ 1  │2,809,524 │
├──┼────┼─────┼──┼────┼─────┼──┼─────┤
│ 19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5,619,048 │
├──┼────┼─────┼──┼────┼─────┼──┼─────┤
│ 20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3,514,286 │
├──┼────┼─────┼──┼────┼─────┼──┼─────┤
│ 21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5,619,048 │
├──┴────┴─────┴──┴────┴─────┴──┴─────┤
│                                                  97年度合計 105,561,911│
├──┬────┬─────┬──┬────┬─────┬──┬─────┤
│  1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1 月│DU00000000│ 1  │5,619,048 │
├──┼────┼─────┼──┼────┼─────┼──┼─────┤
│  2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1 月│DU00000000│ 1  │5,619,048 │
├──┼────┼─────┼──┼────┼─────┼──┼─────┤
│  3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1 月│DU00000000│ 1  │3,000,000 │
├──┼────┼─────┼──┼────┼─────┼──┼─────┤
│  4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1 月│DU00000000│ 1  │3,000,000 │
├──┼────┼─────┼──┼────┼─────┼──┼─────┤
│  5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1 月│DU00000000│ 1  │5,619,048 │
├──┼────┼─────┼──┼────┼─────┼──┼─────┤
│  6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5,000,000 │
├──┼────┼─────┼──┼────┼─────┼──┼─────┤
│  7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5,619,048 │
├──┼────┼─────┼──┼────┼─────┼──┼─────┤
│  8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4,085,714 │
├──┼────┼─────┼──┼────┼─────┼──┼─────┤
│  9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685,714 │
├──┼────┼─────┼──┼────┼─────┼──┼─────┤
│ 10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3 月│EU00000000│ 1  │6,666,667 │
├──┼────┼─────┼──┼────┼─────┼──┼─────┤
│ 11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3 月│EU00000000│ 1  │3,000,000 │
├──┼────┼─────┼──┼────┼─────┼──┼─────┤
│ 12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3 月│EU00000000│ 1  │3,000,000 │
├──┼────┼─────┼──┼────┼─────┼──┼─────┤
│ 13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3 月│EU00000000│ 1  │5,619,048 │
├──┼────┼─────┼──┼────┼─────┼──┼─────┤
│ 14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5,285,715 │
├──┼────┼─────┼──┼────┼─────┼──┼─────┤
│ 15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5,342,857 │
├──┼────┼─────┼──┼────┼─────┼──┼─────┤
│ 16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5,619,048 │
├──┼────┼─────┼──┼────┼─────┼──┼─────┤
│ 17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5,619,048 │
├──┼────┼─────┼──┼────┼─────┼──┼─────┤
│ 18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5,000,000 │
├──┼────┼─────┼──┼────┼─────┼──┼─────┤
│ 19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900,000  │
├──┼────┼─────┼──┼────┼─────┼──┼─────┤
│ 20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780,000  │
├──┼────┼─────┼──┼────┼─────┼──┼─────┤
│ 21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720,000  │
├──┼────┼─────┼──┼────┼─────┼──┼─────┤
│ 22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600,000  │
├──┼────┼─────┼──┼────┼─────┼──┼─────┤
│ 23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842,857  │
├──┼────┼─────┼──┼────┼─────┼──┼─────┤
│ 24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899,048  │
├──┼────┼─────┼──┼────┼─────┼──┼─────┤
│ 25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842,857  │
├──┼────┼─────┼──┼────┼─────┼──┼─────┤
│ 26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899,048  │
├──┼────┼─────┼──┼────┼─────┼──┼─────┤
│ 27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842,857  │
├──┼────┼─────┼──┼────┼─────┼──┼─────┤
│ 28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730,476  │
├──┼────┼─────┼──┼────┼─────┼──┼─────┤
│ 29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561,905  │
├──┼────┼─────┼──┼────┼─────┼──┼─────┤
│ 30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785,714  │
├──┼────┼─────┼──┼────┼─────┼──┼─────┤
│ 31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785,714  │
├──┼────┼─────┼──┼────┼─────┼──┼─────┤
│ 32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785,714  │
├──┼────┼─────┼──┼────┼─────┼──┼─────┤
│ 33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880,952  │
├──┼────┼─────┼──┼────┼─────┼──┼─────┤
│ 34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880,952  │
├──┼────┼─────┼──┼────┼─────┼──┼─────┤
│ 35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880,952  │
├──┼────┼─────┼──┼────┼─────┼──┼─────┤
│ 36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900,000  │
├──┼────┼─────┼──┼────┼─────┼──┼─────┤
│ 37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900,000  │
├──┼────┼─────┼──┼────┼─────┼──┼─────┤
│ 38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900,000  │
├──┼────┼─────┼──┼────┼─────┼──┼─────┤
│ 39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900,000  │
├──┼────┼─────┼──┼────┼─────┼──┼─────┤
│ 40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900,000  │
├──┼────┼─────┼──┼────┼─────┼──┼─────┤
│ 41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900,000  │
├──┼────┼─────┼──┼────┼─────┼──┼─────┤
│ 42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600,000  │
├──┼────┼─────┼──┼────┼─────┼──┼─────┤
│ 43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842,857  │
├──┼────┼─────┼──┼────┼─────┼──┼─────┤
│ 44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842,857  │
├──┼────┼─────┼──┼────┼─────┼──┼─────┤
│ 45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842,857  │
├──┼────┼─────┼──┼────┼─────┼──┼─────┤
│ 46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842,857  │
├──┼────┼─────┼──┼────┼─────┼──┼─────┤
│ 47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5,057,143 │
├──┼────┼─────┼──┼────┼─────┼──┼─────┤
│ 48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5,342,857 │
├──┼────┼─────┼──┼────┼─────┼──┼─────┤
│ 49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8 月│EU00000000│ 1  │ 571,429  │
├──┴────┴─────┴──┴────┴─────┴──┴─────┤
│                                                  98年度合計 118,361,906│
└────────────────────────────────────┘
附表二:
┌──┬────┬─────┬──┬────┬─────┬──┬─────┐
│序號│統一編號│營業人名稱│憑證│所屬年月│發票字軌  │張數│  銷售額  │
├──┼────┼─────┼──┼────┼─────┼──┼─────┤
│ 1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343,030  │
├──┼────┼─────┼──┼────┼─────┼──┼─────┤
│ 2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20,582   │
├──┼────┼─────┼──┼────┼─────┼──┼─────┤
│ 3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119,764  │
├──┼────┼─────┼──┼────┼─────┼──┼─────┤
│ 4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518,979  │
├──┼────┼─────┼──┼────┼─────┼──┼─────┤
│ 5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918,193  │
├──┼────┼─────┼──┼────┼─────┼──┼─────┤
│ 6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798,429  │
├──┼────┼─────┼──┼────┼─────┼──┼─────┤
│ 7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798,429  │
├──┼────┼─────┼──┼────┼─────┼──┼─────┤
│ 8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399,214  │
├──┼────┼─────┼──┼────┼─────┼──┼─────┤
│ 9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806,413  │
├──┼────┼─────┼──┼────┼─────┼──┼─────┤
│ 10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399,214  │
├──┼────┼─────┼──┼────┼─────┼──┼─────┤
│ 11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798,429  │
├──┼────┼─────┼──┼────┼─────┼──┼─────┤
│ 12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439,136  │
├──┼────┼─────┼──┼────┼─────┼──┼─────┤
│ 13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1,988,087 │
├──┼────┼─────┼──┼────┼─────┼──┼─────┤
│ 14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3,066,692 │
├──┼────┼─────┼──┼────┼─────┼──┼─────┤
│ 15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8 月│NU00000000│ 1  │2,974,146 │
├──┼────┼─────┼──┼────┼─────┼──┼─────┤
│ 16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8 月│NU00000000│ 1  │ 219,568  │
├──┼────┼─────┼──┼────┼─────┼──┼─────┤
│ 17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8 月│NU00000000│ 1  │ 399,214  │
├──┼────┼─────┼──┼────┼─────┼──┼─────┤
│ 18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8 月│NU00000000│ 1  │ 399,214  │
├──┼────┼─────┼──┼────┼─────┼──┼─────┤
│ 19 │00000000│ 容佑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1,000    │
├──┼────┼─────┼──┼────┼─────┼──┼─────┤
│ 20 │00000000│ 容佑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1,000    │
├──┼────┼─────┼──┼────┼─────┼──┼─────┤
│ 21 │00000000│ 容佑公司 │銷項│95年12月│QU00000000│ 1  │ 960      │
├──┴────┴─────┴──┴────┴─────┴──┴─────┤
│                                                  95年度合計 15,409,693 │
├──┬────┬─────┬──┬────┬─────┬──┬─────┤
│  1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374,571  │
├──┼────┼─────┼──┼────┼─────┼──┼─────┤
│  2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749,143  │
├──┼────┼─────┼──┼────┼─────┼──┼─────┤
│  3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749,143  │
├──┼────┼─────┼──┼────┼─────┼──┼─────┤
│  4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374,571  │
├──┼────┼─────┼──┼────┼─────┼──┼─────┤
│  5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749,143  │
├──┼────┼─────┼──┼────┼─────┼──┼─────┤
│  6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374,571  │
├──┼────┼─────┼──┼────┼─────┼──┼─────┤
│  7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131,100  │
├──┼────┼─────┼──┼────┼─────┼──┼─────┤
│  8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243,471  │
├──┼────┼─────┼──┼────┼─────┼──┼─────┤
│  9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158,6667 │
├──┼────┼─────┼──┼────┼─────┼──┼─────┤
│ 10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793,333  │
├──┼────┼─────┼──┼────┼─────┼──┼─────┤
│ 11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119,0000 │
├──┼────┼─────┼──┼────┼─────┼──┼─────┤
│ 12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396,667  │
├──┴────┴─────┴──┴────┴─────┴──┴─────┤
│                                                  96年度合計 7,712,380  │
├──┬────┬─────┬──┬────┬─────┬──┬─────┤
│  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4 月│YU00000000│ 1  │ 445,200  │
├──┼────┼─────┼──┼────┼─────┼──┼─────┤
│  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4 月│YU00000000│ 1  │2,400,000 │
├──┼────┼─────┼──┼────┼─────┼──┼─────┤
│  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4 月│YU00000000│ 1  │3,000,000 │
├──┼────┼─────┼──┼────┼─────┼──┼─────┤
│  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4 月│YU00000000│ 1  │ 600,000  │
├──┼────┼─────┼──┼────┼─────┼──┼─────┤
│  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6 月│ZU00000000│ 1  │ 683,200  │
├──┼────┼─────┼──┼────┼─────┼──┼─────┤
│  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6 月│ZU00000000│ 1  │3,000,000 │
├──┼────┼─────┼──┼────┼─────┼──┼─────┤
│  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6 月│ZU00000000│ 1  │2,400,000 │
├──┼────┼─────┼──┼────┼─────┼──┼─────┤
│  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6 月│ZU00000000│ 1  │ 600,000  │
├──┼────┼─────┼──┼────┼─────┼──┼─────┤
│  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8 月│AU00000000│ 1  │2,400,000 │
├──┼────┼─────┼──┼────┼─────┼──┼─────┤
│ 1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8 月│AU00000000│ 1  │3,000,000 │
├──┼────┼─────┼──┼────┼─────┼──┼─────┤
│ 1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8 月│AU00000000│ 1  │ 600,000  │
├──┼────┼─────┼──┼────┼─────┼──┼─────┤
│ 1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8 月│AU00000000│ 1  │180,0000  │
├──┼────┼─────┼──┼────┼─────┼──┼─────┤
│ 1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8 月│AU00000000│ 1  │3,000,000 │
├──┼────┼─────┼──┼────┼─────┼──┼─────┤
│ 1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8 月│AU00000000│ 1  │1,200,000 │
├──┼────┼─────┼──┼────┼─────┼──┼─────┤
│ 1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2,476,191 │
├──┼────┼─────┼──┼────┼─────┼──┼─────┤
│ 1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1,238,095 │
├──┼────┼─────┼──┼────┼─────┼──┼─────┤
│ 1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1,200,000 │
├──┼────┼─────┼──┼────┼─────┼──┼─────┤
│ 1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1,200,000 │
├──┼────┼─────┼──┼────┼─────┼──┼─────┤
│ 1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 600,000  │
├──┼────┼─────┼──┼────┼─────┼──┼─────┤
│ 2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2,400,000 │
├──┼────┼─────┼──┼────┼─────┼──┼─────┤
│ 2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2,400,000 │
├──┼────┼─────┼──┼────┼─────┼──┼─────┤
│ 2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1,200,000 │
├──┼────┼─────┼──┼────┼─────┼──┼─────┤
│ 2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2,500,000 │
├──┼────┼─────┼──┼────┼─────┼──┼─────┤
│ 2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2,400,000 │
├──┼────┼─────┼──┼────┼─────┼──┼─────┤
│ 2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2,785,714 │
├──┼────┼─────┼──┼────┼─────┼──┼─────┤
│ 2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2,400,000 │
├──┼────┼─────┼──┼────┼─────┼──┼─────┤
│ 2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1,200,000 │
├──┼────┼─────┼──┼────┼─────┼──┼─────┤
│ 2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2,400,000 │
├──┼────┼─────┼──┼────┼─────┼──┼─────┤
│ 2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2,400,000 │
├──┼────┼─────┼──┼────┼─────┼──┼─────┤
│ 3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1,200,000 │
├──┼────┼─────┼──┼────┼─────┼──┼─────┤
│ 3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1,800,000 │
├──┼────┼─────┼──┼────┼─────┼──┼─────┤
│ 3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3,714,286 │
├──┼────┼─────┼──┼────┼─────┼──┼─────┤
│ 3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2,400,000 │
├──┼────┼─────┼──┼────┼─────┼──┼─────┤
│ 3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1,800,000 │
├──┼────┼─────┼──┼────┼─────┼──┼─────┤
│ 3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1,800,000 │
├──┼────┼─────┼──┼────┼─────┼──┼─────┤
│ 3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2,400,000 │
├──┼────┼─────┼──┼────┼─────┼──┼─────┤
│ 3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2,400,000 │
├──┼────┼─────┼──┼────┼─────┼──┼─────┤
│ 3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1,800,000 │
├──┼────┼─────┼──┼────┼─────┼──┼─────┤
│ 3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1,800,000 │
├──┼────┼─────┼──┼────┼─────┼──┼─────┤
│ 4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 600,000  │
├──┴────┴─────┴──┴────┴─────┴──┴─────┤
│                                                  97年度合計 75,642,686 │
├──┬────┬─────┬──┬────┬─────┬──┬─────┤
│  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 600,000  │
├──┼────┼─────┼──┼────┼─────┼──┼─────┤
│  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00,000 │
├──┼────┼─────┼──┼────┼─────┼──┼─────┤
│  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00,000 │
├──┼────┼─────┼──┼────┼─────┼──┼─────┤
│  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 647,619  │
├──┼────┼─────┼──┼────┼─────┼──┼─────┤
│  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95,238 │
├──┼────┼─────┼──┼────┼─────┼──┼─────┤
│  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95,238 │
├──┼────┼─────┼──┼────┼─────┼──┼─────┤
│  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 600,000  │
├──┼────┼─────┼──┼────┼─────┼──┼─────┤
│  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00,000 │
├──┼────┼─────┼──┼────┼─────┼──┼─────┤
│  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00,000 │
├──┼────┼─────┼──┼────┼─────┼──┼─────┤
│ 1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38,095 │
├──┼────┼─────┼──┼────┼─────┼──┼─────┤
│ 1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38,095 │
├──┼────┼─────┼──┼────┼─────┼──┼─────┤
│ 1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38,095 │
├──┼────┼─────┼──┼────┼─────┼──┼─────┤
│ 1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00,000 │
├──┼────┼─────┼──┼────┼─────┼──┼─────┤
│ 1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800,000 │
├──┼────┼─────┼──┼────┼─────┼──┼─────┤
│ 1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800,000 │
├──┼────┼─────┼──┼────┼─────┼──┼─────┤
│ 1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00,000 │
├──┼────┼─────┼──┼────┼─────┼──┼─────┤
│ 1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800,000 │
├──┼────┼─────┼──┼────┼─────┼──┼─────┤
│ 1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2,400,000 │
├──┼────┼─────┼──┼────┼─────┼──┼─────┤
│ 1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800,000 │
├──┼────┼─────┼──┼────┼─────┼──┼─────┤
│ 2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3,333,333 │
├──┼────┼─────┼──┼────┼─────┼──┼─────┤
│ 2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3,714,286 │
├──┼────┼─────┼──┼────┼─────┼──┼─────┤
│ 2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  600,000 │
├──┼────┼─────┼──┼────┼─────┼──┼─────┤
│ 2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800,000 │
├──┼────┼─────┼──┼────┼─────┼──┼─────┤
│ 2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800,000 │
├──┼────┼─────┼──┼────┼─────┼──┼─────┤
│ 2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00,000 │
├──┼────┼─────┼──┼────┼─────┼──┼─────┤
│ 2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  600,000 │
├──┼────┼─────┼──┼────┼─────┼──┼─────┤
│ 2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2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2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3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3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3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3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3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3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3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3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3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3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4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4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4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4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4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4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4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4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833,333 │
├──┼────┼─────┼──┼────┼─────┼──┼─────┤
│ 4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666,667 │
├──┼────┼─────┼──┼────┼─────┼──┼─────┤
│ 4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857,143 │
├──┼────┼─────┼──┼────┼─────┼──┼─────┤
│ 5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928,571 │
├──┼────┼─────┼──┼────┼─────┼──┼─────┤
│ 5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928,571 │
├──┼────┼─────┼──┼────┼─────┼──┼─────┤
│ 5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85,714 │
├──┼────┼─────┼──┼────┼─────┼──┼─────┤
│ 5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5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5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5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5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5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5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6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6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6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6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6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6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3,214,286 │
├──┼────┼─────┼──┼────┼─────┼──┼─────┤
│ 6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600,000 │
├──┼────┼─────┼──┼────┼─────┼──┼─────┤
│ 6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800,000 │
├──┼────┼─────┼──┼────┼─────┼──┼─────┤
│ 6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295,238 │
├──┼────┼─────┼──┼────┼─────┼──┼─────┤
│ 6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295,238 │
├──┼────┼─────┼──┼────┼─────┼──┼─────┤
│ 7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200,000 │
├──┼────┼─────┼──┼────┼─────┼──┼─────┤
│ 7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600,000 │
├──┼────┼─────┼──┼────┼─────┼──┼─────┤
│ 7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833,333 │
├──┼────┼─────┼──┼────┼─────┼──┼─────┤
│ 7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666,667 │
├──┼────┼─────┼──┼────┼─────┼──┼─────┤
│ 7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761,904 │
├──┼────┼─────┼──┼────┼─────┼──┼─────┤
│ 7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857,143 │
├──┼────┼─────┼──┼────┼─────┼──┼─────┤
│ 7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928,571 │
├──┼────┼─────┼──┼────┼─────┼──┼─────┤
│ 7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121,905 │
├──┼────┼─────┼──┼────┼─────┼──┼─────┤
│ 7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3,214,286 │
├──┼────┼─────┼──┼────┼─────┼──┼─────┤
│ 7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200,000 │
├──┼────┼─────┼──┼────┼─────┼──┼─────┤
│ 8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200,000 │
├──┼────┼─────┼──┼────┼─────┼──┼─────┤
│ 8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200,000 │
├──┼────┼─────┼──┼────┼─────┼──┼─────┤
│ 8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200,000 │
├──┼────┼─────┼──┼────┼─────┼──┼─────┤
│ 8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600,000 │
├──┼────┼─────┼──┼────┼─────┼──┼─────┤
│ 8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619,048 │
├──┼────┼─────┼──┼────┼─────┼──┼─────┤
│ 8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238,095 │
├──┼────┼─────┼──┼────┼─────┼──┼─────┤
│ 8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238,095 │
├──┼────┼─────┼──┼────┼─────┼──┼─────┤
│ 8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666,667 │
├──┼────┼─────┼──┼────┼─────┼──┼─────┤
│ 8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833,333 │
├──┼────┼─────┼──┼────┼─────┼──┼─────┤
│ 8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619,048 │
├──┼────┼─────┼──┼────┼─────┼──┼─────┤
│ 9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619,048 │
├──┼────┼─────┼──┼────┼─────┼──┼─────┤
│ 9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238,095 │
├──┼────┼─────┼──┼────┼─────┼──┼─────┤
│ 9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323,810 │
├──┼────┼─────┼──┼────┼─────┼──┼─────┤
│ 9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647,619 │
├──┼────┼─────┼──┼────┼─────┼──┼─────┤
│ 9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647,619 │
├──┼────┼─────┼──┼────┼─────┼──┼─────┤
│ 9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647,619 │
├──┼────┼─────┼──┼────┼─────┼──┼─────┤
│ 9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647,619 │
├──┼────┼─────┼──┼────┼─────┼──┼─────┤
│ 9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323,810 │
├──┼────┼─────┼──┼────┼─────┼──┼─────┤
│ 9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8 月│GU00000000│ 1  │  600,000 │
├──┼────┼─────┼──┼────┼─────┼──┼─────┤
│ 9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8 月│GU00000000│ 1  │  600,000 │
├──┼────┼─────┼──┼────┼─────┼──┼─────┤
│10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8 月│GU00000000│ 1  │1,200,000 │
├──┼────┼─────┼──┼────┼─────┼──┼─────┤
│10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8 月│GU00000000│ 1  │  600,000 │
├──┼────┼─────┼──┼────┼─────┼──┼─────┤
│10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8 月│GU00000000│ 1  │1,200,000 │
├──┼────┼─────┼──┼────┼─────┼──┼─────┤
│10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8 月│GU00000000│ 1  │1,200,000 │
├──┼────┼─────┼──┼────┼─────┼──┼─────┤
│10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8 月│GU00000000│ 1  │1,200,000 │
├──┼────┼─────┼──┼────┼─────┼──┼─────┤
│10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8 月│GU00000000│ 1  │  600,000 │
├──┼────┼─────┼──┼────┼─────┼──┼─────┤
│10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8 月│GU00000000│ 1  │    3,857 │
├──┼────┼─────┼──┼────┼─────┼──┼─────┤
│10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8 月│GU00000000│ 1  │    3,857 │
├──┴────┴─────┴──┴────┴─────┴──┴─────┤
│                                                  98年度合計 120,805,808│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