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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孫惠琳劉為丕陳勇松
  • 法定代理人
    賴國隆、羅栩亮

  • 原告
    黃曉萍
  • 被告
    羅栩亮德睿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法人兆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   告 黃曉萍 被   告 羅栩亮 被   告 德睿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隆 被   告 兆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栩亮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5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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