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15號原 告 聯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毓倫 被 告 黃有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64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107 年1 月11日撤銷改判,仍判處被告有罪。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本庭認須經長久之時日,以為終結;又以現行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錢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