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張惠立、柯姿佐、游士珺
- 當事人董雪怡、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原 告 董雪怡 董雪筠 被 告 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益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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