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00、401號
- 原告
- 誠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翰
- 被告
- 陳若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本院已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原告先後於同年12月6日、11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章在卷可參。則原告係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方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為不合法,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