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00、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00、401號原 告 誠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翰 被 告 陳若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3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本院已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 辯論終結,原告先後於同年12月6日、11日具狀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有本院收狀章在卷可參。則原告係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方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為不合法,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