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吳淑惠沈宜生張江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告
郭家良
被告
陳勇志

      黃琪穎

      蕭全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陳勇志、黃琪穎、蕭全恩3人(下稱被告陳勇志等3人)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整,並自民國10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勇志等3人負擔。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陳勇志等3人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股東或其他名義,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竟向原告吸收資金50萬元,並約定給付原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卻未支付本金及利息、紅利予原告收受,且被告陳勇志等3人犯後置之不理惡性重大,使原告花費相當之時間、精神,極力蒐集證據討回公道,因而使原告於工作及身體上產生耗損,承受壓力頗大,也為此讓原告家人無法諒解。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陳勇志、黃琪穎、蕭全恩被訴違反銀行法等一案,雖經本院為有罪判決,惟原告郭家良投資「必贏集團」而遭受不法侵害等情,雖經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3385號移送原審併辦,惟經本院審查後,於理由中說明上開於原審併辦案件之被告為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楊凱博、吳秉燁、龔尉堯、朱延帛等人,與本案被告陳勇志、黃琪穎、蕭全恩無關,本院無從併案審理,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因無訴訟繫屬,自不得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限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