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林瑞斌、林孟宜、陳銘壎
- 當事人莊美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206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美智 選任辯護人 鄭仁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6月29日所為106年度易字第672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083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莊美智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美智(下稱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宇登時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宇登公司)桃園觀音門市之店員邱慧娟後,進而與告訴人宇登公司之負責人鄧守敦相識。莊美智明知自己並無能力代銷手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0月間,在上開觀音門 市,利用邱慧娟及鄧守敦知悉她具有菲律賓裔之身分而有與外籍勞工往來之人脈,而向邱慧娟謊稱欲代替宇登公司銷售手機給外籍勞工等語,邱慧娟乃轉知鄧守敦,經鄧守敦與莊美智洽談後信以為真,遂同意莊美智代銷手機,雙方並於 103年11月間,約定由莊美智得依其所需分次向宇登公司領 取手機,每支手機分3至4期繳納款項,並簽訂行動電話分期合約書(下稱合約書)作為憑證。莊美智即於103年11月間 起至104年2間,分次向宇登公司領取手機共295支(起訴書 記載為296支,經檢察官於原審更正,見106年度易字第672 號卷㈠《下稱原審卷㈠》第124頁背面),總價值約新臺幣 (下同)853萬6536元,然莊美智卻將手機轉賣其他通訊行 獲利,迨於104年1月間繳款後即未繼續繳納,經鄧守敦聯繫亦避不見面,尚餘639萬7596元未繳納(起訴書記載為755萬0487元,經檢察官於原審更正,見原審卷㈠第124頁背面) ,使鄧守敦及宇登公司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上訴意旨略以:㈠因在臺灣工作之外籍勞工有購買手機之需求,被告乃跟鄧守敦合作販賣手機給外勞,由被告介紹外勞至宇登公司分期購買手機,被告並從中獲取5百元之利益。 因外勞在臺灣之居留期間大多只2年,且工作地點有可能變 更,因此宇登公司要求被告簽署合約書,負責向購買手機之外勞收取分期款項後,再繳回宇登公司。被告僅是居間仲介外勞購買手機,並未對宇登公司使用任何詐術。其後,被告因有事回菲律賓,關於手機的分期付款事宜,乃委由羅培茲(Joel Delos Santos)代為處理,然因羅培茲未妥善處理 ,以致未能如期向外勞收取款項並繳回宇登公司,迨被告要進行處理,已找不到羅培茲取回相關外勞資料,致無法再向外勞收取款項以繳回宇登公司,實非被告詐欺宇登公司。㈡被告如親自或委託羅培茲至宇登公司觀音門市拿手機,事後均會在合約書上簽名及蓋指印。因此,只有合約書上有被告之簽名及指印者,始屬被告仲介而購買。本案中僅有指印以及無簽名、指印之合約書,均與被告無涉。邱慧娟於原審雖稱無簽名及指印之合約書上所載之手機,均係被告委託羅培茲至店裡拿的云云。然邱慧娟係宇登公司之員工,其證言自有偏頗之虞,況除邱慧娟之陳述外,並無證據可證明係被告委託羅培茲前往拿取,且無法證明該等手機係羅培茲取走。㈢被告仲介外勞購買手機期間,在宇登公司要求被告提供抵押品作為擔保時,被告曾明確表示男友不肯提供房屋作擔保,被告名下亦無不動產可供擔保,足見被告並無以可就尚未清償之款項提供房屋設定抵押之話術欺騙宇登公司等語。 三、公訴人指控被告涉犯本案犯嫌,固提出鄧守敦、邱慧娟、羅培茲及楊崴棋等之陳述、LINE對話內容,以及合約書等證據資料為證。 四、經查: ㈠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因此,告訴人與被告具有對立性之利害關係,其陳述在本質上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避免嫁禍他人,應有補強證據以增強告訴人陳述之憑信性。次按,證人之陳述,往往因受其觀察力之正確與否,記憶力之有無健全,陳述能力是否良好,以及證人之性格如何等因素之影響,而具有游移性;在一般性之證人,已不無言不盡情或故事偏袒,致所認識之事實未必與真實事實相符,故仍須賴互補性之證據始足以形成確信心證;而在對立性之證人、目的性之證人、脆弱性之證人或特殊性之證人等,則因其等之陳述虛偽危險性較大,為避免嫁禍他人,除施以具結、交互詰問、對質等預防方法外,尤應認有補強證據以增強其陳述之憑信性,始足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㈡關於鄧守敦指稱遭被告詐騙之經過,依鄧守敦①於104年7月22日檢察官訊問時稱:被告跟我太太的姊姊(邱慧娟)說她認識很多外勞,可以幫我們賣手機,邱慧娟跟我說,我也同意與被告談成契約,由她幫我們代銷手機,並不是跟我們買斷後她再去轉賣;談妥後,從103年11月開始,她都直接跟 邱慧娟訂貨拿手機,因為她拿走手機還沒付錢,所以會在她來拿手機時訂一份合約書;到104年2月時,她就沒付款,最後一次付款是104年1月11日,之後會陸續交付手機到104年2月10日,是因被告每次拿手機時會付1支2千元的訂金,所以就相信她(見104年度他字第3888號卷《下稱他字卷》第125、126頁)。②於104年10月19日檢察官訊問時稱:被告向我購買新的手機後,她說有賣給其他外勞,因為她與邱慧娟認識,且我店隔壁幾家的同業也都有賣給她手機,我才相信她(見他字卷第134頁)。③於106年7月4日在原審稱:被告來我們公司找邱慧娟說她認識很多外勞,說外勞買手機要分期付款,我問被告這樣分期付款錢有辦法收得回來嗎?是被告來拿手機,被告把手機交給客人,我們每次要被告把客人帶過來,被告都說外勞要上班,被告說她簽名,至於有沒有這些客戶我們都有懷疑(見原審卷㈠第49頁背面、50頁)。④107年2月27日在原審稱:被告來我們的門市說她認識很多外籍人士,可以拿我們的手機出去賣,她可以賺取差價,我就問被告怎麼實施這個賺取價差的計畫,被告就使用詐術說我們可以用分期付款,讓外籍人士每月個用分期的方式付錢,她會幫我們去收這些款項,她在中間就賺取她的利潤;起初我們是不太相信被告,被告就找一些菲律賓人來告訴我們說有跟被告分期買手機,也有找隔壁的商店幫她作證,後來事情發生之後,才發現被告找來的人都是假的,事後問這些人,這些人都說沒有跟被告分期買手機(見原審卷㈠第161頁 )等各云云。可知宇登公司與被告間之關係究為代銷或買賣(見上述①、②),鄧守敦之前後陳述並不一致。且鄧守敦對於被告究竟有無帶外勞前往他店內一事,先稱無(見上述③),嗣則稱被告有帶人來冒充(見上述④),亦不相同。足見鄧守敦之陳述存有前後不一致之瑕疵。再者,綜觀鄧守敦上開①、②、③之陳述,均未敘及被告究竟有何使用詐術之行為。即使在④之陳述,鄧守敦雖稱「被告就使用詐術說我們可以用分期付款」,然依鄧守敦於③之陳述,其已對分期付款能否收回款項產生懷疑,則鄧守敦是否確因被告一此提議而陷於錯誤,已有可疑。何況,鄧守敦自承係因被告與邱慧娟認識及隔壁幾家同業也都有賣手機給被告才相信等語(見上述②);此與邱慧娟稱:被告跟附近店家很多人都這樣做,所以想說配合看看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48頁背面) 吻合,足見鄧守敦之同意與被告合作銷售手機,不能排除係因自身見被告與他人合作之故而決定,尚難認被告有對鄧守敦使用何詐術行為。 ㈢邱慧娟於原審證稱:(問:一開始是誰跟被告談分期付款買手機的合作模式?)是被告拜託我問老闆(鄧守敦),說她想要做這種分期的合約,我有跟老闆講,老闆有跟被告碰面說要怎麼做,是鄧守敦跟被告直接談的;(問:被告有提供什麼樣的保障,為什麼宇登公司敢讓被告分期付款?)被告沒有提供什麼保障,她跟附近店家很多人都這樣做,所以想說配合看看,那時候只有賣出去4、50支左右的時候,我們 就有約被告,跟被告說我們非親非故,我們需要一點保障,但被告說她沒有土地或房子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48頁背面 )。且被告與邱慧娟在LINE對話中,亦明確表示其男友不願提供房產供設定抵押擔保此合作債務(見他字卷第14頁)。據上可知,邱慧娟並未參與鄧守敦與被告間之洽談,因此,邱慧娟於偵、審中關於被告如何拿取手機及付款情形之陳述,僅是雙方合作之後的履行問題,尚無從僅以被告事後有拿取手機而未完全清償債務,逕認被告於洽談合作之際,有對鄧守敦施用詐術。且被告於合作之後,亦明確告知無法提供不動產供設定抵押擔保債務,則事後宇登公司願繼續交付手機給被告,係本於原有之合作而來,並非出於被告有何承諾願提供擔保而陷於錯誤所致,自亦難認被告在合作之後有對鄧守敦施用詐術。 ㈣楊崴棋雖證稱:103年年底左右,被告有來我的通訊行很多 趟,有時賣2、3支,有時賣4、5支,都是沒有拆封過的手機云云(見他字卷第163頁)。然依鄧守敦於原審稱:被告跟 我們買手機,那個手機的分期款項要由被告繳納,至於被告再把手機賣給外勞或做其他處置,基本上我們不管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64頁)。足見宇登公司交付手機給被告後,即 不過問被告之如何處置,因此縱使被告有將取自宇登公司之手機賣給其他通訊行,仍不得逕認構成詐欺。 ㈤關於附表編號59、60、70至76、85、86,及116至126等手機,在合約書上均記載有如各該附表備註欄所示之購買手機轉現金等字樣,且換取現金之數額,均低於手機價格不少,卻仍應依原手機價格分期付款等情,有該等合約書在卷可憑(證據出處如附表所示),此等筆數之交易,形同宇登公司變相從事放款行為。對此情形,邱慧娟於原審稱:因客人購買手機時,不要手機要換現金,我們就把手機回收回來,每期的費用被告會先幫客人付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43頁背面至 144頁背面、149頁背面),所述與編號75及76之合約書加註「每期費用美智先幫客付」等語相符。可徵該等手機變換現金之行為,實際上係存在於宇登公司與該等客戶之間。何況,依邱慧娟所述之交易過程,仍難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之情形。 ㈥羅培茲證稱:被告會叫我去邱慧娟的店裡幫忙拿手機或付款,是被告買的,她會將要拿的手機的照片與型號傳給我,我再傳給邱慧娟等語(見他字卷第166頁)。而依邱慧娟與羅 培茲間日期不明之LINE對話記錄,羅培茲有向邱慧娟訂手機之支數約27支(因LINE之對話順序不明,此處係以無重複之情形計算)(見他字卷第15、17、20、22、25、31頁)。然依合約書上註記由在日浩公司任職之羅培茲取走之手機計有附表編號61至69、106至108、140、141、145至148、169、 170、208至212、218、231至233、257至260、281、289至 293等共39支(即在手機資料之前註記「日浩」等字),並 不相符,且已超過羅培茲上開透過LINE下訂之數量。則羅培茲取走之手機,是否全然出於被告之意思,已有可疑。其次,自附表編號199起至295等97支手機之合約書(交易日期在104年1月24日至同年2月10日之間),其上均無被告之簽名 或指印(證據出處詳見附表各該編號所示),被告否認與其有關。關於此部分,邱慧娟於原審雖證稱:這段期間都是羅培茲來幫被告拿手機云云(見原審卷㈠第142頁背面)。惟 此與邱慧娟對於由羅培茲取走之手機均會註記「日浩」等字之情形並不相符。亦與邱慧娟所證:羅培茲來店內之前,被告會先跟我聯絡說要什麼手機型號,我才能夠先幫忙訂;而那段時間被告剛好回菲律賓,所以才沒有簽名蓋章,我們打電話或用LINE聯絡,被告都不回等情扞格(見原審卷㈠第145、151、152頁)。蓋邱慧娟既然聯絡不上被告,又如何取 得被告之同意及進行手機型號之確認。再者,就此等手機,鄧守敦提出之手機支數及欠款明細表雖均記載有付第一期訂金2千元(見原審卷㈠第110至115頁)。然此明細表係告訴 人所製作,其在無法聯絡上被告之情況下,卻能交付手機及收受訂金,真實性如何已有可疑;何況,若被告確有收受手機及交付訂金,豈有未令被告在合約書上簽名或按捺指印之理?因此,上開未經被告在合約書上簽名或蓋指印確認之手機,難認與被告有關。 ㈦被告除附表編號28、65及92之手機款項已付清外,其餘在編號198之前之手機款項,則均自104年2月份起即未予支付, 有附表可參。被告辯稱係因回菲律賓,受託人羅培茲未妥善處理所致一事,核與邱慧娟證稱被告有回菲律賓一段期間(見原審卷㈠第152頁),及羅培茲證稱被告有叫他去邱慧娟 店裡付款等情(見他字卷第166頁),有吻合之處。足見被 告之辯解尚非虛妄,因此尚難認被告有利用分期付款之方式詐取手機之情形。 ㈧有關合約書上僅有按捺指印部分(即附表編號61至69、158 至170及176至198),被告雖否認與其有關。然經本院囑託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認為該等合約書上之指印與被告之指紋相符,有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8至61頁)。 被告對此部分之辯解,雖無可採;惟既乏證據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指控之詐欺犯嫌,仍不得以被告之辯解不可採而對被告為不利認定。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指被告之本案罪嫌,依現有證據,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信為真實之程度,以致本院未能對被告形成有罪之確信,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自應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原審未察,遽予論罪科刑,於法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賴正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附表: ┌──┬────────┬────┬─────────────┬────┬────────┐ │編號│ 手機廠牌、型號 │總 價│購 機 定 金 及 分 期 帳 款│未付金額│備註:證據出處//│ │ │、顏色及IMEI序號│(新臺幣)├─────┬────┬──┤(新臺幣)│行動電話分期合約│ │ │ │ │ 購機日期 │金 額│付款│ │書上之簽名及特別│ │ │ │ │及分期日期│(新臺幣)│情形│ │註記情形 │ ├──┼────────┼────┼─────┼────┼──┼────┼────────┤ │ 1 │SAMSUNG │27,000元│103.11.08 │3,000元 │已付│8,000元 │1.104年度他字第 │ │ ├────────┤ ├─────┼────┼──┤ │ 3888號卷(下稱│ │ │NOTE 4 │ │103.12.08 │8,000元 │已付│ │ 他卷)第33頁 │ │ ├────────┤ ├─────┼────┼──┤ │2.原審卷㈡第1 頁│ │ │白色 │ │104.01.08 │8,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08 │8,000元 │未付│ │ │ ├──┼────────┼────┼─────┼────┼──┼────┼────────┤ │ 2 │SAMSUNG │27,000元│103.11.08 │3,000元 │已付│8,000元 │1.他卷第34頁 │ │ ├────────┤ ├─────┼────┼──┤ │2.原審卷㈡第1 頁│ │ │NOTE 4 │ │103.12.08 │8,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08 │8,0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08 │8,000元 │未付│ │ │ ├──┼────────┼────┼─────┼────┼──┼────┼────────┤ │ 3 │SAMSUNG │27,000元│103.11.08 │3,000元 │已付│8,000元 │1.他卷第35頁 │ │ ├────────┤ ├─────┼────┼──┤ │2.原審卷㈡第1 頁│ │ │NOTE 4 │ │103.12.08 │8,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黑色 │ │104.01.08 │8,0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08 │8,000元 │未付│ │ │ ├──┼────────┼────┼─────┼────┼──┼────┼────────┤ │ 4 │SAMSUNG │27,000元│103.11.09 │3,000元 │已付│8,000元 │1.他卷第36頁 │ │ ├────────┤ ├─────┼────┼──┤ │2.原審卷㈡第1 頁│ │ │NOTE 4 32G │ │103.12.09 │8,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09 │8,0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09 │8,000元 │未付│ │ │ ├──┼────────┼────┼─────┼────┼──┼────┼────────┤ │ 5 │SONY │20,000元│103.11.09 │2,000元 │已付│6,000元 │1.他卷第37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 頁│ │ │Z3 │ │103.12.09 │6,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綠色 │ │104.01.09 │6,0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09 │6,000元 │未付│ │ │ │ │(同編號31) │ │ │ │ │ │ │ ├──┼────────┼────┼─────┼────┼──┼────┼────────┤ │ 6 │SONY │20,000元│103.11.09 │2,000元 │已付│6,000元 │1.他卷第38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 頁│ │ │Z3 │ │103.12.09 │6,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09 │6,0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09 │6,000元 │未付│ │ │ │ │(同編號14) │ │ │ │ │ │ │ ├──┼────────┼────┼─────┼────┼──┼────┼────────┤ │ 7 │APPLE │32,000元│103.11.09 │2,000元 │已付│10,000元│1.他卷第39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 頁│ │ │IPhone 6 64G │ │103.12.09 │10,0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灰色 │ │104.01.09 │10,000元│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09 │10,000元│未付│ │ │ ├──┼────────┼────┼─────┼────┼──┼────┼────────┤ │ 8 │APPLE │32,000元│103.11.09 │2,000元 │已付│10,000元│1.他卷第40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 頁│ │ │IPhone 6 64G │ │103.12.09 │10,0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灰色 │ │104.01.09 │10,000元│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09 │10,000元│未付│ │ │ ├──┼────────┼────┼─────┼────┼──┼────┼────────┤ │ 9 │APPLE │25,500元│103.11.09 │3,000元 │已付│7,500元 │1.他卷第41頁 │ │ ├────────┤ ├─────┼────┼──┤ │2.原審卷㈡第3 頁│ │ │IPhone 6 16G │ │103.12.09 │7,5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灰色 │ │104.01.09 │7,5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09 │7,500元 │未付│ │ │ ├──┼────────┼────┼─────┼────┼──┼────┼────────┤ │ 10 │SAMSUNG │8,250元 │103.11.09 │3,000元 │已付│1,750元 │1.他卷第42頁 │ │ ├────────┤ ├─────┼────┼──┤ │2.原審卷㈡第3 頁│ │ │TAB 4 8G │ │103.12.09 │1,75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09 │1,75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09 │1,750元 │未付│ │ │ ├──┼────────┼────┼─────┼────┼──┼────┼────────┤ │ 11 │SAMSUNG │26,000元│103.11.11 │2,000元 │已付│8,000元 │1.他卷第43頁 │ │ ├────────┤ ├─────┼────┼──┤ │2.原審卷㈡第3 頁│ │ │NOTE 4(N910U) │ │103.12.11 │8,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黑色 │ │104.01.11 │8,0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1 │8,000元 │未付│ │ │ ├──┼────────┼────┼─────┼────┼──┼────┼────────┤ │ 12 │SAMSUNG │17,000元│103.11.11 │2,000元 │已付│5,000元 │1.他卷第43頁 │ │ ├────────┤ ├─────┼────┼──┤ │2.原審卷㈡第3 頁│ │ │NOTE 3(N900U) │ │103.12.11 │5,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11 │5,0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1 │5,000元 │未付│ │ │ ├──┼────────┼────┼─────┼────┼──┼────┼────────┤ │ 13 │SAMSUNG │17,000元│103.11.11 │2,000元 │已付│5,000元 │1.他卷第43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 頁│ │ │NOTE 3(N900U) │ │103.12.11 │5,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粉色 │ │104.01.11 │5,0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1 │5,000元 │未付│ │ │ ├──┼────────┼────┼─────┼────┼──┼────┼────────┤ │ 14 │SONY │20,000元│103.11.11 │2,000元 │已付│6,000元 │1.他卷第43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 頁│ │ │Z3(D6653) │ │103.12.11 │6,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11 │6,0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1 │6,000元 │未付│ │ │ │ │(同編號6) │ │ │ │ │ │ │ ├──┼────────┼────┼─────┼────┼──┼────┼────────┤ │ 15 │APPLE │36,500元│103.11.11 │2,000元 │已付│11,500元│1.他卷第43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 頁│ │ │IPhone 6+ 64G │ │103.12.11 │11,5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黑色 │ │104.01.11 │11,500元│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1 │11,500元│未付│ │ │ ├──┼────────┼────┼─────┼────┼──┼────┼────────┤ │ 16 │APPLE │32,000元│103.11.11 │2,000元 │已付│10,000元│1.他卷第44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 頁│ │ │IPhone 6 64G │ │103.12.11 │10,0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黑色 │ │104.01.11 │10,000元│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1 │10,000元│未付│ │ │ ├──┼────────┼────┼─────┼────┼──┼────┼────────┤ │ 17 │APPLE │32,000元│103.11.11 │2,000元 │已付│10,000元│1.他卷第44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 頁│ │ │IPhone 6 64G │ │103.12.11 │10,0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11 │10,000元│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1 │10,000元│未付│ │ │ ├──┼────────┼────┼─────┼────┼──┼────┼────────┤ │ 18 │APPLE │24,500元│103.11.11 │2,000元 │已付│7,500元 │1.他卷第44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 頁│ │ │IPhone 6 16G │ │103.12.11 │7,5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黑色 │ │104.01.11 │7,5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1 │7,500元 │未付│ │ │ ├──┼────────┼────┼─────┼────┼──┼────┼────────┤ │ 19 │SONY │16,250元│103.11.11 │2,000元 │已付│4,750元 │1.他卷第44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 頁│ │ │Z2(D6503) │ │103.12.11 │4,75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11 │4,75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1 │4,750元 │未付│ │ │ ├──┼────────┼────┼─────┼────┼──┼────┼────────┤ │ 20 │SAMSUNG │26,000元│103.11.11 │2,000元 │已付│8,000元 │1.他卷第44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 頁│ │ │NOTE 4(N910U) │ │103.12.11 │8,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黑色 │ │104.01.11 │8,0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1 │8,000元 │未付│ │ │ ├──┼────────┼────┼─────┼────┼──┼────┼────────┤ │ 21 │SAMSUNG │26,000元│103.11.11 │2,000元 │已付│8,000元 │1.他卷第45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 頁│ │ │NOTE 4(N910U) │ │103.12.11 │8,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11 │8,0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1 │8,000元 │未付│ │ │ ├──┼────────┼────┼─────┼────┼──┼────┼────────┤ │ 22 │APPLE │31,300元│103.11.15 │2,500元 │已付│9,600元 │1.他卷第46頁 │ │ ├────────┤ ├─────┼────┼──┤ │2.原審卷㈡第11頁│ │ │IPhone 6 64G │ │103.12.15 │9,6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15 │9,6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5 │9,600元 │未付│ │ │ ├──┼────────┼────┼─────┼────┼──┼────┼────────┤ │ 23 │APPLE │31,300元│103.11.15 │2,500元 │已付│9,600元 │1.他卷第46頁 │ │ ├────────┤ ├─────┼────┼──┤ │2.原審卷㈡第12頁│ │ │IPhone 6 64G │ │103.12.15 │9,6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黑色 │ │104.01.15 │9,6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5 │9,600元 │未付│ │ │ ├──┼────────┼────┼─────┼────┼──┼────┼────────┤ │ 24 │APPLE │35,900元│103.11.15 │2,000元 │已付│11,300元│1.他卷第46頁 │ │ ├────────┤ ├─────┼────┼──┤ │2.原審卷㈡第12頁│ │ │IPhone 6+ 64G │ │103.12.15 │11,3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15 │11,300元│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5 │11,300元│未付│ │ │ ├──┼────────┼────┼─────┼────┼──┼────┼────────┤ │ 25 │APPLE │36,500元│103.11.15 │2,000元 │已付│11,500元│1.他卷第46頁 │ │ ├────────┤ ├─────┼────┼──┤ │2.原審卷㈡第12頁│ │ │IPhone 6+ 64G │ │103.12.15 │11,5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1.15 │11,500元│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5 │11,500元│未付│ │ │ ├──┼────────┼────┼─────┼────┼──┼────┼────────┤ │ 26 │APPLE │30,500元│103.11.15 │2,000元 │已付│9,500元 │1.他卷第46頁 │ │ ├────────┤ ├─────┼────┼──┤ │2.原審卷㈡第13頁│ │ │IPhone 6+ 16G │ │103.12.15 │9,5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1.15 │9,5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5 │9,500元 │未付│ │ │ ├──┼────────┼────┼─────┼────┼──┼────┼────────┤ │ 27 │APPLE │30,500元│103.11.15 │2,000元 │已付│9,500元 │1.他卷第46頁背面│ │ ├────────┤ ├─────┼────┼──┤ │2.原審卷㈡第10頁│ │ │IPhone 6+ 16G │ │103.12.15 │9,5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1.15 │9,5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5 │9,500元 │未付│ │ │ ├──┼────────┼────┼─────┼────┼──┼────┼────────┤ │ 28 │ASUS │6,400元 │103.11.15 │3,000元 │已付│0元 │1.他卷第46頁背面│ │ ├────────┤ ├─────┼────┼──┤ │2.原審卷㈡第10頁│ │ │ZenFone 5 2+16G │ │103.12.15 │3,4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紅色 │ │ │ │4.原判決附表漏繕│ │ ├────────┤ │ │ │ 第2組IMEI序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29 │SONY │16,250元│103.11.15 │2,000元 │已付│4,750元 │1.他卷第46頁背面│ │ ├────────┤ ├─────┼────┼──┤ │2.原審卷㈡第10頁│ │ │Z2(D6503) │ │103.12.15 │4,75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15 │4,75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5 │4,750元 │未付│ │ │ ├──┼────────┼────┼─────┼────┼──┼────┼────────┤ │ 30 │SONY │19,600元│103.11.15 │2,500元 │已付│5,700元 │1.他卷第46頁背面│ │ ├────────┤ ├─────┼────┼──┤ │2.原審卷㈡第11頁│ │ │Z3(D6653) │ │103.12.15 │5,7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黑色 │ │104.01.15 │5,7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5 │5,700元 │未付│ │ │ ├──┼────────┼────┼─────┼────┼──┼────┼────────┤ │ 31 │SONY │19,600元│103.11.15 │2,500元 │已付│5,700元 │1.他卷第46頁背面│ │ ├────────┤ ├─────┼────┼──┤ │2.原審卷㈡第11頁│ │ │Z3(D6653) │ │103.12.15 │5,7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綠色 │ │104.01.15 │5,7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5 │5,700元 │未付│ │ │ │ │(同編號5) │ │ │ │ │ │ │ ├──┼────────┼────┼─────┼────┼──┼────┼────────┤ │ 32 │SONY │13,250元│103.11.15 │2,000元 │已付│3,750元 │1.他卷第47頁 │ │ ├────────┤ ├─────┼────┼──┤ │2.原審卷㈡第8 頁│ │ │Z1 LTE 4G │ │103.12.15 │3,75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C6903) │ ├─────┼────┼──┤ │ 名及指印 │ │ ├────────┤ │104.01.15 │3,750元 │已付│ │ │ │ │黑色 │ ├─────┼────┼──┤ │ │ │ ├────────┤ │104.02.15 │3,750元 │未付│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33 │SAMSUNG │25,600元│103.11.15 │2,500元 │已付│7,700元 │1.他卷第47頁 │ │ ├────────┤ ├─────┼────┼──┤ │2.原審卷㈡第8 頁│ │ │NOTE 4 │ │103.12.15 │7,7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15 │7,7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5 │7,700元 │未付│ │ │ ├──┼────────┼────┼─────┼────┼──┼────┼────────┤ │ 34 │SAMSUNG │25,600元│103.11.15 │2,500元 │已付│7,700元 │1.他卷第47頁 │ │ ├────────┤ ├─────┼────┼──┤ │2.原審卷㈡第9 頁│ │ │NOTE 4 │ │103.12.15 │7,7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15 │7,7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5 │7,700元 │未付│ │ │ ├──┼────────┼────┼─────┼────┼──┼────┼────────┤ │ 35 │SAMSUNG │16,800元│103.11.15 │3,000元 │已付│4,600元 │1.他卷第47頁 │ │ ├────────┤ ├─────┼────┼──┤ │2.原審卷㈡第9 頁│ │ │S5 │ │103.12.15 │4,6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黑色 │ │104.01.15 │4,6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5 │4,600元 │未付│ │ │ ├──┼────────┼────┼─────┼────┼──┼────┼────────┤ │ 36 │SAMSUNG │16,800元│103.11.15 │3,000元 │已付│4,600元 │1.他卷第47頁 │ │ ├────────┤ ├─────┼────┼──┤ │2.原審卷㈡第9 頁│ │ │S5 │ │103.12.15 │4,6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黑色 │ │104.01.15 │4,6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5 │4,600元 │未付│ │ │ ├──┼────────┼────┼─────┼────┼──┼────┼────────┤ │ 37 │SAMSUNG │17,000元│103.11.15 │2,000元 │已付│5,000元 │1.他卷第47頁背面│ │ ├────────┤ ├─────┼────┼──┤ │2.原審卷㈡第7 頁│ │ │NOTE 3 LTE │ │103.12.15 │5,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黑金色 │ │104.01.15 │5,000元 │已付│ │4.原判決附表將顏│ │ ├────────┤ ├─────┼────┼──┤ │ 色誤載為「黑色│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5 │5,000元 │未付│ │ 」 │ ├──┼────────┼────┼─────┼────┼──┼────┼────────┤ │ 38 │SAMSUNG │17,000元│103.11.15 │2,000元 │已付│5,000元 │1.他卷第47頁背面│ │ ├────────┤ ├─────┼────┼──┤ │2.原審卷㈡第7 頁│ │ │NOTE 3 LTE │ │103.12.15 │5,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金色 │ │104.01.15 │5,000元 │已付│ │4.原判決將顏色誤│ │ ├────────┤ ├─────┼────┼──┤ │ 載為「白色」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5 │5,000元 │未付│ │ │ ├──┼────────┼────┼─────┼────┼──┼────┼────────┤ │ 39 │APPLE │31,300元│103.11.15 │2,200元 │已付│9,700元 │1.他卷第47頁背面│ │ ├────────┤ ├─────┼────┼──┤ │2.原審卷㈡第7 頁│ │ │IPhone 6 64G │ │103.12.15 │9,7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1.15 │9,7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5 │9,700元 │未付│ │ │ ├──┼────────┼────┼─────┼────┼──┼────┼────────┤ │ 40 │SONY │12,650元│103.11.15 │2,000元 │已付│3,550元 │1.他卷第47頁背面│ │ ├────────┤ ├─────┼────┼──┤ │2.原審卷㈡第8 頁│ │ │Z1 LTE(C6903) │ │103.12.15 │3,55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標準版 │ ├─────┼────┼──┤ │ 名及指印 │ │ ├────────┤ │104.01.15 │3,550元 │已付│ │4.原判決附表將顏│ │ │未填 │ ├─────┼────┼──┤ │ 色記載為「黑色│ │ ├────────┤ │104.02.15 │3,550元 │未付│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41 │SAMSUNG │25,600元│103.11.19 │2,500元 │已付│7,700元 │1.他卷第48頁 │ │ ├────────┤ ├─────┼────┼──┤ │2.原審卷㈡第13頁│ │ │NOTE 4 │ │103.12.19 │7,7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19 │7,7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9 │7,700元 │未付│ │ │ ├──┼────────┼────┼─────┼────┼──┼────┼────────┤ │ 42 │APPLE │30,500元│103.11.19 │2,000元 │已付│9,500元 │1.他卷第48頁 │ │ ├────────┤ ├─────┼────┼──┤ │2.原審卷㈡第13頁│ │ │IPhone 6+ 16G │ │103.12.19 │9,5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1.19 │9,5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9 │9,500元 │未付│ │ │ ├──┼────────┼────┼─────┼────┼──┼────┼────────┤ │ 43 │APPLE │36,500元│103.11.19 │2,000元 │已付│11,500元│1.他卷第48頁 │ │ ├────────┤ ├─────┼────┼──┤ │2.原審卷㈡第14頁│ │ │IPhone 6+ 64G │ │103.12.19 │11,5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1.19 │11,500元│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9 │11,500元│未付│ │ │ ├──┼────────┼────┼─────┼────┼──┼────┼────────┤ │ 44 │SONY │19,600元│103.11.19 │2,500元 │已付│5,700元 │1.他卷第48頁 │ │ ├────────┤ ├─────┼────┼──┤ │2.原審卷㈡第14頁│ │ │Z3(D6653) │ │103.12.19 │5,7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19 │5,7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9 │5,700元 │未付│ │ │ ├──┼────────┼────┼─────┼────┼──┼────┼────────┤ │ 45 │SONY │9,700元 │103.11.19 │2,500元 │已付│2,400元 │1.他卷第48頁 │ │ ├────────┤ ├─────┼────┼──┤ │2.原審卷㈡第14頁│ │ │C3(D2533) │ │103.12.19 │2,4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19 │2,4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9 │2,400元 │未付│ │ │ ├──┼────────┼────┼─────┼────┼──┼────┼────────┤ │ 46 │SONY │9,700元 │103.11.19 │2,500元 │已付│2,400元 │1.他卷第48頁背面│ │ ├────────┤ ├─────┼────┼──┤ │2.原審卷㈡第15頁│ │ │C3(D2533) │ │103.12.19 │2,4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19 │2,400元 │已付│ │4.原審將購機第一│ │ ├────────┤ ├─────┼────┼──┤ │ 期訂金誤繕為2,│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9 │2,400元 │未付│ │ 000元 │ ├──┼────────┼────┼─────┼────┼──┼────┼────────┤ │ 47 │SONY │16,250元│103.11.19 │2,000元 │已付│4,750元 │1.他卷第48頁背面│ │ ├────────┤ ├─────┼────┼──┤ │2.原審卷㈡第15頁│ │ │Z2(D6503) │ │103.12.19 │4,75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19 │4,75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9 │4,750元 │未付│ │ │ ├──┼────────┼────┼─────┼────┼──┼────┼────────┤ │ 48 │APPLE │32,000元│103.11.19 │2,000元 │已付│10,000元│1.他卷第48頁背面│ │ ├────────┤ ├─────┼────┼──┤ │2.原審卷㈡第15頁│ │ │IPhone 6 64G │ │103.12.19 │10,0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1.19 │10,000元│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9 │10,000元│未付│ │ │ ├──┼────────┼────┼─────┼────┼──┼────┼────────┤ │ 49 │APPLE │30,500元│103.11.19 │2,000元 │已付│9,500元 │1.他卷第48頁背面│ │ ├────────┤ ├─────┼────┼──┤ │2.原審卷㈡第15頁│ │ │IPhone 6+ 16G │ │103.12.19 │9,5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1.19 │9,5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9 │9,500元 │未付│ │ │ ├──┼────────┼────┼─────┼────┼──┼────┼────────┤ │ 50 │APPLE │30,500元│103.11.19 │2,000元 │已付│9,500元 │1.他卷第48頁背面│ │ ├────────┤ ├─────┼────┼──┤ │2.原審卷㈡第16頁│ │ │IPhone 6+ 16G │ │103.12.19 │9,5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1.19 │9,5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9 │9,500元 │未付│ │ │ ├──┼────────┼────┼─────┼────┼──┼────┼────────┤ │ 51 │SAMSUNG │25,600元│103.11.19 │2,500元 │已付│7,700元 │1.他卷第49頁 │ │ ├────────┤ ├─────┼────┼──┤ │2.原審卷㈡第16頁│ │ │NOTE 4 │ │103.12.19 │7,7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19 │7,7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19 │7,700元 │未付│ │ │ ├──┼────────┼────┼─────┼────┼──┼────┼────────┤ │ 52 │SONY │19,600元│103.11.23 │2,500元 │已付│5,700元 │1.他卷第50頁 │ │ ├────────┤ ├─────┼────┼──┤ │2.原審卷㈡第16頁│ │ │Z3(D6653) │ │103.12.23 │5,7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23 │5,7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23 │5,700元 │未付│ │ │ ├──┼────────┼────┼─────┼────┼──┼────┼────────┤ │ 53 │SONY │19,600元│103.11.23 │2,500元 │已付│5,700元 │1.他卷第50頁 │ │ ├────────┤ ├─────┼────┼──┤ │2.原審卷㈡第17頁│ │ │Z3(D6653) │ │103.12.23 │5,7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23 │5,7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23 │5,700元 │未付│ │ │ ├──┼────────┼────┼─────┼────┼──┼────┼────────┤ │ 54 │SONY │16,250元│103.11.23 │2,000元 │已付│4,750元 │1.他卷第50頁 │ │ ├────────┤ ├─────┼────┼──┤ │2.原審卷㈡第17頁│ │ │Z2(D6503) │ │103.12.23 │4,75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23 │4,75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23 │4,750元 │未付│ │ │ ├──┼────────┼────┼─────┼────┼──┼────┼────────┤ │ 55 │SAMSUNG │17,000元│103.11.23 │2,000元 │已付│5,000元 │1.他卷第50頁 │ │ ├────────┤ ├─────┼────┼──┤ │2.原審卷㈡第17頁│ │ │NOTE 3 │ │103.12.23 │5,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1.23 │5,0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23 │5,000元 │未付│ │ │ ├──┼────────┼────┼─────┼────┼──┼────┼────────┤ │ 56 │APPLE │31,400元│103.11.23 │2,000元 │已付│9,800元 │1.他卷第50頁 │ │ ├────────┤ ├─────┼────┼──┤ │2.原審卷㈡第18頁│ │ │IPhone 6 64G │ │103.12.23 │9,8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1.23 │9,8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23 │9,800元 │未付│ │ │ ├──┼────────┼────┼─────┼────┼──┼────┼────────┤ │ 57 │APPLE │30,500元│103.11.23 │2,000元 │已付│9,500元 │1.他卷第50頁背面│ │ ├────────┤ ├─────┼────┼──┤ │2.原審卷㈡第18頁│ │ │IPhone 6+ 16G │ │103.12.23 │9,5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 │ │ │金色 │ │104.01.23 │9,5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23 │9,500元 │未付│ │ │ ├──┼────────┼────┼─────┼────┼──┼────┼────────┤ │ 58 │APPLE │30,500元│103.11.23 │2,000元 │已付│9,500元 │1.他卷第50頁背面│ │ ├────────┤ ├─────┼────┼──┤ │2.原審卷㈡第18頁│ │ │IPhone 6+ 16G │ │103.12.23 │9,5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 │ │ │金色 │ │104.01.23 │9,500元 │已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2.23 │9,500元 │未付│ │ │ ├──┼────────┼────┼─────┼────┼──┼────┼────────┤ │ 59 │SAMSUNG │26,999元│103.12.07 │2,000元 │已付│16,666元│1.他卷第51頁 │ │ ├────────┤ ├─────┼────┼──┤ │2.原審卷㈡第19頁│ │ │NOTE 4 │ │104.01.07 │8,333元 │已付│ │3.莊美智英文簽名│ │ ├────────┤ ├─────┼────┼──┤ │ 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07 │8,333元 │未付│ │4.買手機分期轉現│ │ ├────────┤ ├─────┼────┼──┤ │ 金,手機當場以│ │ │000000000000000 │ │104.03.07 │8,333元 │未付│ │ 20000元回收 │ │ │(同編號113) │ │ │ │ │ │ │ ├──┼────────┼────┼─────┼────┼──┼────┼────────┤ │ 60 │APPLE │38,999元│103.12.07 │2,000元 │已付│24,666元│1.他卷第52頁 │ │ ├────────┤ ├─────┼────┼──┤ │2.原審卷㈡第19頁│ │ │IPhone 6+ 128G │ │104.01.07 │12,333元│已付│ │3.莊美智之英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07 │12,333元│未付│ │4.購買本人有到店│ │ ├────────┤ ├─────┼────┼──┤ │ 內,買手機分期│ │ │000000000000000 │ │104.03.07 │12,333元│未付│ │ 轉現金,手機當│ │ │(同編號70、72至│ │ │ │ │ │ 天以32000元回 │ │ │76、117、120、 │ │ │ │ │ │ 收 │ │ │121) │ │ │ │ │ │5.合約書背面並有│ │ │ │ │ │ │ │ │ 菲律賓籍「莎琳│ │ │ │ │ │ │ │ │ 」之我國居留證│ │ │ │ │ │ │ │ │ 影本 │ ├──┼────────┼────┼─────┼────┼──┼────┼────────┤ │ 61 │APPLE │37,100元│103.12.06 │2,000元 │已付│23,400元│1.他卷第53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0頁│ │ │IPhone 6+ 64G │ │104.01.06 │11,7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日皓(應為「日│ │ │金色 │ │104.02.06 │11,700元│未付│ │ 浩」之誤載,下│ │ ├────────┤ ├─────┼────┼──┤ │ 同)Joel delos│ │ │000000000000000 │ │104.03.06 │11,700元│未付│ │ santo客戶 │ ├──┼────────┼────┼─────┼────┼──┼────┼────────┤ │ 62 │APPLE │36,500元│103.12.06 │2,000元 │已付│23,000元│1.他卷第53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1頁│ │ │IPhone 6+ 64G │ │104.01.06 │11,5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日皓Joel delos│ │ │灰色 │ │104.02.06 │11,500元│未付│ │ santo客戶 │ │ ├────────┤ ├─────┼────┼──┤ │5.原審卷㈡第21頁│ │ │000000000000000 │ │104.03.06 │11,500元│未付│ │ 顏色記載為黑色│ │ │ │ │ │ │ │ │ ,與合約書上記│ │ │ │ │ │ │ │ │ 載之顏色不符 │ ├──┼────────┼────┼─────┼────┼──┼────┼────────┤ │ 63 │APPLE │26,000元│103.12.06 │2,000元 │已付│16,000元│1.他卷第53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1頁│ │ │IPhone 6 16G │ │104.01.06 │8,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日皓Joel delos│ │ │金色 │ │104.02.06 │8,000元 │未付│ │ santo客戶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06 │8,000元 │未付│ │ │ ├──┼────────┼────┼─────┼────┼──┼────┼────────┤ │ 64 │SAMSUNG │26,000元│103.12.06 │2,000元 │已付│16,000元│1.他卷第53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1頁│ │ │NOTE 4(N910U) │ │104.01.06 │8,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日皓Joel delos│ │ │白色 │ │104.02.06 │8,000元 │未付│ │ santo客戶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06 │8,000元 │未付│ │ │ ├──┼────────┼────┼─────┼────┼──┼────┼────────┤ │ 65 │SAMSUNG │6,500元 │103.12.06 │3,000元 │已付│0元 │1.他卷第53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1頁│ │ │G360G │ │104.01.06 │3,5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CORE Prime LTE │ ├─────┴────┴──┤ │4.日皓Joel delos│ │ ├────────┤ │ │ │ santo客戶 │ │ │未填寫 │ │ │ │5.原判決附表將顏│ │ ├────────┤ │ │ │ 色記載為「白色│ │ │未填寫 │ │ │ │ 」 │ ├──┼────────┼────┼─────┬────┬──┼────┼────────┤ │ 66 │SONY │19,400元│103.12.06 │2,000元 │已付│11,600元│1.他卷第53頁背面│ │ ├────────┤ ├─────┼────┼──┤ │2.原審卷㈡第19頁│ │ │Z3(D6653) │ │104.01.06 │5,8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日皓Joel delos│ │ │金色 │ │104.02.06 │5,800元 │未付│ │ santo客戶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06 │5,800元 │未付│ │ │ ├──┼────────┼────┼─────┼────┼──┼────┼────────┤ │ 67 │ASUS │8,400元 │103.12.06 │3,000元 │已付│2,700元 │1.他卷第53頁背面│ │ ├────────┤ ├─────┼────┼──┤ │2.原審卷㈡第20頁│ │ │ZenFone 6 2+16G │ │104.01.06 │2,7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日皓Joel delos│ │ │紅色 │ │104.02.06 │2,700元 │未付│ │ santo客戶 │ │ ├────────┤ ├─────┴────┴──┤ │5.原判決附表漏繕│ │ │000000000000000 │ │ │ │ 第2組IMEI序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68 │ASUS │8,800元 │103.12.06 │3,000元 │已付│2,900元 │1.他卷第53頁背面│ │ ├────────┤ ├─────┼────┼──┤ │2.原審卷㈡第20頁│ │ │ZenFone5 32G LTE│ │104.01.06 │2,9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日皓Joel delos│ │ │紅色 │ │104.02.06 │2,900元 │未付│ │ santo客戶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69 │ASUS │8,800元 │103.12.06 │3,000元 │已付│2,900元 │1.他卷第53頁背面│ │ ├────────┤ ├─────┼────┼──┤ │2.原審卷㈡第20頁│ │ │ZenFone5 32G LTE│ │104.01.06 │2,9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日皓Joel delos│ │ │黑色 │ │104.02.06 │2,900元 │未付│ │ santo客戶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70 │APPLE │38,999元│103.12.09 │2,000元 │已付│24,666元│1.他卷第54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2頁│ │ │IPhone 6+ 128G │ │104.01.09 │12,333元│已付│ │3.莊美智之英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09 │12,333元│未付│ │4.買手機分期轉現│ │ ├────────┤ ├─────┼────┼──┤ │ 金,手機當天以│ │ │000000000000000 │ │104.03.09 │12,333元│未付│ │ 31000元回收 │ │ │(同編號60、72至│ │ │ │ │ │ │ │ │76、117、120、 │ │ │ │ │ │ │ │ │121) │ │ │ │ │ │ │ ├──┼────────┼────┼─────┼────┼──┼────┼────────┤ │ 71 │APPLE │31,400元│103.12.09 │2,000元 │已付│19,600元│1.他卷第55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2頁│ │ │IPhone 6 64G │ │104.01.09 │9,8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英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09 │9,800元 │未付│ │4.買手機分期轉現│ │ ├────────┤ ├─────┼────┼──┤ │ 金,手機當天以│ │ │ │ │104.03.09 │9,800元 │未付│ │ 24000元回收 │ │ │ │ │ │ │ │ │5.00000000000000│ │ │ │ │ │ │ │ │ 2這台已於12/8 │ │ │ │ │ │ │ │ │ 賣出了,只是用│ │ │ │ │ │ │ │ │ IMEI碼寫來做資│ │ │ │ │ │ │ │ │ 料 │ ├──┼────────┼────┼─────┼────┼──┼────┼────────┤ │ 72 │APPLE │38,999元│103.12.09 │2,000元 │已付│24,666元│1.他卷第56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2頁│ │ │IPhone 6+ 128G │ │104.01.09 │12,333元│已付│ │3.莊美智之英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09 │12,333元│未付│ │4.買手機分期轉現│ │ ├────────┤ ├─────┼────┼──┤ │ 金,手機當天以│ │ │000000000000000 │ │104.03.09 │12,333元│未付│ │ 31000元回收 │ │ │(同編號60、70、│ │ │ │ │ │ │ │ │73至76、117、120│ │ │ │ │ │ │ │ │、121) │ │ │ │ │ │ │ ├──┼────────┼────┼─────┼────┼──┼────┼────────┤ │ 73 │APPLE │38,999元│103.12.13 │2,000元 │已付│24,666元│1.他卷第57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3頁│ │ │IPhone 6+ 128G │ │104.01.13 │12,333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13 │12,333元│未付│ │4.購買手機轉現金│ │ ├────────┤ ├─────┼────┼──┤ │ ,手機當天以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13 │12,333元│未付│ │ 30000元回收 │ │ │(同編號60、70、│ │ │ │ │ │ │ │ │72、74至76、117 │ │ │ │ │ │ │ │ │、120、121) │ │ │ │ │ │ │ ├──┼────────┼────┼─────┼────┼──┼────┼────────┤ │ 74 │APPLE │38,998元│103.12.13 │7,000元 │已付│21,332元│1.他卷第58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3頁│ │ │IPhone 6+ 128G │ │104.01.13 │10,666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13 │10,666元│未付│ │4.購買手機轉現金│ │ ├────────┤ ├─────┼────┼──┤ │ ,手機當天以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13 │10,666元│未付│ │ 30000元回收, │ │ │(同編號60、70、│ │ │ │ │ │ 但客人只要借 │ │ │72、73、75、76、│ │ │ │ │ │ 25000元,所以 │ │ │117、120、121) │ │ │ │ │ │ 另5000元直接轉│ │ │ │ │ │ │ │ │ 入第一期帳。 │ ├──┼────────┼────┼─────┼────┼──┼────┼────────┤ │ 75 │APPLE │38,999元│103.12.13 │2,000元 │已付│24,666元│1.他卷第59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3頁│ │ │IPhone 6+ 128G │ │104.01.13 │12,333元│已付│ │(註記:此手機已│ │ ├────────┤ ├─────┼────┼──┤ │賣出後,當天又回│ │ │銀色 │ │104.02.13 │12,333元│未付│ │收手機至店內,所│ │ ├────────┤ ├─────┼────┼──┤ │以手機IMEI:3543│ │ │000000000000000 │ │104.03.13 │12,333元│未付│ │00000000000會重 │ │ │(同編號60、70、│ │ │ │ │ │複) │ │ │72至74、76、117 │ │ │ │ │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120、121) │ │ │ │ │ │ 名及指印 │ │ │ │ │ │ │ │ │4.合約書下方附有│ │ │ │ │ │ │ │ │ 菲律賓籍切斯特│ │ │ │ │ │ │ │ │ 之我國居留證影│ │ │ │ │ │ │ │ │ 本 │ │ │ │ │ │ │ │ │5.購買手機轉現金│ │ │ │ │ │ │ │ │ ,手機當天以 │ │ │ │ │ │ │ │ │ 30000元回收。 │ │ │ │ │ │ │ │ │ 每期費用美智先│ │ │ │ │ │ │ │ │ 幫客付 │ ├──┼────────┼────┼─────┼────┼──┼────┼────────┤ │ 76 │APPLE │38,999元│103.12.13 │2,000元 │已付│24,666元│1.他卷第60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4頁│ │ │IPhone 6+ 128G │ │104.01.13 │12,333元│已付│ │(同編號75之註記)│ │ ├────────┤ ├─────┼────┼──┤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銀色 │ │104.02.13 │12,333元│未付│ │ 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下方附有│ │ │000000000000000 │ │104.03.13 │12,333元│未付│ │ 菲律賓籍切斯特│ │ │(同編號60、70、│ │ │ │ │ │ 之我國居留證影│ │ │72至75、117、120│ │ │ │ │ │ 本 │ │ │、121) │ │ │ │ │ │5.購買手機轉現金│ │ │ │ │ │ │ │ │ ,當天以30000 │ │ │ │ │ │ │ │ │ 元回收。每期費│ │ │ │ │ │ │ │ │ 用美智先幫客付│ ├──┼────────┼────┼─────┼────┼──┼────┼────────┤ │ 77 │SAMSUNG │17,000元│103.12.13 │2,000元 │已付│10,000元│1.他卷第61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4頁│ │ │NOTE 3(N900U) │ │104.01.13 │5,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黑金色 │ │104.02.13 │5,0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13 │5,000元 │未付│ │ │ ├──┼────────┼────┼─────┼────┼──┼────┼────────┤ │ 78 │SAMSUNG │7,600元 │103.12.13 │3,000元 │已付│2,300元 │1.他卷第61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4頁│ │ │TAB 4(T235Y) │ │104.01.13 │2,3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2.13 │2,3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79 │APPLE │26,000元│103.12.13 │2,000元 │已付│16,000元│1.他卷第61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5頁│ │ │IPhone 6 16G │ │104.01.13 │8,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13 │8,0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13 │8,000元 │未付│ │ │ ├──┼────────┼────┼─────┼────┼──┼────┼────────┤ │ 80 │APPLE │26,300元│103.12.13 │2,000元 │已付│16,200元│1.他卷第61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5頁│ │ │IPhone 6 16G │ │104.01.13 │8,1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13 │8,1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13 │8,100元 │未付│ │ │ ├──┼────────┼────┼─────┼────┼──┼────┼────────┤ │ 81 │SAMSUNG │15,200元│103.12.13 │2,000元 │已付│8,800元 │1.他卷第61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5頁│ │ │TAB S 8.4吋 │ │104.01.13 │4,4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T705Y ) │ ├─────┼────┼──┤ │ 名及指印 │ │ ├────────┤ │104.02.13 │4,400元 │未付│ │ │ │ │棕色 │ ├─────┼────┼──┤ │ │ │ ├────────┤ │104.03.13 │4,400元 │未付│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82 │APPLE │37,100元│103.12.13 │2,000元 │已付│23,400元│1.他卷第61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26頁│ │ │IPhone 6+ 64G │ │104.01.13 │11,7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13 │11,700元│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13 │11,700元│未付│ │ │ ├──┼────────┼────┼─────┼────┼──┼────┼────────┤ │ 83 │APPLE │29,600元│103.12.13 │2,000元 │已付│18,400元│1.他卷第61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26頁│ │ │IPhone 6+ 16G │ │104.01.13 │9,2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13 │9,2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13 │9,200元 │未付│ │ │ ├──┼────────┼────┼─────┼────┼──┼────┼────────┤ │ 84 │SONY │9,000元 │103.12.13 │2,001元 │已付│4,666元 │1.他卷第61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26頁│ │ │C3(D2533) │ │104.01.13 │2,333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2.13 │2,333元 │未付│ │4.原判決附表將購│ │ ├────────┤ ├─────┼────┼──┤ │ 機第一期訂金誤│ │ │000000000000000 │ │104.03.13 │2,333元 │未付│ │ 繕為2,000元 │ ├──┼────────┼────┼─────┼────┼──┼────┼────────┤ │ 85 │SAMSUNG │26,999元│103.12.11 │2,000元 │已付│16,666元│1.他卷第62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6頁│ │ │NOTE 4 32G │ │104.01.11 │8,333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11 │8,333元 │未付│ │4.買手機分期轉現│ │ ├────────┤ ├─────┼────┼──┤ │ 金,手機當天以│ │ │000000000000000 │ │104.03.11 │8,333元 │未付│ │ 20000元回收 │ │ │(同編號91) │ │ │ │ │ │ │ ├──┼────────┼────┼─────┼────┼──┼────┼────────┤ │ 86 │APPLE │26,999元│103.12.11 │2,000元 │已付│16,666元│1.他卷第63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7頁│ │ │IPhone 6 16G │ │104.01.11 │8,333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11 │8,333元 │未付│ │4.買手機分期轉現│ │ ├────────┤ ├─────┼────┼──┤ │ 金,手機當天以│ │ │000000000000000 │ │104.03.11 │8,333元 │未付│ │ 20000元回收 │ │ │(同編號88) │ │ │ │ │ │ │ ├──┼────────┼────┼─────┼────┼──┼────┼────────┤ │ 87 │SAMSUNG │15,200元│103.12.11 │2,000元 │已付│8,800元 │1.他卷第64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7頁│ │ │TAB S 8.4吋 │ │104.01.11 │4,4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T705Y) │ ├─────┼────┼──┤ │ 名及指印 │ │ ├────────┤ │104.02.11 │4,400元 │未付│ │4.原判決將顏色記│ │ │未填寫 │ ├─────┼────┼──┤ │ 載為「棕色」 │ │ ├────────┤ │104.03.11 │4,400元 │未付│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88 │APPLE │27,500元│103.12.11 │2,000元 │已付│17,000元│1.他卷第64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8頁│ │ │IPhone 6 16G │ │104.01.11 │8,5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11 │8,5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11 │8,500元 │未付│ │ │ │ │(同編號86) │ │ │ │ │ │ │ ├──┼────────┼────┼─────┼────┼──┼────┼────────┤ │ 89 │APPLE │31,700元│103.12.11 │2,000元 │已付│19,800元│1.他卷第64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8頁│ │ │IPhone 6 64G │ │104.01.11 │9,9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11 │9,9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11 │9,900元 │未付│ │ │ ├──┼────────┼────┼─────┼────┼──┼────┼────────┤ │ 90 │APPLE │29,600元│103.12.11 │2,000元 │已付│18,400元│1.他卷第64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8頁│ │ │IPhone 6+ 16G │ │104.01.11 │9,2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11 │9,2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11 │9,200元 │未付│ │ │ ├──┼────────┼────┼─────┼────┼──┼────┼────────┤ │ 91 │SAMSUNG │26,999元│103.12.11 │2,000元 │已付│16,666元│1.他卷第64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9頁│ │ │NOTE 4(N910U) │ │104.01.11 │8,333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11 │8,333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11 │8,333元 │未付│ │ │ │ │(同編號85) │ │ │ │ │ │ │ ├──┼────────┼────┼─────┼────┼──┼────┼────────┤ │ 92 │SAMSUNG │6,500元 │103.12.11 │3,000元 │已付│0元 │1.他卷第64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27頁│ │ │G360 DUO Prime │ │104.01.11 │3,5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未填寫 │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93 │SONY │19,100元│103.12.14 │2,000元 │已付│11,400元│1.他卷第65頁 │ │ ├────────┤ ├─────┼────┼──┤ │2.原審卷㈡第29頁│ │ │Z3(D6653) │ │104.01.14 │5,7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2.14 │5,700元 │未付│ │4.日浩工廠客人的│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14 │5,700元 │未付│ │ │ ├──┼────────┼────┼─────┼────┼──┼────┼────────┤ │ 94 │APPLE │26,000元│103.12.14 │2,000元 │已付│16,000元│1.他卷第65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29頁│ │ │IPhone 6 16G │ │104.01.14 │8,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14 │8,0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14 │8,000元 │未付│ │ │ ├──┼────────┼────┼─────┼────┼──┼────┼────────┤ │ 95 │APPLE │26,000元│103.12.14 │2,000元 │已付│16,000元│1.他卷第65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30頁│ │ │IPhone 6 16G │ │104.01.14 │8,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灰色 │ │104.02.14 │8,0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14 │8,000元 │未付│ │ │ ├──┼────────┼────┼─────┼────┼──┼────┼────────┤ │ 96 │APPLE │29,600元│103.12.14 │2,000元 │已付│18,400元│1.他卷第65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30頁│ │ │IPhone 6+ 16G │ │104.01.14 │9,2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14 │9,2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14 │9,200元 │未付│ │ │ ├──┼────────┼────┼─────┼────┼──┼────┼────────┤ │ 97 │APPLE │37,100元│103.12.14 │2,000元 │已付│23,400元│1.他卷第65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30頁│ │ │IPhone 6+ 64G │ │104.01.14 │11,7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14 │11,700元│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14 │11,700元│未付│ │ │ ├──┼────────┼────┼─────┼────┼──┼────┼────────┤ │ 98 │SONY │9,000元 │103.12.14 │2,001元 │已付│4,666元 │1.他卷第65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30頁│ │ │C3(D2533) │ │104.01.14 │2,333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綠色 │ │104.02.14 │2,333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14 │2,333元 │未付│ │ │ ├──┼────────┼────┼─────┼────┼──┼────┼────────┤ │ 99 │APPLE │37,400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23,600元│1.他卷第66頁 │ │ ├────────┤ ├─────┼────┼──┤ │2.原審卷㈡第32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1 │11,8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21 │11,800元│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11,800元│未付│ │ │ ├──┼────────┼────┼─────┼────┼──┼────┼────────┤ │100 │APPLE │37,100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23,400元│1.他卷第66頁 │ │ ├────────┤ ├─────┼────┼──┤ │2.原審卷㈡第32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1 │11,7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21 │11,700元│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11,700元│未付│ │ │ │ │(同編號126) │ │ │ │ │ │ │ ├──┼────────┼────┼─────┼────┼──┼────┼────────┤ │101 │APPLE │31,700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19,800元│1.他卷第66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31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1 │9,9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21 │9,9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9,900元 │未付│ │ │ ├──┼────────┼────┼─────┼────┼──┼────┼────────┤ │102 │APPLE │31,700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19,800元│1.他卷第66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31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1 │9,9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21 │9,9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9,900元 │未付│ │ │ ├──┼────────┼────┼─────┼────┼──┼────┼────────┤ │103 │APPLE │31,700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19,800元│1.他卷第66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31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1 │9,9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21 │9,9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9,900元 │未付│ │ │ ├──┼────────┼────┼─────┼────┼──┼────┼────────┤ │104 │APPLE │31,700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19,800元│1.他卷第66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32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1 │9,9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21 │9,9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9,900元 │未付│ │ │ ├──┼────────┼────┼─────┼────┼──┼────┼────────┤ │105 │APPLE │37,100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23,400元│1.他卷第66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32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1 │11,7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21 │11,700元│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11,700元│未付│ │ │ │ │(同編號122) │ │ │ │ │ │ │ ├──┼────────┼────┼─────┼────┼──┼────┼────────┤ │106 │APPLE │31,700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19,800元│1.他卷第67頁 │ │ ├────────┤ ├─────┼────┼──┤ │2.原審卷㈡第33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1 │9,9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21 │9,900元 │未付│ │4.在手機資料前註│ │ ├────────┤ ├─────┼────┼──┤ │ 記「日浩」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9,900元 │未付│ │ │ ├──┼────────┼────┼─────┼────┼──┼────┼────────┤ │107 │APPLE │31,700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19,800元│1.他卷第67頁 │ │ ├────────┤ ├─────┼────┼──┤ │2.原審卷㈡第33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1 │9,9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灰色 │ │104.02.21 │9,900元 │未付│ │4.在手機廠牌前註│ │ ├────────┤ ├─────┼────┼──┤ │ 記「日浩」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9,900元 │未付│ │ │ ├──┼────────┼────┼─────┼────┼──┼────┼────────┤ │108 │APPLE │37,100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23,400元│1.他卷第67頁 │ │ ├────────┤ ├─────┼────┼──┤ │2.原審卷㈡第33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1 │11,7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未填寫 │ │104.02.21 │11,700元│未付│ │4.在手機資料前註│ │ ├────────┤ ├─────┼────┼──┤ │ 記「日浩」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11,700元│未付│ │ │ ├──┼────────┼────┼─────┼────┼──┼────┼────────┤ │109 │APPLE │37,100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23,400元│1.他卷第67頁 │ │ ├────────┤ ├─────┼────┼──┤ │2.原審卷㈡第33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1 │11,7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21 │11,700元│未付│ │4.在手機資料前註│ │ ├────────┤ ├─────┼────┼──┤ │ 記「長賴馬文」│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11,700元│未付│ │ │ ├──┼────────┼────┼─────┼────┼──┼────┼────────┤ │110 │APPLE │22,100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13,400元│1.他卷第67頁 │ │ ├────────┤ ├─────┼────┼──┤ │2.原審卷㈡第34頁│ │ │IPad Air 16G │ │104.01.21 │6,7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21 │6,7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6,700元 │未付│ │ │ ├──┼────────┼────┼─────┼────┼──┼────┼────────┤ │111 │SONY │19,400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11,600元│1.他卷第67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34頁│ │ │Z3(D6653) │ │104.01.21 │5,8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黑色 │ │104.02.21 │5,8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5,800元 │未付│ │ │ ├──┼────────┼────┼─────┼────┼──┼────┼────────┤ │112 │SAMSUNG │26,000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16,000元│1.他卷第67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34頁│ │ │NOTE 4 │ │104.01.21 │8,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2.21 │8,0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8,000元 │未付│ │ │ ├──┼────────┼────┼─────┼────┼──┼────┼────────┤ │113 │SAMSUNG │26,900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16,600元│1.他卷第67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34頁│ │ │NOTE 4 │ │104.01.21 │8,3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21 │8,3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8,300元 │未付│ │ │ │ │(同編號59) │ │ │ │ │ │ │ ├──┼────────┼────┼─────┼────┼──┼────┼────────┤ │114 │SAMSUNG │26,000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16,000元│1.他卷第67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35頁│ │ │NOTE 4 │ │104.01.21 │8,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2.21 │8,0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8,000元 │未付│ │ │ ├──┼────────┼────┼─────┼────┼──┼────┼────────┤ │115 │SAMSUNG │7,600元 │103.12.21 │3,000元 │已付│2,300元 │1.他卷第67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35頁│ │ │TAB 4(T235Y) │ │104.01.21 │2,3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2.21 │2,3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同編號116) │ │ │ │ │ ├──┼────────┼────┼─────┬────┬──┼────┼────────┤ │116 │SAMSUNG │7,600元 │103.12.21 │2,000元 │已付│2,800元 │1.他卷第68頁 │ │ ├────────┤ ├─────┼────┼──┤ │2.原審卷㈡第35頁│ │ │TAB 4(T235Y) │ │104.01.21 │2,8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白色 │ │104.02.21 │2,800元 │未付│ │4.購買手機轉現金│ │ ├────────┤ ├─────┴────┴──┤ │ 5000元,同人借│ │ │000000000000000 │ │ │ │ 35000元分2台手│ │ │(同編號115) │ │ │ │ 機做 │ ├──┼────────┼────┼─────┬────┬──┼────┼────────┤ │117 │APPLE │38,999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24,666元│1.他卷第69頁 │ │ ├────────┤ ├─────┼────┼──┤ │2.原審卷㈡第36頁│ │ │IPhone 6+ 128G │ │104.01.21 │12,333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21 │12,333元│未付│ │4.購買手機轉現金│ │ ├────────┤ ├─────┼────┼──┤ │ 30000元,同個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12,333元│未付│ │ 人借35000元用2│ │ │(同編號60、70、│ │ │ │ │ │ 台手機做 │ │ │72至76、120、121│ │ │ │ │ │ │ │ │) │ │ │ │ │ │ │ ├──┼────────┼────┼─────┼────┼──┼────┼────────┤ │118 │APPLE │37,099元│103.12.21 │4,000元 │已付│22,066元│1.他卷第70頁 │ │ ├────────┤ ├─────┼────┼──┤ │2.原審卷㈡第36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1 │11,033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21 │11,033元│未付│ │4.購買手機轉現金│ │ ├────────┤ ├─────┼────┼──┤ │ 27000元,同個 │ │ │未填寫 │ │104.03.21 │11,033元│未付│ │ 人借50000元用2│ │ │ │ │ │ │ │ │ 台手機做,所以│ │ │ │ │ │ │ │ │ 2台會支出54000│ │ │ │ │ │ │ │ │ 元給客人,每台│ │ │ │ │ │ │ │ │ 多的2000元入第│ │ │ │ │ │ │ │ │ 一期帳 │ ├──┼────────┼────┼─────┼────┼──┼────┼────────┤ │119 │APPLE │37,099元│103.12.21 │4,000元 │已付│22,066元│1.他卷第71頁 │ │ ├────────┤ ├─────┼────┼──┤ │2.莊美智之中文簽│ │ │IPhone 6+ 64G │ │104.01.21 │11,033元│已付│ │ 名及指印 │ │ ├────────┤ ├─────┼────┼──┤ │3.購買手機轉現金│ │ │銀色 │ │104.02.21 │11,033元│未付│ │ 27000元,同人 │ │ ├────────┤ ├─────┼────┼──┤ │ 只借50000元, │ │ │未填寫 │ │104.03.21 │11,033元│未付│ │ 用2台手機做, │ │ │ │ │ │ │ │ │ 所以2台共支出 │ │ │ │ │ │ │ │ │ 54000元給客人 │ │ │ │ │ │ │ │ │ ,每台多的2000│ │ │ │ │ │ │ │ │ 元入第一期帳 │ ├──┼────────┼────┼─────┬────┬──┼────┼────────┤ │120 │APPLE │38,999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24,666元│1.他卷第72頁 │ │ ├────────┤ ├─────┼────┼──┤ │2.莊美智之中文簽│ │ │IPhone 6+ 128G │ │104.01.21 │12,333元│已付│ │ 名及指印 │ │ ├────────┤ ├─────┼────┼──┤ │3.購買手機轉現金│ │ │銀色 │ │104.02.21 │12,333元│未付│ │ 30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12,333元│未付│ │ │ │ │(同編號60、70、│ │ │ │ │ │ │ │ │72至76、117、121│ │ │ │ │ │ │ │ │) │ │ │ │ │ │ │ ├──┼────────┼────┼─────┼────┼──┼────┼────────┤ │121 │APPLE │38,999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24,666元│1.他卷第73頁 │ │ ├────────┤ ├─────┼────┼──┤ │2.莊美智之中文簽│ │ │IPhone 6+ 128G │ │104.01.21 │12,333元│已付│ │ 名及指印 │ │ ├────────┤ ├─────┼────┼──┤ │3.購買手機轉現金│ │ │銀色 │ │104.02.21 │12,333元│未付│ │ 30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12,333元│未付│ │ │ │ │(同編號60、70、│ │ │ │ │ │ │ │ │72至76、117、120│ │ │ │ │ │ │ │ │) │ │ │ │ │ │ │ ├──┼────────┼────┼─────┼────┼──┼────┼────────┤ │122 │APPLE │37,100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23,400元│1.他卷第74頁 │ │ ├────────┤ ├─────┼────┼──┤ │2.原審卷㈡第36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1 │11,7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21 │11,700元│未付│ │4.購買手機轉現金│ │ ├────────┤ ├─────┼────┼──┤ │ 25000元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11,700元│未付│ │ │ │ │(同編號105) │ │ │ │ │ │ │ ├──┼────────┼────┼─────┼────┼──┼────┼────────┤ │123 │APPLE │29,000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18,000元│1.他卷第75頁 │ │ ├────────┤ ├─────┼────┼──┤ │2.莊美智之中文簽│ │ │IPhone 6+ 16G │ │104.01.21 │9,000元 │已付│ │ 名及指印 │ │ ├────────┤ ├─────┼────┼──┤ │3.購買手機轉現金│ │ │灰色 │ │104.02.21 │9,000元 │未付│ │ 20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9,000元 │未付│ │ │ │ │(同編號125、137)│ │ │ │ │ │ │ ├──┼────────┼────┼─────┼────┼──┼────┼────────┤ │124 │APPLE │29,000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18,000元│1.他卷第76頁 │ │ ├────────┤ ├─────┼────┼──┤ │2.原審卷㈡第37頁│ │ │IPhone 6+ 16G │ │104.01.21 │9,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灰色 │ │104.02.21 │9,000元 │未付│ │4.購買手機轉現金│ │ ├────────┤ ├─────┼────┼──┤ │ 20000元 │ │ │未填寫 │ │104.03.21 │9,000元 │未付│ │ │ ├──┼────────┼────┼─────┼────┼──┼────┼────────┤ │125 │APPLE │29,000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18,000元│1.他卷第77頁 │ │ ├────────┤ ├─────┼────┼──┤ │2.莊美智之中文簽│ │ │IPhone 6+ 16G │ │104.01.21 │9,000元 │已付│ │ 名及指印 │ │ ├────────┤ ├─────┼────┼──┤ │3.購買手機轉現金│ │ │灰色 │ │104.02.21 │9,000元 │未付│ │ 20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9,000元 │未付│ │ │ │ │(同編號123、137)│ │ │ │ │ │ │ ├──┼────────┼────┼─────┼────┼──┼────┼────────┤ │126 │APPLE │37,100元│103.12.21 │2,000元 │已付│23,400元│1.他卷第78頁 │ │ ├────────┤ ├─────┼────┼──┤ │2.原審卷㈡第37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1 │11,7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21 │11,700元│未付│ │4.購買手機轉現金│ │ ├────────┤ ├─────┼────┼──┤ │ 25000元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11,700元│未付│ │ │ │ │(同編號100) │ │ │ │ │ │ │ ├──┼────────┼────┼─────┼────┼──┼────┼────────┤ │127 │APPLE │31,700元│103.12.22 │2,000元 │已付│19,800元│1.他卷第79頁 │ │ ├────────┤ ├─────┼────┼──┤ │2.原審卷㈡第37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1 │9,9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21 │9,900元 │未付│ │4.原判決附表將購│ │ ├────────┤ ├─────┼────┼──┤ │ 機日期誤載為12│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9,900元 │未付│ │ 月21日 │ ├──┼────────┼────┼─────┼────┼──┼────┼────────┤ │128 │APPLE │31,700元│103.12.22 │2,000元 │已付│19,800元│1.他卷第79頁 │ │ ├────────┤ ├─────┼────┼──┤ │2.原審卷㈡第38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1 │9,9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21 │9,900元 │未付│ │4.原判決附表將購│ │ ├────────┤ ├─────┼────┼──┤ │ 機日期誤載為12│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9,900元 │未付│ │ 月21日 │ ├──┼────────┼────┼─────┼────┼──┼────┼────────┤ │129 │APPLE │31,700元│103.12.22 │2,000元 │已付│19,800元│1.他卷第79頁 │ │ ├────────┤ ├─────┼────┼──┤ │2.原審卷㈡第38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1 │9,9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21 │9,900元 │未付│ │4.原判決附表將購│ │ ├────────┤ ├─────┼────┼──┤ │ 機日期誤載為12│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9,900元 │未付│ │ 月21日 │ ├──┼────────┼────┼─────┼────┼──┼────┼────────┤ │130 │APPLE │37,100元│103.12.22 │2,000元 │已付│23,400元│1.他卷第79頁 │ │ ├────────┤ ├─────┼────┼──┤ │2.原審卷㈡第38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1 │11,7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21 │11,700元│未付│ │4.原判決附表將購│ │ ├────────┤ ├─────┼────┼──┤ │ 機日期誤載為12│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1 │11,700元│未付│ │ 月21日 │ ├──┼────────┼────┼─────┼────┼──┼────┼────────┤ │131 │APPLE │37,100元│103.12.22 │2,000元 │已付│23,400元│1.他卷第79頁 │ │ ├────────┤ ├─────┼────┼──┤ │2.原審卷㈡第39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2 │11,7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22 │11,700元│未付│ │4.原判決附表將購│ │ ├────────┤ ├─────┼────┼──┤ │ 機日期誤載為12│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2 │11,700元│未付│ │ 月21日 │ ├──┼────────┼────┼─────┼────┼──┼────┼────────┤ │132 │APPLE │26,300元│103.12.22 │2,000元 │已付│16,200元│1.他卷第79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39頁│ │ │IPhone 6 16G │ │104.01.22 │8,1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22 │8,1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2 │8,100元 │未付│ │ │ ├──┼────────┼────┼─────┼────┼──┼────┼────────┤ │133 │APPLE │26,300元│103.12.22 │2,000元 │已付│16,200元│1.他卷第79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39頁│ │ │IPhone 6 16G │ │104.01.22 │8,1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22 │8,1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2 │8,100元 │未付│ │ │ ├──┼────────┼────┼─────┼────┼──┼────┼────────┤ │134 │APPLE │37,100元│103.12.22 │2,000元 │已付│23,400元│1.他卷第79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40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2 │11,7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灰色 │ │104.02.22 │11,700元│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2 │11,700元│未付│ │ │ ├──┼────────┼────┼─────┼────┼──┼────┼────────┤ │135 │APPLE │37,100元│103.12.22 │2,000元 │已付│23,400元│1.他卷第79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40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2 │11,7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22 │11,700元│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2 │11,700元│未付│ │ │ ├──┼────────┼────┼─────┼────┼──┼────┼────────┤ │136 │APPLE │37,100元│103.12.22 │2,000元 │已付│23,400元│1.他卷第79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40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2 │11,7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22 │11,700元│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2 │11,700元│未付│ │ │ ├──┼────────┼────┼─────┼────┼──┼────┼────────┤ │137 │APPLE │29,000元│103.12.22 │2,000元 │已付│18,000元│1.他卷第80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1頁│ │ │IPhone 6+ 16G │ │104.01.22 │9,0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灰色 │ │104.02.22 │9,0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2 │9,000元 │未付│ │ │ │ │(同編號123、125)│ │ │ │ │ │ │ ├──┼────────┼────┼─────┼────┼──┼────┼────────┤ │138 │APPLE │31,700元│103.12.22 │2,000元 │已付│19,800元│1.他卷第80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1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2 │9,9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22 │9,9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2 │9,900元 │未付│ │ │ ├──┼────────┼────┼─────┼────┼──┼────┼────────┤ │139 │APPLE │37,100元│103.12.23 │2,000元 │已付│23,400元│1.他卷第81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1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3 │11,7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23 │11,700元│未付│ │4.原判決附表將 │ │ ├────────┤ ├─────┼────┼──┤ │ IMEI序號誤載為│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3 │11,700元│未付│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11 │ │ │ │ │ │ │ │ │5.美智自己買回菲│ │ │ │ │ │ │ │ │ 律賓要賣給菲律│ │ │ │ │ │ │ │ │ 賓的人 │ ├──┼────────┼────┼─────┼────┼──┼────┼────────┤ │140 │APPLE │31,700元│103.12.26 │2,000元 │已付│19,800元│1.他卷第82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2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6 │9,9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灰色 │ │104.02.26 │9,900元 │未付│ │4.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註記「日浩」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6 │9,900元 │未付│ │ │ ├──┼────────┼────┼─────┼────┼──┼────┼────────┤ │141 │APPLE │37,100元│103.12.26 │2,000元 │已付│23,400元│1.他卷第82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2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6 │11,7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26 │11,700元│未付│ │4.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註記「日浩」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6 │11,700元│未付│ │ │ ├──┼────────┼────┼─────┼────┼──┼────┼────────┤ │142 │APPLE │31,700元│103.12.26 │2,000元 │已付│19,800元│1.他卷第82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2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6 │9,900元 │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26 │9,900元 │未付│ │4.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註記「阿吉」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6 │9,900元 │未付│ │ │ ├──┼────────┼────┼─────┼────┼──┼────┼────────┤ │143 │APPLE │37,100元│103.12.26 │2,000元 │已付│23,400元│1.他卷第82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2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6 │11,7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2.26 │11,700元│未付│ │4.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註記「阿吉」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6 │11,700元│未付│ │ │ ├──┼────────┼────┼─────┼────┼──┼────┼────────┤ │144 │APPLE │37,100元│103.12.26 │2,000元 │已付│23,400元│1.他卷第82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3頁│ │ │IPhone 6+ 64G │ │104.01.26 │11,700元│已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2.26 │11,700元│未付│ │4.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註記「阿吉」 │ │ │000000000000000 │ │104.03.26 │11,700元│未付│ │ │ ├──┼────────┼────┼─────┼────┼──┼────┼────────┤ │145 │APPLE │37,100元│104.01.04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83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4頁│ │ │IPhone 6+ 64G │ │104.02.04 │11,700元│未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3.04 │11,700元│未付│ │4.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註記「日浩」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04 │11,700元│未付│ │5.合約書上註記「│ │ │ │ │ │ │ │ │ 日浩的朋友取機│ │ │ │ │ │ │ │ │ 」 │ ├──┼────────┼────┼─────┼────┼──┼────┼────────┤ │146 │APPLE │37,100元│104.01.04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83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4頁│ │ │IPhone 6+ 64G │ │104.02.04 │11,700元│未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未填寫 │ │104.03.04 │11,700元│未付│ │4.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註記「日浩」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04 │11,700元│未付│ │5.合約書上註記「│ │ │ │ │ │ │ │ │ 日浩的朋友取機│ │ │ │ │ │ │ │ │ 」 │ ├──┼────────┼────┼─────┼────┼──┼────┼────────┤ │147 │APPLE │31,700元│104.01.04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83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4頁│ │ │IPhone 6 64G │ │104.02.04 │9,9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3.04 │9,900元 │未付│ │4.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註記「日浩」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04 │9,900元 │未付│ │5.合約書上註記「│ │ │ │ │ │ │ │ │ 日浩的朋友取機│ │ │ │ │ │ │ │ │ 」 │ ├──┼────────┼────┼─────┼────┼──┼────┼────────┤ │148 │APPLE │26,000元│104.01.04 │2,000元 │已付│24,000元│1.他卷第83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5頁│ │ │IPhone 6 16G │ │104.02.04 │8,0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灰色 │ │104.03.04 │8,000元 │未付│ │4.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註記「日浩」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04 │8,000元 │未付│ │5.合約書上註記「│ │ │ │ │ │ │ │ │ 日浩的朋友取機│ │ │ │ │ │ │ │ │ 」 │ ├──┼────────┼────┼─────┼────┼──┼────┼────────┤ │149 │APPLE │31,700元│104.01.04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83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5頁│ │ │IPhone 6 64G │ │104.02.04 │9,9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3.04 │9,900元 │未付│ │4.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註記「美智」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04 │9,900元 │未付│ │5.合約書上註記「│ │ │ │ │ │ │ │ │ 日浩的朋友取機│ │ │ │ │ │ │ │ │ 」 │ ├──┼────────┼────┼─────┼────┼──┼────┼────────┤ │150 │APPLE │31,700元│104.01.04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83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43頁│ │ │IPhone 6 64G │ │104.02.04 │9,9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灰色 │ │104.03.04 │9,900元 │未付│ │4.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註記「美智」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04 │9,900元 │未付│ │ │ ├──┼────────┼────┼─────┼────┼──┼────┼────────┤ │151 │APPLE │38,999元│104.01.04 │2,000元 │已付│36,999元│1.他卷第83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43頁│ │ │IPhone 6+ 128G │ │104.02.04 │12,333元│未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3.04 │12,333元│未付│ │4.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註記「美智」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04 │12,333元│未付│ │ │ ├──┼────────┼────┼─────┼────┼──┼────┼────────┤ │152 │APPLE │26,300元│104.01.11 │2,000元 │已付│24,300元│1.他卷第84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7頁│ │ │IPhone 6 16G │ │104.02.11 │8,1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3.11 │8,1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1 │8,100元 │未付│ │ │ ├──┼────────┼────┼─────┼────┼──┼────┼────────┤ │153 │APPLE │29,000元│104.01.11 │2,000元 │已付│27,000元│1.他卷第85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45頁│ │ │IPhone 6+ 16G │ │104.02.10 │9,0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3.10 │9,000元 │未付│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 ├─────┼────┼──┤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0 │9,000元 │未付│ │ 載為「11日」 │ ├──┼────────┼────┼─────┼────┼──┼────┼────────┤ │154 │APPLE │37,100元│104.01.11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85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46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0 │11,700元│未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3.10 │11,700元│未付│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 ├─────┼────┼──┤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0 │11,700元│未付│ │ 載為「11日」 │ ├──┼────────┼────┼─────┼────┼──┼────┼────────┤ │155 │APPLE │37,100元│104.01.11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85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46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0 │11,700元│未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3.10 │11,700元│未付│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 ├─────┼────┼──┤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0 │11,700元│未付│ │ 載為「11日」 │ ├──┼────────┼────┼─────┼────┼──┼────┼────────┤ │156 │APPLE │31,700元│104.01.11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85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46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0 │9,9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3.10 │9,900元 │未付│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 ├─────┼────┼──┤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0 │9,900元 │未付│ │ 載為「11日」 │ ├──┼────────┼────┼─────┼────┼──┼────┼────────┤ │157 │APPLE │31,700元│104.01.11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85頁反面│ │ ├────────┤ ├─────┼────┼──┤ │2.原審卷㈡第47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0 │9,9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3.10 │9,900元 │未付│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 ├─────┼────┼──┤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0 │9,900元 │未付│ │ 載為「11日」 │ ├──┼────────┼────┼─────┼────┼──┼────┼────────┤ │158 │APPLE │37,100元│104.01.12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86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7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2 │11,700元│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 │ │ │灰色 │ │104.03.12 │11,700元│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2 │11,700元│未付│ │ │ ├──┼────────┼────┼─────┼────┼──┼────┼────────┤ │159 │APPLE │37,100元│104.01.12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86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8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2 │11,700元│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 │ │ │金色 │ │104.03.12 │11,700元│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2 │11,700元│未付│ │ │ ├──┼────────┼────┼─────┼────┼──┼────┼────────┤ │160 │APPLE │37,100元│104.01.12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86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8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2 │11,700元│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 │ │ │銀色 │ │104.03.12 │11,700元│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2 │11,700元│未付│ │ │ ├──┼────────┼────┼─────┼────┼──┼────┼────────┤ │161 │APPLE │31,700元│104.01.12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86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8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2 │9,9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 │ │ │金色 │ │104.03.12 │9,9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2 │9,900元 │未付│ │ │ ├──┼────────┼────┼─────┼────┼──┼────┼────────┤ │162 │SONY │19,400元│104.01.12 │2,000元 │已付│17,400元│1.他卷第86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9頁│ │ │Z3(D6653) │ │104.02.12 │5,8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 │ │ │白色 │ │104.03.12 │5,8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2 │5,800元 │未付│ │ │ ├──┼────────┼────┼─────┼────┼──┼────┼────────┤ │163 │SAMSUNG │25,001元│104.01.12 │2,000元 │已付│23,001元│1.他卷第87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9頁│ │ │NOTE 4(N910U) │ │104.02.12 │7,667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 │ │ │白色 │ │104.03.12 │7,667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2 │7,667元 │未付│ │ │ ├──┼────────┼────┼─────┼────┼──┼────┼────────┤ │164 │SAMSUNG │25,001元│104.01.12 │2,000元 │已付│23,001元│1.他卷第87頁 │ │ ├────────┤ ├─────┼────┼──┤ │2.原審卷㈡第49頁│ │ │NOTE 4(N910U) │ │104.02.12 │7,667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 │ │ │白色 │ │104.03.12 │7,667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2 │7,667元 │未付│ │ │ ├──┼────────┼────┼─────┼────┼──┼────┼────────┤ │165 │APPLE │26,300元│104.01.12 │2,000元 │已付│24,300元│1.他卷第87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0頁│ │ │IPhone 6 16G │ │104.02.12 │8,1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在手機資料之前│ │ │金色 │ │104.03.12 │8,100元 │未付│ │ 註記「阿吉」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2 │8,100元 │未付│ │ │ ├──┼────────┼────┼─────┼────┼──┼────┼────────┤ │166 │SONY │17,000元│104.01.14 │2,000元 │已付│15,000元│1.他卷第88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2頁│ │ │Z3 Compact │ │104.02.14 │5,0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D5833) │ ├─────┼────┼──┤ │ │ │ ├────────┤ │104.03.14 │5,000元 │未付│ │ │ │ │白色 │ ├─────┼────┼──┤ │ │ │ ├────────┤ │104.04.14 │5,000元 │未付│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167 │SAMSUNG │25,001元│104.01.14 │2,000元 │已付│23,001元│1.他卷第88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2頁│ │ │NOTE 4(N910U) │ │104.02.14 │7,667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 │ │ │白色 │ │104.03.14 │7,667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4 │7,667元 │未付│ │ │ ├──┼────────┼────┼─────┼────┼──┼────┼────────┤ │168 │SAMSUNG │18,800元│104.01.14 │2,000元 │已付│16,800元│1.他卷第88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2頁│ │ │NOTE 3 │ │104.02.14 │5,6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型│ │ │白色 │ │104.03.14 │5,600元 │未付│ │ 號誤繕為NOTE4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4 │5,600元 │未付│ │ │ ├──┼────────┼────┼─────┼────┼──┼────┼────────┤ │169 │APPLE │26,300元│104.01.14 │2,000元 │已付│24,300元│1.他卷第88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3頁│ │ │IPhone 6 16G │ │104.02.14 │8,1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在手機資料之前│ │ │金色 │ │104.03.14 │8,100元 │未付│ │ 註記「日浩」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4 │8,100元 │未付│ │ │ ├──┼────────┼────┼─────┼────┼──┼────┼────────┤ │170 │APPLE │26,300元│104.01.14 │2,000元 │已付│24,300元│1.他卷第88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3頁│ │ │IPhone 6 16G │ │104.02.14 │8,1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在手機資料之前│ │ │金色 │ │104.03.14 │8,100元 │未付│ │ 註記「日浩」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4 │8,100元 │未付│ │ │ ├──┼────────┼────┼─────┼────┼──┼────┼────────┤ │171 │APPLE │37,100元│104.01.14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89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0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4 │11,700元│未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3.14 │11,700元│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4 │11,700元│未付│ │ │ ├──┼────────┼────┼─────┼────┼──┼────┼────────┤ │172 │APPLE │37,100元│104.01.14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89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0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4 │11,700元│未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3.14 │11,700元│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4 │11,700元│未付│ │ │ ├──┼────────┼────┼─────┼────┼──┼────┼────────┤ │173 │APPLE │37,100元│104.01.14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89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1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4 │11,700元│未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未填寫 │ │104.03.14 │11,700元│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4 │11,700元│未付│ │ │ ├──┼────────┼────┼─────┼────┼──┼────┼────────┤ │174 │APPLE │37,100元│104.01.14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89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1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4 │11,700元│未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未填寫 │ │104.03.14 │11,700元│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4 │11,700元│未付│ │ │ ├──┼────────┼────┼─────┼────┼──┼────┼────────┤ │175 │APPLE │37,100元│104.01.14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89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1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4 │11,700元│未付│ │3.莊美智之中文簽│ │ ├────────┤ ├─────┼────┼──┤ │ 名及指印 │ │ │未填寫 │ │104.03.14 │11,700元│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4 │11,700元│未付│ │ │ ├──┼────────┼────┼─────┼────┼──┼────┼────────┤ │176 │APPLE │29,000元│104.01.14 │2,000元 │已付│27,000元│1.他卷第90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3頁│ │ │IPhone 6+ 16G │ │104.02.14 │9,0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 │ │ │未填寫 │ │104.03.14 │9,0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4 │9,000元 │未付│ │ │ ├──┼────────┼────┼─────┼────┼──┼────┼────────┤ │177 │APPLE │26,300元│104.01.14 │2,000元 │已付│24,300元│1.他卷第90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4頁│ │ │IPhone 6 16G │ │104.02.14 │8,1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在手機資料之前│ │ │金色 │ │104.03.14 │8,100元 │未付│ │ 註記「阿吉」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4 │8,100元 │未付│ │ │ ├──┼────────┼────┼─────┼────┼──┼────┼────────┤ │178 │APPLE │26,300元│104.01.14 │2,000元 │已付│24,300元│1.他卷第90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4頁│ │ │IPhone 6 16G │ │104.02.14 │8,1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在手機資料之前│ │ │金色 │ │104.03.14 │8,100元 │未付│ │ 註記「阿吉」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4 │8,100元 │未付│ │ │ ├──┼────────┼────┼─────┼────┼──┼────┼────────┤ │179 │APPLE │26,300元│104.01.14 │2,000元 │已付│24,300元│1.他卷第90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4頁│ │ │IPhone 6 16G │ │104.02.14 │8,1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 │ │ │銀色 │ │104.03.14 │8,1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4 │8,100元 │未付│ │ │ ├──┼────────┼────┼─────┼────┼──┼────┼────────┤ │180 │APPLE │26,300元│104.01.14 │2,000元 │已付│24,300元│1.他卷第90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5頁│ │ │IPhone 6 16G │ │104.02.14 │8,1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誤將│ │ │銀色 │ │104.03.14 │8,100元 │未付│ │ IMEI序號載為35│ │ ├────────┤ ├─────┼────┼──┤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4 │8,100元 │未付│ │ │ ├──┼────────┼────┼─────┼────┼──┼────┼────────┤ │181 │APPLE │37,100元│104.01.18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91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7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6 │11,700元│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銀色 │ │104.03.16 │11,700元│未付│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 ├─────┼────┼──┤ │ 載為「18日」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6 │11,700元│未付│ │ │ ├──┼────────┼────┼─────┼────┼──┼────┼────────┤ │182 │APPLE │37,100元│104.01.18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91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7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6 │11,700元│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灰色 │ │104.03.16 │11,700元│未付│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 ├─────┼────┼──┤ │ 載為「18日」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6 │11,700元│未付│ │ │ ├──┼────────┼────┼─────┼────┼──┼────┼────────┤ │183 │APPLE │31,700元│104.01.18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91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7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6 │9,9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金色 │ │104.03.16 │9,900元 │未付│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 ├─────┼────┼──┤ │ 載為「18日」 │ │ │00000000000000 │ │104.04.16 │9,900元 │未付│ │ │ ├──┼────────┼────┼─────┼────┼──┼────┼────────┤ │184 │SAMSUNG │18,200元│104.01.18 │2,000元 │已付│16,200元│1.他卷第91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8頁│ │ │S5(G900I) │ │104.02.16 │5,4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白色 │ │104.03.16 │5,400元 │未付│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 ├─────┼────┼──┤ │ 載為「18日」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6 │5,400元 │未付│ │5.原判決附表將廠│ │ │ │ │ │ │ │ │ 牌及IMEI序號各│ │ │ │ │ │ │ │ │ 誤繕為「蘋果」│ │ │ │ │ │ │ │ │ 及「0000000000│ │ │ │ │ │ │ │ │ 44644」 │ ├──┼────────┼────┼─────┼────┼──┼────┼────────┤ │185 │APPLE │37,100元│104.01.18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91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8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6 │11,700元│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金色 │ │104.03.16 │11,700元│未付│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 ├─────┼────┼──┤ │ 載為「18日」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6 │11,700元│未付│ │ │ ├──┼────────┼────┼─────┼────┼──┼────┼────────┤ │186 │APPLE │37,100元│104.01.18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92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5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6 │11,700元│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金色 │ │104.03.16 │11,700元│未付│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 ├─────┼────┼──┤ │ 載為「18日」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6 │11,700元│未付│ │ │ ├──┼────────┼────┼─────┼────┼──┼────┼────────┤ │187 │APPLE │37,100元│104.01.18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92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5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6 │11,700元│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金色 │ │104.03.16 │11,700元│未付│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 ├─────┼────┼──┤ │ 載為「18日」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6 │11,700元│未付│ │ │ ├──┼────────┼────┼─────┼────┼──┼────┼────────┤ │188 │APPLE │29,000元│104.01.18 │2,000元 │已付│27,000元│1.他卷第92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6頁│ │ │IPhone 6+ 16G │ │104.02.16 │9,0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金色 │ │104.03.16 │9,000元 │未付│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 ├─────┼────┼──┤ │ 載為「18日」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6 │9,000元 │未付│ │ │ ├──┼────────┼────┼─────┼────┼──┼────┼────────┤ │189 │APPLE │31,700元│104.01.18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92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6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6 │9,9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黑色 │ │104.03.16 │9,900元 │未付│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 ├─────┼────┼──┤ │ 載為「18日」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6 │9,900元 │未付│ │ │ │ │(同編號258) │ │ │ │ │ │ │ ├──┼────────┼────┼─────┼────┼──┼────┼────────┤ │190 │APPLE │31,700元│104.01.18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92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6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6 │9,9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金色 │ │104.03.16 │9,900元 │未付│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 ├─────┼────┼──┤ │ 載為「18日」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6 │9,900元 │未付│ │ │ ├──┼────────┼────┼─────┼────┼──┼────┼────────┤ │191 │APPLE │31,700元│104.01.18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93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8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6 │9,9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銀色 │ │104.03.16 │9,900元 │未付│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 ├─────┼────┼──┤ │ 載為「18日」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6 │9,900元 │未付│ │ │ ├──┼────────┼────┼─────┼────┼──┼────┼────────┤ │192 │APPLE │31,700元│104.01.18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93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9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6 │9,9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銀色 │ │104.03.16 │9,900元 │未付│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 ├─────┼────┼──┤ │ 載為「18日」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6 │9,900元 │未付│ │ │ ├──┼────────┼────┼─────┼────┼──┼────┼────────┤ │193 │APPLE │37,100元│104.01.18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93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9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6 │11,700元│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金色 │ │104.03.16 │11,700元│未付│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 ├─────┼────┼──┤ │ 載為「18日」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6 │11,700元│未付│ │ │ ├──┼────────┼────┼─────┼────┼──┼────┼────────┤ │194 │APPLE │31,700元│104.01.18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94頁 │ │ ├────────┤ ├─────┼────┼──┤ │2.原審卷㈡第59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6 │9,9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金色 │ │104.03.16 │9,900元 │未付│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 ├─────┼────┼──┤ │ 載為「18日」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6 │9,900元 │未付│ │ │ ├──┼────────┼────┼─────┼────┼──┼────┼────────┤ │195 │APPLE │31,700元│104.01.18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94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0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6 │9,9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金色 │ │104.03.16 │9,900元 │未付│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 ├─────┼────┼──┤ │ 載為「18日」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6 │9,900元 │未付│ │ │ ├──┼────────┼────┼─────┼────┼──┼────┼────────┤ │196 │APPLE │31,700元│104.01.18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94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0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6 │9,9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灰色 │ │104.03.16 │9,900元 │未付│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 ├─────┼────┼──┤ │ 載為「18日」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6 │9,900元 │未付│ │ │ ├──┼────────┼────┼─────┼────┼──┼────┼────────┤ │197 │APPLE │31,700元│104.01.18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94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0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6 │9,9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灰色 │ │104.03.16 │9,900元 │未付│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 ├─────┼────┼──┤ │ 載為「18日」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6 │9,900元 │未付│ │ │ ├──┼────────┼────┼─────┼────┼──┼────┼────────┤ │198 │APPLE │31,700元│104.01.18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94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1頁│ │ │IPhone 6 64G │ │104.02.16 │9,900元 │未付│ │3.莊美智之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分│ │ │銀色 │ │104.03.16 │9,900元 │未付│ │ 期付款日期均誤│ │ ├────────┤ ├─────┼────┼──┤ │ 載為「18日」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16 │9,900元 │未付│ │ │ │ │ │ │ │ │ │ │ │ ├──┼────────┼────┼─────┼────┼──┼────┼────────┤ │199 │APPLE │37,100元│104.01.24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95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3頁│ │ │IPhone 6+ 64G │ │104.02.24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 │ │ │金色 │ │104.03.24 │11,700元│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4 │11,700元│未付│ │ │ ├──┼────────┼────┼─────┼────┼──┼────┼────────┤ │200 │APPLE │37,100元│104.01.24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95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3頁│ │ │IPhone 6+ 64G │ │104.02.24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 │ │ │金色 │ │104.03.24 │11,700元│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4 │11,700元│未付│ │ │ ├──┼────────┼────┼─────┼────┼──┼────┼────────┤ │201 │APPLE │37,100元│104.01.24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95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3頁│ │ │IPhone 6+ 64G │ │104.02.24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 │ │ │銀色 │ │104.03.24 │11,700元│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4 │11,700元│未付│ │ │ │ │(同編號259) │ │ │ │ │ │ │ ├──┼────────┼────┼─────┼────┼──┼────┼────────┤ │202 │SONY │19,400元│104.01.24 │2,000元 │已付│17,400元│1.他卷第95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4頁│ │ │Z3 │ │104.02.24 │5,8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在手機資料之前│ │ │黑色 │ │104.03.24 │5,800元 │未付│ │ 註記「阿吉」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4 │5,800元 │未付│ │ │ ├──┼────────┼────┼─────┼────┼──┼────┼────────┤ │203 │APPLE │37,100元│104.01.24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96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1頁│ │ │IPhone 6+ 64G │ │104.02.24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 │ │ │灰色 │ │104.03.24 │11,700元│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4 │11,700元│未付│ │ │ ├──┼────────┼────┼─────┼────┼──┼────┼────────┤ │204 │APPLE │31,700元│104.01.24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96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1頁│ │ │IPhone 6 64G │ │104.02.24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 │ │ │灰色 │ │104.03.24 │9,9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4 │9,900元 │未付│ │ │ ├──┼────────┼────┼─────┼────┼──┼────┼────────┤ │205 │APPLE │31,700元│104.01.24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96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2頁│ │ │IPhone 6 64G │ │104.02.24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 │ │ │金色 │ │104.03.24 │9,9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4 │9,900元 │未付│ │ │ ├──┼────────┼────┼─────┼────┼──┼────┼────────┤ │206 │APPLE │31,700元│104.01.24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96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2頁│ │ │IPhone 6 64G │ │104.02.24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 │ │ │金色 │ │104.03.24 │9,9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4 │9,900元 │未付│ │ │ ├──┼────────┼────┼─────┼────┼──┼────┼────────┤ │207 │APPLE │31,700元│104.01.24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96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2頁│ │ │IPhone 6 64G │ │104.02.24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 │ │ │金色 │ │104.03.24 │9,9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4 │9,900元 │未付│ │ │ ├──┼────────┼────┼─────┼────┼──┼────┼────────┤ │208 │APPLE │35,000元│104.01.28 │2,000元 │已付│33,000元│1.他卷第97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6頁│ │ │IPhone 6+ 64G │ │104.02.24 │11,0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購│ │ │黑色 │ │104.03.24 │11,000元│未付│ │ 機之第一期訂金│ │ ├────────┤ ├─────┼────┼──┤ │ 誤載為「24日」│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4 │11,000元│未付│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日浩」 │ ├──┼────────┼────┼─────┼────┼──┼────┼────────┤ │209 │APPLE │35,000元│104.01.28 │2,000元 │已付│33,000元│1.他卷第97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6頁│ │ │IPhone 6+ 64G │ │104.02.24 │11,0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購│ │ │黑色 │ │104.03.24 │11,000元│未付│ │ 機之第一期訂金│ │ ├────────┤ ├─────┼────┼──┤ │ 誤載為「24日」│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4 │11,000元│未付│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日浩」 │ ├──┼────────┼────┼─────┼────┼──┼────┼────────┤ │210 │APPLE │35,000元│104.01.28 │2,000元 │已付│33,000元│1.他卷第97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6頁│ │ │IPhone 6+ 64G │ │104.02.24 │11,0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購│ │ │白色 │ │104.03.24 │11,000元│未付│ │ 機之第一期訂金│ │ ├────────┤ ├─────┼────┼──┤ │ 誤載為「24日」│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4 │11,000元│未付│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日浩」 │ ├──┼────────┼────┼─────┼────┼──┼────┼────────┤ │211 │APPLE │30,500元│104.01.28 │2,000元 │已付│28,500元│1.他卷第97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7頁│ │ │IPhone 6 64G │ │104.02.24 │9,5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購│ │ │金色 │ │104.03.24 │9,500元 │未付│ │ 機之第一期訂金│ │ ├────────┤ ├─────┼────┼──┤ │ 誤載為「24日」│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4 │9,500元 │未付│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日浩」 │ ├──┼────────┼────┼─────┼────┼──┼────┼────────┤ │212 │SONY │19,400元│104.01.28 │2,000元 │已付│17,400元│1.他卷第97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7頁│ │ │Z3 │ │104.02.24 │5,8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將購│ │ │黑色 │ │104.03.24 │5,800元 │未付│ │ 機之第一期訂金│ │ ├────────┤ ├─────┼────┼──┤ │ 誤載為「24日」│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4 │5,800元 │未付│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日浩」 │ ├──┼────────┼────┼─────┼────┼──┼────┼────────┤ │213 │SAMSUNG │6,500元 │104.01.28 │3,000元 │已付│3,500元 │1.他卷第98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4頁│ │ │G360G │ │104.02.28 │3,5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 │ │ │黑色 │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214 │APPLE │31,700元│104.01.28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98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64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2.28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白色 │ │104.03.28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8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215 │APPLE │31,700元│104.01.28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98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65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2.28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黑色 │ │104.03.28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8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216 │APPLE │37,100元│104.01.28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98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65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2.28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3.28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8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700 │ │ │ │ │ │ │ │ │ 元)。 │ ├──┼────────┼────┼─────┼────┼──┼────┼────────┤ │217 │APPLE │37,100元│104.01.28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98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65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2.28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黑色 │ │104.03.28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8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218 │SAMSUNG │24,500元│104.01.28 │2,000元 │已付│22,500元│1.他卷第99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7頁│ │ │NOTE 4 │ │104.02.28 │7,5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漏載│ │ │白色 │ │104.03.28 │7,500元 │未付│ │ 未付金額22500 │ │ ├────────┤ ├─────┼────┼──┤ │ 元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8 │7,500元 │未付│ │5.原判決附表將購│ │ │ │ │ │ │ │ │ 機日期及分期日│ │ │ │ │ │ │ │ │ 期均誤載為「29│ │ │ │ │ │ │ │ │ 日」 │ │ │ │ │ │ │ │ │6.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日浩」 │ ├──┼────────┼────┼─────┼────┼──┼────┼────────┤ │219 │SAMSUNG │24,500元│104.01.29 │2,000元 │已付│22,500元│1.他卷第99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8頁│ │ │NOTE 4 │ │104.02.29 │7,5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 │ │ │白色 │ │104.03.29 │7,5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9 │7,500元 │未付│ │ │ ├──┼────────┼────┼─────┼────┼──┼────┼────────┤ │220 │SONY │19,400元│104.01.29 │2,000元 │已付│17,400元│1.他卷第99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8頁│ │ │Z3(D6653) │ │104.02.29 │5,8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 │ │ │白色 │ │104.03.29 │5,8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9 │5,800元 │未付│ │ │ ├──┼────────┼────┼─────┼────┼──┼────┼────────┤ │221 │SONY │19,400元│104.01.29 │2,000元 │已付│17,400元│1.他卷第99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8頁│ │ │Z3(D6653) │ │104.02.29 │5,8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 │ │ │黑色 │ │104.03.29 │5,8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9 │5,800元 │未付│ │ │ ├──┼────────┼────┼─────┼────┼──┼────┼────────┤ │222 │APPLE │30,500元│104.01.29 │2,000元 │已付│28,500元│1.他卷第99頁 │ │ ├────────┤ ├─────┼────┼──┤ │2.原審卷㈡第69頁│ │ │IPhone 6 64G │ │104.02.29 │9,5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 │ │ │金色 │ │104.03.29 │9,5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9 │9,500元 │未付│ │ │ ├──┼────────┼────┼─────┼────┼──┼────┼────────┤ │223 │APPLE │31,700元│104.01.29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99頁反面│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69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2.29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3.29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9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224 │APPLE │31,700元│104.01.29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99頁反面│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69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2.29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3.29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9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225 │APPLE │31,700元│104.01.29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99頁反面│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0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2.29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3.29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9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226 │APPLE │31,700元│104.01.29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99頁反面│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0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2.29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銀色 │ │104.03.29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4.29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同編號257)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227 │APPLE │31,7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00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5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01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灰色 │ │104.04.01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 │ │ │ │ │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日浩」 │ ├──┼────────┼────┼─────┼────┼──┼────┼────────┤ │228 │APPLE │31,7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00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6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01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銀色 │ │104.04.01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 │ │ │ │ │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日浩」 │ ├──┼────────┼────┼─────┼────┼──┼────┼────────┤ │229 │APPLE │31,7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00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6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01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01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 │ │ │ │ │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日浩」 │ ├──┼────────┼────┼─────┼────┼──┼────┼────────┤ │230 │APPLE │37,1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00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6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1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銀色 │ │104.04.01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 │ │ │ │ │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日浩」 │ ├──┼────────┼────┼─────┼────┼──┼────┼────────┤ │231 │APPLE │37,1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00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7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1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銀色 │ │104.04.01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 │ │ │ │ │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日浩」 │ ├──┼────────┼────┼─────┼────┼──┼────┼────────┤ │232 │APPLE │37,1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01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4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1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01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 │ │ │ │ │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日浩」 │ ├──┼────────┼────┼─────┼────┼──┼────┼────────┤ │233 │SONY │8,600元 │104.02.01 │3,000元 │已付│5,600元 │1.他卷第101頁 │ │ ├────────┤ ├─────┼────┼──┤ │2.原審卷㈡第74頁│ │ │C3 │ │104.03.01 │2,8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在手機資料之前│ │ │白色 │ │104.04.01 │2,800元 │未付│ │ 註記「日浩」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234 │SAMSUNG │18,5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16,500元│1.他卷第101頁 │ │ ├────────┤ ├─────┼────┼──┤ │2.原審卷㈡第74頁│ │ │S5 │ │104.03.01 │5,5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原判決附表漏載│ │ │未填寫 │ │104.04.01 │5,500元 │未付│ │ 購機第一期訂金│ │ ├────────┤ ├─────┼────┼──┤ │ 2,000元 │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5,500元 │未付│ │ │ ├──┼────────┼────┼─────┼────┼──┼────┼────────┤ │235 │SONY │8,600元 │104.02.01 │3,000元 │已付│5,600元 │1.他卷第101頁 │ │ ├────────┤ ├─────┼────┼──┤ │2.原審卷㈡第75頁│ │ │C3 │ │104.03.01 │2,8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 │ │ │綠色 │ │104.04.01 │2,800元 │未付│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236 │APPLE │31,7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01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5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01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灰色 │ │104.04.01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237 │APPLE │31,7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02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2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01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銀色 │ │104.04.01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238 │APPLE │31,7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02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2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01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銀色 │ │104.04.01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239 │APPLE │37,1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02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3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1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01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240 │APPLE │37,1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02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3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1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01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241 │APPLE │31,7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02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3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01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灰色 │ │104.04.01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242 │APPLE │37,1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03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0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1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銀色 │ │104.04.01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243 │APPLE │37,1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03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1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1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銀色 │ │104.04.01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244 │APPLE │37,1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03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1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1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銀色 │ │104.04.01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245 │APPLE │37,1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03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1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1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灰色 │ │104.04.01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246 │APPLE │37,1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03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2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1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灰色 │ │104.04.01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247 │APPLE │31,7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04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7、│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01 │9,900元 │未付│ │ 79頁 │ │ ├────────┤) ├─────┼────┼──┤ │3.無簽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4.01 │9,900元 │未付│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 ├─────┼────┼──┤ │ 未含配件費用1,│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9,900元 │未付│ │ 200 元,但已均│ │ │ │ │ │ │ │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248 │APPLE │31,7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04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7、│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01 │9,900元 │未付│ │ 79頁 │ │ ├────────┤) ├─────┼────┼──┤ │3.無簽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4.01 │9,900元 │未付│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 ├─────┼────┼──┤ │ 未含配件費用1,│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9,900元 │未付│ │ 200 元,但已均│ │ │ │ │ │ │ │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249 │APPLE │37,1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04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8、│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1 │11,700元│未付│ │ 79頁 │ │ ├────────┤) ├─────┼────┼──┤ │3.無簽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4.01 │11,700元│未付│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 ├─────┼────┼──┤ │ 未含配件費用2,│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11,700元│未付│ │ 100 元,但已均│ │ │ │ │ │ │ │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250 │APPLE │37,1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04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8、│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1 │11,700元│未付│ │ 80頁 │ │ ├────────┤) ├─────┼────┼──┤ │3.無簽名及指印 │ │ │金色 │ │104.04.01 │11,700元│未付│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 ├─────┼────┼──┤ │ 未含配件費用2,│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11,700元│未付│ │ 100 元,但已均│ │ │ │ │ │ │ │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251 │APPLE │37,1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04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78、│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1 │11,700元│未付│ │ 80頁 │ │ ├────────┤) ├─────┼────┼──┤ │3.無簽名及指印 │ │ │銀色 │ │104.04.01 │11,700元│未付│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 ├─────┼────┼──┤ │ 未含配件費用2,│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11,700元│未付│ │ 100 元,但已均│ │ │ │ │ │ │ │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252 │APPLE │37,1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05頁 │ │ ├────────┤(含配件├─────┼────┼──┤ │2.無簽名及指印 │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1 │11,700元│未付│ │3.合約書所載總價│ │ ├────────┤) ├─────┼────┼──┤ │ 未含配件費用2,│ │ │銀色 │ │104.04.01 │11,700元│未付│ │ 100 元,但已均│ │ ├────────┤ ├─────┼────┼──┤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11,700元│未付│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253 │APPLE │37,100元│104.02.01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05頁 │ │ ├────────┤(含配件├─────┼────┼──┤ │2.無簽名及指印 │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1 │11,700元│未付│ │3.合約書所載總價│ │ ├────────┤) ├─────┼────┼──┤ │ 未含配件費用2,│ │ │銀色 │ │104.04.01 │11,700元│未付│ │ 100 元,但已均│ │ ├────────┤ ├─────┼────┼──┤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1 │11,700元│未付│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254 │APPLE │23,600元│104.02.02 │2,000元 │已付│21,600元│1.他卷第105頁 │ │ ├────────┤ ├─────┼────┼──┤ │2.無簽名及指印 │ │ │IPhone 5S 32G │ │104.03.02 │7,200元 │未付│ │3.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註記「2/2取機 │ │ │金色 │ │104.04.02 │7,200元 │未付│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2 │7,200元 │未付│ │ │ ├──┼────────┼────┼─────┼────┼──┼────┼────────┤ │255 │APPLE │26,000元│104.02.02 │2,000元 │已付│24,000元│1.他卷第105頁 │ │ ├────────┤(含配件├─────┼────┼──┤ │2.無簽名及指印 │ │ │IPhone 6 16G │600 元)│104.03.02 │8,000元 │未付│ │3.合約書所載總價│ │ ├────────┤ ├─────┼────┼──┤ │ 未含配件費用60│ │ │金色 │ │104.04.02 │8,000元 │未付│ │ 0 元,但已均攤│ │ ├────────┤ ├─────┼────┼──┤ │ 至每期應繳費用│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2 │8,000元 │未付│ │ 中(每期200 元│ │ │ │ │ │ │ │ │ )。 │ │ │ │ │ │ │ │ │3.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2/2取機 │ │ │ │ │ │ │ │ │ 」 │ ├──┼────────┼────┼─────┼────┼──┼────┼────────┤ │256 │APPLE │38,990元│104.02.02 │2,000元 │已付│36,990元│1.他卷第105頁 │ │ ├────────┤(含配件├─────┼────┼──┤ │2.無簽名及指印 │ │ │IPhone 6+ 128G │1,590 元│104.03.02 │12,330元│未付│ │3.合約書所載總價│ │ ├────────┤) ├─────┼────┼──┤ │ 未含配件費用1,│ │ │灰色 │ │104.04.02 │12,330元│未付│ │ 590 元,但已均│ │ ├────────┤ ├─────┼────┼──┤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2 │12,330元│未付│ │ 用中(每期 530│ │ │ │ │ │ │ │ │ 元)。 │ │ │ │ │ │ │ │ │4.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2/2取機 │ │ │ │ │ │ │ │ │ 」 │ ├──┼────────┼────┼─────┼────┼──┼────┼────────┤ │257 │APPLE │31,700元│104.02.04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06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1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04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銀色 │ │104.04.04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4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同編號226)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 │ │ │ │ │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日浩」 │ ├──┼────────┼────┼─────┼────┼──┼────┼────────┤ │258 │APPLE │31,700元│104.02.04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06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2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04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灰色 │ │104.04.04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4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同編號189)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 │ │ │ │ │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日浩」 │ ├──┼────────┼────┼─────┼────┼──┼────┼────────┤ │259 │APPLE │37,100元│104.02.04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06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2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4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銀色 │ │104.04.04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4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同編號201)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 │ │ │ │ │ │5.原判決附表將總│ │ │ │ │ │ │ │ │ 價誤繕為31700 │ │ │ │ │ │ │ │ │ 元 │ │ │ │ │ │ │ │ │6.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日浩」 │ ├──┼────────┼────┼─────┼────┼──┼────┼────────┤ │260 │SAMSUNG │25,400元│104.02.04 │2,000元 │已付│23,400元│1.他卷第106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2頁│ │ │NOTE 4 │900 元)│104.03.04 │7,8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白色 │ │104.04.04 │7,8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90│ │ ├────────┤ ├─────┼────┼──┤ │ 0 元,但已均攤│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4 │7,800元 │未付│ │ 至每期應繳費用│ │ │ │ │ │ │ │ │ 中(每期300 元│ │ │ │ │ │ │ │ │ )。 │ │ │ │ │ │ │ │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日浩」 │ ├──┼────────┼────┼─────┼────┼──┼────┼────────┤ │261 │APPLE │31,700元│104.02.04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07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0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04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04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4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262 │APPLE │29,600元│104.02.04 │2,000元 │已付│27,600元│1.他卷第107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1頁│ │ │IPhone 6+ 16G │600 元)│104.03.04 │9,2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04 │9,2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60│ │ ├────────┤ ├─────┼────┼──┤ │ 0 元,但已均攤│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4 │9,200元 │未付│ │ 至每期應繳費用│ │ │ │ │ │ │ │ │ 中(每期 200元│ │ │ │ │ │ │ │ │ )。 │ ├──┼────────┼────┼─────┼────┼──┼────┼────────┤ │263 │APPLE │31,700元│104.02.04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07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1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04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04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4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 │ │ │ │ │ │5.原判決附表將 │ │ │ │ │ │ │ │ │ IMEI序號誤繕為│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27」 │ ├──┼────────┼────┼─────┼────┼──┼────┼────────┤ │264 │APPLE │37,100元│104.02.05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08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4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5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灰色 │ │104.04.05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5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265 │APPLE │37,100元│104.02.05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08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5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5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05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5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266 │APPLE │31,700元│104.02.05 │2,000元 │ │29,700元│1.他卷第108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5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05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05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5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 │ │ │ │ │ │5.原判決附表將總│ │ │ │ │ │ │ │ │ 價誤繕為37100 │ │ │ │ │ │ │ │ │ 元 │ ├──┼────────┼────┼─────┼────┼──┼────┼────────┤ │267 │APPLE │31,700元│104.02.05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08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5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05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05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5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 │ │ │ │ │ │5.原判決附表將總│ │ │ │ │ │ │ │ │ 價誤繕為37100 │ │ │ │ │ │ │ │ │ 元 │ ├──┼────────┼────┼─────┼────┼──┼────┼────────┤ │268 │APPLE │26,000元│104.02.05 │2,000元 │已付│24,000元│1.他卷第108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6頁│ │ │IPhone 6 16G │600 元)│104.03.05 │8,0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05 │8,0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60│ │ ├────────┤ ├─────┼────┼──┤ │ 0 元,但已均攤│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5 │8,000元 │未付│ │ 至每期應繳費用│ │ │ │ │ │ │ │ │ 中(每期 200元│ │ │ │ │ │ │ │ │ )。 │ ├──┼────────┼────┼─────┼────┼──┼────┼────────┤ │269 │APPLE │31,700元│104.02.05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09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3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05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05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5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 │ │ │ │ │ │5.原判決附表將總│ │ │ │ │ │ │ │ │ 價誤繕為37100 │ │ │ │ │ │ │ │ │ 元 │ │ │ │ │ │ │ │ │6.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ㄟ皮」 │ ├──┼────────┼────┼─────┼────┼──┼────┼────────┤ │270 │APPLE │37,100元│104.02.05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09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3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5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05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5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 │ │ │ │ │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ㄟ皮」 │ ├──┼────────┼────┼─────┼────┼──┼────┼────────┤ │271 │APPLE │37,100元│104.02.05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09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3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5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05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5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 │ │ │ │ │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ㄟ皮」 │ ├──┼────────┼────┼─────┼────┼──┼────┼────────┤ │272 │APPLE │29,600元│104.02.05 │2,000元 │已付│27,600元│1.他卷第109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4頁│ │ │IPhone 6+ 16G │600 元)│104.03.05 │9,2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05 │9,2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60│ │ ├────────┤ ├─────┼────┼──┤ │ 0 元,但已均攤│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5 │9,200元 │未付│ │ 至每期應繳費用│ │ │ │ │ │ │ │ │ 中(每期200 元│ │ │ │ │ │ │ │ │ )。 │ │ │ │ │ │ │ │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ㄟ皮」 │ ├──┼────────┼────┼─────┼────┼──┼────┼────────┤ │273 │APPLE │31,700元│104.02.05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09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4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05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05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5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274 │APPLE │37,100元│104.02.08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10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6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8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08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8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275 │APPLE │37,100元│104.02.08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10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7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8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08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8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276 │APPLE │37,100元│104.02.08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10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7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08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灰色 │ │104.04.08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8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277 │APPLE │31,700元│104.02.08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10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7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08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08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8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278 │APPLE │31,700元│104.02.08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10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8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08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銀色 │ │104.04.08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8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279 │APPLE │31,700元│104.02.05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11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6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05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灰色 │ │104.04.05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05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同編號198)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280 │APPLE │37,100元│104.02.10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12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8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10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白色 │ │104.04.10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10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281 │APPLE │37,100元│104.02.10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12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8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10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白色 │ │104.04.10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10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 │ │ │ │ │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日浩」 │ ├──┼────────┼────┼─────┼────┼──┼────┼────────┤ │282 │APPLE │29,600元│104.02.10 │2,000元 │已付│27,600元│1.他卷第112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9頁│ │ │IPhone 6+ 16G │600 元)│104.03.10 │9,2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10 │9,2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60│ │ ├────────┤ ├─────┼────┼──┤ │ 0 元,但已均攤│ │ │000000000000000 │ │104.05.10 │9,200元 │未付│ │ 至每期應繳費用│ │ │ │ │ │ │ │ │ 中(每期200 元│ │ │ │ │ │ │ │ │ )。 │ ├──┼────────┼────┼─────┼────┼──┼────┼────────┤ │283 │APPLE │26,000元│104.02.10 │2,000元 │已付│24,000元│1.他卷第112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9頁│ │ │IPhone 6 16G │600 元)│104.03.10 │8,0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10 │8,0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60│ │ ├────────┤ ├─────┼────┼──┤ │ 0 元,但已均攤│ │ │000000000000000 │ │104.05.10 │8,000元 │未付│ │ 至每期應繳費用│ │ │ │ │ │ │ │ │ 中(每期200 元│ │ │ │ │ │ │ │ │ )。 │ ├──┼────────┼────┼─────┼────┼──┼────┼────────┤ │284 │APPLE │31,700元│104.02.10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12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89頁│ │ │IPhone 6 64G │1,200元 │104.03.10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黑色 │ │104.04.10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10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 │ │ │ │ │ │5.原判決附表將總│ │ │ │ │ │ │ │ │ 價誤繕37100元 │ ├──┼────────┼────┼─────┼────┼──┼────┼────────┤ │285 │APPLE │31,700元│104.02.10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13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90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10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白色 │ │104.04.10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10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286 │APPLE │31,700元│104.02.10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13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90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10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黑色 │ │104.04.10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10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287 │APPLE │31,700元│104.02.10 │2,000元 │已付│29,700元│1.他卷第113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90頁│ │ │IPhone 6 64G │1,200 元│104.03.10 │9,9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黑色 │ │104.04.10 │9,9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1,│ │ ├────────┤ ├─────┼────┼──┤ │ 2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10 │9,900元 │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400│ │ │ │ │ │ │ │ │ 元)。 │ ├──┼────────┼────┼─────┼────┼──┼────┼────────┤ │288 │SAMSUNG │25,400元│104.02.10 │2,000元 │已付│23,400元│1.他卷第113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91頁│ │ │NOTE 4 │900 元)│104.03.10 │7,8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黑色 │ │104.04.10 │7,8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90│ │ ├────────┤ ├─────┼────┼──┤ │ 0 元,但已均攤│ │ │000000000000000 │ │104.05.10 │7,800元 │未付│ │ 至每期應繳費用│ │ │ │ │ │ │ │ │ 中(每期300 元│ │ │ │ │ │ │ │ │ )。 │ ├──┼────────┼────┼─────┼────┼──┼────┼────────┤ │289 │SAMSUNG │25,400元│104.02.10 │2,000元 │已付│23,400元│1.他卷第113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91頁│ │ │NOTE 4 │900 元)│104.03.10 │7,8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黑色 │ │104.04.10 │7,8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90│ │ ├────────┤ ├─────┼────┼──┤ │ 0 元,但已均攤│ │ │000000000000000 │ │104.05.10 │7,800元 │未付│ │ 至每期應繳費用│ │ │ │ │ │ │ │ │ 中(每期300 元│ │ │ │ │ │ │ │ │ )。 │ │ │ │ │ │ │ │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日浩」 │ ├──┼────────┼────┼─────┼────┼──┼────┼────────┤ │290 │APPLE │37,100元│104.02.10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14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91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10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10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10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 │ │ │ │ │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日浩」 │ ├──┼────────┼────┼─────┼────┼──┼────┼────────┤ │291 │APPLE │37,100元│104.02.10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14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92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10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金色 │ │104.04.10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10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 │ │ │ │ │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日浩」 │ ├──┼────────┼────┼─────┼────┼──┼────┼────────┤ │292 │APPLE │37,100元│104.02.10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14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92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10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黑色 │ │104.04.10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10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 │ │ │ │ │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日浩」 │ ├──┼────────┼────┼─────┼────┼──┼────┼────────┤ │293 │APPLE │37,100元│104.02.10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14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92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10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黑色 │ │104.04.10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10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 │ │ │ │ │ │5.在手機資料之前│ │ │ │ │ │ │ │ │ 註記「日浩」 │ ├──┼────────┼────┼─────┼────┼──┼────┼────────┤ │294 │APPLE │37,100元│104.02.10 │2,000元 │已付│35,100元│1.他卷第114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93頁│ │ │IPhone 6+ 64G │2,100 元│104.03.10 │11,700元│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白色 │ │104.04.10 │11,700元│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2,│ │ ├────────┤ ├─────┼────┼──┤ │ 100 元,但已均│ │ │000000000000000 │ │104.05.10 │11,700元│未付│ │ 攤至每期應繳費│ │ │ │ │ │ │ │ │ 用中(每期 700│ │ │ │ │ │ │ │ │ 元)。 │ ├──┼────────┼────┼─────┼────┼──┼────┼────────┤ │295 │SAMSUNG │25,400元│104.02.10 │2,000元 │已付│23,400元│1.他卷第115頁 │ │ ├────────┤(含配件├─────┼────┼──┤ │2.原審卷㈡第93頁│ │ │NOTE 4 │900 元)│104.03.10 │7,800元 │未付│ │3.無簽名及指印 │ │ ├────────┤ ├─────┼────┼──┤ │4.合約書所載總價│ │ │白色 │ │104.04.10 │7,800元 │未付│ │ 未含配件費用90│ │ ├────────┤ ├─────┼────┼──┤ │ 0 元,但已均攤│ │ │000000000000000 │ │104.05.10 │7,800元 │未付│ │ 至每期應繳費用│ │ │ │ │ │ │ │ │ 中(每期300 元│ │ │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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