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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12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林瑞斌林孟宜陳銘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21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傅鈴惠
選任辯護人
李昊沅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月21日所為106年度易字第73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8號、106年度調偵字第5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傅鈴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傅鈴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5年8月10日晚間6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站前店(下稱新光三越百貨公司)1樓如附表編號1至7之「品牌專櫃」櫃位處,趁各該專櫃人員疏於注意之際,分別竊取該等專櫃內如附表編號1至7「竊取物品」欄所示之物品得手,藏放其手提袋內,未經結帳逕行離開。嗣經Kiehls(契爾氏)專櫃人員張羽健察覺有異,會同新光三越安管人員范家豪加以攔阻並報警處理而查獲(傅鈴惠竊得之物品,均已發還該等專櫃人員)。

㈡於105年9月3日下午5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林雅琪經營之古亭健康人生藥局內,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竊取藥局內如附表編號8「竊取物品」欄所示之保養品得手,未經結帳逕行離去。嗣該藥局員工察覺有異,經調閱店內監視器並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張羽健、李旻倫、廖廷璇、涂華恩、香港商法華香水化粧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法華香水公司)、許華夏、林雅琪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傅鈴惠承認犯罪,並已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請能從輕量刑。再者,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7之犯行,因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對於各專櫃有同一管理權限及利潤抽成權利,亦為財產法益之占有人及管理人,被告在密接的時、地連偷7個專櫃,縱專櫃分屬不同被害人,仍應評價被告係出於一個意思決定,應適用自然的一行為概念,屬於接續犯一罪,原判決就此部分認為構成數罪,有所未洽等語。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明確,核與告訴人張羽健、李旻倫、廖廷璇、涂華恩、許華夏、被害人盧秀春、黃俐蓁、證人范家豪以及告訴人林雅琪之陳述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案物品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悠遊卡進站扣款明細表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行,均可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附表各次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就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外觀上雖屬集中式商場,但因內部係由不同經營者,各別承租空間設置專櫃獨立經營,於非營業時間內,或可謂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係其內商品財產的監督權人,惟於營業時間內,則由各專櫃各自營業監督,此從專櫃人員李旻倫於警詢時陳稱:我們的結帳方式,是各個專櫃各自結帳等語(見105年度偵字第17656號卷第39頁背面),可徵甚明。被告於105年8月10日在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內,遊走不同品牌之專櫃而乘機竊取財物,雖然犯罪之時間、地點密接相近,但竊盜行為均屬各別,且侵害之法益主體亦屬不同,不能認為係犯意單一之一行為,而應各自獨立成罪。如僅因係在接近之時間內、在同一百貨公司內行竊,即認為係接續犯一罪,則在營業時間內,於商場內逐樓層行竊亦可評價成接續犯一罪,此舉將使接續犯之概念流於泛濫,以致未充分評價犯行之惡性及對法益之破壞。上訴意旨謂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即附表編號1至7所為犯行,應屬接續犯一罪云云,為無理由。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8等8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前曾有竊盜之犯罪前科(不構成累犯),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不佳;其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因貪圖不法利益,而竊取他人財物,任意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部分商家已不追究被告責任,其餘之商家亦均經被告與之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有和解書、調解書及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憑,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及罹患身心性疾病於治療中、家中有親人需照料、經濟情況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所犯8罪,審酌其侵害之法益俱屬可替代性之財產法益,且各罪間之關係尚屬緊密,以及刑罰執行之邊際效應暨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等總體評價,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㈢就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7之財物,雖屬其犯罪所得,但因於查獲後已由各被害人領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就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8之財物,雖未經發還被害人,但因被告已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害,有本院之審判筆錄可憑,如再予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審未及審酌被告上訴後坦承全部犯行及與古亭健康人生藥局和解之事實,亦即本案之量刑基礎事實已有變更,且因被告已賠償古亭健康人生藥局之損害,以致原判決對於該部分犯罪所得之宣告沒收,失之過苛而有未洽。上訴意旨求為從輕量刑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並自為判決。

五、綜上所述,上訴意旨就論罪部分為無理由,就從輕量刑部分為有理由,而原判決就沒收部分亦有可議之處,本院乃予以撤銷改判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達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賴正聲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銘壎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竊取物品                    │      品牌專櫃          │    主       文     │
│    ├───────────┬───┬────┤                        │                    │
│    │商品名                │數量  │價值( 新│                        │                    │
│    │                      │(瓶)│臺幣)   │                        │                    │
├──┼───────────┼───┼────┼────────────┼──────────┤
│ 1  │激光極淨白淡斑精華    │2     │ 6,400元│Kiehls契爾氏/萊雅公司   │傅鈴惠犯竊盜罪,處拘│
│    ├───────────┼───┼────┤(專櫃人員張羽健)        │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
│    │深夜奇肌修護眼霜      │2     │ 2,900元│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深夜奇肌修護精露      │1     │ 2,200元│                        │                    │
│    ├───────────┼───┼────┤                        │                    │
│    │超進化全能眼部精粹    │2     │ 3,600元│                        │                    │
│    ├───────────┼───┼────┤                        │                    │
│    │10.5高效撫紋眼部精華(│1     │ 1,650元│                        │                    │
│    │起訴書誤載為「10.5高效│      │        │                        │                    │
│    │撫紋眼部精勸華」)    │      │        │                        │                    │
│    ├───────────┼───┼────┤                        │                    │
│    │藜麥煥肌精華          │1     │ 2,400元│                        │                    │
│    ├───────────┼───┼────┤                        │                    │
│    │DEJ高效緊緻精華       │4     │11,200元│                        │                    │
│    ├───────────┼───┼────┤                        │                    │
│    │超進化全能精華霜      │1     │ 2,800元│                        │                    │
│    ├───────────┼───┼────┤                        │                    │
│    │10.5高效撫紋精華      │3     │ 7,650元│                        │                    │
├──┼───────────┼───┼────┼────────────┼──────────┤
│ 2  │完美曲線小臉雕塑精華  │1     │ 2,200元│CLINIQUE倩碧/美商雅詩蘭 │傅鈴惠犯竊盜罪,處拘│
│    ├───────────┼───┼────┤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役捌日,如易科罰金,│
│    │智慧科研修護精華      │1     │ 5,800元│(專櫃人員李旻倫)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3  │THREE平衡淨白精華液   │1     │ 2,500元│THREE/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傅鈴惠犯竊盜罪,處拘│
│    │(已開封之試用品)      │      │        │公司(專櫃人員廖廷璇)    │役肆日,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4  │極效賦活精華          │2     │ 8,000元│Dior/法華香水公司       │傅鈴惠犯竊盜罪,處拘│
│    │(已開封之試用品)      │      │        │(專櫃人員涂華恩)        │役拾陸日,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花蜜淨白乳液(已開封之 │1     │12,500元│                        │壹日。              │
│    │試用品)               │      │        │                        │                    │
├──┼───────────┼───┼────┼────────────┼──────────┤
│ 5  │隔離霜                │2     │ 2,700元│BIOTHERM/歐萊雅公司     │傅鈴惠犯竊盜罪,處拘│
│    ├───────────┼───┼────┤(專櫃人員盧秀春)        │役肆日,如易科罰金,│
│    │面膜                  │1     │ 1,100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乳液                  │1     │ 1,680元│                        │                    │
├──┼───────────┼───┼────┼────────────┼──────────┤
│ 6  │嬌蘭小黑裙淡香水      │1     │ 5,800元│GUERLAIN(專櫃人員許華夏)│傅鈴惠犯竊盜罪,處拘│
│    │(已開封之試用品)      │      │(起訴書│                        │役肆日,如易科罰金,│
│    │                      │      │誤載為3,│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200元) │                        │日。                │
├──┼───────────┼───┼────┼────────────┼──────────┤
│ 7  │健康化妝水            │1     │ 3,200元│ALBION/艾倫比亞企業股份 │傅鈴惠犯竊盜罪,處拘│
│    │(已開封之試用品)      │      │        │有限公司(專櫃人員黃俐蓁)│役肆日,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8  │全護清爽防曬液UVA PRO │1     │   980元│古亭健康人生藥局(藥師林│傅鈴惠犯竊盜罪,處拘│
│    │SPF50(透明色)30ml    │      │        │雅琪)                  │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瑞得美青春無痕緊緻眼霜│1     │ 1,200元│                        │壹日。              │
│    ├───────────┼───┼────┤                        │                    │
│    │毛孔緊緻控油保濕乳40ml│1     │   750元│                        │                    │
│    ├───────────┼───┼────┤                        │                    │
│    │安得利清爽極效夏卡防曬│2     │ 2,200元│                        │                    │
│    │液SPF50、50ml         │(起訴 │(起訴書│                        │                    │
│    │                      │書誤載│誤載為1,│                        │                    │
│    │                      │為1瓶)│100元) │                        │                    │
├──┼───────────┼───┼────┼────────────┼──────────┤
│合計│                      │      │91,410元│                        │                    │
│    │                      │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87│                        │                    │
│    │                      │      │,710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127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