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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7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777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董俊毅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771 號,中華民國107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718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就被告董俊毅被訴違反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嫌,尚屬無法證明,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均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一)本件扣案之「五夜神生精片」40瓶,於民國105 年4 月9日經由設於大陸地區之「奔騰公司」委託仕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仕方公司」)協助辦理進口報關,再由仕方公司轉請中國貿易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中國貿易公司」)負責人向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速達公司」)簽訂契約後,將統一速達公司提供之托運單號交由仕方公司報關使用,仕方公司即於105 年4 月9 日以貨物名稱:「手機殼」、數量:「1.89 PCE」為名而申報進口(進口報單號碼:CX/05/648/H7139 號、提單主號:000-00000000號、提單分號:0000000000號、納稅義務人:董俊毅)而輸入我國。又前揭裝載「五夜神生精片」40瓶之貨物外箱貼有「派件單號:0000000000、收件人:董俊毅、電話:0000000000、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黑貓北臺中營業所自提」等派送資料,於輸入我國後,旋於同日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遠雄快遞貨物進口專區,因臺北關人員察覺有異而予以開驗、查扣,並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後,經該署以105 年6 月7 日FDA 研字第1050018355號函覆,確定前揭產品均檢出「Chloramp henicol」及「Sildenafil」等禁藥成分,此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
(二)被告就前揭貨物之收件人姓名為「董俊毅」,所登載之聯繫電話亦係其所持用之電話號碼等節,均坦承不諱,惟否認前揭遭扣案之「五夜神生精片」40瓶係其所購買、輸入。惟查,證人即中國貿易公司、仕方公司負責人楊弼涵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依你從事相關的實務經驗,本案有沒有可能被冒名?)被冒名的機率是有的,但是姓名電話地址都比對一樣,是從來沒有被冒名過,去黑貓營業所自取的客人都是有經驗的人,不會把自己的地址提供出來,如果他的姓名、申報納稅義務人跟實際派送資料是一樣的,還有加上電話,這個錯誤率從來沒有發生過,‧‧‧我沒有碰到過這樣的情形,派件的收貨人我們提供出去,他說不是他的商品,就是被冒用的,我沒有碰到過,誤植報關納稅義務人有可能,但是誤植派送收件人姓名、電話及地址,說真的這種情形我沒有碰過」等語。雖其所述與證人即仕方公司法務人員溫志揚所述有所出入,然證人楊弼涵亦表示:溫志揚在公司工作時間較短,還不太瞭解整個報關流程等語,則衡以楊弼涵較溫志揚更有實務經驗,對於整個報關流程較為熟稔,其所為證述即本件遭扣案之「五夜神生精片」40瓶,實際收件人即為派送資料上所記載之收件人「董俊毅」等語,應較為可信。至於原判決所援引智慧財產法院另案103 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2 號判決,該案之承攬人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東風公司」)並無客戶之派送資料,而擔任東風公司負責人之楊弼涵亦於該案審理時表示東風公司就該案所拿到的資料只有報關明細,沒有派件明細,而派件明細相較於報關明細所登載貨主資料之真實性較高。因報關資料有很多種,可能有的是客戶貨物過多,台灣的法規是每件貨物不能超過新台幣3000元,超過就會課稅,他們就會用別人名義去報關,但派送資料只會有一個人,所以派送資料才是正確的等語,則該案背景事實與本案並無類似性,相關證據資料亦有所不同,原審未查及此,認證人楊弼涵所言不足採信,稍嫌速斷。
(三)另原審認為本件貨物並無個案委託書,及依本件訂貨方式,倘有人知悉託運單號碼,即得以上網方式查知貨物運送情形並自行前往領貨,且本件收件地址並非被告住處,而係設於台中市○區○○路00號之「黑貓北台中營業所」,該處任何人均可輕易到達,且非離被告住處最近之統一速達公司營業據點,尚難據以認定被告即係前揭「五夜神生精片」40瓶貨物之實際收件人等語。惟依仕方公司106 年11月8 日北仕字第106110801 號函所載:本件「貨物遭查扣後,亦立即聯繫大陸請求提供委任書,惟此類案件於貨物遭查扣後,茲因買家因懼怕涉及相關刑責,多不願提供委任書。」等語,則縱本件貨物無個案委託書,亦屬常態,尚難因此即否認被告為前揭貨物之實際貨主。再衡以扣案之「五夜神生精片」40瓶並非無價值之物品,買受人於付款後豈有不隨時追蹤該貨品進度之理?倘該貨物之出賣人有缺貨或其他事由而無法寄送時,買受人豈有甘冒貨品遺失之風險,而不留下有效連絡方式,致任憑出賣人出貨或不出貨而不予追究之理?又雖任何人知悉託運單號碼即可自行以上網方式查知貨物運送情形並前往領貨,然並非所有人均會冒運送過程可能之風險而不留下真實之連絡方式,是留下真正之連絡方式,藉以確保付款後能確實收受貨品,毋寧較符合經驗法則。至於前揭貨物之收件地址本不須係離被告住處地點最近之統一速達公司營業據點,僅該收受地點為被告得以輕易到達處所即為已足,而前揭設於台中市○區○○路00號之「黑貓北台中營業所」既係任何人均可輕易到達之處所,則被告亦可以輕易到達而領取其貨物,自難由此即否認被告為其實際之貨主。
(四)綜上,原審未審酌前揭各情,就上開各項均屬不利於被告之證據資料,如何不足以佐證起訴書所載之被告犯行,未予具體審究,復未綜合評判演繹所得之事實而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基礎,有違經驗與論理法則,難謂無判決理由欠備之違誤。爰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判決等語。
三、經查:
(一)關於本件扣案含有前揭禁藥成分之「五夜神生精片」40瓶,係於105 年4 月9 日經由設於大陸地區之「奔騰公司」委託仕方公司協助辦理進口報關,仕方公司再轉請中國貿易公司委託統一速達公司運送,而將統一速達公司所提供之托運單號交由仕方公司報關使用,仕方公司乃於105 年4 月9 日以貨物名稱:「手機殼」、數量:「1.89 PCE」為名而申報進口(進口報單號碼:CX/05/648/H7139 號、提單主號:000-00000000號、提單分號:0000000000號、納稅義務人「董俊毅」而輸入我國境內,且前揭裝載「五夜神生精片」40瓶之貨物外箱所貼載之派送資料,包括收件人為「董俊毅」,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送貨即取貨地址係設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黑貓」即統一速達公司北臺中營業所」,並記載「自提」,而前揭收件人「董俊毅」即係被告之姓名,所記載之前揭電話亦係被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號碼等情,此有前揭派送資料在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固堪認定。惟憑此僅得據以認定前揭「五夜神生精片」40瓶禁藥,係以「董俊毅」作為收件人,亦係以被告平日所持前揭行動電話作為聯繫電話,惟是否得憑此即遽認前揭貨物即係由被告實際訂貨並委託進口而輸入我國境內,仍非無疑。
(二)次查,關於本件貨物係由上海「奔騰公司」委託仕方公司申報通關,由中國貿易公司負責配送,而中國貿易公司復與統一速達公司即「黑貓宅急便」簽訂合約,實際上係交由黑貓宅急便配送,配送資料係由中國貿易公司提供給黑貓宅急便;大陸集運商收到貨物要送到台灣,會先通知仕方公司申報通關,由仕方公司辦理申報,而大陸方面的集運商會同時提供派送資料給中國貿易公司及仕方公司,託運單條碼係由中國貿易公司向「黑貓宅急便」取得並交給仕方公司,但個別貨物之託運單號碼係由大陸集運商發送資料給仕方公司,再由仕方公司通知中國貿易公司,因此大陸集運商、仕方公司及中國貿易公司均知悉前揭託運單號碼,得以該號碼上網登入「黑貓宅急便」網站而查詢貨物運送情形,另大陸集運商幾乎都會將託運單號碼告知關稅納稅義務人即申報人(按應係指「實際申報人」,下同),否則台灣方面的收件人不知道何時會寄送過來,什麼時候要去收貨,故縱使係冒名之情形,如納稅義務人即收貨人與大陸集運商有所溝通,因此知悉託運單號碼,即能在貨物抵達時前往收貨。又本件貨物來源係上海「奔騰公司」,並由該公司委託仕方公司報關,相關收貨人之姓名、地址、電話均係大陸上海「奔騰公司」所提供,本件貨物實際上係禁藥「五夜神生精片」,惟申報品名卻係「手機殼」,且申報數量與實際數量不符,此有二個原因,其一係大陸集運商之業務員承攬貨物時,已知悉該商品係台灣方面有管制之貨品,但為了業績,仍向公司回報係可以申報進口之貨品,其二即係台灣買家在購買時,所提供給集運業者之品名即係「手機殼」,亦即該買家係為了順利進口而填寫可進口的資料,且負責辦理申報進口之仕方公司,係依照大陸方面所提供之資料申報,大陸方面提供什麼資料,仕方公司就申報什麼等情,業據證人即中國貿易公司、仕方公司負責人楊弼涵於原審審理結證明確在卷(見原審卷第52頁及面至54頁),並有中國貿易公司106 年11月9 日北國字第106110901 號函及所附報機明細在卷(見原審卷第18至20頁)可稽,互核相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予採認。足認本件貨物來源、貨物外箱上所記載之收貨人姓名、地址、電話,均係由上海「奔騰公司」所提供,又關於本件貨物實係禁藥「五夜神生精片」,惟申報品名卻係「手機殼」,申報數量與實際數量亦屬不符,惟此既係因仕方公司乃依照大陸方面集貨商即「奔騰公司」所提供之資料申報所致,且大陸集運商、仕方公司及中國貿易公司均可獲知前揭貨物之託運單號碼,得自行以該號碼上網,經登入「黑貓宅急便」網站而查詢貨物之運送情形,另大陸方面之集運商亦會將託運單號碼告知關稅納稅義務人即申報人,該實際收貨人既可經由大陸方面集運商之告知而獲悉前揭託運單號碼,因此亦能自行上網查詢,而得於其所訂貨進口之貨物送達指定地點(按於本件即指前揭統一速達公司即「黑貓宅急便」北台中營業所)時,自行前往取貨。從而,如有他人假冒被告「董俊毅」之姓名及電話,向大陸方面訂購貨物並指定送達前揭「黑貓宅急便」北臺中營業所,並註明「自取」即自行取貨,即得以前揭方式,毋庸先以電話聯繫,亦毋需「黑貓宅急便」送貨人員再以電話聯繫,即可實際前揭該處據點領取其假冒被告名義所訂購之前揭貨物甚明。公訴意旨僅憑前揭貨物之包裝箱或其派送資料記載收件人為「董俊毅」,聯繫電話亦係被告所持前揭行動電話號碼,即遽認被告為前揭貨物之實際訂貨及收件人,據以推認被告有本件違反輸入禁藥之犯行,容屬率斷,尚難遽採。
(三)另查,依證人楊弼涵於106 年12月25日所提「刑事陳報狀」及所附「統一速達資料匯出」共2 紙(見原審卷第62至64頁)所示,該2 紙資料均係以「董俊毅」之名義作為「收件人」,聯絡電話均為「0000000000」、送貨(取貨)地址均為前揭設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統一速達公司即「黑貓宅急便」北臺中營業所,並均註明「自提」,且其中第一件「統一速達資料匯出」即係本件貨物所指前揭訂單編號「0000000000號」之託運資料,而經比對該第二件「統一速達資料匯出」所指託運單(見本院卷第92至93頁),在其「收件人簽名(請簽全名)」欄所書寫之「董俊毅」簽名,核與被告在本院107 年4 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書寫「董俊毅」,及被告於本件偵查、原審審理時,當場或當庭書寫「董俊毅」之簽名(見偵查卷第23至24頁、第30至31頁、原審審訴卷第25至27頁、原審卷第12至14頁反面、本院卷第120 頁),均屬不符,業據本院當庭勘驗無誤,並經檢察官及被告分別確認無誤在卷(見本院卷第115 至116 頁),而足認前揭第二件「統一速達資料匯出」所示之託運單並非由被告實際訂貨進口及簽收具領。是依前揭事證及說明所示,顯更難據以確認前揭第一件「統一速達資料匯出」所示即本件貨物確係由被告實際訂購而違法輸入我國境內;被告辯稱本件貨物並非由其訂購及委託進口,即非全無可採。
(四)又,無論本件貨物欠缺「個案委託書」之原因為何,及其欠缺情形是否係屬檢察官前揭上訴意旨所指之「常態」現象,惟就欠缺此項「個案委託書」,即乏積極證據,依法自無從遽為不利於被告之判斷;檢察官既未提出前揭「個案委託書」,據以證明被告確係本件貨物之實際訂購者及收件人,而僅憑前揭欠缺「個案委託書」之情形係屬常態現象,即據以推認被告為本件貨物之實際貨主及收件人,自難遽採。另依卷附統一速達公司106 年11月9 日函(見原審卷第21頁)所載,既堪認本件貨物所示之前揭託運單,係屬「代收貨款」包裹,亦即係在該包裹送達時,由統一速達公司依寄件人之委託而向實際收件人收取指定金額,且該單號之寄件人在填寫託運單時,已設定由收件人至該公司營業站自行取件,而收件人前往該站所後,因多數收件人均知悉須付款及其金額,且該金額通常即係其包裏之價值,該公司為避免影響收寄件人雙方之交易行為,並不強制要求收件人須出示證件,在實務操作上,收件人僅需陳述「姓名」、「託運單號」,並交付應代收之金額,該公司可據以得知其所欲領取之包裹為何,即可付款領取而完成交易,更顯見前揭第二件「統一速達資料匯出」所示之託貨單,尚難以確認其實際訂購人及收件人即係被告本人,而非由他人假冒被告之名義訂購並自行前往領取。從而,本件貨物即前揭第一件「統一速達資料匯出」所示之託運單,是否確係由被告實際訂購並委託進口而為其實際收件人,更非無疑。另依統一速達公司前揭函文所示,關於本件貨物既係採前揭「代收貨款」之方式處理,則於「進口失敗」時,亦即該實際訂貨者無法向統一速達公司領取本件貨物時,顯亦無需實際支付該筆「代收貨款」,並無實際損失可言。是檢察官上訴意旨指稱本件貨物之「五夜神生精片」40瓶並非無價值之物品,據以指稱其「買受人」應無於「付款後」,不予隨時追蹤該貨品運送進度,或甘冒其貨品不出貨或遺失之風險等語,核與本件貨物係採前揭「代收貨款」之實際操作情形不符,自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指稱被告有本件違反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所規定非法輸入禁藥之罪嫌,惟所提證據均尚存合理之懷疑,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難以公訴意旨所指之非法輸入禁藥之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前揭非法輸入禁藥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依調查證據所得結果,經綜合全部卷證,以被告被訴非法輸入禁藥之罪嫌,尚屬無法證明,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依法洵無不合。檢察官猶執前揭情詞上訴,指摘原審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尚有未當等語,核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黃柏嘉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鄭皓文提起上訴後,由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7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董俊毅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樓選任辯護人 王仁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71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董俊毅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董俊毅明知其所輸入之「五夜神生精片」含有「Sildenafil」、「Chloramphenicol 」成分,均係以藥品列管,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則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之禁藥,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4 月9 日前之某不詳時間,在某不詳地點,向某不知名之商家,以不詳價格,購得「五夜神生精片」40瓶後,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逕自委託不知情之仕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仕方公司),於105 年4 月9 日以貨物名稱:「手機殼」、數量:「1.89PCE 」為名申報進口(進口報單號碼為:CX/05/ 648/H7139號、提單主號:000-00000000號、提單分號:0000000000號、納稅義務人:董俊毅)。嗣於同日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查獲,並扣得上開「五夜神生精片」40瓶,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後,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條亦定有明文。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構成犯罪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最高法院91年4 月30日91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同法第154 條第2 項所定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應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諭知,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故判決書內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因而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其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本案既經認定被告無罪(詳下述),本院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董俊毅涉嫌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即臺北關專員劉世煌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臺北關105 年9月8 日北普機字第1051034201號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6 月7 日FDA 研字第1050018355號函及該函附檢驗報告書、收件人資料單及蒐證照片18張附卷可稽,並有扣案「五夜神生精片」40瓶等件為其主要之論據。
五、訊據被告董俊毅堅詞否認有何前揭違反藥事法之犯行,其辯稱:伊否認有此事,因為伊沒有購買、運輸禁藥,扣案禁藥非伊所購買,伊也不知道這件事,是航警局打電話給伊要伊過去說明時才知道有此事情等語,辯護人亦以:本件扣押物品收貨人顯示是被告,但本件根據中國貿易公司委託仕方公司報關書面文件資料,仕方公司根本無法確定本件貨物董俊毅是否為領貨者;另根據中國貿易開發公司接受上海奔騰公司提供的資料同樣也無法證明實際貨主為董俊毅,此部分是否真實顯有疑義,也未見檢察官進一步實質舉證,另檢察官以「黑貓宅急便臺中站」的GOOGLE資料證明與貨主董俊毅的地址相近,進而推論貨主為董俊毅,顯然論證顯有不足;又被告本人為招攬租車行業,其名字及電話之名片因工作關係有廣為散布之情,欲取得被告之名字與電話輕而易舉,檢察官起訴書以大陸地區寄貨人得知被告的名字與電話,即認係本案被告所提供,此一論證亦顯有不足等語。經查:
㈠扣案之「五夜神生精片」40瓶,於105 年4 月9 日經由大陸地區之奔騰公司委託仕方公司協助辦理該貨物之進口報關,仕方公司則轉委請中國貿易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中國貿易公司)負責人向統一速達公司簽訂契約後,將統一速達公司提供的托運單號交由仕方公司報關使用,仕方公司即於105 年4 月9 日以貨物名稱:「手機殼」、數量:「1.89 PCE」為名申報進口(進口報單號碼為:CX/05/ 648/H7139號、提單主號:000-00000000號、提單分號:0000000000號、納稅義務人:董俊毅)而輸入我國。又前揭裝載有「五夜神生精片」40瓶之貨物外箱貼有「派件單號:0000000000、收件人:董俊毅、電話:0000000000、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 黑貓北臺中營業所自提」等派送資料旋於同日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遠雄快遞貨物進口專區,因臺北關人員察覺有異,而予以開驗、查扣,嗣前揭藥品經臺北關檢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 檢驗,衛福部食藥署以105 年6 月7 日FDA 研字第1050018355號函復略以:案內產品鑑驗結果皆檢出含有「Chloramphenicol 」及「Sildenafil」成分;另衛生福利部於105 年6 月15曰以衛部中字第1051800805號函復本關略以:所送檢體,依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鑑別欄所載,檢出「Chlora即henicol 」及「Sildenafil」西藥成分等情,業據證人劉世煌於警詢時證稱:伊係擔任臺北關機動巡查之專員,伊於105 年4月9 日凌晨3 時許在遠雄快遞進口專區執行HX-9268 班機(香港至臺灣)機動巡查抽核勤務時,因發現前揭貨物可疑,乃予注檢,經會同仕方公司現場陪驗員開箱查驗前述貨物,嗣並將之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化驗之結果,前揭遭扣案之40瓶產品鑑驗結果皆檢出含有「Chloramphenicol」及「Sildenafil」成分等語;證人溫志揚於警詢時證稱:本案進口快遞貨物1 批是本公司所報運進口無誤,由於本案貨物沒有個案委任書。本案實際貨主據派送資料為董俊毅,收件電話為0000000000,但是本公司無法確認董俊毅是否為實際貨主。(問:據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本案貨物之託運單號於105 年度係分配予中國貿易公司;然案貨卻由仕方公司報關輸入,仕方公司與中國貿易公司是何關係?)仕方公司負責人揚馥榕與中國貿易公司負責人楊弼涵有親屬關係( 姊弟),當初為避免其他有心之第三人向統一速達公司查詢本公司交統一速達公司寄貨的總件數,故本公司負責人委請中國貿易公司負責人向統一速達公司簽訂契約,然後將統一速達公司提供的托運單號交由仕方公司報關使用等語明確(見偵字卷第20至21頁;第40至41頁),復有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出進口貨樣收據、蒐證照片18張、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6 月7 日FDA 研字第1050018355號函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送驗「五夜神生精片」檢體之來函影本、檢驗報告書及驗餘檢體各1 份、收件人資料單、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106 年3 月3 日航警刑字第1060006583號函、統一速達公司106 年2 月15日函、中國貿易公司陳報單暨檢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等在卷可按(見偵字卷第5 頁、第6 頁至背面、第7 至15頁、第16至18頁、第19頁、第37頁、第38至39頁、第45至47頁),是前揭事實洵堪認定。
㈡再被告董俊毅就前揭貨物之收件人姓名及上載之聯繫電話分別係其及其所持用之電話號碼等節,供陳在案,惟被告否認前揭遭扣案之五夜神生精片40係由其所購買、輸入,並提出其小客車租賃公司名片佐證其說(見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1173號卷第23頁)。又本件扣案「五夜神生精片」40瓶貨物之收件地址為台中市○區○○路00號之「黑貓北臺中營業所」,並非被告之住居所,故前揭貨物之收件人姓名及上載之聯繫電話雖係被告本人及其所持用之電話號碼等情,此有前揭資料及楊弼涵陳報之本件派件明細可佐(見本院卷第63頁),然依此尚無法明確證實果係被告所委託運送輸入國內之情。又依楊弼涵陳報之以被告董俊毅名義報關之派送資料,在105 年1 月22日亦曾有訂單編號及託運單號均0000000000,代收金額3000,備註6489G988,收件人董俊毅,收件地址:台中市○區○○路00號(臺中營業所自提),電話0000000000之歷次進口紀錄(見本院卷第64頁),被告對此亦辯稱:這一件我不知道,我沒有在「黑貓北臺中營業所」領過任何東西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上開貨物既未經查獲係違反藥事法或其他違法物品,亦無從得悉領貨人是否為被告本人,被告又否認有去領過任何物品,復無確切證據證明之前之貨物亦係被告所領取,是依上揭資料,尚無從認定本案遭扣案之五夜神生精片40瓶係被告董俊毅委託運送輸入國內之情。
㈢參之證人溫志揚於警詢時證稱:本案貨物沒有個案委任書,本案實際貨主據派送資料為董俊毅,收件電話為0000000000,但是本公司無法確認董俊毅是否為實際貨主等語(見偵卷第40頁背面)。復據證人溫志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就我工作到現在目前的經驗看來,(派件資料)假的機率不高,因為如果有些案件貨物條碼是可以做比對,兩邊資料完全一樣的時候,幾乎應該收件人就是我們收到的這個人,因為貨物條碼是大陸貼的,因為貨物沒有被扣關順利通關,一定要送到收件人的手上,如果他提供假的資料給我們,這個貨物沒辦法順利送到收件人手上,所以資料是假的機率蠻低的...(但派送資料實質內容)是否完全一定百分之百相符我沒辦法保證,原則上不符部分會由警方及檢方去做審酌等語(見本院卷第46頁至背面),惟證人溫志揚同日亦證稱:(問:在106 年2 月24日你的警詢筆錄你證稱,公司無法確認董俊毅是否為實際貨主,是什麼意思?)警方詢問我董俊毅是不是實際收貨人或貨主,因仕方公司並未做實質查證,故仕方公司無法確定董俊毅是否為實際貨主。我們是依據集運商所提供的報機明細,報機明細就是卷證第43頁上面的,報機明細是我們跟海關申報時所需要傳送的資訊,因為本案報機明細上有詳細載明收件人名字、地址及電話,所以才沒有額外提供派件資料,但是43頁資料是報機明細,我們是依據人家給的派件資料就這樣申報沒錯。派件明細主要是會記載預定的發貨日期,就是要從通關出去的預定發貨日期及預定的收貨日期、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派件明細主要是呈現這幾個資訊;報機明細主要是申請報關的用途,所以應該會有主號、分號,會有袋號,本案貨物的品名、數量、重量、收貨人,有時候會有地址。(這兩個資料)相符機率會比較高。應該說原則上兩個地址都一樣重要,因為報機明細上地址用途是申報之用,派件上地址主要是收件人方便收貨的地址。(問:有沒有遇到報機明細上收貨人資料是假的?)有。(問:有沒有遇到派件明細上收件人資料是假的?)也有。(問:那一個機率大?)這我沒辦法確定等語(見本院卷第46頁背面至47頁背面),則依證人溫志揚上開證述,其仍有遇到上開報機明細上收貨人資料及派件明細上收件人資料係假的之情,則與其前述派件資料假的機率不高云云,即非完全一致。
㈣又證人溫志揚證稱:「本案沒有個案委託書。我們報關原則上應該是受關稅納稅義務人的委託,因為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如果是低價貨物可以先做報關動作,之後海關有要求仕方公司補具相關報關文件時,再行提供,故實務上會先做報關動作,待扣關時才會向集運商索取相關文件及個案委託書。我們有向集運商索取個案委託書,但是集運商並未提供。(問:本案申報通關為違禁物品,集運商於事後又拒絕提供相關文件及個案委託書,仕方公司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存在於快遞貨物通關實務上,法條規定可以先報關,大陸業者也會要求我們先報關,事實上我們也會被裁罰,也有被裁罰很多,但是法條沒有修,100 件可能有10件是違禁品,如果只有針對這10件在報關業者上負很大責任,但是我們沒有檢驗權,我們也很無辜,因為飛機落地到貨物通關,甚至送貨到收件人手中,我們均無法開箱查驗。我們有跟集運商反應,但是集運商會跟我們說會跟出貨方反應,本案他們沒有跟我們回應結果。. . . (問:請回答之前的問題,上海奔騰公司交付之貨物有無被扣關之情形?就你所知,大約有幾次?)至少有十次,但是扣關原因不一定都是因為貨物是違禁品,可能是沒有檢驗貨物證明。(問:既然至少有十次被扣關之情形,為何不與上海奔騰公司終止業務往來?)沒有終止業務往來,至於為何沒有終止業務往來這不屬於我的職權範圍。. . . (問:依照偵查卷第43頁之報機明細,也就是你所稱的內含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電話等資訊,你也稱如本件通關會請貨運業者依上開資訊派送,但上開董俊毅及電話0000000000號,均屬真實之資訊,別無其他聯繫方式,則縱使通關派送到黑貓宅急便北臺中營業所,收貨人要如何知悉貨物已送到?)打電話或是收貨人上黑貓網站查詢,收貨人只要有託運單號就可以查詢,託運單號大陸那邊會知悉,有兩種情形,一種是一開始貼的條碼上面就有託運單號,至於為何大陸那邊一開始就會知道,可能要問中國貿易公司負責人楊弼涵,另外一種是來臺灣之後才貼條碼的,貼條碼細節可能要問楊弼涵,本案是一開始就有貼條碼,應該是大陸貼的,大陸那邊會問我們,以本案應該是問仕方公司,可能是用通訊軟體或是電話告知。(問:依照你方才陳述,縱使不撥打上開收件人電話0000000000號,因為收貨人從大陸集運商處知悉託運單號,亦可上網查詢本件貨物是否已抵達「黑貓北臺中營業所」,是否如此?)是的」等語(見本院卷第48至49頁),可知本案並未取得個案委託書,亦即無法明確查明究竟係何人所委託報關進口。且依證人溫志揚之證述,本件集貨商上海奔騰公司交付之貨物至少有十次被扣關之情形,然仕方公司並未因此與上海奔騰公司終止業務往來,仍然持續為其報關進口,其緣由為何,無從得悉。然依證人溫志揚之上開證述,實際購物收貨人可從大陸集運商處知悉託運單號,亦可上網查詢本件貨物是否已抵達「黑貓北臺中營業所」,是縱使收貨人所使用之姓名、電話等資料並非真實,收貨人仍得依上開資訊查知其從大陸購買之貨物是否已抵達寄送之處所而得前往領取,殆無疑義。
㈤又證人溫志揚亦證稱:(問:貨物的相關收貨人姓名地址電話是否大陸集運商所提供?)是,沒錯。(問:貨物的品名跟實際內容是否相符,依照你實務經驗,是否都完全有符合的情形?或有類似本件品名跟申報內容不同之情形?)實務上都有,有完全符合的,也有申報物品跟實際物品不同的情況。(問:這種申報物品與實際品名不同的情形,有無可能是大陸那邊的資訊貼錯或是包裝誤植的情形?)有。(問:是否你曾經處理過類似情形?)我們碰到狀況通常都是大陸集運商他們給的資訊有誤,至於包裝誤植我們這邊不會知道,包裝誤植只有收貨人收到才會知悉。(問:所以本件報機明細上面收貨人雖然是被告資料,包含被告的姓名、手機號碼,但是有沒有可能這個東西不是被告所訂購之情形存在?)這個我們仕方公司不會清楚,只有收貨人才知道,不能保證沒有這種可能性等語(第49頁背面至50頁)。是依證人溫志揚之證述,實務上也有申報物品跟實際物品不同的情況,而此種申報物品與實際品名不同的情形,有可能是大陸那邊的資訊貼錯或是包裝誤植的情形,故本件亦不能排除上開情形存在之可能。
㈥又證人楊弼涵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依你的從事相關的實務經驗,本案有沒有可能被冒名?)被冒名的機率是有的,但是姓名電話地址都比對一樣是從來沒有被冒名過,去黑貓營業所自取的客人都是有經驗的人,不會把自己的地址提供出來,如果他的姓名、申報納稅義務人跟實際派送資料是一樣的,還有加上電話,這個錯誤率從來沒有發生過. .我沒有碰到過這樣的情形,派件的收貨人我們提供出去他說不是他的商品,就是被冒用的,我沒有碰到過,誤植報關納稅義務人有可能,但是誤植派送收件人姓名、電話及地址,說真的這種情形我沒有碰過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背面、第54頁至背面),則其證述情形顯與證人溫志揚有所差異。雖證人楊弼涵以溫志揚在公司工作時間較短,還不太瞭解整個報關流程云云(見本院卷第54頁),惟據證人溫志揚上揭證述其處理過之實際案例,僅上海奔騰公司交付之貨物至少有十次被扣關之情形,包括貨物是違禁品或沒有檢驗貨物證明之問題,且有遇到報機明細上收貨人資料是假的,也有遇到派件明細上收件人資料是假的情形等語,已如上述,而證人楊弼涵有18年之報關經驗確未曾碰觸到有此情形,實令人難以想像。又卷附103 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2 號案件係將禁藥夾藏於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編號CE/99/753/X5084 之貨物袋內,於99年8 月25日自香港由中華航空CI6842號貨機運送而輸入我國,嗣於同日凌晨4 時許,在桃園國際機場為財政部台北關稅局人員查獲扣得,經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已於102 年7 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局(於102 年7 月23日改制為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雖檢出含有衛生署核准輸入與威而鋼相同成分之「Sildenafil」,應以藥品列管,惟該藥品經鑑定結果,其成分組成與威而鋼真品不同等情,業據證人即東風公司負責人楊弼涵於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下稱桃園縣調站)詢問時陳述明確,並有電話申登資料、財政部台北關稅局100 年3 月2 日北普督字第1001005471號函所附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參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乙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8至60頁),而依該判決之派件明細表上收件人之姓名、電話為該案被告郭銘祥及其所有之電話等情,惟依該判決認定:「查本件扣案物品之收貨人,依東風公司所提之派件明細表所示,其上記載『收件人郭銘祥』、『電話000000000 』、『台中站(到站自取)』,被告亦自承上開電話為其所使用。然查,東風公司係受大陸廣州光速快遞公司(下稱大陸光速公司)委託報關事宜,東風公司於申報、通關完畢後即交由大陸光速公司在台委託的派送公司世鼎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世鼎公司)處理,故東風公司並無客戶的派送資料,而上開派件明細表乃東風公司負責人楊弼涵為釐清案情向大陸光速公司取得後提供予桃園縣調站,而據東風公司所稱當時大陸光速公司址設於大陸廣州市○○區○○○○○○○路000 號等情,業據楊弼涵證述明確(見偵卷第6 頁),並有東風公司101 年3 月8 日東字桃院000000號函、101 年12月13日東智院字第1010005024號函、103 年5 月8 日東字第1030508001號函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7 頁、本院前審卷第77頁、本院卷第55頁),惟經大陸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就本案調查取證,其相關法院人員於102 年1 月15日前往廣州市○○區○○○○○○○街000 號實地查看結果,發現該址並無『廣州光速快遞公司』,而是另外1 間公司,並未開門營業,復經向該花園居委會、管理處及停車場保安了解,該花園亦未曾有過『廣州光速快遞公司』,另在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登記數據庫,亦未查到該公司的登記紀錄等情,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調查取證回覆書暨附件在卷足憑(見本院前審卷第109 至111 頁),經本院函請東風公司提供與大陸光速公司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大陸光速公司地址,東風公司於103 年5 月9 日函覆本院謂:「大陸光速快遞公司即附件合約所示之『廣州市白雲區超峰貨運有限公司(下稱大陸超峰公司)』,公司址設於廣州市白雲區三元里華圓東路38號」(見本院卷第55頁),本院再函詢東風公司何以其上開回函所稱大陸光速公司之地址與其提供予原審之地址不同,東風公司於103 年5 月23日再次函覆本院謂:「有關本公司於民國101 年3 月2 日函覆桃園地方法院所提供資料,為當時大陸光速快遞公司地址『廣州市○○區○○○○○○○路000 號』,目前該公司址設於『廣州市○○區○○里○○○路00號』」(見本院卷第72頁),然觀之東風公司所提其與大陸光速公司之報價表,其上記載「甲方:廣州市白雲區超峰貨運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區○○里○○○路00號」、「中華民國99年6 月1 日」(見本院卷第57頁),是其交易對象已記載「超峰貨運有限公司」而非「大陸光速快遞公司」,何以東風公司於案發初始均稱本件扣案藥品係由大陸光速公司所委託報關?又該公司於99年6 月1 日已設於廣州市○○區○○里○○○路00號,非如東風公司所述101 年間設於廣州市○○區○○○○○○○路000 號、嗣後始遷至華圓東路,足見東風公司所述有所保留,則其所提供之派件明細表是否確實為大陸光速公司或大陸超峰公司所製作,顯非無疑。再者,經比對該派件明細表與進口快遞簡易申報單上所載資料,可知派件明細表係以進口快遞簡易申報單上所載提單分號作為各該貨件之編號,然細譯其內容,派件明細表上僅有『B5530 』、『B5535 』、『00000000』三筆貨件可與進口快遞簡易申報單相互勾稽,其餘提單分號則不相符,此益證該派件明細表之真實性,更屬可議,則是否如公訴人所稱若該貨物順利通關即由被告出面收貨,第三人無從收到該貨物云云,非無研求之餘地。又本件扣案藥品之寄件人究為何人,未見檢察官舉證,東風公司亦函覆本院謂:「有關實際寄件人資料係因公司並無關資料留存,經連繫大陸光速快遞公司亦表示因時間久遠無法查到相關寄件人資料」(見本院卷第73頁),是本件扣案藥品究為何人寄送,已無從究明,而該派件明細表非僅真假未明,縱確實由大陸光速公司所製作,亦因大陸光速公司未一併提供寄件人資料而無從核實,自難僅以該形式真正無從確認,且內容是否屬實亦無從查核之派件明細表上所載本件扣案藥品之收貨人為被告,即遽認本件扣案藥品與被告有關。況縱本件被告確實為扣案藥品之實際收貨人,然收受貨品之原因所在多有,例如僅受他人委託代為收受貨物,對於貨物內容並不知悉亦屬可能,實難僅以被告為收貨人即認定該物品為被告所輸入」(見本院卷第58至60頁),亦即另案確有派件資料錯誤之情形,且依上開判決之認定,該案之被告郭銘祥並非實際收貨之人,可知證人楊弼涵確曾有處理過類似個案之情,並非如其上開證述「申報義務人跟實際派送資料是一樣,這個錯誤從未沒有發生過」云云,也非如其證述:「如果是假的,幾乎都是空號,或是打電話沒人接的」云云(見本院卷第52頁),故就證人楊弼涵此部分之證述,殊難信實。
㈦另據證人楊弼涵證稱:本件是由仕方公司申報通關,中國貿易公司則是負責配送,中國貿易公司跟黑貓宅急便簽合約,實際上由黑貓宅急便做配送,配送資料從中國貿易公司提供給黑貓宅急便。大陸集運商收到貨物要送到臺灣來,會先通知仕方公司要申報通關,仕方公司辦理申報,大陸集運商會給我們派送資料,因為大陸集運商也是中國貿易公司的客戶,大陸集運商是同時通知仕方公司及中國貿易公司,因為報關是由仕方公司負責,配送則由中國貿易公司負責。託運單即條碼由中國貿易公司向黑貓宅急便取得並交給仕方公司,但個別貨物之託運單號碼要由大陸集運商發送資料來給仕方公司,再由仕方公司通知中國貿易公司的時候才會知道,至於仕方公司是大陸集運商告知他們。『託運單號碼,大陸集運商、仕方公司及中國貿易公司均已知悉,可以用該號碼上網登入黑貓宅急便網站查詢貨物運送情形,大陸集運商幾乎都會將託運單號碼告知關稅納稅義務人即申報人,因為如果沒有給託運單號,台灣收件人就不知道什麼時候寄送過來,什麼時候要去收貨,故縱使是冒名的情形,如納稅義務人即收貨人與大陸集運商有所溝通,而知悉託運單號碼,即能在貨物抵達時前往收貨』。又本件貨物來源是上海奔騰公司委託仕方公司報關而來,貨物上相關收貨人姓名地址及電話都是大陸上海奔騰公司所提供,本件貨物實際的東西是禁藥「五夜神生精片」,但是申報貨物品名卻是「手機殼」,且申報數量與實際數量不符合,有兩個原因,第一是大陸的集運商裡面的業務員去承攬貨物的時候他知道這個商品是臺灣有管制的,為了業績他會回報公司是可以申報進口的品名,第二就是台灣的買家在購買的時候提供給集運業者的品名就是手機殼,也是為了順利進來,所以填寫可進口的資料。而申報進口的仕方公司報關是依照大陸所提供的資料去申報,大陸提供什麼就申報什麼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52頁背面至54頁),可知本件貨物來源、貨物上相關收貨人姓名地址及電話都是上海奔騰公司所提供的,又關於本件貨物實際為禁藥「五夜神生精片」,然申報貨品名稱卻為「手機殼」,且申報之數量亦與實際之數量不符合,係因仕方公司報關係依照集貨商奔騰公司所給予資料進行申報,且託運單號碼,大陸集運商、仕方公司及中國貿易公司均已知悉,可以用該號碼上網登入黑貓宅急便網站查詢貨物運送情形,大陸集運商幾乎都會將託運單號碼告知關稅納稅義務人即申報人,故縱使是冒名的情形,如納稅義務人即收貨人與大陸集運商有所溝通,而知悉託運單號碼,即能在貨物抵達時前往收貨,是證人楊弼涵前揭所證,應非虛情,堪認可信。故本件縱有人冒用被告之姓名、電話,訂購大陸貨物並指定於黑貓宅急便北臺中營業所取貨,該人倘知悉託運單號碼,即可以上網方式查知貨物輸入、運送情形並前往領貨,毋庸再以電話聯繫,灼然甚明。
㈧依仕方公司106 年11月08日北仕字第106110801 號函:㈠本公司並未取得本案之貨主個案委任書,合先敘明之。㈡爰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進口快遞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及出口快遞貨物之輸出人,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三、第十一條第二項進口文件及低價類快遞貨物,經報關業者具結,於貨物放行後取得納稅義務人承認之委任文件。」次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前項應檢附之委託書,報關業者得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由其自行編號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六個月,以供海關隨時查核。」㈢是以,本公司因係報關行,每日進口貨件數逾千件,實不可能事先即向大陸取得進口人所有之個案委任書,故通常皆係由海關要求本公司補正時許,本公司始向大陸要求補具。㈣本案系爭貨物因涉及藥事法之刑事責任,且進口人亦知悉其所進口之貨物為何,故於貨物經查扣後,亦不可能承認更不願意補據相關之委任資料,故鈞院要求本公司補具本案之個案委任書,本公司實有其難處等語(見本院卷第22至23頁);復依中國貿易公司106 年11月09日北國字第106110901 號函復:㈠按一般貨物運送流程,於台灣之買家向大陸之賣家訂購商品後,賣家確認無誤後便會將該商品寄送給買家,賣家通常係請大陸之快遞業者協助派送給買家,大陸快遞業者於大陸辦理出口報關後,會委託台灣的報關行協助辦理該貨物之進口報關(即本公司),貨物進口並順利通關後,再請台灣的快遞業者將貨物派送予買家,如需收款亦請快遞業者協助收取。本案系爭貨物包裝及貨物上所黏貼之條碼,於大陸即包裝及黏貼完成,該單號亦為大陸商家(奔騰公司)所提供。㈡本件貨物於通關流程中即已遭扣關,本公司並未接觸該貨品,且該貨品既已經扣關,故並無交付予統一速達公司。㈢本公司係受委任清關,僅作為貨物運送流程中之報關業者,代委任人做清關動作,未曾與寄件人、收件人有任何接觸,故本公司僅得憑藉大陸所提供之報機明細進口報關(詳附件),於貨物遭查扣後亦立即聯繫大陸請求提供委任書,惟此類案件於貨物遭查扣後,茲因買家因懼怕涉及相關刑責,多不願提供委任書,故本公司並無個案委任書得以提供予鈞院。㈣就奔騰公司及貨物包裝所黏貼之收件人,應堪認實際收件人應為「董俊毅」,惟因本公司所承接之程序僅為申報大陸公司所提供之報機明細,並無查核亦無從得知貨物之實際內容,且貨物於清關後,亦交由統一速達進行後續派送,故派件資料之收件人是否即為實際貨主,本公司實難以確認等語(見本院卷第18至20頁);又依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速達公司)106 年11月09日函:㈠上述單號為代收貨款包裹,包裹配達時,本公司受寄件人委託收取代收之金額。㈡旨揭單號寄件人於填寫託運單時,設定收件人至本公司站所自行取件;依作業流程,包裹到達取件之站所後,由站所人員電聯收件人前往,收件人交付代收金額即可簽領包裹。㈢代收貨款且自取之包裹,因多數收件人皆知須付款及付款金額,又代收貨款金額常為其包裹之價值,本公司避免影響收寄件人雙方交易行為,『不強制要求收件人須出示證件』;實務上收件人至站所陳述姓名、託運單號、代收金額,本公司可得而知欲領包裹為何,即可付款領取等語(見本院卷第21頁)。按上揭文件均係依本院函詢而為之回覆,其函復內容與前揭證人溫志揚、楊弼涵可採之證述大致相符;且依統一速達公司之上揭函覆:代收貨款且自取之包裹,因多數收件人皆知須付款及付款金額,又代收貨款金額常為其包裹之價值,該公司避免影響收寄件人雙方交易行為,不強制要求收件人須出示證件,實務上收件人至站所陳述姓名、託運單號、代收金額,該公司可得而知欲領包裹為何,即可付款領取等情,可知派件資料之收件人是否即為實際貨主,上開公司均難以確認,故上開公司之函覆內容,核屬可信。
㈨而審酌卷內之證據資料所示,本件貨物並無個案委託書,復依證人溫志揚之前揭證述情節以觀,顯然前揭個案委託書需由大陸之集運商負責提供,惟本件有向集運商索取個案委託書,但是集運商並未提供,故亦未見卷內有大陸集運商所提供之個案委託書,是本件裝載含有「Chloramphenicol 」及「Sildenafil」成分之「五夜神生精片」40瓶之快遞貨物包裹,是否確由被告委託大陸集貨商運送而輸入我國,已無從認定。再者,依證人溫志揚前揭證述情節以觀,可知於大陸地區所寄送之貨物,因貨物數量眾多,確有可能會發生大陸那邊的資訊貼錯或是包裝誤植之情事存在,且收貨人可從大陸集運商處知悉託運單號,亦可上網查詢本件貨物是否已抵達「黑貓北臺中營業所」,是縱使收貨人所使用之姓名、電話等資料並非真實,收貨人仍得依上開資訊查告其從大陸購買之貨物是否已抵達寄送之處所;復依據證人楊弼涵前揭證述,本件貨物來源、貨物上相關收貨人姓名地址及電話都是上海奔騰公司所提供的,又關於本件貨物實際為禁藥「五夜神生精片」,然申報貨品名稱卻為「手機殼」,且申報之數量亦與實際之數量不符合,係因仕方公司報關係依照大陸給公司之資料去申報,縱使是冒名的情形,如納稅義務人即收貨人與大陸集運商有所溝通,而知悉託運單號碼,即能在貨物抵達時前往收貨,是本件縱有某人冒用被告之姓名、電話,並訂購大陸輸入貨品指定於黑貓宅急便北臺中營業所取貨,毋庸以電話聯繫,該人倘知悉託運單號碼,即可以上開上網方式查知貨物運送情形並前往領貨等情,則對照被告所辯稱,該貨物之收件人為其本人,其上所登載之電話為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號碼,然該等貨物並非其所訂購之貨物等語,即非毫無所據。是以,依本件之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僅有該貨物之收件人為被告,且其上所載之聯繫電話,亦確為被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號碼外,別無其他證據資料可資證明本案遭扣案之貨物係與被告有涉,更遑論收件之地址並非被告之住處,而係台中市○區○○路00號之「黑貓北台中營業所」,雖公訴人認此營業所距被告住處不遠而認被告為實際貨主一節,然據被告所提出之黑貓宅急便在台中市即有14處服務據點,且每一據點任何人均可輕易到達,且離被告住處最近之據點為西屯一、中西營業所,亦非北台中營業所(見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1173號卷第17、19頁),公訴人上開論點即屬臆測;復且,既相關貨物之收件人資料確會有發生資訊貼錯或是包裝誤植之情事,自無從徒憑本案遭查扣之貨物,其聯絡姓名及電話均與被告符合,率而認該批貨物即為被告所輸入。復依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上揭函復:本件為代收貨款包裹,包裹配達時,本公司受寄件人委託收取代收之金額,依作業流程,包裹到達取件之站所後,由站所人員電聯收件人前往,收件人交付代收金額即可簽領包裹;代收貨款且自取之包裹,因多數收件人皆知須付款及付款金額,又代收貨款金額常為其包裹之價值,本公司避免影響收寄件人雙方交易行為,不強制要求收件人須出示證件;實務上收件人至站所陳述姓名、託運單號、代收金額,本公司可得而知欲領包裹為何,即可付款領取等情,故縱使配送公司代收貨款包裹即貨到付款之收貨人所使用之姓名、電話等資料並非真實,收貨人仍得依上開託運單號碼之資訊上網查詢其從大陸購買之貨物是否已抵達寄送之處所,且至黑貓宅急便營業所領取上開物品時,只須陳述姓名、託運單號、代收金額,不需出示證件即可付款領取該物品,殆無疑義。
六、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洵非無據,自不得徒以扣案之上開「五夜神生精片」40瓶之快遞貨物包裹及快遞專區倉單資料,其收件人之姓名及聯絡電話與被告之姓名及所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號碼相符之事實,即遽認被告確有違反藥事法之行為,本件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其證明顯然均未達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法院即無由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人所指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難以起訴罪名相繩。從而,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被告犯罪既屬不能證明,依法自應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以昭慎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柏嘉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皓文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