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7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周政達曾德水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70號

抗告人
即第三人
葉秀貞
即第三人
汪家興
即第三人
汪家勇
即第三人
汪家明
即第三人
汪君玲
即第三人
英屬維京島商Euromax Limited
即第三人
英屬維京島商Luxmore Inc.
上三人共同代表人
汪家興
上八人共同代理人
宋耀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107年3月28日終止委
英屬維京島商Sableman International Limited

      賴文萍律師(107年3月28日終止委任)

上列抗告人等因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經核其聲請狀頁末僅繕打「具狀人:抗告人汪家興、汪家勇、汪家明、汪君玲、葉秀貞」,並無上開抗告人本人之簽名,亦未蓋章或按指印,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之法律上程式;另抗告人Euromax Limited、Sableman International Limited、Luxmore Inc.部分亦僅載明共同法定代理人汪家興,但並無汪家興本人之簽名,亦未蓋章或按指印,且法定代理人既已變更,但未檢附變更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亦不符合法律上程式,惟上開法律程式之欠缺,係屬可以補正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並附相關認證文件,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因共同代理人為上八人抗告狀之撰狀人,為保護上列抗告人等之利益,併予通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70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