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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4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曾淑華王美玲楊秀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344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黃建豪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一0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二一號,中華民國一0七年八月八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詳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抗字第三三七號判例、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一六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建豪對於本院一0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二一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惟僅檢具第一審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審易字第二一0號判決而未檢附本院確定判決即本院一0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二一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程序容有未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不符法律上之程式,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楊秀枝

書記官 廖麗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44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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