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5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455號
再審聲請人 邱錫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98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刑事訴訟法再審編就確定裁定並無得聲請再審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9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