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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3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瑞斌林孟宜陳如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3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清源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清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楊清源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2290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14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13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7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7010370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32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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