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5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運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運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運芳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103 年度上訴字第3053號判決等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