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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5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周政達黃惠敏曾德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5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運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運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運芳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103 年度上訴字第3053號判決等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5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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