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中正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中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中正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經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847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284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於民國104年4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659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