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2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2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柯建源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建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柯建源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402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9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3年1 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6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6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595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 七 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