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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2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孫惠琳陳勇松江翠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建源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建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柯建源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402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9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3年1 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6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6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595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 七 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22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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