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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69號

聲請變更報到限制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瑞斌陳如玲林孟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6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葉治平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7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6號),聲請變更報到限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葉治平(下稱被告)前經鈞院諭令於每晚8 時需至派出所辦理報到,被告均遵守履行。惟被告母親於民國107 年6 月5 日逝世,被告需辦理相關喪葬事宜,且本案審理已久,被告已無逃亡之可能性,請鈞院准予被告自即日起至7 月底前免予報到以辦理母親後事,之後變更為每月向派出所報到1 次云云。

二、按法院於許可停止羈押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之2 規定,命被告每日至警察機關報到,係透過司法警察監督約束其行動,以降低棄保潛逃風險,並達確保日後到庭之目的,乃替代羈押手段之一,而是否解除或變更此限制,則屬事實審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應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決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10月28日諭知被告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本院上訴審判決後審酌全案卷證資料,並斟酌訴訟進行之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為使司法警察介入監督,俾能每日約束被告行動,透過司法警察監督確保被告到庭續行審判之保全目的,諭令被告於105 年6 月1 日起,每日晚間8 時向轄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辦理報到。

㈡被告雖稱其已無逃亡可能,請求母喪期間免予報到,之後並變更為每月報到1 次云云。然被告母親係在臺北市因病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可稽,與被告住所地相同,被告聲請狀內亦未具體陳明有何辦理喪葬事宜致影響被告每日向住所轄區派出所報到之事由,尚難認被告在辦理母喪期間有無法每日報到之困難,本院審酌被告每日晚間8 時至住所附近之警察機關報到,尚不致影響被告平日生活作息,且被告係因犯罪而致受有應按時報到之不利益,係以透過司法警察監督,俾能約束被告行動,達到確保被告到庭續行審判及保全將來執行之目的,縱因此而對被告生活有所影響,依本案情節,已屬對被告自由之最低限制手段,尚與比例原則無違;況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刑期非輕,衡酌一般人之生活經驗,被告棄保潛逃之可能性仍高,被告每日晚間8 時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報到之限制仍有存在之必要,被告聲請於母喪期間免予報到、之後變更為每月向派出所報到1 次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69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變更報到限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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