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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8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汪梅芬吳麗英劉元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8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莊博淳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301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莊博淳就被訴之犯罪事實自始即坦認不諱,並已就全部案情向偵查機關說明,實無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所犯又非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以具保方式已足擔保被告如期到庭,且被告現擬與被害人進行和解事宜,請求准予交保,俾利籌措和解金填補被害人之損害等語。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 號判例、99年度台抗字第96號、第120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預防性羈押係因考慮該條所列各款犯罪,一般而言,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有重大之侵害,對社會治安破壞甚鉅,而其犯罪性質,從實證之經驗而言,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而再、再而三反覆為之的傾向,故為避免此種犯罪型態之犯罪行為人,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次興起犯罪之意念而為相同犯罪,因此透過拘束其身體自由之方式,避免其再犯。

三、經查:

㈠被告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506 號判決判處罪刑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9 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3 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 條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其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取款,有固定分工模式,又有施用毒品習慣,有購買毒品之資金需求,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規定,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合先敘明。

㈡被告除本案外,另因涉犯詐欺案件,分別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6775號案件提起公訴,以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偵字第14133 號、第19260 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2740 號等案件偵查中,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6775號起訴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並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4133 號偵查卷宗核閱無訛。被告於本院107 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中,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4133 號案件(下稱另案),亦自承確由其收取107 年4 月3 日劉智維、黎宥夆、徐偉豪等人共同詐騙張玉碧所得之123 萬元,且徐偉豪供陳「其等均係聽從被告指揮,向邱義傑領取工作機,依指示行騙得手後,將贓款交給被告,工作機交還邱義傑」等情要屬實在,另有徐偉豪之警詢筆錄附卷供憑,足認被告所參與之詐欺集團,有固定分工模式,成員各自按照分配角色參與部分構成要件,多為單純、特定行為之分工,從實證經驗而言,確實具有極易反覆實施之傾向,非予羈押,顯難避免其再犯,況被告並非僅屬聽令行事、出面取款之集團外圍成員,又本案被害人陳潤生遭詐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元,另案被害人張玉碧則遭詐騙123 萬元,可見被告所為對於他人財產法益及社會治安均造成嚴重侵害,經權衡本案訴訟進行之情形、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仍有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至被告所稱:其無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所犯亦非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等情,與本院裁定羈押之原因無涉,另稱:其現擬與陳潤生進行和解乙節,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亦與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審酌無關,自難採為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

四、綜上所述,被告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性,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是以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83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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