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7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7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燦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57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燦榮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燦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皆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若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將使受刑人失去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應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方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現聲請人既係經受刑人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乙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 頁),則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0月27日 │105 年10月4 日或5 日│105 年10月16日或1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 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5 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5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194號 │第5513號 │第5513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基簡字第1993│107 年度上訴字第31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31號│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 年12月21日 │ 107 年3 月28日 │ 107 年3 月28日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基簡字第1993│107 年度台上字第1982│107 年度台上字第1982│ │ │ │號 │號 │號 │ │ ├────┼──────────┼──────────┼──────────┤ │判 決│判 決│ 106 年1 月19日 │ 107 年5 月10日 │ 107 年5 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6 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7 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7 年度執字│ │ │第528 號(已執畢) │第1868號 │第1868號 │ │備 註│ ├──────────┴──────────┤ │ │ │編號2、3 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