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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55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陳芃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5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郝緒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5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郝緒光自民國103 年起經原審法院限制出境,嗣經本院以106 年2 月7 日院欽刑實105 金上重訴45字第1060102143號函限制出境、出海迄今。而本案業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聲請人無罪,足見聲請人已無因擔心身陷囹圄而棄保逃亡之風險,聲請人復於本案歷次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能遵期到庭應訊,且相關證人於原審均經交互詰問完畢,是本案雖尚未確定,然於後續之訴訟進行及執行程序,已無繼續限制聲請人出境、出海之必要。聲請人已出具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高額保證金作為遵期出庭之擔保,此金額實屬重保,足以擔保聲請人遵期出庭,是亦無繼續限制聲請人出境、出海之事實上理由。如蒙解除出境、出海之限制,對於本院日後指定之期日,聲請人必當準時到庭云云。

二、按限制被告之住居,其目的在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以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是以對具保、責付並限制住居之被告,有無繼續限制其住居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又限制被告出境,僅在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不得擅自出國,俾便於訴訟程序之進行,較之限制居住於某市某縣某鄉某村,其居住之範圍更為廣闊,是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名稱雖有不同,然限制出境亦屬限制住居之處分,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430 號裁定意旨參照),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確保被告能於審判時到庭,以利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從而考量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與否,自應依此為判斷依據。至是否解除、變更該替代原羈押手段之處分,屬事實審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應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三、查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原審於103 年5 月21日裁定准予具保500 萬元、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3 樓、暨限制出境、出海,並於同年月22日以北院木刑衛103 金重訴14字第1030005865號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限制被告出境、出海,此有原審訊問筆錄及函稿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75、83頁),嗣經原審審理後,認聲請人犯幫助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3,000 元折算一日,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訊問聲請人後,認聲請人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乃於106 年2 月7 日以院欽刑實105 金上重訴45字第1060102143號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繼續限制聲請人出境、出海,此亦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函稿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3 至35、65頁)。而聲請人經本院審理結果,雖認尚不構成犯罪,改判無罪,然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現繫屬於最高法院,尚未確定,倘聲請人日後有身陷囹圄之可能時,難謂無棄保逃亡之虞,為使將來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並確保聲請人如受有罪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維持對聲請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仍屬適當且具必要性之保全方法。況聲請人於103 年5 月21日原審訊問時曾供稱:其於94年間開始赴大陸地區工作,每3 個月回臺一次,近兩年幾乎都住在臺灣,其妻、子則係大陸、臺灣兩邊跑等語(見原審卷一第60頁反面),依其所述工作及家庭情形,如率爾同意解除限制出境、出海,顯難擔保其出境後,無逃亡之虞。是單由聲請意旨所舉事由,仍無從排除聲請人出境後滯外不歸之危險。又限制出境、出海,乃對於憲法所賦予人民居住或遷徙自由權利之法定限制,聲請人係因涉嫌犯罪而受限制出境、出海之不利益,縱因此而對其權益有所影響,依本案被訴情節,亦屬對其自由之最低限制手段,而未逾越必要程度,尚無違反比例原則可言。綜上所述,聲請人非無逃匿境外久滯不歸之可能,基於確保審判及執行之目的,並審酌公共利益及聲請人權益之均衡維護,認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55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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