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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軍聲字第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汪梅芬劉元斐黃雅君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軍聲字第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修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 年執聲付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修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修華因懲治走私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軍聲字第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3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9861 號函及所附該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黃雅君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軍聲字第4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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