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軍聲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軍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修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 年執聲付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修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修華因懲治走私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軍聲字第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3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9861 號函及所附該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