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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孫惠琳連雅婷張育彰

  • 當事人
    呂學新林明慶張志成張成俊蘇評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27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學新 林明慶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律師 柯鴻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志成 選任辯護人 湯其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成俊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評信 選任辯護人 李大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矚訴字第7號、95年度矚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929、11928、13105、14810、14811、14813、15892、15893、15894、15895、16213、16214、16215、16216、16218、17096號;追加起訴案號:94年度偵字第19244、14812、15892、16217、16219號、95年度偵緝字第1387號;移送併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9244號、95年度偵字第12號、102年度偵字第2190、28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丙○○、戊○○、辛○○、己○○部分均撤銷。 乙○○、丙○○共同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 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已繳交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 戊○○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 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如附表二、㈠所示VSOP洋酒貳瓶及已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元(含犯罪所得VSOP洋酒肆瓶,價值新臺幣肆仟貳佰元)均沒收。 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㈡所示之車內專用電視主機壹台沒收。 事 實 壹、劉國斌祖產土地部分: 緣丁○○(綽號卡車)為瑞源清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源公 司,址設桃園縣○○市○○街00號1樓,現改制為桃園市八德區 ,以下沿用舊稱)之實際負責人,甲○○(綽號強哥、阿強、 小蟑螂)為丁○○友人。又桃園縣○○鄉○○○段○○○○段○000號土 地(即五叉路,暗語為「五先生」、「吳先生」,下稱劉國斌祖產土地)為劉國斌(綽號阿斌、阿狗)之祖父劉娘送(歿)與他人共有。丁○○、甲○○經桃園縣龜山鄉公所清潔隊稽 查隊員(下稱清潔隊員)陳清山(已歿,業經原審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之牽線認識劉國斌。因丁○○、甲○○前所經營 之虎頭山轉運站(此部分事實,見本院102年度矚上字第1號判決事實欄壹,業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67號判決 確定),屢遭民眾陳情檢舉,其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營運屢遭阻礙,經陳清山之牽線認識劉國斌,於民國93年3月22日晚 間10時23分許起至同年月23日凌晨2時19分許間之某時許, 在周淑怜(丁○○之同居人)所開設於桃園縣龜山鄉樂善寺附 近「清茶館」4樓,丁○○、甲○○與劉國斌3人共同基於未依瑞 源公司所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內容,從事廢棄物貯存、清理犯意,由劉國斌提供前揭劉國斌祖產土地供人回填、堆置廢棄物,丁○○、甲○○負責招攬載運廢棄物車輛至該處傾倒( 此部分丁○○、甲○○、劉國斌均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一、乙○○、丙○○部分(即起訴書事實欄編號三、1、㈢、原判決事 實欄貳、二、㈠): ㈠收賄部分: 乙○○(綽號阿草)、丙○○均係清潔隊員(乙○○自90年8月1日 起至96年1月3日止;丙○○自89年9月1日起至96年1月3日止) ,負責龜山鄉全鄉資源回收考核(稽查業務)、取締違反環境衛生案件、陳情及檢舉案件處理、現場會勘、公廁稽查、配合環境衛生考核等業務,為依據廢省前臺灣省政府所頒布「員額設置基準」、「清潔隊員駕駛技工設置基準」及「清潔隊員駕駛技工管理要點」(廢省後,則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1項~3項規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8條)等人事法令任用,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1項、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 項第4款第6目所規定,稽查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之回收、取締違反環境衛生案件、陳情及檢舉案件處理、現場會勘、配合環境衛生考核等法定職務權限,為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丁○○、甲○○、劉國斌3人推由丁○○出 面,於93年3月22日中午12時19分許,與陳清山聯繫行賄陳 清山、丙○○、乙○○3人之事。而丙○○、乙○○與陳清山明知公 務員不得違背職務,收取不法對價,其等知悉丁○○等人在劉 國斌祖產土地任意傾倒廢棄物,竟共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陳清山於93年3月23日 某時,在不詳地點,收受丁○○交付新臺幣(下同)1萬5,000 元之賄款,作為丙○○、乙○○及陳清山不取締丁○○、甲○○、劉 國斌3人前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洩漏查緝、稽查時 間、主管機關設置路障防免傾倒廢棄物之時間、地點、路線,以包庇丁○○、甲○○、劉國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並躲 避查緝之對價。陳清山收取前開1萬5,000元賄款後,即於不詳地點,轉交予丙○○、乙○○各5,000元。丙○○、乙○○與陳清 山收受賄賂後,未依廢棄物法理法第52條規定,取締處分丁○○、甲○○、劉國斌在前揭劉國斌祖產土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犯行,卻違背職務未予取締。 ㈡洩密部分(即起訴書事實欄編號三之Ⅱ之㈠、原判決事實欄貳 之二之㈡): 丙○○、乙○○知悉取締違規作業之時間、方式,及主管機關設置路障阻隔、查緝非法傾倒廢棄物等訊息在實施之前,為職務上應秘密之事項,而有保密之義務,竟共同基於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概括犯意,於93年3月25日上午11時34分,先由丙○○違背職務通知丁○○,桃園縣政府環保局(下稱環保局)將於明日上午9時許,派員調消波塊(暗語「肉粽」)至劉國斌祖產土地附近設置路障,阻隔非法傾倒廢棄物等語,而將此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洩漏與丁○○知悉。於93年3月26日上午10時11分、11時34分,續由陳清山與乙○○2人違背職務告知丁○○關於前揭環保局在該地設置消波塊之情形,而連續將此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洩漏與丁○○知悉,且指導丁○○如何移除消波塊及查看消波塊設置路線,使丁○○等人仍可繼續於劉國斌祖產.土地內非法傾倒廢棄物。俟甲○○經丁○○告知知悉前情,而於93年3月26日晚間8時19分後未久,即與丁○○、陳清山一同至劉國斌祖產土地,經陳清山指導移開消波塊後,甲○○與丁○○共同將3台35噸車輛裝載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任意傾倒在該處【偵字第11929號起訴書第12頁第1行~第5行、第21頁第11~25行、第22頁⑴第11~20行部分、偵字第19244號追加起訴書第6頁第7行~第17行】。 二、戊○○部分: ㈠收賄部分: 戊○○(綽號俊哥)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 (下稱坪頂派出所,該所又因地處龜山鄉山上,故丁○○等人 以暗語「山上」稱之)警員(自92年1月1日起迄至94年6月13日止,於94年11月30日停職),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 條、警察法第3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原名稱:警察人員 管理條例)等相關警察人事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規定之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及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刑事案件偵查、犯罪預防等法定調查犯罪職務權限,屬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勤區範圍係負責坪頂派出所轄區之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大華村、公西村、大湖村,並擔任公西村之管區員警。戊○○明知公務員不得 違背職務,收取不法對價,卻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而連續為下列收賄行為: ⒈緣丁○○、甲○○、劉國斌等3人因前揭非法傾倒廢棄物出入,將出入坪頂派出所轄區,為圖員警洩漏查緝訊息等、或包庇、不予舉發上揭違法處理廢棄物等犯行,或遭員警查緝取締時得以免罰或從輕處罰,遂推由丁○○於93年3月23日下午某時,與戊○○相約在丁○○後厝3號處所見面,約定每逢星期一,由戊○○自行至丁○○前揭處所收取1萬5,000元賄款。戊○○基於違背職務包庇丁○○、甲○○、劉國斌等人在劉國斌祖產土地經營非法傾倒廢棄物而收取賄賂之概括犯意,雙方達成期約後,丁○○當場交付1萬5,000元賄款予戊○○收受,作為戊○○違背職務包庇丁○○、甲○○、劉國斌在前揭土地非法經營傾倒廢棄物之賄賂。丁○○並於翌日(24日)上午9時22分許、及下午2時28分時許,分別通知甲○○及劉國斌上情【偵字第11929號起訴書第30頁㈠⑴第11~19行、偵字第19244號追加起訴書第6頁第16~24行】。 ⒉丁○○、甲○○、劉國斌3人承前行賄之概括犯意,由丁○○於93年 3月27日晚間6時35分,與戊○○聯繫,向戊○○報備其等將於劉 國斌祖產土地非法傾倒廢棄物,運作時間約為當日晚間8時 起迄至翌日凌晨2時止,請戊○○關照包庇,並與戊○○約定於9 3年3月29日(星期一)前來拿取賄款。嗣戊○○約於93年3月2 9日下午4時12分許,抵達丁○○後厝3號處所,丁○○旋將1萬5, 000元賄款交付戊○○收受,作為戊○○違背職務包庇丁○○等人 在前揭土地非法傾倒廢棄物經營之對價。 ⒊丁○○、甲○○、劉國斌承前行賄之概括犯意,由丁○○與戊○○於93年4月5日(星期一)下午3時3分許聯繫後,在丁○○後厝3號處所,由丁○○交付1萬5,000元賄款予戊○○收受,作為戊○○違背職務包庇丁○○等人在前揭土地非法傾倒廢棄物經營之對價。丁○○並於同日下午3時47分許電告甲○○上情【偵字第11929號起訴書第31頁第13~15行、行賄部分未起訴】。 ⒋緣丁○○於94年4月13日清晨6時許,在其與甲○○於「周登龍土地」(詳後述伍所示)之廢棄物傾倒地點,巧遇前往巡邏之戊○○。因丁○○事先未告知戊○○已將廢棄物清理地點,由劉國斌祖產土地移往該處,為避免戊○○查緝,丁○○與甲○○承前行賄之概括犯意,推由丁○○於94年4月13日上午7時7分許、8時19分許,與戊○○電話聯絡後,由丁○○與具有違背職務行賄概括犯意聯絡之蔡淑招準備5,000元賄款後,在丁○○後厝3號處所,丁○○將5,000元賄款交付戊○○收受,作為戊○○違背職務包庇丁○○、甲○○在「周登龍土地」非法傾倒廢棄物經營之賄賂【偵字第11929號起訴書第31頁倒數第1行~32頁第3行,甲○○行賄未起訴】。 ⒌戊○○至此(93年3月23日、3月29日、4月5日、94年4月13日) 共計向丁○○等人收取5萬元(1萬5,000元×3次+5,000元=5萬 元)之賄款。 ㈡洩密部分: 戊○○明知丁○○等人在前揭劉國斌祖產土地非法傾倒廢棄物, 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罪嫌,本應依法偵辦查緝,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偵查不公開,員警對於偵辦查緝中 之案件,為職務上應秘密之事項,有保密之義務,竟違背職務,基於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概括犯意,為下列洩密犯行: ⒈戊○○於93年3月29日下午6時55分許,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得知駐守當地之士兵打電話向坪頂派出所所長劉德仁檢舉有非法業者於前揭劉國斌祖產土地附近非法傾倒廢棄物,竟以電話通知丁○○所長劉德仁已前往現場查緝,而將此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洩漏與丁○○知悉,致使丁○○、甲○○及劉國斌等人,得以適時停止作業,逃避取締【偵字第11929號起訴書第30頁㈠⑴第19~25行、偵字第19244號追加起訴書第6頁第24~30行】。 ⒉戊○○知悉有民眾檢舉非法傾倒廢棄物,竟於93年4月14日下午3時40分許、4時30分許及晚間8時48分許,去電通知丁○○有民眾檢舉非法傾倒廢棄物,而將此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洩漏與丁○○知悉以為因應【偵字第11924號起訴書第31頁⑶第2~8行】。 ⒊戊○○於93年4月17日下午6時34分許,告知丁○○屬勤務計畫一部之當日坪頂派出所所長劉德仁休假,及桃園縣龜山鄉忠義路與復興路附近當晚凌晨12時許起迄翌日清晨5時許止,仍有員警執行「防飆勤務」,而將此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洩漏與丁○○知悉以為因應【偵字第11924號起訴書第31頁⑶第2~8行】。 ⒋甲○○於93年4月22日晚間9時40分許、10時1分許,與丁○○聯繫,告知在劉國斌祖產土地附近似有環保警察駕駛車牌號碼「2D-4682」號車輛出入。丁○○為查明該車之來源,即於同日晚間10時16分許,電詢戊○○前開車輛是否為前來查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之警察,戊○○為免丁○○等人非法傾倒廢棄物犯行遭警查獲,竟違背職務查詢該車車籍後,洩漏而告知丁○○前開車輛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之偵查車,但非針對丁○○而來等語,將此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洩漏與丁○○知悉【偵字第11929號起訴書第31頁⑷第9~13行】。 ⒌戊○○於93年5月10日下午3時56分許、5時25分許,去電丁○○,告知坪頂派出所所長劉德仁至劉國斌祖產土地附近查緝,查獲陳永俊的非法廢棄物轉運站,扣得2台機具,而將職務上應秘密之偵查進度,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洩漏與丁○○知悉以為因應【偵字第11929號起訴書第31頁⑸第18~23行】。 ⒍戊○○於93年7月4日下午6時56分許、晚間8時7分許去電丁○○, 告知屬勤務計畫一部之坪頂派出所所長劉德仁將於93年7月5日、7日至9日休假,暗示丁○○此期間內從事非法傾倒廢棄物 比較不會被查緝,而將此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洩漏與丁○○。丁○○、甲○○、劉國斌承前共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犯行之犯意聯絡,由丁○○於93年7月4日晚間11時12分許,與 甲○○聯繫,由甲○○將容納3台35噸車輛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任意傾倒在劉國斌祖產土地,甲○○並於同日晚間某時支付1 萬元與劉國斌。 貳、李陽明「牛角坡轉運站」部分: 緣李陽明(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從事廢棄物貯存、清理,於92年6月13日起,以1年租金5萬元,向不知情地主黃和順承租位在桃園縣○○鄉○○○段○○○○段000○00號、及236之14地號兩筆土地,供作非法廢棄物貯存、清理之轉運站(下稱「牛角坡轉運站」),對外承攬清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業務。嗣李陽明於93年7月間,以每台6.4噸車輛l,800元代價,承包江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江埔公司)之板模廠商能豐公司轉包華亞科學園區廣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廣達電子集團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廢鋼筋、廢模板等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工作,並在93年7月28日下午5時1分許,將容量1台6.4噸車輛之廢鋼筋、廢模板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載運至桃園縣○○鄉○○路村00號空地任意傾倒、焚燒,為當地民眾察覺,向環保局陳情。而清潔隊員乙○○與陳清山於93年7月29日接獲通知前往桃園縣○○鄉○○路村00號空地附近稽查,自現場廢棄物中找到江埔公司資料後,經江埔公司人員通知清除業者李陽明到場說明。李陽明唯恐遭行政裁罰,為圖免或減輕處罰,旋於同日下午2時13分許,電請丁○○(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幫忙關說,丁○○即自同日下午2時24分許起迄至下午4時4分許止,與陳清山電話聯繫協調,並邀約陳清山、乙○○、丙○○至丁○○後厝3號處所泡茶,請求陳清山、乙○○、丙○○李陽明前揭犯行不予舉發,丁○○並將1萬元賄款交付陳清山作為對價。而乙○○、丙○○,均明知李陽明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規定,應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營業,竟承續前揭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而與陳清山共同收受丁○○交付之1萬元賄款,作為乙○○、丙○○、陳清山3人違背職務不予舉發開罰李陽明前揭非法傾倒廢棄物之賄賂。陳清山分得其中4,000元,乙○○、丙○○各分得3,000元。嗣後乙○○、丙○○與陳清山共同違背職務,由陳清山撕毀李陽明應罰鍰6萬元舉發單作廢不予追究。丁○○並於93年7月31日中午12時8分許,將此情告知李陽明,使李陽明得以繼續為前揭不法廢棄物經營【偵字第11929號起訴書第12頁第25~26行、第24頁㈦第19行~25頁13行】。 參、福和宮部分: 因丁○○、甲○○(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欲繼續在桃園縣龜山鄉五叉路附近復工,丁○○遂於94年2月15日晚間7時57分許與甲○○聯繫將行賄坪頂派出所員警及陳清山等人,但要先行賄陳清山等清潔隊員之事。丁○○與甲○○議訂後,推由丁○○於94年2月16日晚間8時許,至丙○○位在桃園縣○○鄉○○村○○○0號住處,將3萬元賄款交付丙○○,其中1萬元為丙○○賄款,其餘2萬元則委諸丙○○轉交各1萬元予乙○○、陳清山。而丙○○明知公務員不得違背職務,收取不法對價,竟承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予以收受,作為乙○○、丙○○及陳清山3人違背職務不取締、包庇丁○○等人前揭違法傾倒廢棄物、或洩漏查緝時間,供其等躲避查緝之賄賂。丙○○收受前揭賄款後,隨即電請與其共同有承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及犯意聯絡之乙○○,至其前開住處,收受丁○○所交付1萬元賄款。丙○○復於翌日(17日),在不詳地點,將1萬元賄款交付與亦有收受賄賂犯意聯絡之陳清山收受【偵字第11929號起訴書第28頁第21~23行、偵字第19244號追加起訴書第13頁第19行~第14頁第2行】。 肆、「周登龍土地」部分: 緣劉國斌祖產土地之廢棄物傾倒場屢遭查緝,而福和宮傾倒場亦無法再繼續傾倒,丁○○經由甲○○介紹向周登龍(3人業 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尋求提供五叉路土地傾倒廢棄物。周登龍於94年4月間某日與丁○○、甲○○約定,由周登龍則提供 非其所有之桃園縣○○鄉○○○段○○○○段○0號地號(桃園縣○○鄉○ ○村○○00○000號東源倉儲對面空地,下稱「周登龍土地」) ,供丁○○、甲○○回填、堆置廢棄物。 一、清潔隊員收賄部分: 丁○○為圖清潔隊員洩漏稽查訊息、設置路障地點、路線等、或包庇、不予舉發上揭違法處理廢棄物等犯行,或遭清潔隊員查緝取締時得以免罰或從輕處罰等,於94年4月4日上午邀約陳清山、乙○○及丙○○3人,在丙○○之桃園縣○○鄉○○村○○○0號住處,將1萬5,000元賄款交付乙○○、丙○○及陳清山3人。乙○○、丙○○及陳清山均明知公務員不得違背職務,收取不法對價,竟共同承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收受該1萬5,000元賄款,作為其等3人不取締丁○○等人前揭違法傾倒廢棄物、或洩漏查緝時間,供其等躲避查緝等之賄賂,並將該賄款朋分後,各得5,000元賄款【偵字第11929號起訴書第14頁第10~11行】。 二、警政署環保警察收賄部分: 辛○○(綽號瘋狗、蘇董、副座)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一總隊(簡稱保安第一總隊)分隊長,派任內政部警政署任務編組環境保護警察隊(簡稱環保警察隊)兼任副中隊長職務(自93年7月27日起迄至94年12月28日停職);己○○(綽 號茶壺),則係保安第一總隊隊員支援環保警察隊之隊員(自93年7月1日起迄至94年11月25日停職),均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條、警察法第3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 原名稱: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相關警察人事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勤務條例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協助環保署執行環境保護法令,排除稽查或取締違法設置廢棄物處理場、有害事業廢棄物、重大污染案件、環境影響評估開發案違法行為之阻礙,及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刑事案件偵查、犯罪預防等法定調查犯罪職務權限,屬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原判決誤載為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保安第一總隊第一中隊轄區為: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等9縣市。詎丁○○、甲○○為圖員警洩漏查緝訊息、或包庇、 不予舉發上揭違法處理廢棄物等犯行,或遭員警查緝取締時得以免罰或從輕處罰等,各自基於關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對於公務員為下列行為:㈠辛○○與庚○○(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均明知公務員不得 違背職務,收取不法對價,卻共同基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及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⒈丁○○透過庚○○邀約辛○○見面。庚○○與辛○○知悉丁○○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非法傾倒廢棄物等犯行,竟包庇不予取締等,共同基於違背職務收賄之概括犯意及犯意聯絡,先於94年4月8日晚間約6時許,丁○○與辛○○在文華國小會面。再於同日晚間8時許由庚○○至丁○○後厝3號處所,與丁○○商議後約定支付辛○○每月10萬元賄款,作為辛○○、庚○○違背職務不予舉發、取締與包庇丁○○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犯行之賄賂。辛○○為此尚於94年4月10日下午3時59分許,叮囑丁○○不可將前揭期約賄賂事宜透露出去,亦不可在電話中談論。於翌日(11日)晚間8時48分許,丁○○、甲○○在「周登龍土地」非法處理廢棄物時,發現車牌號碼為00-0000、2189-FD號車輛之疑似為稽查偵防車輛,丁○○唯恐遭取締,電請坪頂派出所警員庚○○利用派出所電腦查詢車籍。庚○○明知丁○○等人在「周登龍土地」等處所非法傾倒廢棄物,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罪嫌,本應依法偵辦查緝,卻於同日晚間8時52分許,違背職務查詢該車車籍後,告知丁○○前揭車輛均非稽查偵防車,且不前往取締。嗣於94年4月11日晚間10時許,在丁○○後厝3號處所,丁○○將10萬元賄款交付庚○○,作為辛○○、庚○○共同違背職務不舉發丁○○等人非法傾倒廢棄物等之賄賂。庚○○隨即於同日晚間11時許,利用當日在縣長官邸值班之際,轉交10萬元賄款予辛○○收受,辛○○則朋分其中1萬元賄款予庚○○收受。是庚○○、辛○○共同收受此10萬元,作為違背職務不前往取締丁○○等人非法傾倒廢棄物等經營之賄賂。辛○○收取丁○○上開賄款後,於94年4月12日下午1時8分許,親至丁○○所經營之「周登龍土地」廢棄物處理場,辛○○知悉丁○○等人在「周登龍土地」非法傾倒廢棄物等,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罪嫌,卻違背職務不予查緝,反而指導丁○○將該處理場之圍籬加高、破洞填補、及鐵門上鎖等設施,以阻絕相關單位人員之查緝而予包庇。嗣庚○○於同日下午1時35分許,打電話向丁○○確認、叮囑依照辛○○指導方式處理【偵字第11929號起訴書第14頁第12~22行、第33頁第11~16行、第43頁第26~44頁第11行】。 ⒉辛○○與庚○○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庚○○於94年5月3日下午1時8分許告知丁○○,辛○○要8瓶VSOP洋酒,作為辛○○、庚○○違背職務包庇丁○○等人非法傾倒廢棄物經營之賄賂而行求,丁○○即應允贈送而期約。於94年5月5日上午11時許,丁○○購得8瓶VSOP洋酒(共值8,400元)後,與辛○○在華亞科學園區附近見面,丁○○當場交付上開8瓶VSOP洋酒予辛○○收受,作為辛○○、庚○○違背職務包庇丁○○等人非法傾倒廢棄物經營等之賄賂。又辛○○隨即於同日某時許在坪頂派出所,朋分2瓶VSOP洋酒(共值2,100元)賄賂予庚○○收受。是庚○○、辛○○共同收受此VSOP洋酒,作為違背職務不前往取締丁○○等人非法傾倒廢棄物等經營之賄賂。嗣警因實施通訊監察,獲悉前揭犯罪,於94年6月28日上午7時15分許持搜索票,至辛○○桃園縣○○市○○路0000號住處,扣得附表二、㈠所示剩餘2瓶VSOP洋酒賄賂物,而循線查悉上情【偵字第11929號起訴書第44頁㈢第16~23行,偵字第19244號追加起訴書第19頁第4~11行】。 ㈡環保警察己○○部分: 己○○因偵辦甲○○在新竹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而結識甲○○,其明知甲○○從事非法廢棄物傾倒、處理工作,仍經常接受甲○○招待飲宴,並在94年4月間透過甲○○的介紹結識丁○○,亦知悉丁○○與甲○○等人從事非法廢棄物傾倒及處理業務而未積極查緝取締。於94年5月8日,己○○明知丁○○與甲○○正從事非法傾倒工作,竟只利用暗語「吃飯」表示知悉之意,而未加以取締,為此丁○○乃於94年5月10日招待己○○至位於新莊有女陪侍茶藝店「茶桌子」喝花酒,藉此拉攏己○○(己○○涉嫌收受不正利益部分,因證據不充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柒、一、㈠、⒏)。丁○○於94年5月17日晚間8時16分許,復撥打電話予己○○,向其暗示有關甲○○似從事非法傾倒廢棄物之事,且請求己○○勿取締甲○○,己○○明知甲○○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罪嫌,基於環保警察之職務,應依法偵辦查緝,卻應允丁○○之請求違背職務不會加以查緝。甲○○為感謝己○○,於94年5月27日晚間8時許,在丁○○後厝3號處所外,將車內專用電視主機1台交付予己○○,作為己○○日後違背職務不予取締甲○○非法傾倒廢棄物犯罪之賄賂。己○○明知公務員不得違背職務,收取不法對價,卻基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作為其違背職務不取締甲○○非法傾倒廢棄物犯行之賄賂。嗣警因實施通訊監察,獲悉前揭犯罪,於94年6月28日上午9時許持搜索票,至臺北市○○區○○街000○0號之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㈡所示車內專用電視機1台,而循線查悉上情【偵字第11929號起訴書第17頁第26~31行,偵字第19244號追加起訴書第21頁第5~9、16~22行】。 伍、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本院審理範圍: 壹、原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矚訴字第7號、95年度矚訴 字第3號)判決本案被告乙○○、丙○○、己○○、辛○○、戊○○及 同案被告瑞源公司、林宏泰、丁○○、林宏國、蔡淑招、周淑 怜、林瑞儀、甲○○、李陽明、黃峯勝、陳敬清、羅鵬安、周 登龍、陳賢修、林正仁、陳清祥、廖吉雄、廖學斌、柯秋菊、王蘇宏、廖進富、沈建林、陳焜溢、徐良文、陳玉淋、張朝傑、胡賢宗、周俊宏、侯志郎、庚○○、李南暉、吳祥毅等 37人有罪,同案被告劉德仁、張鑑煊、謝文輝、許宗漢、吳建興、林棕堤、林保秀等7人無罪判決;同案被告劉國斌、 徐緯翰等2人免訴判決;同案被告周崇聖、譚木盛、曾逸強 等3人公訴不受理。 貳、本案被告乙○○、丙○○、己○○、辛○○、戊○○及同案被告林宏泰 、丁○○、林宏國、蔡淑招、周淑怜、林瑞儀、甲○○、李陽明 、陳敬清、陳賢修、廖學斌、柯秋菊、王蘇宏、廖進富、沈建林、陳焜溢、徐良文、陳玉淋、張朝傑、胡賢宗、周俊宏、侯志郎、庚○○、李南暉、吳祥毅等30人均不服原審判決而 提起上訴;檢察官則針對本案被告乙○○、丙○○、己○○、辛○○ 、戊○○及同案被告丁○○、李陽明、林正仁、陳清祥、廖吉雄 、林保秀、周崇聖、許宗漢、謝文輝、吳建興、林棕堤、王蘇宏、張鑑煊、曾逸強、徐良文、陳玉淋、張朝傑、劉德仁、庚○○、李南暉、譚木盛、吳祥毅等27人提起上訴,同案被 告瑞源公司、黃峯勝、徐緯翰、羅鵬安、周登龍、劉國斌等6人因檢察官未提起上訴而確定。嗣經本院以102年矚上訴字第1號判決後,本案被告乙○○、丙○○、己○○、辛○○、戊○○及 同案被告甲○○、王蘇宏、徐良文、庚○○等9人提起上訴,檢 察官則就本案被告己○○及同案被告林宏泰、丁○○、林宏國、 蔡淑招、周淑怜、林瑞儀、李陽明、廖吉雄、廖學斌、廖進富、沈建林、陳焜溢、張朝傑、胡賢宗、周俊宏、侯志郎、李南暉等18人提起上訴,同案被告陳敬清、陳賢修、林正仁、陳清祥、柯秋菊、林保秀、周崇聖、許宗漢、謝文輝、吳建興、林棕堤、張鑑煊、曾逸強、陳玉淋、劉德仁、譚木盛、吳祥毅等17人因檢察官未提起上訴而確定。 參、再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867號判決後,僅就本案被 告乙○○、丙○○、己○○、辛○○、戊○○部分撤銷發回,同案被告 林宏泰、丁○○、林宏國、蔡淑招、周淑怜、林瑞儀、甲○○、 李陽明、廖吉雄、廖學斌、王蘇宏、廖進富、沈建林、陳焜溢、徐良文、張朝傑、胡賢宗、周俊宏、侯志郎、庚○○、李 南暉等21人部分則駁回上訴而確定,故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被告乙○○、丙○○、己○○、辛○○、戊○○部分(含原判決關於不 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合先敘明。 乙、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對證據方法之意見如下: ㈠被告乙○○、丙○○均不爭執證據能力。 ㈡被告己○○除爭執證人丁○○於94年8月25日、29日、9月2日、10月25日之調查官詢問時(下稱調詢)筆錄外,其餘認有證據能力(本院更一審卷一第219頁、卷二第69頁)。 ㈢被告辛○○爭執: ⒈證人丁○○、庚○○、蔡淑招、周淑怜、林瑞儀、陳敬清、陳賢修、林保秀於調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未經交互詰問,於偵查之時,亦未具結,均無證據能力。 ⒉日記帳㈠影本(指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168~172頁):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未具例行性及可信性,無證據能力。 ⒊庚○○於105年9月6日所撰寫之刑事上訴理由狀: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證據能力。 ⒋其餘均不爭執(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85~189頁)。 ㈣被告戊○○及辯護人原爭執於93年9月5日偵查中自白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01、337頁),惟於本院審理中已表示對於被告戊○○於調詢、偵查、原審、上訴審及更一審中之陳述均無意見(本院更一審卷三第184頁),此外,其餘證據均不爭執。 二、本院說明如下: ㈠被告己○○爭執證人丁○○於調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因本院均 未引用,故不贅述。 ㈡被告辛○○爭執證人丁○○、庚○○、蔡淑招、周淑怜、林瑞儀、陳敬清、陳賢修、林保秀於調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本院同未引用,亦不贅述。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因與直接、言詞及公開審理之原則相悖,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所規定之特信性文書即屬之。而合於本條特信性文書之種類,除列舉於第1款、第2款之公文書及業務文書外,於第3款作概括 性之規定,以補列舉之不足。所謂「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係指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從事業務之人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具有相同可信程度之文書而言。由於第1款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係公務員依其職權所為 ,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負擔刑事及行政責任,其正確性高,此乃基於對公務機關客觀義務之信賴所致,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具有公示性,非以例行性為必要),設有錯誤,甚易發現而予及時糾正,其真實之保障極高。而第2款之業務文書 ,係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有專業人員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足以保障其可信性。因此原則上承認該2款有證據能力,僅在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時,始加以排 除,與第3款具有補充性質之文書,必須於可信之特別情況 下所製作,而具有積極條件之情形下,始承認其有證據能力之立法例並不相同。換言之,第1、2款之文書,以其文書本身之特性而足以擔保其可信性,故立法上原則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僅在該文書存有顯不可信之消極條件時,始例外加以排除;而第3款之概括性文書,以其種類繁多而無從預定, 必以具有積極條件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才承認其證據能力,而不以上揭2款文書分別具有公示性、例行性之特性 為必要,彼此間具有本質上之差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 字第481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事件甫發生或發生後不久,基於備忘之目的而製作之文書,固係審判外陳述,惟若屬基於備忘之目的而製作,文書本質上具有其固有之可信賴性,證據法莫不賦予證據能力。所謂文書是否基於備忘之目的而製作?其製作是否係於事件甫發生或發生後不久?須依個案之情形酌定,要屬事實審之職權,如不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均不得指為違法。且符合此種傳聞例外容許之文書,並不以經歷事件之人自己製作為要件,若委由他人製作,亦不影響此種文書之證據能力。又賦予此種備忘文書之證據能力,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傳聞例外(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之日記帳分係 蔡淑招、周淑怜依丁○○口述內容即時所為之記載,業經蔡淑 招、周淑怜供承在卷(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165~166頁、上 訴審卷十第216頁背面、偵字第11929號卷一第234頁背面) ,應屬具有備忘性質文書,且均在丁○○、蔡淑招、周淑怜為 警在94年6月28日查獲前製作完成,其內容虛偽造假之可能 性極低,且無證據證明日記帳有遭人偽造、變造等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扣案之日記帳,皆有證據能力。 ㈣除上述外,其餘本判決以下援引之審判外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本案當事人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而該等證據經本院審酌並無違法取得之情況,認為適宜做為證據,自應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欄壹、一部分: 被告乙○○、丙○○對於事實欄壹、一、㈠、㈡所示收賄及洩密之犯行均坦承不諱。又 ㈠被告乙○○、丙○○具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公務員身分 : ⒈被告乙○○、丙○○為本案犯行後,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1月7日 修正,94年2月2日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關於公務員之定義,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 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後則規定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⒉按廢棄物清理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鄉(鎮、市)公所關於廢棄物之稽查及處分,為其執行事項之一,亦為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4款第6目訂有明文。故鄉公所之清潔隊隊員,具有上開法令所定廢棄物稽查及處分之法定職務權限甚明。 ⒊被告乙○○及丙○○係依據廢省前臺灣省政府所頒佈「員額設置基準」、「清潔隊員駕駛技工設置基準」及「清潔隊員駕駛技工管理要點」(廢省後,則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1項~3項規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8條)等人事法令任用,均係清潔隊稽查隊隊員(陳清山自89年10月2日起至96年1月3日止;乙○○自90年8月1日起至96年1月3日止;丙○○自89年9月1日起至96年1月3日止),負責龜山鄉全鄉資源回收考核、稽查、取締違反環境衛生案件、陳情及檢舉案件處理、現場會勘、公廁稽查、配合環境衛生考核等業務各節,有桃園縣龜山鄉公所101年2月16日桃龜鄉清字第1010005344號函及函附臨時雇工及清潔隊員任職等相關資料一覽表、臨時雇工管理考核要點及環保署88年10月19日(88)環署廢字第0067014號函影本各1份附卷可按(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十六第160~164頁)。足徵乙○○、丙○○與陳清山,係依據廢省前臺灣省政府所頒佈「員額設置基準」、「清潔隊員駕駛技工設置基準」及「清潔隊員駕駛技工管理要點」(廢省後,則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1項~3項規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8條)等人事法令任用,服務於桃園縣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桃園縣龜山鄉公所機關。又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1項、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4款第6目法令,從事龜山鄉全鄉資源回收考核、稽查、取締違反環境衛生案件、陳情及檢舉案件處理、現場會勘、公廁稽查、配合環境衛生考核等業務,屬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㈡丁○○、甲○○為圖使乙○○、丙○○與陳清山等3人,洩漏查緝訊息、或包庇、不予舉發、取締上揭違法處理廢棄物等犯行,或遭取締時得以免罰或從輕處罰等違背職務行為,丁○○即於事實欄壹、一、㈠、⒈所示93年3月23日某時,將1萬5,000元賄款交付陳清山收受。陳清山收受前揭賄款後,隨即各交付5,000元賄款與乙○○、丙○○收受。而陳清山等3人即於事實欄壹、一、㈠、⒉所示之93年3月25日,先由丙○○通知丁○○,環保局將於93年3月26日上午9時派員調消波塊(暗語「肉粽」)至劉國斌祖產土地附近設置路障,阻隔非法傾倒廢棄物。於93年3月26日續由陳清山與乙○○等2人,告知丁○○,前揭環保局人員在該地設置消波塊之情形,並指導丁○○移除消波塊及察看消波塊設置路線等情,業據丁○○於偵查、原審審理及本院上訴審(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492頁背面、527~528頁、偵字第11929號卷四第78頁背面、79頁背面、原審矚訴字第7號二十第127頁背面)、證人陳清山於偵查時(偵字第11929號卷一第151頁正、背面、152、411~412頁、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228頁背面、229頁背面~230、288頁背面~289、363頁)之證述相符。再參諸被告丙○○與丁○○於93年3月25日上午11時34分12秒通話時,被告丙○○表示五叉路那裡明天9點就要調消波塊過去了(即附表一㈠編號2);之後,陳清山與丁○○有附表一㈠編號3之通話內容、被告乙○○與丁○○通話時亦有附表一㈠編號4之通話內容,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足考(原審勘驗監聽卷第9頁背面、10頁),足徵丁○○交付陳清山、乙○○、丙○○等3人共1萬5,000元(各分得5,000元),目的實係為使被告乙○○、丙○○與陳清山洩漏查緝訊息、或包庇、不予舉發、取締上揭違法處理廢棄物等犯行,或遭取締時得以免罰或從輕處罰等違背職務行為,俾利其等躲避查緝。而被告乙○○、丙○○及陳清山於收取上開賄款後,確為前揭通知設置消波塊、告知避免查緝方式等違背職務之行為。是上開1萬5,000元賄款,確係被告乙○○、丙○○與陳清山違背職務所為之對價甚明。 ㈢從而,被告乙○○、丙○○此部分悖職收賄及洩密之犯行,應可 認定。 二、事實欄壹、二部分: 訊據被告戊○○固坦承於93年3月23日、29日下午4時多、94年 4月13日清晨4、5時許,有與丁○○見面;又附表一㈡至㈤所示 伊與丁○○通聯內容部分屬實,惟矢口否認收賄及洩密犯行, 辯稱:伊未向被告丁○○收賄,丁○○就有無行賄戊○○、交付賄 款之時間、金額、次數、地點,前後供證不一。而本案扣案之帳冊資料,亦無丁○○分別於93年3月23日、29日、4月5日 交付賄款各1萬5,000元之記載。且伊與丁○○於93年3月23日 下午3時9分44秒、41分54秒、4時1分2秒、4月5日下午3時3 分23秒、94年4月13日上午7時7分45秒之通話內容,不能作 為證明伊收賄之證據云云。經查: ㈠被告戊○○具有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之公務員身分: 被告戊○○自92年1月1日起迄94年6月13日止,擔任坪頂派出 所警員,於94年11月30日停職,勤區範圍係負責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大華村、公西村、大湖村,並擔任公西村之管區員警一節,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101年2月24日桃警人字第1010003581號函及函附任職資料一覽表各1份附卷可參(原審 矚訴字第7號卷十六第143、149頁)。是被告戊○○係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32條、警察法第3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原 名稱: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相關警察人事法令,服務於桃園縣地方自治團體所屬坪頂派出所機關,而具有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勤務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刑事案件偵查、犯罪預防等法定職務權限,為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款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 權限之公務員身分,先予敘明。 ㈡93年3月23日、3月29日、4月5日被告戊○○收受賄賂部分:⒈被告戊○○於調詢時供稱:伊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為門號000 0000000號等語(偵字第11929號卷一第90頁);且於偵查時供稱:有跟丁○○收1、2次賄款,但詳細時間不記得。1次都 收1萬至1萬5,000元。一開始伊以為丁○○要伊幫他規避查緝 車輛違規之事。伊會通知丁○○坪頂派出所內有出動查緝,是 因為丁○○是坪頂派出所義警小隊長,基於情誼,加上伊收了 丁○○給伊的賄款。丁○○與劉國斌在五叉路非法傾倒廢棄物時 ,有跟伊談好1個星期要給伊1萬5,000元,總共給過伊1至2 次。都是丁○○自己交給伊的等語(偵字第11929號卷四第98 、99頁)。是被告戊○○曾供承有收受丁○○約1萬5,000元左右 之金錢賄賂,作為規避查緝違規,包庇丁○○等於劉國斌祖產 土地為前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之對價。 ⒉丁○○於調詢時供證:由於五叉路傾倒場經營的時間比較長, 公務人員的公關,伊有給陳清山及坪頂派出所員警戊○○。戊 ○○的部分,伊記得約戊○○在桃園縣龜山鄉文化村附近的路邊 見面,伊向戊○○表示將在五叉路經營非法傾倒場,請戊○○在 坪頂派出所內幫忙關照一下,伊並向戊○○表示若經營得順利 ,到時候伊會意思一下,戊○○表示同意,因此在五叉路經營 非法傾倒場期間,伊確定於93年3月22日有支付1萬5,000元 給戊○○,交付地點應該在文化村的路邊或伊位於後厝3號居 住的鐵皮屋內等語(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493頁背面~494、 495頁背面)。復稱:因伊、甲○○與劉國斌合作共同非法經 營五叉路傾倒場,已開始正常運作,所以伊於93年3月27日 晚間6時35分56秒打電話給戊○○向他報備,同時請他下星期 一到瑞源公司來拿約1萬5,000元的賄款。因伊於93年3月27 日即與戊○○約定下星期一將交付1萬5,000元賄款,所以在93 年3月29日(星期一),戊○○來到桃園縣○○鄉○○村○○0號之瑞 源公司,由伊以白色信封袋內裝有約1萬5,000元現金親自交給戊○○。因為戊○○已收了伊1萬5,000元的賄款,當然會包庇 並協助伊瞭解坪頂派出所的取締動作等語(偵字第11929號 卷三第2頁背面~3頁背面)。又於偵查時供稱:關於戊○○的 部分,大約是93年2、3月時,開始在五叉路偷倒時,才開始給戊○○公關費。伊每次給戊○○1萬5,000元賄款時,有告知戊 ○○是要請他包庇伊非法傾倒廢棄物的錢。伊記得給戊○○3次 賄款等語(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528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3年3月23日是交1萬5,000元,是在瑞源公司的鐵皮 屋交給他的。93年3月29日下午戊○○到瑞源公司來收這1萬5, 000元;93年4月5日星期一下午,戊○○到瑞源公司來拿1萬5, 000元的賄款,伊是用白色信封交給他。所以這3次各交付1 萬5,000元,3次都在瑞源公司等語(原審矚訴字卷第7號卷 十第112頁背面)。是丁○○於偵、審中堅指被告戊○○於93年3 月23日、29日、4月5日,因在劉國斌祖產土地違法傾倒廢棄物等犯行,各交付賄款1萬5,000元予被告戊○○,作為被告戊 ○○不予查緝,進而包庇、規避舉發等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 至於丁○○於調詢時固稱係於93年3月22日交付賄款予被告戊○ ○,惟丁○○於調詢時稱:「交付地點應該在文化村的路邊或 我位於後厝3號我居住的鐵皮屋内」等語(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494頁),而依附表三㈡編號3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戊○○欲與丁○○見面,而丁○○要被告戊○○去其住處,而被告戊 ○○僅知在後厝,不知哪一間,丁○○遂指示被告戊○○到其後厝 鐵皮屋,足證當時被告戊○○尚不知丁○○之住處,丁○○方為之 指示,故丁○○首次交付被告戊○○賄款時間應為93年3月23日 ,其調詢所示乃記憶錯誤,併予說明。 ⒊通訊監察譯文部分: ⑴93年3月27日晚間6時35分56秒丁○○與戊○○之通訊監察譯文內 容以觀(附表一㈢編號1,上訴審勘驗卷第35~36頁),可知 丁○○向被告戊○○報備將於劉國斌祖產土地上非法傾倒廢棄物 ,運作時間約為當日晚間8時起迄至翌日凌晨2時止,請被告戊○○關照包庇,並通知被告戊○○於下星期一來拿取賄款,被 告戊○○表示知悉。核與丁○○於調詢時供述:由於伊與甲○○、 劉國斌合作共同經營五叉路傾倒場已開始正常運作,於是打電話向戊○○報備,同時請他下星期一到瑞源公司(丁○○後厝 3號處所)來拿1萬5,000元賄款等語相合(偵字第11929號卷三第2頁背面),足徵被告張俊成向丁○○收賄目的,確係作 為其違背職務,包庇丁○○等人在劉國斌祖產土地非法傾倒廢 棄物經營之不法對價。 ⑵復觀之93年3月29日下午3時42分28秒、93年4月5日下午3時3分23秒(附表一㈢編號4、㈣編號1,上訴審勘驗卷第38、46頁 )之丁○○與被告戊○○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見丁○○與被告戊 ○○相約於丁○○後厝3號處所見面之於93年3月29日、4月5日, 皆為星期一,顯與前揭丁○○指述:與戊○○期約星期一交付賄 款等語之時間相符(偵字第11929號卷三第2頁背面),參諸被告戊○○亦曾坦認收過丁○○之賄款(偵字第11929號卷四第9 8、99頁),與93年3月27日晚間6時35分56秒(附表一㈣編號 1)經丁○○通知下星期一(93年3月29日)收取賄款後,被告 戊○○確遵期前往各情,益徵被告戊○○於93年3月29日、4月5 日在丁○○後厝3號處所,由丁○○各交付1萬5,000元賄款予被 告戊○○收領無訛。至丁○○首次交付被告戊○○賄款時間為93年 3月23日為星期二而非星期一,惟丁○○係於93年3月27日方約 定之後約定星期一交付之事,業據前述,故被告戊○○執93年 3月23日非星期一而否認收賄犯行,難認有理,其所辯前詞 ,顯臨訟飾卸之詞,殊無足採。 ㈢94年4月13日被告戊○○收受賄賂部分: ⒈被告戊○○於偵查時供稱:94年4月13日丁○○有邀伊下班後去瑞 源公司,並將裝有5,000元的紅包給伊,伊有去喝茶,丁○○ 有要拿紅包,但伊沒有拿等語(偵字第11929號卷四第99頁 ),足見被告戊○○自承丁○○於94年4月13日確在瑞源公司前 揭實際營業處所(丁○○後厝3號處所)見面,並準備5,000元 賄款欲交給戊○○一節無訛。 ⒉丁○○於調詢時供稱:94年4月13日伊在五叉路周登龍的板模場 內經營廢棄物傾倒場,約在清晨6點收工並整理現場時,戊○ ○開了1輛警察前來巡邏,伊唯恐在五叉路內經營廢棄物傾倒 場的事情讓戊○○知悉,即邀請戊○○下班後前來瑞源公司內泡 茶,並準備了5,000元,在戊○○前來公司時由伊親手交給他 等語(偵字第11929號卷三第369頁背面)。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4年4月13日伊請戊○○下班後至瑞源公司泡茶,並準 備1個紅包給戊○○,因為之前有跟戊○○配合,現在沒有跟他 配合,覺得不好意思,所謂「配合」是指金錢與包庇關係。一方面是說如果有執行勤務,戊○○他們可以避開,一方面遇 到取締也可以避開。有伊在前揭調詢所指述的事,當時伊是怕不好意思,所以94年4月13日在瑞源公司交5,000元給戊○○ ,因為當時已經沒有跟戊○○配合,怕被他看到伊會不好意思 等語(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十第85頁背面~86、107、113頁) 。是依丁○○所證,因丁○○於「周登龍土地」經營廢棄物傾倒 場時,見被告戊○○前來巡邏,唯恐遭被告戊○○查緝,且為圖 被告戊○○續為包庇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遂交付賄款5, 000元予被告戊○○明確。 ⒊蔡淑招於調詢時供稱:伊在94年4月13日於日記帳中記載「公 -峻5000」(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169頁背面),「峻」就 是伊前稱的俊哥,「公」的意思就是要給警察和環保單位等公家的紅包,是丁○○要伊包5,000元紅包給俊哥,至於為何 寫「峻」,是因為伊書讀得不多,有邊讀邊,伊就隨便寫了一個「峻」。俊哥是聽丁○○他們稱呼的,伊只知道他來泡茶 時是穿警察制服,應該是警察,身材微胖,頭髮短短的。俊哥有時是來泡茶,有時丁○○會叫伊準備5,000元紅包或半斤 至1斤的茶葉給俊哥。伊有聽丁○○說過一個叫俊哥的人,應 該就是戊○○,而丁○○都稱呼他俊哥,他偶爾會來家裡泡茶, 但伊不太記得他的長相等語(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240頁背面)。又於偵查時證稱:伊知道俊哥是警察,但不知其全名,俊哥是壯壯的,理平頭。因為伊都在辦公室,伊有看到丁○○交給俊哥,但不是伊經手的等語(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2 74~275頁)。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扣案帳冊94年4月13日所記載「公-峻5000」是伊記錄的,這筆錢是丁○○向伊拿的 ;伊之前在調查局、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均實在,且係看過筆錄才簽名的等語(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十第286、288頁背 面)。核與戊○○、丁○○前開供證相合(偵字第11929號卷四 第99頁、卷三第369頁背面、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十第第85頁背面~86、107頁正、背面、113頁),可認94年4月13日戊○○ 至瑞源公司之丁○○後厝3號處所,蔡淑招為丁○○準備5,000元 ,由丁○○交付戊○○屬實。 ⒋觀之被告戊○○與丁○○於94年4月13日上午7時7分45秒、8時19 分59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附表一㈥編號1、2,上訴審勘驗卷第65頁背面~66、66頁背面~67頁),可知丁○○與被告戊 ○○於94年4月13日確有相約在丁○○後厝3號處所見面,復有記 載94年4月13日「公-峻5000」之日記帳影本1紙附卷可考( 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169頁背面),另有日記帳1本扣案足 憑(扣押物第3箱,扣押物編號第54號)。 ⒌基此,足徵戊○○確於94年4月13日上午7時7分許、8時19分許 ,與丁○○通話聯絡後未久,2人在丁○○後厝3號處所會面,被 告戊○○收受丁○○交付之5,000元賄款,作為不予查緝丁○○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之對價。 ㈣被告戊○○雖辯以:其雖曾自白中稱有跟丁○○收1、2次賄款, 亦與丁○○所述不符,丁○○之自白都是星期一交付賄款,但93 年3月23日非星期一,且丁○○、蔡淑招所述前後不一;93年3 月23日、29日、4月5日收賄款項,並無帳冊記載可佐。而94年4月13日日記帳記載之「峻」,亦與被告戊○○不同;又丁○ ○既稱係「唯恐」戊○○知悉,或「怕」被戊○○看到等語,僅 屬其個人之主觀意思,不足據以證明丁○○交付5千元予被告 戊○○時,已與被告戊○○之間有特定而具體包庇丁○○在「周登 龍土地」非法傾倒廢棄物之意思合致,故無對價關係。至於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僅能證明被告戊○○有與丁○○相約會 面,無法證明收賄犯行云云。惟查: ⒈按證據之取捨,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而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本得依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人之記憶常隨時間之流逝,或與日常事務結合難免逐漸模糊或產生干擾,且亦會因個人對事物之理解力、專注力、智識程度或年齡大小而有所差別,對於事情之細節更可能會因時間之經過而淡忘。又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應從各方面詳予調查,以期發現真實。多位證人之證詞,雖均不能單獨證明全部事實,如其證言具有互補性,事實審法院自應參考其他相關證據,依經驗法則衡情度理,本於自由心證綜合判斷,方符真實發現主義之精神。如將具有互補性之證據,割裂審查,逐一剖析其能否單獨為全部犯罪事實之證明,依前開說明,其自由判斷之職權行使,難謂於採證法則及真實發現主義無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81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戊○○前揭自白收賄內容,雖未詳述各次收賄之時間、地 點、金額等;丁○○雖曾於調詢時否認行賄犯行,且就各次交 付賄款之時間、地點、金額之細節尚有出入,且丁○○與蔡淑 招、周淑怜就瑞源公司何人記帳一節,互有齟齬。然查: ⑴被告戊○○已就其收取丁○○賄款一事自白,且丁○○所為多次指 證為使圖戊○○包庇、不查緝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而 先後多次交付賄款之重要情節相合;而對照前述93年3月23 日、29日、4月5日、94年4月13日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均為 丁○○與戊○○於通話當日相約見面之內容,此與丁○○於原審審 理時所證於上開通話後會面交付賄款一節相合。是被告戊○○ 與丁○○之供述,縱係囿於時間經過,記憶模糊,致交款細節 互有出入或不完整,惟可藉由戊○○、丁○○前揭多次供述,對 照其他通訊監察譯文及日記帳等證據,而勾稽出被告戊○○於 前揭時、地收取丁○○交付之賄款之重要事項,故難僅執其等 供出些許差異,即謂前揭不利於被告戊○○之供述不可採。⑵觀諸93年7月4日晚間8時7分39秒許,被告戊○○與丁○○間之通 訊監察譯文內容(上訴審勘驗卷第64頁背面~65頁),丁○○ 稱戊○○為「俊哥」,顯見蔡淑招於94年4月13日於日記帳記 載「峻」,即丁○○所稱之「俊哥」,而為被告戊○○甚明。況 且,上開日記帳內容,係丁○○口述由蔡淑招記載一情,業據 蔡淑招證述在卷(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166頁),是蔡淑招未正確記載戊○○之「俊」,亦無悖乎常理。當無從執此即謂 非戊○○收取此5,000元賄款。 ⑶本案扣案瑞源公司帳冊,僅有94年度之帳冊,並無93年度帳冊,此觀諸扣案證明即明(扣押物第3箱,扣押物編號第54 號),自無從以瑞源公司93年度帳冊,作為丁○○有無行賄戊 ○○之證據。是被告戊○○以上開93年3月23日、29日、4月5日 丁○○行賄被告戊○○部分,缺乏瑞源公司帳冊,無法證明上開 賄賂犯行云云,並無可採。 ⑷上開94年4月13日「公-峻5000」之日記帳內容,係蔡淑招依丁○○指示而記載,已說明如前。則就瑞源公司負責記帳人員 為何人一事,縱有丁○○與蔡淑招、周淑怜供證不一之情,亦 與前開94年4月13日「公-峻5000」之日記帳內容無涉。 ⑸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定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 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之成立,以其收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之特定行為(即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是否有對價關係為必要。所謂「對價關係」,係指行賄者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目的,係以公務員踐履或消極不執行某特定職務上之行為以為回報,而公務員主觀上亦有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後踐履或消極不執行某特定職務上行為以資報償之意思。而交付者本於「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或對於職務上行為」而行賄之意思,以賄賂或不正利益買通公務員,冀求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而公務員有職務上之行為存在,明知交付者係對於其「違背職務或為職務上行為」,冀求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而行賄,明示或默許允為於其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冀求之違背職務或為職務上之行為,進而收受交付者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其收受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允為於其悖於職務範圍而違法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賄求之特定行為間,即應可認其具有對價關係。亦即對於違背其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交付者冀求公務員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而行賄,與公務員收受交付者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允為悖於其職務範圍踐履或消極不執行冀求之違背職務或為職務上之行為,彼此已達成意思之合致,在主觀上均認為彼此具有對價之關係存在,而實際為交付、收受,已形諸於外表示其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冀求之違背職務或為職務上行為之「可賄賂性」即足以構成本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戊○○前於93年3月23日、3月29日、4月5日悖職收受丁○○賄 賂犯行,已如前述,故被告戊○○對丁○○從事非法廢棄物傾倒 ,且會為圖員警洩漏查緝訊息等、或包庇、不予舉發違法處理廢棄物等犯行,或遭員警查緝取締時得以免罰或從輕處罰,而行賄員警,知之甚明。又丁○○係於94年4月13日清晨6時 許,在「周登龍土地」之傾倒廢棄物地點巧遇被告戊○○,業 據丁○○於調詢、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偵字第11929號卷三 第369頁背面、卷五第248頁背面、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十第85頁背面、113頁),被告戊○○於偵查中亦稱丁○○於該日邀其 在下班後去瑞源公司找丁○○(偵字第11929號卷四第99頁) ,則被告戊○○於94年4月13日清晨遇到丁○○時係於執勤時間 ,並知丁○○仍在從事非法廢棄物傾倒工作,其竟不避嫌地於 下班後赴約前往瑞源公司,更因此收下紅包,足見被告戊○○ 收受紅包,應知丁○○之目的,係冀圖洩漏查緝訊息等、或包 庇、不予舉發違法處理廢棄物等犯行,或遭員警查緝取締時得以免罰或從輕處罰,被告戊○○竟予收受,是其當具違背職 務收受賄賂之主觀犯意,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堪以認定。 ㈤被告戊○○違背職務洩密部分: ⒈事實欄壹、二、㈡、⒉、⑴93年3月29日洩密部分: 被告戊○○於93年3月29日下午6時55分許,得知駐守當地之士 兵向坪頂派出所所長劉德仁檢舉有非法業者於劉國斌祖產土地附近非法傾倒廢棄物之事,即以電話私下通知丁○○有關坪 頂派出所所長劉德仁前往現場查緝一節,業據丁○○於調詢時 指證歷歷(偵字第11929號卷三第3頁正、背面),並有93年3月29日晚間6時55分12秒許戊○○與丁○○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 附卷可憑(附表一㈢編號4所示,上訴審勘驗卷第38頁)。而 被告戊○○於調詢時,亦供認上開對話即為伊與丁○○間之通話 (偵字第11929號卷一第90頁正、背面)。是被告戊○○洩漏 坪頂派出所所長劉德仁即將前往劉國斌祖產土地查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之國防以外秘密予丁○○,俾利丁○○事前規避 ,免遭調查等事實,堪以認定。 ⒉事實欄壹、二、㈡、⒉、⑵至⑹所示洩密部分: ⑴丁○○於調詢時指證:由於93年5月10日期間,五叉路傾倒場遭 環保局查緝而未營運,戊○○以為主管查扣的怪手係伊所有, 基於彼此當初的協議,戊○○才通知伊怪手被查扣之事,但事 實上主管所查扣的怪手不是伊所有(偵字第11929號卷三第34頁);為了在五叉路復工,伊曾與廖學斌討論過坪頂派出 所及大坑派出所一星期各5萬元賄款方式來處理,同時伊也 向廖學斌表示過,最初坪頂派出所伊有固定給戊○○約1萬5,0 00元,廖學斌希望以後統一由廖學斌這裡來處理,但因廖學斌與柯秋菊交情很好,柯秋菊與戊○○交情不錯,因此戊○○知 悉伊與廖學斌私下的協議,擔心拿不到好處,於是戊○○於93 年7月4日晚間6時56分許來電表示其已知悉伊即將於五叉路 動工,暗示不能忘記他的好處(偵字第11929號卷三第38頁 正、背面);93年4月14日戊○○打電話告知有人向坪頂派出 所檢舉,在龜山鄉下湖19號,即龜山鄉公所清潔隊廢棄的轉運站,有人偷倒廢棄物,當時伊未在該處傾倒廢棄物,因此伊向戊○○回報不知何人傾倒;又戊○○於93年4月17日來電表 示所長劉德仁休假,但凌晨0時至5時在忠義路與復興路附近有防飆勤務,同時大坑派出所有1輛警車會上來支援之事;93年4月22日伊與甲○○在傾倒場發現有人在土堤上觀望,經伊 跟隨車號00-0000號車輛,並請戊○○查詢該車車籍,戊○○表 示這是環保署的偵防車,伊為規避查緝,當天停山不做等語(偵字第11929號卷四第123頁正、背面),堪認丁○○指證被 告戊○○洩漏查緝時間,且為丁○○查詢環保署偵防車車輛後告 知,而有洩漏上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 ⑵被告戊○○於93年4月14日下午3時40分43秒許、4時30分許及晚 間8時48分34秒許,通知丁○○有民眾檢舉非法傾倒廢棄物, 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考(上訴審勘驗卷第49、50、51頁);被告戊○○於93年4月17日下午6時34分57秒許,告知丁 ○○當日坪頂派出所所長劉德仁休假,但桃園縣龜山鄉忠義路 與復興路附近翌日凌晨0時許起迄至清晨5時許止,仍有員警執行「防飆勤務」,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參(上訴審勘驗卷第51頁背面~52頁);被戊○○於93年4月22日晚間9時4 0分38秒許、10時1分20秒許,甲○○告知丁○○關於劉國斌祖產 土地附近似有環保警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出入, 丁○○隨即於同日晚間10時16分29秒許,電詢戊○○上開車號00 -0000號車輛來源,戊○○查詢後告知丁○○該車係環保署之偵 查車,但不是針對他們而來等語,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足憑(上訴審勘驗卷第52頁背面~56、57頁),而車號00-00 00號確為環保署所有,亦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 車車籍結果表存卷可參(本院更一審卷三第123頁);戊○○ 於93年5月10日下午3時56分19秒許、5時25分43秒許告知丁○ ○關於坪頂派出所所長劉德仁至劉國斌祖產土地附近查緝,查獲陳永俊的非法廢棄物轉運站,並查扣之2台機具之事, 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考(上訴審勘驗卷第59頁背面、60~61頁);戊○○於93年7月4日下午6時56分46秒許、晚間8 時7分39秒許,告知丁○○關於坪頂派出所所長劉德仁於同月5 日、7日至9日均休假,暗示丁○○此段期間內比較不會查緝, 丁○○可把握時間非法傾倒廢棄物等,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附 卷可憑(上訴審勘驗卷第63頁背面~64、64~65頁)。且與丁 ○○前揭指證相合,上揭事實,自堪認定。 ⑶被告戊○○辯稱:上開93年4月14日通話,是詢問丁○○是否知悉 何人在轄區內傾倒廢棄物,丁○○稱其沒有亂倒廢棄物;上開 93年4月17日通話,是通知丁○○有防飆勤務,這是所屬分局 碰到週末假日都會有的勤務,坪頂的居民均知悉,此非秘密;上開93年4月22日通話是因戊○○以為是要查贓車的資料, 才順手幫丁○○查,之前曾丁○○曾幫忙查贓車,事後查出來是 環保局偵防車;上開93年5月10日通話,是因坪頂派出所當 日查獲陳永俊非法傾倒廢棄物,只是好奇撥打電話詢問丁○○ 是否為其所有;上開93年7月4日通話,是與丁○○閒聊所長劉 德仁請假之事云云。然查,上開93年4月14日下午3時40分43秒戊○○與丁○○通話時,戊○○稱:「喂,剛人家打電話來講, 外面車子跑得乒乓叫的」、丁○○稱:「現在沒在做了,都沒 有啊」、「跑到乒乓叫的,我們沒有動啊」、「不管啦,不管啦,這跟我們沒有關係,不管他」,戊○○亦稱:「好好好 ,OK」(上訴審勘驗卷第49頁),可見戊○○係通知丁○○有人 檢舉傾倒廢棄物之事,若戊○○僅是詢問丁○○是何人傾倒,何 以丁○○一再表示不是伊傾倒,並於語末表示不管啦,與伊無 關等詞。又被告戊○○於93年4月17日晚間6時34分57秒去電告 知丁○○有關所長劉德仁休假及當晚有防飆勤務一事,丁○○則 稱:「好,我再來注意一下,俊哥我跟你說哦,俊兄」、「昨天我有動,今天我也會動,但我會小心一點,我自己會看著辦,萬一如果不太那個,不行的話就休息,我來衡量,好不好?」,戊○○回稱:「應該是忠義路上啦,小孩飆車都忠 義路、復興一路,這2條比較大條,不然就文化二路這樣」 ,丁○○亦稱:「但是一有什麼狀況你要跟我講一下,你今天 有在所裡面嗎」、戊○○回稱:「我現在休息,我要到3點才 有再上班」、「不然我跟你說,3點我是可以在外面,我3點我站在外面啦」等語(上訴審勘驗卷第51頁背面~52頁),可見被告戊○○非僅告知所長休假及防飆勤務之事,尚有告知 勤務區域及可於3時上班後站在外面等語,顯非僅指有例行 防飆勤務之事。再上開93年4月22日晚間10時16分29秒戊○○ 與丁○○通話時,戊○○告知查詢車號結果為環保署的偵防車, 並稱:「他可能在那邊顧著吧」、「你要注意哦」,顯見戊○○知悉該車為環保偵查車,即提醒丁○○要注意,若僅為查詢 贓車,何需告知丁○○該車為環保偵防車之事?又上開93年5 月10日下午5時25分43秒戊○○與丁○○通話時,戊○○自稱:「 那個叫做阿俊,他家是住在那個新興街郵局旁邊那裡,他有1個弟弟好像在做義消的樣子」、「所以說我剛剛也很擔心 ,消息說是你在弄,我想說是你們在做」,丁○○回稱:「俊 哥我跟你說,像我們這樣聊天,你就知道我阿傳做事就是說,我要幹嘛,我今天要不要,都會跟所有的人講,絕不對不會說沒講,這點你放心,這個事情哦」、戊○○續稱:「對對 對,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我想說先跟你說一聲」、丁○○稱:「謝謝,謝謝,這事情很敏感,你聽懂嗎?不能 隨便弄的,你聽懂嗎?俊哥,謝謝啦,晚上要記得去耶」等語(上訴審勘驗卷第60~61頁),是戊○○非僅告知丁○○關於 查獲陳永俊之事,而係擔心是丁○○遭警查獲,丁○○因此表明 從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前都會通知戊○○等公務人員,故 上開對話,顯非僅意在詢問丁○○是否認識陳永俊一事;上開 93年7月4日晚間6時56分46秒戊○○與丁○○通話時,戊○○表示 :「那天我聽姐你這2天又要動了?」、「我跟你說哦,因 為這是裡面一個不太確定的消息啦,我聽說我老闆7、8、9 這3天都不在」、「因為這裡面也沒有什麼人知道」等語( 上訴審勘驗卷第63頁背面~64頁),益見戊○○知悉丁○○將進 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遂告知所長劉德仁休假期間之事,以利丁○○從事上開犯行。是戊○○及其辯護人所辯前詞,俱 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不合,顯係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⑷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查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 判決參照);刑法第132條第1項以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 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構成本罪,至其所洩漏或交付者是否為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者,並非所問。此由同條第3項對於非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 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必須限於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者,始成立犯罪。另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亦可得知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所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不以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者為限。再所謂國防以外之秘密,舉凡內政、外交、司法、財政、經濟、交通、監察、考試等國家政務與事務上應行保密之一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均為本罪之行為客體。依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規定,警察執行勤務,其方式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與備勤,其目的係為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定任務,維護社會治安,是各級勤務機構因應治安之需所規畫之勤務內容,包括如何指派人員、運用與組合警力、積極採取甚或消極不採取上開任一勤務執行方式等,均攸關上開任務目的之能否圓滿達成,故透露警察之勤務計畫,不論其既定內容係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均足以影響取締效果,助長犯罪(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22號判決參照)。查:①上開93年3月 29日、93年4月14日、93年5月10日被告戊○○所洩漏予丁○○之 內容,均屬於警察將執行取締、查緝任務之事項;②上開93年4月22日被告戊○○所洩漏予丁○○之車號,非被告戊○○之職 務,竟依丁○○之要求,違背職務查詢車籍,再洩漏給丁○○知 悉該車屬環保署之偵查車;③上開93年4月17日、93年7月4日 被告戊○○所洩漏予丁○○關於派出所所長休假情形,則屬派出 所勤務計畫之一部,而被告戊○○於本院供稱:勤務規畫不能 對外公開;派出所排班由所長為之,分為值班、巡邏、備勤、查察、交整、輪休等語(本院更一審卷三第196頁),足 見其知派出所內人員之休假亦屬勤務規畫之一部,且不能對外公開之情。從而,依前揭說明,前述①至③均屬國防以外之 秘密,且不問屬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被告戊○○均不得洩漏 ,其以上非屬秘密事項或非其職務上應保密之事項而否認犯行,俱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⑸綜上,被告戊○○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洩密犯行,均堪以認定 。 三、事實貳所示李陽明「牛角坡轉運站」部分: 被告乙○○、丙○○對於事實欄貳所示收賄犯行均坦承不諱(本 院更一審卷三第86~88、103頁),核與證人李陽明於調詢、 偵查、原審、上訴審審理中(偵字第11938號第36、229頁、原審矚訴7卷二十第127頁背面、上訴審卷三第223頁背面、224頁);丁○○於調詢、原審及上訴審審理中(偵字第11929 號卷三第94頁背面、95頁、原審矚訴7卷二十第127頁背面、上訴審卷三第91頁);陳清山於調詢、偵查(偵字第11929 號卷一第413、414頁、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224~225、377、381頁)陳述情節相符。此外,亦有如附表一㈥所示通訊監 察譯文1份附卷可稽(原審勘驗監聽卷第86、87、88、90頁 ),並有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1紙扣案可參(第12箱扣押物,扣押物編號第243號)。是被告乙○○、丙○○收賄之事實,堪予認定。 四、事實欄參所示「福和宮」部分: 被告乙○○、丙○○對於事實欄參所示收賄之犯行均坦承不諱, 且丁○○於94年2月15日晚間7時57分2秒許告知甲○○,其先行 賄陳清山,再行賄坪頂派出所;於94年2月16日晚間7時43分20秒許,丁○○與被告丙○○聯繫見面,而於同日晚間8時4分左 右,至被告丙○○位於桃園縣○○鄉○○村○○○0號住處,將3萬元 交付被告丙○○收受。被告丙○○收受前揭賄款後,隨即電請被 告乙○○至其前揭住處,將其中1萬元交予被告乙○○。被告丙○ ○再於翌日(17日),在不詳地點,將另1萬元交付陳清山收 受各情,業據證人丁○○、被告丙○○於調詢、原審、本院上訴 審審理;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均供承不諱(本院更一審卷 三第91~92頁),核與證人陳清山於調詢、偵查時證述相合(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454頁背面、第467頁),亦有如附 表一㈦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參(原審勘驗監察卷第235背 面、236頁),是被告乙○○、丙○○收賄等犯行,均堪以認定 。 五、事實欄肆、一部分: 訊據被告乙○○、丙○○就丁○○於94年4月4日在被告丙○○位於桃 園縣○○鄉○○村○○0號住處,將1萬5,000元交予被告丙○○,而 關於違背職務行賄,且被告丙○○違背職務收受之,並各轉交 5,000元予共同違背職務收賄之被告乙○○及陳清山等情,業 據被告乙○○及丙○○坦承不諱(本院更一審卷三第92~93頁) ,核與證人丁○○之供述內容相符(偵字第11929號卷三第365 ~366頁、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二十第127頁背面、上訴審卷三 第91頁),亦與證人陳清山、蔡淑招於調詢時之證述相合(偵字第11929號卷三第345頁、卷二第332頁背面~333頁)。復有附表一㈧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原審勘驗監聽卷第292頁背 面、293頁)、日記帳影本1紙(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168頁背面)及日記帳1本(第3箱扣押物,扣押物編號第54號)扣案可佐。足徵被告乙○○及丙○○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屬 實,是被告丙○○、乙○○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犯行, 自堪認定。 六、事實欄肆、二、㈠部分: ㈠被告辛○○具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之公務員身分:辛○ ○自93年7月27日起至94年12月28日停職止,任保安第一總隊 )第一大隊分隊長,派任環保警察隊兼任副中隊長,專責協助環保署執行環境保護法令,排除稽查或取締違法設置廢棄物處理場、有害事業廢棄物、重大污染案件、環境影響評估開發案違法行為之阻礙。第一中隊轄區為: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等9縣市一節 ,有內政部警政署101年2月23日警署人字第1010052563號函及分隊長辛○○自92年至95年間任職資料一覽表附卷可參(原 審矚訴字第7號卷十六第138~139頁)。是被告辛○○係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32條、警察法第3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原 名稱: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相關警察人事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內政部警政署機關,而具有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勤務條例、刑事訴訟法、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第2條第1項第1、4、5款、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刑 事案件偵查、犯罪預防等法定職務權限,足認被告辛○○為修 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權限之公務員身分,先予說明。 ㈡事實欄肆、二、㈠、⒈部分: ⒈訊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更一審卷三第93~ 95頁),核與證人丁○○於原審審理時(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 十二第6頁背面、7頁背面~8、13頁背面~14、15頁背面、24 頁背面)、庚○○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偵字第11929號卷二 第138~140頁、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十八第39、43頁背面、25 5頁背面、259頁)證述內容相符,並有日記帳影本1紙及日 記帳1本(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168頁、第3箱扣押物,扣押物編號第54號)存卷可稽,復有附表一㈨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01頁背面~302、305、307頁背面、308頁背面)可佐。 ⒉證人丁○○於事實肆伍、二、㈠、⒈所示時、地,將10萬元賄款 透過庚○○轉交付給被告辛○○,被告辛○○則朋分1萬元賄款與 庚○○,目的係為使被告辛○○、庚○○,包庇、且不取締丁○○等 人非法傾倒廢棄物等賄賂,而被告辛○○及庚○○2人亦確為前 揭違背職務之行為,顯見該10萬元賄款,確係被告辛○○及庚 ○○違背職務所為之對價甚明。綜上,此部分被告辛○○犯行, 堪以認定。 ㈢事實肆、二、㈠、⒉部分: ⒈訊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更一審卷三第95 頁),核與證人庚○○於偵查時及原審審理中(偵字第11929 號卷二第138~141頁、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十八第42、44頁背 面)、丁○○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合(偵字第11929號 卷三第368頁背面、偵字第11929號卷五第205、206頁、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十二第8頁背面~11頁),並有如附表一㈩之通 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考(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08頁背面)。另 有洋酒銷貨紀錄影本1紙附卷可憑(他字第177號卷第7頁) 及被告辛○○所得之2瓶洋酒扣案可佐(第2箱扣押物,扣押物 編號第225號)。 ⒉證人丁○○於事實欄肆、二、㈠、⒉所示所示時、地,交付被告 辛○○8瓶洋酒後,被告辛○○再轉交其中2瓶洋酒給證人庚○○, 目的實係為使被告辛○○及庚○○包庇、不取締丁○○等人非法傾 倒廢棄物等,顯見該賄賂,確係被告辛○○、庚○○違背職務所 為之對價至明。綜上,此部分被告辛○○犯行,亦堪認定。 七、事實欄肆、二、㈡部分: 訊據被告己○○固坦認於事實欄肆、二、㈡所示時、地,收受 甲○○交付之車內數位電視(按即附表二、㈡所載之「專用電 視主機」)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悖職收賄犯行,辯稱:因伊有送甲○○茶壺,甲○○才回送數位電視,故無收受賄賂之犯意 云云。經查: ㈠被告己○○具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之公務員身分:被告己○○自93年7月1日起至94年11月25日停職止,係保安第 一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支援環保警察隊之隊員,專責協助環保署執行環境保護法令,排除稽查或取締違法設置廢棄物處理場、有害事業廢棄物、重大污染案件、環境影響評估開發案違法行為之阻礙。第一中隊轄區為: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等9縣市一節,有內政部警政署101年2月23日警署人字 第1010052563號函及隊員己○○於92年至95年間任職資料一覽 表各1份附卷可參(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十六第138~139頁)。是被告己○○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條、警察法第3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原名稱: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相關警察人事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內政部警政署機關,而具有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勤務條例、刑事訴訟法、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刑事案件偵查、犯罪預防等法定職務權限,足認被告己○○為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依法令服務於 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權限之公務員身分之事實。 ㈡被告己○○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供稱:於93年12月13日因承 辦在新竹縣環保局查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甲○○是涉嫌 人,因此認識他等語(偵字第11929號卷一第351頁、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二第150頁)。核與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伊於94年的前一年認識被告己○○等語相符(本院更一審卷 二第241),足見被告己○○於93年間已因甲○○涉嫌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案件而認識甲○○之事實。又被告己○○於偵查時供承 :大概94年5月份和丁○○及甲○○去新莊的「茶桌子」,丁○○ 、甲○○有在場。當天是因為龜山大湖路常常被民眾檢舉,我 去現場沒有看到民眾檢舉的門牌位置,才去找丁○○他們。我 是聯絡甲○○約在丁○○的公司碰面,到丁○○公司時,先和丁○○ 泡茶,然後甲○○才到,後來又有幾個陌生人來了,他們提議 去喝酒。因之前丁○○已說過要找機會去聲色場所。我不想去 那種場所,但他們有人坐上我的車,不得已才去。席間曾想假藉上廁所名義離開,但他們有意無意地不讓我離開等語(偵字第11929號卷一第359頁),已陳述有與丁○○、甲○○一同 去喝花酒之事實。核與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於94年 5月10日硬拉被告己○○去新莊地區,招待他去有女陪侍的茶 室飲宴等語(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41、243頁)相符。被告己○○雖辯稱非自願意去喝花酒云云。惟依前往「茶桌子」前被 告己○○與丁○○之104年5月10日晚上7時34分之通訊監察譯文 觀之:「…。丁○○:出去走一走啊。被告己○○:我等一下跟 另一個上去你那邊。丁○○:好啊。被告己○○:等一下我八點 簽一簽就上去了。丁○○表示不要在公司等己○○。丁○○:我們 私底下也來一下比較曖昧的。被告己○○:我先上去你那邊啦 。」(偵字第11929號卷一第43頁)。被告己○○身為環保警 察,若係為公事,何需於下班後才去找丁○○?再被告己○○自 稱係先約甲○○去找丁○○,而與丁○○聯絡時,丁○○稱:「我們 私底下也來一下比較曖昧的」,被告己○○未有任何拒絕、或 質疑「比較曖昧」為何意,反回稱「先上去你那邊啦」,言下之意並未拒絕,且之後就去新莊「茶桌子」喝花酒等情觀之,可認被告己○○知悉丁○○係有意拉攏被告己○○,且被告己 ○○亦為接受,否則被告己○○當可在上開電話中詢問丁○○所說 內容並予峻拒,而非仍要去找丁○○,甚至後來還一同去喝花 酒。 ㈢再依附表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內容所示,丁○○於94年5 月17日晚上8時16分告訴被告己○○:甲○○真的在做壞事,若 他熊熊(按「突然」之意)有什麼事情時,被告己○○立即回 應:失手時。丁○○接著說:對,失手時,兄弟你就高抬貴手 一下。而被告己○○即回答:瞭解,這我知道啦等語(原審勘 驗監聽卷第393頁)。被告己○○竟未向丁○○質疑甲○○係做何 壞事,反而直接回應會在正正強失手時高抬貴手,足以推認其知悉甲○○有在從事非法廢棄物傾倒之違法情事。被告己○○ 辯稱:於94年5月17日透過丁○○已知道甲○○在從事非法傾倒 廢棄物的行為,但我不相信等語(本院更一審卷三第96~97頁),應為飾卸之詞,實難採信。 ㈣被告己○○於調詢時供稱:伊與甲○○在牛老大餐廳用餐時,丁○ ○打電話給甲○○,丁○○向伊表示甲○○在從事非法傾倒廢棄物 之行為,希望伊不要去查緝取締。94年5月27日晚間8時59分51秒許,甲○○與丁○○間之通訊監察內容,甲○○提到要買1台 車用的數位電視給伊,該數位電視經調查站人員從伊車號0000-00車輛內查扣。伊有聽同事提起94年5月15日及94年5月27日有民眾檢舉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大湖路一帶有不法業者 違法傾倒廢棄物;94年5月27日伊打電話給丁○○說要上去找 他談,伊有將民眾檢舉龜山鄉一帶有不法業者違法傾倒廢棄物的情形,告知丁○○及甲○○等人,並提醒其注意。94年5月2 7日晚間7時25分53秒伊與丁○○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是丁○○ 和伊的對話。播放內容和譯文有一致。依前述通聯,於94年5月27日當晚,伊有至丁○○家中閒聊,甚至談論到民眾檢舉 龜山鄉一帶有不法業者違法傾倒廢棄物的情形。伊當時對於丁○○及甲○○等人的饋贈及招待感到存疑,現在回想起來應該 是真的有要伊於執行稽查勤務時高抬貴手的代價這樣的意思。伊沒有對丁○○、甲○○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嫌疑,做任何 查證動作等語(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126頁背面~127、366頁背面~367頁);於偵查中供稱:94年5月17日晚間8時16分 19秒許之通訊監察譯文,這是伊跟丁○○的對話。這一通電話 是在說甲○○有在從事非法傾倒廢棄物。伊收受扣案之車內數 位電視的時間,是94年5月27日晚上在丁○○的工廠,那天也 是伊先打電話給甲○○,跟他約在丁○○那,為了龜山的事情, 伊才會找甲○○。伊到了丁○○的工廠之後,當時只有伊跟丁○○ 在,後來甲○○來了,伊看到甲○○把1包東西往伊車子裡塞, 伊就出去看,當天伊是覺得這樣推來推去不是辦法,所以先收下,打算以後還給他,後來他一直問伊說為何不裝上去,伊才把數位電視裝上去。伊認為甲○○贈送伊數位電視的目的 ,是在拉攏,真正目的伊大概知道,伊猜應該是在有民眾檢舉時先通知他們,或者是在取締時,可以罰輕一點。伊一直都知道甲○○有非法傾倒廢棄物,甲○○已經有對伊表達在做違 法傾倒垃圾,伊知道伊的行為是違法的,伊知道收受甲○○送 的東西是收受賄賂等語(偵字第11929號卷一第360~361、36 4~365頁、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146、379、380頁、偵字第1 1929號卷五第211頁)。足徵被告己○○收取甲○○所贈與車內 專用電視主機1台,主觀上知悉甲○○用意乃欲使其從輕處罰 、不取締其非法傾倒廢棄物,主觀上自有基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事後亦未取締甲○○前揭不法犯行,客 觀上亦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甚明。 ㈤證人甲○○於偵查時供稱:伊曾送己○○一部車上型數位電視等 語(偵字第19244號卷第168頁),並稱:因為己○○有一次去 花蓮時,有帶土產給伊,伊剛好多1台車上型電視沒有用, 所以送給他云云;嗣於原審審理時則改稱:業務員多給他1 台車用數位電視云云;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時己○○送我一 個茶壺,我覺得不好意思,所以就買一台數位電視送給他。但我是跟他說,買車子時,業務員有多送一台電視,多的就送給他。給他時,他說不用,茶壺不值錢。另己○○也不知道 我在倒土,我也沒有跟他說過等語(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39~ 240頁)。就送被告己○○數位電視之原因、己○○所送之物究 為土產或茶壺及車內專用電視主機是業務員所送或自行買的,前後不符。而一般買車送配備,如較早期之多片CD、DVD 播放機,或後來之行車紀錄器、車內專用電視主機等電器,一般業務員只會送一組給購車者,並於交車時一併裝上,鮮有聽聞再多送一組,蓋上開電器均屬車用型,很難在汽車以外之場合使用,且業務員多贈送給顧客電器,等於自己少一些報酬,故車內專用電視主機應係證人甲○○所購得無訛,其 於原審審理中所述,不合常理至極,顯屬虛構。另依被告己○○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送給甲○○之土產有花蓮的地瓜、麻 糬,新北八里的溏心蛋,新竹的竹塹餅;我送甲○○之土產之 價值比不上數位電視,若是茶壺,則價格比數位電視多出一倍;丁○○於94年5月17日告訴我甲○○在從事非法廢棄物的傾 倒,但我不相信,當時我和甲○○及他的老婆、小孩一起吃飯 ,問直接問他,他說沒有;甲○○送我的數位電視,是一次他 帶我去他認識的朋友之DVD音響店裝的等語(本院更一審卷 三第96~98頁),惟:⒈被告己○○稱送甲○○茶壺,而證人甲○○ 於偵查中稱被告己○○所送是土產,本院審理中改稱是茶壺, 顯是欲求與被告己○○之說法一致。⒉依被告己○○之陳述,所 送之花蓮土產項目不包括茶壺,更遑論未曾聽聞過花蓮土產有茶壺之事,故證人甲○○於偵查中所稱被告己○○有帶花蓮土 產,其才送數位電視給被告己○○等語,顯係捏造。⒊依被告 己○○所述,是被告己○○先送其茶壺,其後要送被告己○○專用 電視主機時,被告己○○說不用送,茶壺不值錢等語,但被告 己○○於本院審理中卻稱:茶壺比專用電視主機之價格多出一 倍,益見2人說法互有扞格。⒋被告己○○前已於94年5月10日 與丁○○、甲○○至新莊「茶桌子」喝花酒,復於同月17日從丁 ○○處知悉甲○○在從事非法廢棄物的傾倒,身為環保警察竟不 另行查探,反而僅聽甲○○之言即相信,亦不符常情;⒌被告 己○○於偵查中稱:伊看到甲○○把1包東西往伊車子裡塞,伊 就出去看,當天伊是覺得這樣推來推去不是辦法,所以先收下,打算以後還給他,後來他一直問伊說為何不裝上去,伊才把數位電視裝上去等語。惟若被告己○○不願意接受該車內 專用電視主機,則可日後直接整組返還甲○○,但依被告己○○ 於本院審理中所言,是讓甲○○帶去甲○○友人的DVD音響店裝 上,益見被告己○○有接受甲○○所贈與之車內專用電視主機的 意思。其上開所述,在在顯示被告己○○與證人甲○○欲求取供 述一致,反而屢屢出現破綻,均屬推拖之詞。況依附表一編號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張志強並未向丁○○質疑 甲○○係做何壞事,反而直接回應會在正正強失手時高抬貴手 ,足認被告己○○知悉甲○○有在從事非法廢棄物傾倒之事,而 其收受甲○○車內專用電視主機之理由,應如其於調詢中所述 ,是希望在有民眾檢舉時先通知他們,或者是在取締時可以從輕處罰、不取締其非法傾倒廢棄物。 ㈥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於94年5月27日與甲○○之通訊監 察譯文內容(按即附表一編號3至5),是在講處理廢棄物之事,案發時,甲○○是我的合夥人,且甲○○說要買數位電視 時,我順口說好,因為我們在做廢棄物,己○○是警察,我認 為送他一台電視很好,對我們可能有幫助等語(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37~238頁)。雖又稱:甲○○要送被告己○○車內專用 電視主機,當初並未與伊討論(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39頁) ,惟若只是單純要送被告己○○車內專用電視主機,則甲○○何 需告知丁○○?上開丁○○所述,乃避重就輕之詞,丁○○與甲○○ 間應有行賄己○○默契之事實。 ㈦是依附表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93、408 、409頁),並對照己○○、甲○○前揭供述、與丁○○前揭證述 及扣案之車內專用電視操作手冊1冊及車內專用電視主機1台(第5箱扣押物,扣押物編號134號、扣押物編號141號), 足認於94年5月17日晚間8時16分19秒許,丁○○與己○○通話時 ,丁○○告知己○○有關甲○○正在做壞事,暗示甲○○正在從事非 法傾倒廢棄物,己○○表示知悉後,丁○○則向己○○關說不要取 締甲○○,或從輕處罰,己○○應允之。己○○於同月27日晚間7 時25分53秒許聯繫丁○○,前往丁○○後厝3號處所碰面後,甲○ ○與丁○○2人隨即於同年月27日晚間7時30分17秒許、8時22分 35秒許、8時59分51秒許通話,甲○○探知己○○要前往丁○○後 厝3號處所,甲○○則與己○○改約於該處見面,甲○○並告知丁○ ○要前往購買車內專用電視主機贈與己○○,未久,甲○○即在 丁○○後厝3號處所外,將車內專用電視主機1台交付己○○,作 為己○○違背職務包庇甲○○非法傾倒廢棄物經營之賄賂。己○○ 明知公務員不得違背職務,收取不法對價,卻基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作為己○○違背職務不予 取締、包庇甲○○非法傾倒廢棄物經營之賄賂,應屬明確。㈧至於被告己○○於94年5月17日晚上8時16分與丁○○之通信監察 譯文中(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雖就丁○○所問:甲○○真的 在做壞事,若他熊熊(按「突然」之意)有什麼事情時,被告己○○立即回應:失手時。丁○○接著說:對,失手時,兄弟 你就高抬貴手一下。而被告己○○即回答:瞭解,這我知道啦 等語。惟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期約賄賂或不 正利益,須行賄者與受賄者間,相互約定將來給與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表示合致,方能成立。依上開通信監察譯文內容,僅能認定丁○○有要求被告己○○不為取締或從輕處理,尚 難認定被告己○○與丁○○或甲○○間,就將來給與賄賂或不正利 益已達意思表示合致之情形,故難認本件被告己○○有與丁○○ 或張甲○○有所期約,併予敘明。 ㈨從而,甲○○於事實欄肆、四、㈡所示時、地,將車內專用電視 主機1台交付被告己○○收受,目的實係為使被告己○○從輕處 罰、不取締其非法傾倒廢棄物甲○○非法傾倒廢棄物之賄賂, 而被告己○○前知悉甲○○有非法傾倒廢棄物犯行,且未前往取 締,顯見該車內專用電視主機實為賄賂物,係被告己○○違背 職務所為之對價無訛,因此,被告己○○之行為構成悖職收受 賄賂之事實,堪予認定。另該車內專用電視主機1台,無證 據證明其價值逾5萬元,應認此賄賂價值未逾5萬元,併予說明。 參、法律修正與新舊法比較: 一、修正刑法部分: ㈠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部分:查被告2人為事實欄所示行為後, 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94年2月2日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下稱9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 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 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 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 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⒈連續犯部分: 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刪除之。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以行為時法律即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對行為人較為有利。 ⒉牽連犯部分: 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刪除之。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行為人所犯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95年7月1日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 ⒊罰金之加減部分: 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95年7月1日修正後併入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是罰金刑之加減,原僅以最高度加減計之,惟修正後最低度併同加減之,比較新舊法,自以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68條對行為人較為有利。 ⒋無期徒刑之加減部分: 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無期徒刑減輕 者,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95年7月1日修正後則改為:「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比較新舊法,自以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65條第2項對行為 人較為有利。 ⒌經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在適用「罪刑綜合比較原則」、「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意旨參照),前揭修正部分於本案應一體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對行為人較為有利。 ⒍關於公務員定義部分: 按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 ,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95年7月1日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是修正後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已較修正前為嚴格。而貪污治罪條例於95年5月30日修正,同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修正後則規定:「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又刑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此參諸刑法第11條前段之規定自明。故自95年7月1日起,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犯罪主體「公務員」之定義,應依9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認定。而公務員定 義之變更固涉及犯罪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惟本案乙○○、 丙○○、戊○○、辛○○及己○○等5人,無論依95年7月1日修正前 、後刑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或前揭修正前、後貪污治罪 條例第2條規定,均為公務員。修正前後刑法、貪污治罪條 例有關公務員之規定,對上開乙○○等5人並無何有利不利之 情形。 ⒎共同正犯部分: 按刑法第28條關於共同正犯,95年7月1日修正前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95年7月1日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95年7月1日修正前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95年7 月1日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 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純文字之修正(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號判決參照)。惟就本案而言,無論依新 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⒏褫奪公權部分: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期間,貪污治罪條例並未規定,應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規定,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而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 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9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第37條第2項改為:「宣告一 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是95年7月1日修正前後宣告褫奪公權期間均為1年以上10年以下,且因褫奪公權屬 從刑之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應隨同主刑適用,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⒐緩刑部分: 緩刑犯罪在95年7月1日修法施行前,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為緩刑之宣告者,應適用修正後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關於緩刑部分 ,均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第74條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併予敘明。 ㈡沒收修正部分: ⒈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 5年7月1日起施行(下稱10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⒉因10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 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10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 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105年7月1日修 正後刑法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下稱10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 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 ⒊為因應上開10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 定,相關特別法將於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105年7月1日)失效,故貪污治罪條例關於沒收規定,亦於105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下稱105年7月1日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105年7月1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 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 ,應予追徵,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第2項 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官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第3項規定:「前二項財物之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第4項規定:「為保全前三項財物之追徵、價額之追徵及財 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惟前開修正時,將105年7月1日修正前之第10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刪除之,僅保留第2項,移列為第10條本文,並修正為:「犯第 四條~六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官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其犯罪所得」。此修正係以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為避免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追繳、抵償之困擾,刪除前揭第1項、第3項規定,以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參見立法說明)。是關於105年7月1日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沒收之相關規定,應適用10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沒收章之規定。 ⒋再參酌10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關於「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 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之沒收,增訂第38條第4項規定,「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則新增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 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項)第一項 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規定,除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除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均得沒收之)外,亦明定犯罪所得之範圍(不限於司法院院字第2140號解釋,犯罪所得之物,係指因犯罪「直接」取得者,而擴及於「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另參酌第38條之1立法理由略謂 :「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故犯罪所得亦包括成本在內),並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追徵價額」替代之。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訂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 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⒌綜觀前述105年7月1日刑法及105年7月1日貪污治罪條例之修正,關於貪污犯罪所得,均適用10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行適用前 揭10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沒收章之相關規定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貪污治罪條例修正部分: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自首或自白減刑規定,於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下稱95年7月1日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此條修正係將犯罪後自首或自白,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擴張為「共犯或正犯」。是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為有利,當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現行法之規定。 三、刑事妥速審判法部分: 刑事妥速審判法於99年5月19日制定公布,其中第7條規定,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下稱修正後刑事妥速審判法), 將由「被告聲請」,擴張為「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是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為有利。此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刑事妥速審判法之規定。 肆、論罪: 一、事實欄壹(劉國斌祖產土地部分): ㈠事實欄壹、一、㈠部分: ⒈核乙○○、丙○○就事實欄壹、一、㈠部分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 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事實欄壹 、一、㈡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⒉被告乙○○、丙○○2人與陳清山間,就前揭所示收受賄賂及洩密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⒊被告乙○○、丙○○2人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應為收受賄賂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事實欄壹、二部分: ⒈核被告戊○○就事實欄壹、二、㈠部分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 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事實欄壹、二、㈡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⒉起訴書雖未引用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惟於起訴事實欄已明確記載被告戊○○洩密之犯 罪事實,洩密部分業經起訴,且本院於審理中已告知法條(本院更一審卷三第130頁),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⒊被告戊○○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應為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 二、事實欄貳(「牛角坡轉運站」部分): ㈠核被告乙○○、丙○○就事實欄貳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㈡被告乙○○、丙○○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應為收受賄賂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乙○○、丙○○與陳清山間,就前揭所示收受賄賂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事實欄參(福和宮部分): ㈠核被告乙○○、丙○○此部分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 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㈡被告乙○○、丙○○與陳清山間,就前揭所示收受賄賂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乙○○、丙○○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應為收受賄賂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事實欄肆(「周登龍土地」部分): ㈠事實欄肆、一部分: ⒈被告乙○○、丙○○前揭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 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⒉被告乙○○、丙○○與陳清山間,就前揭所示收受賄賂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⒊被告乙○○、丙○○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應為收受賄賂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事實欄肆、二部分: ⒈事實欄肆、二、㈠部分 ⑴核被告辛○○此部分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 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⑵被告辛○○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應為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 ⑶被告辛○○與庚○○間,就此部分所為收受賄賂犯行,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⒉事實欄肆、二、㈡部分: 核被告己○○此部分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 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伍、罪數、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被告乙○○部分: ⒈被告乙○○就事實欄壹、一、㈠;事實欄貳;事實欄參;事實欄 肆、一所示,先後多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犯行;及事實欄壹、一、㈡先後洩密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方法相同,均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連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連續洩密一罪論,除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法定 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並均加重其刑。 ⒉被告乙○○前揭連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犯行及連續洩 密犯行間,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斷。 ⒊被告乙○○經檢察官起訴,於94年10月27日繫屬於原審法院,有原審法院收狀日期戳可稽(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一第1頁)。是被告乙○○經起訴繫屬審理迄今,已逾8年。審酌本件訴訟延滯,係因起訴事實不明、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承辦法官更迭所致。本件被告乙○○於案發迄今,歷經偵審機關各次開庭,尚未有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接受審理,而故意延滯之情形,亦無經通緝、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或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暨一再無理由聲請迴避等屬個人事由造成之案件延滯情事,實不可歸究於被告乙○○。是足認被告乙○○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符合修正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除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依法先加後減之。 ⒋按制定貪污治罪條例之目的在於嚴懲貪污、澄清吏治,是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所謂「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 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於有共同或接續所得(或所圖)之情形者,應合併計算,合併計算結果在5萬元以下者,始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最高 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85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333號裁判 意旨參照)。則被告乙○○雖僅分得2萬3,000元賄賂,惟其與 丙○○、陳清山共犯收受賄賂合計已逾5萬元,自不得依貪污 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⒌被告乙○○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且已繳納全部犯罪所得,有贓 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本院上訴審卷十第404頁),爰依貪 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㈡被告丙○○部分: ⒈被告丙○○事實欄壹、一、㈠;事實欄貳;事實欄參;事實欄肆 、一所示,先後多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犯行;及事實欄壹、一、㈡先後洩密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方法相同,均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連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連續洩密一罪論,除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法定本 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並均加重其刑。 ⒉被告丙○○前揭連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犯行及連續洩 密犯行間,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斷。 ⒊被告丙○○經檢察官起訴,於94年10月27日繫屬於原審法院,有原審法院收狀日期戳可稽(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一第1頁)。是被告丙○○經起訴繫屬審理迄今,已逾8年。審酌本件訴訟延滯,係因起訴事實不明、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承辦法官更迭所致。本件被告丙○○於案發迄今,歷經偵審機關各次開庭,尚未有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接受審理,而故意延滯之情形,亦無經通緝、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或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暨一再無理由聲請迴避等屬個人事由造成之案件延滯情事,實不可歸究於被告丙○○。是足認被告丙○○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符合修正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除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依法先加後減之。 ⒋被告丙○○雖僅分得2萬3,000元賄賂,惟其與乙○○、陳清山共 犯收受賄賂合計已逾5萬元,同前揭被告乙○○,亦不得依貪 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⒌被告丙○○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且已繳納全部犯罪所得,有贓 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本院上訴審卷十第405頁、本院更一 審卷三第122頁),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並遞減之。 ㈢被告戊○○部分: ⒈被告戊○○事實欄壹、二、㈠、⒈至⒊所示(各1萬5,000元,3次 ,共4萬5,000元);事實欄壹、二、㈠、⒋所示(5,000元) ,先後多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犯行;及事實欄壹、二、㈡、⒈至⒍所示先後多次洩密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方 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連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連續洩密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 ⒉被告戊○○前揭所犯連續收受賄賂犯行、及連續洩密犯行間, 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斷。⒊被告戊○○前揭連續收受賄賂時,乃係坪頂派出所警員,為有 調查職務之人員,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 第5款之罪,除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依同條 例第7條規定加重其刑,且遞加重之。 ⒋被告戊○○其連續犯罪所得合計5萬元,未逾5萬元,且收賄次 數4次、所得無多,情節輕微,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⒌被告戊○○經檢察官起訴,於94年10月27日繫屬於原審法院,有原審法院收狀日期戳可稽(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一第1頁)。是被告戊○○經起訴繫屬審理迄今,已逾8年。審酌本件訴訟延滯,係因起訴事實不明、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承辦法官更迭所致。本件被告戊○○於案發迄今,歷經偵審機關各次開庭,尚未有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接受審理,而故意延滯之情形,亦無經通緝、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或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暨一再無理由聲請迴避等屬個人事由造成之案件延滯情事,實不可歸究於被告戊○○。是足認被告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符合修正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再予酌量減輕其刑。 ㈣被告辛○○部分: ⒈被告辛○○事實欄肆、二、㈠、⒈(10萬元中,分得9萬元);事 實欄肆、二、㈠、⒉(8瓶VSOP洋酒,每瓶1,050元,共值8,40 0元,分得6瓶,價值6,300元),先後多次對於違背職務行 為收受賄賂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方法相同,均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連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一罪論,除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 第5款之罪,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並加重其 刑。 ⒉被告辛○○前揭連續收受賄賂時,乃係環保警察隊兼任副中隊 長,為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除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依同條例第7條規定加重其刑,且遞加重之。 ⒊被告辛○○經檢察官起訴,於94年10月27日繫屬於原審法院,有原審法院收狀日期戳可稽(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一第1頁)。是被告辛○○經起訴繫屬審理迄今,已逾8年。審酌本件訴訟延滯,係因起訴事實不明、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承辦法官更迭所致。本件被告辛○○於案發迄今,歷經偵審機關各次開庭,尚未有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接受審理,而故意延滯之情形,亦無經通緝、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或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暨一再無理由聲請迴避等屬個人事由造成之案件延滯情事,實不可歸究於被告辛○○。是足認被告辛○○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符合修正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再予酌量減輕其刑。 ⒋至被告辛○○本案前揭共同連續收受賄賂金額已逾5萬元,自不 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⒌被告辛○○身為環保警察隊兼任副中隊長,位高權重,本應忠 誠執行職務,積極維護警察之廉潔、戮力警察伸張正義之威信,積極查緝犯罪,維護環境衛生,反未恪遵職責,悖職收受賄賂,敗壞官箴,難認有情堪憫恕之情,其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無理由。 ㈤被告己○○部分: ⒈被告己○○事實欄肆、二、㈡所示(車用電視1台)對於違背職 務行為收受賄賂時,乃係環保警察隊警員,為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除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依同條例第7條規定 加重其刑。 ⒉被告己○○曾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且其收受賄賂車內專用電視 主機1台已扣案,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並應依法先加後減之。 ⒊被告己○○犯罪所得車用電視1台,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價值逾5 萬元,基於罪疑惟輕有利被告原則,應認該電視未逾5萬元 ,且次數為1次,情節輕微,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再遞減之。 ⒋被告己○○經檢察官起訴,於94年10月27日繫屬於原審法院,有原審法院收狀日期戳可稽(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一第1頁)。是被告己○○經起訴繫屬審理迄今,已逾8年。審酌本件訴訟延滯,係因起訴事實不明、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承辦法官更迭所致。本件被告己○○於案發迄今,歷經偵審機關各次開庭,尚未有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接受審理,而故意延滯之情形,亦無經通緝、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或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暨一再無理由聲請迴避等屬個人事由造成之案件延滯情事,實不可歸究於被告己○○。是足認被告己○○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符合修正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再予酌量減輕其刑。 陸、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就被告乙○○、丙○○、戊○○、辛○○、己○○等人,認其等罪 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 ㈠被告丙○○有為事實欄貳所示犯行,業據前述,原判決就此為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認定有誤。 ㈡被告乙○○、丙○○所為事實欄壹、一、㈠、事實欄貳、事實欄參 、事實欄肆、一所示期約賄賂或不正利益之低度行為;被告戊○○所為事實欄壹、二、㈠所示期約之低度行為,均漏未說 明業經高度之收受賄賂、不正利益行為所吸收,容有未當。㈢原審誤認被告乙○○、丙○○有原判決事實欄伍、三所示收受丁○ ○免費飲宴不正利益各600元之犯行;被告辛○○有原判決事實 欄捌、四、㈠、⒊所示收受庚○○於94年5月10日轉交,丁○○於9 4年5月9日行賄之10萬元(參見下列【理由欄柒】不另為無 罪諭知部分)等犯行,遽為此部分有罪之認定,自有未合。㈣未依法減刑部分: ⒈被告己○○曾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且收取之賄賂車內專用電視 主機1台已扣案,原審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第12 條第1項減輕其刑,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後段規定減刑,自有未洽。 ⒉被告行為後,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關於沒收之規定及刑事妥速審判法已有修正,原審未及適用,並有未合。 ⒊本案經起訴、追加起訴繫屬迄今,已逾8年,均應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輕其刑,原審未及審酌。 二、上訴理由部分: ㈠檢察官就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上訴意旨略以: ⒈喝花酒部分: 丁○○、李陽明招待公務員喝花酒,及被告辛○○、丙○○、乙○○ 、己○○等人接受丁○○、李陽明之招待,有通聯記錄在卷可稽 ,且丁○○、李陽明等人係違法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之所以 要籠絡上述主管廢棄物之員警及清潔隊稽查人員,目的係為躲避上述人員之查緝,否則又何需花費大筆金錢宴請上開公務員喝花酒,丁○○、李陽明2人自然是以喝花酒之不正利益 ,換取其等公務員,對丁○○、李陽明違法傾倒廢棄物之行為 ,為不予稽查或不予開罰等違背職務之處理,其等接受丁○○ 、李陽明之喝花酒招待係與嗣後之違反職務時間又甚為接近,益徵二者顯然具備相當之對價關係,則被告辛○○、丙○○、 乙○○、己○○分別涉犯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亦足認定。⒉賄賂部分: ⑴被告丙○○、乙○○於93年2月23日至6月份,期間以每週一以「 泡茶」名義,收受丁○○所給付之8,000元至1萬5,000元之賄 款部分: 經查陳清山(已歿)前於調詢中供稱:因為只有每週一是3 人一起上班,平常都是2人一組,當2個人開車到丁○○公司泡 茶時,丁○○會叫他家人把3份茶葉禮盒拿出來,後來發現每 份茶葉禮盒當中都放了1個紅包,裡面裝了5,000元,因為車上只有2個人,我們應該都是當天把另1份送到輪休那人的家中,並告訴輪休的人這是丁○○送的,這是第2次及第3次拿錢 的情況等語;被告乙○○亦供稱:伊記得丁○○有給伊3次現金 ,第1次是在93年初,陳清山表示丁○○有事要找伊及丙○○聊 天,伊、丙○○、陳清山便坐清潔隊的公務車到丁○○的公司, 離開時丁○○有給渠等3人1人1盒茶葉禮盒,伊也將茶葉禮盒 及其中之現金5,000元收下等語,足見陳清山與被告丙○○、 乙○○多次前往丁○○之公司,丁○○再將裝有賄款之茶葉禮盒交 付予3人,若3人中有人因輪休未前往丁○○之公司,亦由到場 之人代為轉交上開賄款,是被告丙○○、乙○○與陳清山自93年 2月23日之後多次為包庇丁○○傾倒廢棄物,而收受丁○○所交 付之賄款至明。 ⑵被告戊○○受賄部分: 丁○○因五叉路傾倒場無法繼續傾倒廢棄物,因而轉向被告戊 ○○詢問,被告戊○○並告知丁○○可將廢棄物載運至柯秋菊所有 之倉庫內存放,並向丁○○要求回扣一情,業據丁○○證述明確 ,是被告戊○○縱不構成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然 其行為至少業已構成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罪,原審未審酌及此,尚有未洽。又被告戊○○於93年5月11日假借款 之名向林傳索討2萬元,並經丁○○給付一情,業據丁○○、周 淑怜於偵訊中證述明確。丁○○亦於調詢中供稱:五叉路傾倒 場被桃園縣政府環保局查緝之後,五叉路無法傾倒廢棄物,戊○○少了伊給他的賄款,覺得入不敷出,才會開口跟伊借這 3萬元,但由於伊知道戊○○假借名義向伊強索3萬元,所以伊 才交代周淑怜、蔡淑招只準備2萬元給戊○○等語。綜上,被 告戊○○所辯稱之借款顯係託詞,實際上係為向丁○○索賄,況 被告戊○○又未提出借款之證據及用途以實其說,益證該2萬 元是被告戊○○要求丁○○繼續給付之賄款明確,足認被告戊○○ 此部分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⑶被告丙○○於93年7月29日受賄部分: 陳清山於調詢時供稱:伊記得93年7月29日李陽明在桃園縣 龜山鄉焚燒「江埔建設公司」事業廢棄物的案件,案發的數天後,伊在丁○○家泡茶,丁○○當時交給伊9,000或1萬2,000 元之現金,表示李陽明為答謝伊、乙○○、丙○○3人每人3,000 元至4,000元不等之紅包等語。丁○○亦於調詢中供稱:伊確 實有將李陽明之紅包交給陳清山等語,則依陳清山、丁○○等 人所述,丁○○就該區域之賄賂,每次均1次交付3份賄款給陳 清山、乙○○及丙○○朋分,縱使3人中有人因輪休而未當場收 受賄款,收受賄款之人亦會交付賄款予不在場之人,而陳清山等3人輪流搭配執行職務,對彼此前往稽查之地點、對象 均知之甚詳,亦難以想像陳清山於收受賄款之後,被告丙○○ 未向其索討,是尚難僅以該次稽查係陳清山、乙○○2人前往 稽查,被告丙○○未前往一節,率論被告丙○○未分到該次賄款 ,而無收受賄賂之情節。 ㈡被告乙○○、丙○○上訴意旨略以: 被告乙○○、丙○○犯罪時固均任職桃園縣龜山鄉清潔隊,對法 令、公務員官箴之認知為薄弱,又已坦承犯罪,對所為犯行後悔不已,犯後態度十分良好,再丙○○實際取得金錢及利益 僅為2萬3,000元、乙○○實際取得之犯罪利益甚為輕微,且均 已繳交犯罪所得,原審量刑過重,爰請審酌上情,依法從輕量刑。 ㈢被告戊○○上訴意旨略以: ⒈丁○○於偵查、原審審理時供述內容,無論就究竟有無行賄上 ,前稱無,後稱有;交付賄款之時間上,或稱大約自93年2 、3月起即開始給予被告戊○○公關費,或稱每週一次交付賄 款予被告戊○○,或稱不是一週一週接續,而是有做才給戊○○ 一週1萬5千元賄款,或稱每週一都會支付賄款予被告戊○○, 或稱不能確定是否每週交付賄款予被告戊○○;交付賄款之金 額、次數上,或稱共給付3次,每次約1萬元至1萬5,000元,或稱前後約支付2、3次,共計3萬至5萬元不等賄款,或稱共3次各1萬5,000元,或稱每次金額係固定,然不確定是1萬元還是1萬5,000元;交付賄款之地點上,或稱於龜山鄉文化村路邊,或稱於龜山鄉文化村後厝3號之瑞源公司等情節,則 所述前後反覆矛盾。又就瑞源公司管帳之人是否為周淑怜一事,亦與蔡淑招、周淑怜之證述不同,是丁○○所指,已非無 瑕疵可指。 ⒉本案扣得94年4月13日之帳冊中,雖有「公-峻、5000」之記載(偵字第11929號卷四第93頁),而蔡淑招於偵查中先稱:4月13日帳冊中的「公-峻是指丁○○要拿去給峻哥的,峻是哪一個伊不確定等語(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531頁背面),後雖稱:帳冊中的「峻」是林瑞儀幫伊謄的,是要給戊○○等語(偵字第11929號卷三第129頁第11~12行)。惟同日蔡淑招嗣又復稱:「要給警察伊知道對象的話,伊會註明,若不知道對象的話伊會記載『公』」等語(偵字第11929號卷三第129頁第15~17行),足見蔡淑招因不知道對象而有於帳冊上為「公-峻」之紀錄。雖蔡淑招於94年8月9日偵查中供稱:是要給戊○○云云,惟核諸蔡淑招於審理中證稱:不認識戊○○、有聽過戊○○名字,人不太認識、伊不曾稱呼他、「公-峻」及5000是伊記的,但伊不知道那是什麼意思、那筆錢是丁○○跟伊拿的,沒有說那筆錢是給誰的等語,及一般雖不認識但聽聞人名音譯為「ㄐㄩㄣˋ」者,於書寫時自以普通習見之「俊」字而非「峻」字示之為常情,要難徒憑本案所扣得94年4月13日帳冊中「公-峻、5000」之記載,即遽與丁○○之供述相互利用並據為論斷被告戊○○犯行之依據。 ⒊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當天早上收工時,剛好戊○○在巡邏 而停在伊車子後面,伊想戊○○已經發現了心生畏懼,因為之 前有找他現在又沒有找他,所以不好意思、當天戊○○有無知 情伊不清楚,但伊覺得心裡不好意思,所以會給錢、伊給戊○○5,000元時並未告訴他這5,000元是希望他不要扯後腿、戊 ○○收這5,000元並未說他不會扯丁○○後腿等語,是縱有該筆5 ,000元之存在(按被告戊○○仍否認之),亦與被告戊○○違背 職務之消極不作為間,不具任何對價之聯結關係存在。 ㈣被告辛○○上訴意旨略以: 其已坦承犯行,繳交犯罪所得,並自願捐款15萬元予財團法人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被害人保護協會)以表悔悟及彌補過錯。而本案從偵查迄今,已逾15年,無一日好眠,身心深受教訓及折磨。且其認罪後,已與配偶協議離婚,但家中尚有年邁父母及3名子女須照顧,其中一名女兒領有身心障礙 手冊,自己亦患有慢性糖尿病多年,請求從輕量刑。又本案被告從未主動或委請庚○○要丁○○給付金錢以包庇犯行,實乃 基於同事情誼及警察組織環境下,在庚○○勸說下,被動為本 案犯行,而犯下滔天大錯,其情可憫,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請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予以減刑 。 ㈤被告己○○上訴意旨略以: ⒈依甲○○所證:因為被告己○○有一次去花蓮時,有帶土產給伊 ,伊剛好多1台車上型電視沒有用,所以給他;另甲○○於審 理時證稱:業務員多給1台車內專用電視主機等語明確,足 證甲○○送車內專用電視主機予被告己○○,並無行賄之意,被 告己○○收取車內專用電視主機,自非收受賄賂,且其收受車 內專用電視主機,與不取締甲○○非法傾倒廢棄物間,無對價 關係。 ⑵被告己○○於調詢、偵查時,坦白陳述犯行,應符合貪污治罪 條例第8條第2項之「在偵查中自白」,至為明確,縱被告己○○對該事實之法律有所評價而否認犯罪,或事後翻異,均無 礙於被告己○○已為自白之性質及事實,是本件縱認被告己○○ 有為本件犯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依法應減輕其刑,原判決未予適用減輕被告己○○之刑期,顯有不適用法令 之違法。 三、經查: ㈠檢察官上訴部分: 原審以缺乏足夠證據證明,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於法尚無不合(詳參下列理由柒所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且檢察官缺乏積極證據佐證,其所為上訴,難謂有據。 ㈡被告乙○○、丙○○坦承犯行,業據本院分別說明減輕其刑之依 據及理由如上,是其等請求減輕其刑,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而被告張成志雖於本院否認犯行,惟其曾於偵查中自白,合於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之規定, 原審未依法減輕,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 ㈢被告辛○○已坦承犯行,坦承犯行,業據本院分別說明減輕其 刑之依據及理由如上,是其請求減輕其刑,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 ㈣被告戊○○、己○○否認收賄部分,業經本院說明其等辯詞不足 採信之理由如前。是其等上訴否認犯行,均無理由。 ㈤綜上以觀,檢察官與乙○○、丙○○、戊○○、辛○○、己○○等人上 訴,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且原判決復有前揭撤銷理由所示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就以上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四、量刑: ㈠被告乙○○、丙○○部分: 審酌被告乙○○、丙○○身為國家公務員,負責稽查環境清潔業 務,竟因與業者相熟,悖職收受賄賂後,不予稽查,放任業者非法從事廢棄物傾倒,污染山林,有辱民眾對稽查人員之信賴,玷污其他公正稽查人員之威信,惟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復兼衡受賄次數、金額非鉅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4年,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宣告褫奪公權3年。 ㈡被告戊○○部分: 爰審酌被告戊○○身為警務人員,竟知法犯法,違背職務收受 賄賂,包庇業者從事非法傾倒廢棄物業務,污染山林,玷污官箴,所為非是,犯罪後猶飾詞否認犯行,難認悔悟,犯後態度不佳、及兼衡受賄次數、金額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年10月,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宣告褫奪公權3年。又戊○○前揭犯罪終了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雖 宣告刑已逾1年6月,但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第14條減刑之規定,依法減輕其宣告刑及所宣告褫奪公權之二分之一,而減為有期徒刑2年11月, 褫奪公權6月。 ㈢被告辛○○部分: 爰審酌被告辛○○身為環保警察隊兼任副中隊長,環境稽查範 圍遍及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等9縣市,位高權重,本應忠誠 執行職務,積極維護警察之廉潔、努力警察伸張正義之威信,積極查緝犯罪,維護環境衛生,竟未恪遵職責,悖職收受賄賂,敗壞官箴,包庇業者從事非法傾倒廢棄物業務,污染山林,使民眾對警察為維護正義最後一道防線之信賴,蕩然無存,嚴重敗壞司法風氣,玷污其他恪遵本職執行公務員警之威信,惡性重大,犯罪後終能悔悟,繳交犯罪所得,並自願捐款15萬元予被害人保護協會,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可查(本院更一審卷二第309頁),且已離婚,但家中尚有年 邁父母及3名子女須照顧,其中一名女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自己亦患有慢性糖尿病多年等情,亦有戶口名簿、身心障礙證明、醫院掛號單等為據(本院更一審卷二第311~317頁),兼衡受賄次數、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年4月,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宣告褫奪公權3年。 ㈣被告己○○部分: 爰審酌被告己○○身為警務人員,竟知法犯法,違背職務收受 賄賂,包庇業者從事非法傾倒廢棄物業務,污染山林,玷污官箴,所為非是,犯罪後曾坦承犯行,惟嗣飾詞否認犯罪,兼衡受賄次數僅一次、金額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宣告褫奪公權2年。又被告己○○前揭犯罪終了時,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雖宣告刑已逾1 年6月,但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 項但書減刑之規定,依法減輕其宣告刑及所宣告褫奪公權之二分之一,而減為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又被告己○○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表1 件在卷可稽,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且此緩刑效力,依9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 第74條第5項規定,不及於從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沒收: ㈠被告乙○○、丙○○部分: 被告乙○○、丙○○犯本件收取賄款與不正利益合計各2萬3,000 元均已繳交,仍應予以諭知沒收,惟不再依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不能沒收時之追徵價額。 ㈡被告戊○○部分: 被告戊○○犯本件收取賄款合計為5萬元,雖未扣案,仍應依1 0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辛○○部分: 被告辛○○犯本件收受賄賂罪行所得扣案附表二、㈠所示之VSO P洋酒2瓶及已繳交之犯罪所得9萬元,應依10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另未扣案之VSOP洋酒4瓶(價值4,200元),亦已繳交4,200元,應予沒收,並 毋庸再為追徵之諭知。 ㈣被告己○○部分: 被告己○○犯本件收受賄賂罪行所得扣案附表二、㈡所示之車 內專用電視主機1台,應依10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收受不正利益部分: ⒈93年7月30日丁○○、李陽明邀集廠商一同招待被告乙○○、丙○○ 及張超然、陳清山喝花酒,由李陽明支付花酒費用,感謝渠等幫忙,當天共喝3攤,陳清山、張超然等人於收受丁○○、 李陽明等支付之不正利益後,即將6萬元之罰單撕毀。因認 被告乙○○、丙○○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 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⒉93年11月27日王蘇宏與沈建林前往丁○○嘉山鋼鐵廠非法廢棄 物處理場附近查緝贓車時,因與丁○○員工發生爭執,引起王 蘇宏不滿,決定依法取締丁○○之非法廢棄物處理場,乃在現 場進行拍照蒐證,並請清潔隊立即派員辦理會勘,復請丁○○ 至大埔派出所說明。丁○○至大埔派出所後,王蘇宏仍堅持依 法處理,並要求潔隊分隊長劉榮峰親自承辦,丁○○即私下知 會陳清山等盡量幫忙包庇處理,同時要求瑞源公司員工將場內廢棄物藏於鐵工廠內,以掩飾違法犯行。於93年12月2日 清潔隊分隊長劉榮峰會同王蘇宏至現場辦理會勘,仍發現場內堆放廢棄木材,通知休假之隊員即被告丙○○前來現場開立 罰單,俟因被告丙○○及陳清山2人之包庇,乃改為開立勸導 單結案。丁○○為避免王蘇宏再有意見,遂宴請王蘇宏至桃園 縣龜山鄉「三德餐廳」餐敘並賠罪,並另行招待被告丙○○、 乙○○及陳清山等人至龜山鄉有女陪侍之「快樂城KTV」喝花 酒,以感謝渠等包庇丁○○非法廢棄物處理場之事。王蘇宏、 陳清山、被告丙○○、乙○○等人,因接受丁○○之賄賂,乃繼續 包庇,使丁○○仍得在該處營運。因認被告乙○○、丙○○涉有貪 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 益罪嫌。 ⒊93年6月10日內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隊商請龜山鄉清潔隊陳清 山協助會勘丁○○在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代稱:9 21)等土地地點設置之非法廢棄物處理場,陳清山等人知悉該處係丁○○在93年4月非法處理廢棄物之地點,遂電話通知 丁○○正前往921地點會勘蒐證,丁○○擔心不法事證遭環保警 察查獲,請陳清山帶環保警察至其他處所勘驗,致使環保警察未能取得丁○○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證。丁○○為感謝陳清山 之幫忙,招待陳清山與被告丙○○等人至有女陪侍「九九九KT V」喝花酒。因認被告丙○○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⒋93年8月11日王蘇宏至「牛角坡轉運站」,查獲李陽明未領有 清除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之犯行,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罪嫌。惟王蘇宏於同日接受丁○○之請託 ,未移送李陽明上開犯行,而將李陽明轉交由陳清山及被告乙○○、丙○○等人以行政方式處理。當晚丁○○、李陽明為感謝 陳清山的幫忙,乃招待陳清山、及被告丙○○、乙○○等人至有 女陪侍之「快樂城KTV」喝花酒。因認被告乙○○、丙○○涉有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 利益罪嫌。 ⒌丁○○、甲○○為避免其等從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遭轄區坪 頂派出所取締,遂於94年2月18日邀請坪頂派出所總務侯志 郎至丁○○家商討,因侯志郎表示無法作主,請丁○○自行找副 主管胡賢宗或巡佐李南暉協商。故丁○○透過管道與巡佐李南 暉、警員陳玉淋、庚○○等人接觸,並於94年2月24日由丁○○ 招待李南暉、陳玉淋、庚○○至桃園市有女陪侍的「夜天使KT V酒店」喝花酒,藉此結交李南暉、陳玉淋、庚○○等人,席 間談及將給予上述員警好處以取得李南暉、陳玉淋、庚○○之 非法包庇。因認被告乙○○、丙○○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⒍丁○○為取得陳清山、被告丙○○與乙○○等人支持在「周登龍土 地」經營,遂於94年4月1日晚間邀請陳清山等人至有女陪侍之「茶桌子」、「 海闊」茶室喝花酒,約定每月支付陳清 山等人6萬元賄款(陳清山、丙○○、乙○○每人2萬元)。因認 被告乙○○、丙○○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 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⒎94年4月13日丁○○、庚○○與被告辛○○相約在桃園縣龜山鄉「桃 太郎」日本料理店聚餐,被告辛○○不斷向丁○○暗示丁○○遭人 檢舉的情事,要丁○○小心注意,處處顯示被告辛○○可隻手包 庇丁○○違法犯行,使丁○○深信不移,更為大張旗鼓從事非法 廢棄物處理業務。因認被告辛○○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⒏94年5月8日被告己○○聯絡甲○○,暗示其知悉甲○○及丁○○正在 從事非法廢棄物傾倒,丁○○知其用意,在94年5月10日招待 被告己○○至新莊有女陪侍之「茶桌子」茶室喝花酒,藉此取 得被告己○○同意包庇其等非法犯行。因認被告己○○涉有貪污 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 罪嫌。 ⒐93年11月12日桃園縣環保局接獲民眾陳情後,由張超然(已歿,業經原審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赴丁○○位於嘉山鋼鐵 廠附近之轉運站會勘,渠明知該轉運站係丁○○所有,且露天 堆置大量廢棄物,竟因收受丁○○賄賂,而佯裝該處為瑞源公 司停車場,製作不實之會勘記錄結案,該會勘記錄經桃園縣政府環保局內勤承辦人員將之簽報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處分,經稽查課長核章後,張超然竟逕予歸檔,而未依主管核示處理。丁○○為向張超然致謝渠協助製作不實會勘記錄,並 欲向張超然報備將於五叉路內事非法廢棄物處理業務,故於93年11月16日宴請張超然至「食為先餐廳」內用餐,並邀請被告丙○○、乙○○等人作陪,丁○○並向渠等暗示在五叉路從事 非法廢棄物處理業務可獲得高額利,丁○○見張超然沒有表示 反對意見,遂於將張超然送回住處時,致贈6千元賄款,以 感謝張超然偽造文書包庇丁○○設立嘉山轉運站之行為,因認 被告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 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及要求賄賂罪嫌等語【偵11929號等起訴 書第27頁⑵第1~16行】。 ⒑被告辛○○於94年1月25日至丁○○、甲○○、陳敬清、黃峯勝等4 人經營之頂福靶場廢棄物傾倒場查緝(丁○○、甲○○、陳敬清 、黃峯勝等人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明知丁○○等人在該處非法傾倒廢棄物,自應依法緝捕 ,然被告辛○○竟藉機索賄,違背職務不立即追捕相關人員, 反以電話告知林保秀查獲非法處理廢棄物之情事。陳敬清見狀,知被告辛○○有意索賄,乃打電話詢問頂福靶場土地所有 人陳賢修,央其出面處理。陳賢修因接獲陳敬清上開來電,復經林保秀當面告知被告辛○○至頂福靶場查緝之事,遂趕回 上址瞭解狀況。迨至94年1月26日,被告辛○○與陳賢修一同 至頂福靶場查看,被告辛○○再度當場目睹丁○○等人非法處理 廢棄物之犯行,然被告辛○○因意欲索賄,而違背職務不予偵 辦。陳敬清為免遭取締,乃委請林保秀與陳賢修出面和被告辛○○商談賄款價碼。林保秀與陳賢修遂於94年1月26日起, 邀被告辛○○吃飯與喝花酒,商談賄款價碼之事,俟因陳賢修 告知為宴請被告辛○○花費不貲,陳敬清遂於94年1月28日交 付20萬元賄款予陳賢修,請其代為擺平此事。陳賢修於收取上揭款項後,原欲透過林保秀轉交給被告辛○○,惟因林保秀 之反對而未付款。然事後被告辛○○則藉口機具遭竊,要求林 保秀支付費用。因認被告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 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及要求賄賂罪嫌等語 【偵11929號等起訴書第42至43、50頁(一)所載】。 ㈡賄賂部分: ⒈緣93年2月23日,劉國斌於桃園縣龜山鄉南崁頂陳厝坑小段43 9土地非法傾倒廢棄物為警查獲,致丁○○無法再至該處非法 傾倒廢棄物,丁○○遂與甲○○先將廢棄物堆置在虎頭山轉運站 內,並透過陳清山、丙○○及乙○○之包庇、指引下,至華亞科 學園區焚化爐、工四工業區附近非法傾倒。期間丁○○於每星 期一以「泡茶」名義,交付8,000至1萬5,000元的賄款給陳 清山,再由陳清山朋分給丙○○與乙○○,且經常宴請陳清山、 丙○○、乙○○等人至有女陪侍之KTV、茶室等處喝花酒,以取 得陳清山等人於進行查緝非法傾倒廢棄物前通風報信或於執行現場稽查、履勘時加以包庇。93年6月底,因桃園縣環保 局在龜山鄉執行之大掃蕩日期屆滿,丁○○等人因欲再至五叉 路傾倒廢棄物,遂行賄陳清山、被告丙○○、乙○○等人以取得 包庇。因認被告乙○○、丙○○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⒉93年4月4日晚間丁○○與甲○○於五叉路內非法傾倒廢棄物時, 為大坑派出所巡邏車巡獲,經丁○○質問劉國斌後方知劉國斌 並未依約行賄相關員警,丁○○等人因未能及時尋得管道行賄 ,被告戊○○得知後竟居間介紹,告知丁○○可將廢棄物載至柯 秋菊所有的倉庫內,並期賺取每台清運車輛3,000元。然丁○ ○因顧忌遭當地住戶檢舉及該處道路不便而作罷。因認被告戊○○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 行求賄賂罪嫌。 ⒊緣陳清山、許宗漢於93年5月10日在五叉路附近查獲陳永俊經 營非法廢棄物轉運站,許宗漢遂請坪頂派出所員警協助扣押現場機具,被告戊○○得知此情,認遭扣押之機具屬丁○○所有 ,乃以電話通知丁○○,經丁○○表示此扣押機具與伊無關。戊 ○○見丁○○並未對此事餽贈紅包,遂於93年5月11日以借款名 義,向丁○○索賄3萬元,被告丁○○雖心有未甘,不願全數支 付,惟為不得罪被告戊○○,仍電請周淑怜準備2萬元現金, 並向被告戊○○佯稱公司僅剩2萬元,要被告戊○○自行至丁○○ 公司索取,被告戊○○遂至丁○○公司拿取該筆2萬元賄款。因 認被告戊○○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 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又若未取得賄款,則亦成立同款於違背職務行為要求賄賂罪嫌。 ⒋丁○○為順利在「周登龍土地」附近非法處理廢棄物,乃於94年5月9日請庚○○至丁○○後厝3號處所,拿取欲交予被告辛○○之10萬元賄款,庚○○於收受該筆賄款後,即轉交予被告辛○○,被告辛○○並支付1萬元回扣予庚○○等,因認被告辛○○此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偵11929號起訴書第44頁第24~27行】。 二、經查: ㈠收受不正利益部分: ⒈就公訴意旨㈠、⒈至⒋、⒍至⒏所示各次宴飲支出之客觀證據(例 如帳冊、統一發票、收據等),用以證明丁○○、李陽明確有 前揭支出,支出多寡,以明被告乙○○、丙○○、辛○○、己○○等 人確有接受飲宴招待而收受不正利益或收受不正利益之金額;暨公訴意旨㈠所示各犯行,參與飲宴招待人員是否僅有特定公務員,或基於特定違背職務目的之行賄招待、邀約飲宴之被告乙○○、丙○○、辛○○、己○○是否確有到場接受招待,檢 察官均未提出積極證據以實其說。 ⒉公訴意旨㈠、⒋雖指93年8月11日丁○○、李陽明有交付不正利益之犯行。惟此部分不只無當日丁○○、李陽明宴飲邀約之通訊監察紀錄(原審勘驗監聽卷第95頁背面~98頁)。且該次李陽明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最後仍遭被告乙○○、丙○○及陳清山等人裁處18萬元罰鍰,業據李陽明陳明在卷(偵字第11938號卷第117、219頁背面、230頁),是縱丁○○、李陽明曾招待被告乙○○、丙○○及陳清山等3人飲宴,仍難認二者間有何違背職務之對價關係存在。 ⒊丁○○於94年4月4日交付1萬5,000元賄款與陳清山、乙○○及丙○ ○3人朋分(事實欄肆所載),業已認定如前。而前揭公訴意 旨㈠、⒍所示94年4月1日則是約定每月支付6萬元賄款,與94 年4月4日之期約內容有異,則前揭公訴意旨㈠、⒍所指丁○○於 94年4月1日晚間宴請陳清山等人,是否與94年4月4日交付1 萬5,000元賄款有關,或為期約此部分賄賂,而宴請陳清山 等人違背職務包庇丁○○前揭非法廢棄物傾倒業務,檢察官未 有具體證據及說明。 ⒋公訴意旨㈠、⒐部分: 訊據被告乙○○、丙○○固坦承有於93年11月16日中午,與陳清 山至「食為先餐廳」吃飯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均辯稱:當日係陳清山說是自己生日,他要請客慶祝,並未提及「嘉山轉運站」之事等語。經查: ⑴環保局於93年11月12日接獲民眾陳情,由張超然於同日下午2 時27分許,赴檢舉地點即「嘉山轉運站」會勘,張超然知悉「嘉山轉運站」係丁○○經營,未經許可設立,且堆置大量一 般事業廢棄物,竟在其職務上所掌「桃園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表(編號0000000號)」公文書上,登載「勘 查時發現該處係瑞源清潔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垃圾清除業務之停車場,經巡視周界未發現有傾倒廢棄物、醫療廢棄物及有毒廢棄物之情事」等之不實事項,呈報其不知情之直屬長官邱于珍而行使。經邱于珍批示「違反廢清法第42條,應依法處分」後,張超然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丁○○ 或瑞源公司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竟違背職務未依主管核示處理裁罰而逕予歸檔。而丁○○於93年11月16日中 午邀約張超然、陳清山、被告丙○○及乙○○至「食為先餐廳」 宴飲,並由丁○○支付3,000元餐飲費用之事實,為被告丙○○ 及乙○○所承認,核與證人丁○○於調詢時之自白(偵字第1192 9號卷四第229頁背面~232頁)、張超然於調詢時之證述(偵 字第14810號卷第36頁背面~37、161頁背面、223頁)、陳清 山於調詢時之證述(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381~383、421頁背面~422頁)、林瑞儀於調詢時之證述(偵字第11929號卷五第142頁)相合,並有附表三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原審勘 驗監聽卷第158頁背面~159、160、161、163、164頁)、桃園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表(編號0000000號)影 本1份(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386頁)附卷可稽,復有日記 帳㈡1本(第3箱扣押物,扣押物編號第55號)扣案可佐,首堪認定。 ⑵被告乙○○、丙○○雖稱:當日係陳清山說是自己生日,他要請 客慶祝,並未提及「嘉山轉運站」之事云云,惟被告丙○○於 調詢時已供稱:張超然是環保局稽查課課員,就是到嘉山鋼鐵廠後會勘丁○○設立非法轉運站的人,丁○○想拉攏他,希望 他不要取締,因此邀張超然去「食為先餐廳」宴飲我是去坐陪等語(偵字16216號卷第52頁),已敘明是受丁○○之邀, 前往「食為先餐廳」作陪,且此與附表三編號9所示通訊監 察譯文內容相符,故其2人於本院審理中所述,應為不實。 ⑶惟按刑事法之貪污受賄罪,其成立必以行為人(公務員)就賄賂(含財物及不正利益)有所認識為前提,易言之,倘公務員對於他人所提出之財物或利益,無有不法對價之認識,尚難認其具有犯罪之故意,無以該罪責相繩餘地。至於有無職權對價之認識,除探求公務員之主觀意思外,仍須依社會一般通念客觀判斷之,若係朋友間之往來,而不違背一般社交酬酢常情者,並不屬之,此乃法律不能悖離社會生活之當然解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7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①被告乙○○、丙○○於原審及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均坦承:於93年1 1月16日中午,丁○○為感謝張超然違背職務不予舉發裁罰之 行為,而在「食為先餐廳」宴請其2人及張超然、陳清山, 共花費3,000元餐費之事實(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二十第127 頁背面、128頁背面、上訴審卷三第91、223頁背面、224頁 、上訴審卷二第64頁背面)。 ②證人丁○○於調詢時陳稱:於93年11月16日招待張超然至「食 為先餐廳」用餐時,陳清山、丙○○及乙○○均在場作陪。而伊 請張超然之目的有二,一是感謝張超然包庇伊非法設立「嘉山轉運站」,未開單裁罰;二是因伊準備從事五叉路傾倒場之復工,當時陳清山、丙○○及乙○○都已知情等語(偵字第11 929號卷四第232頁),核與附表三編號9、10所示通訊監察 譯文內容相符,足見該次宴飲之目的是丁○○要感謝張超然之 包庇而招待他,至於被告乙○○、丙○○只是單純作陪。且上開 稽查「嘉山轉運站」係由張超然為之,乙○○、丙○○並未參與 ,丁○○本無招待必要,此亦可證明丁○○所述只是請乙○○、丁 ○○作陪為真,則丁○○是否有要行賄被告乙○○、丙○○之意,被 告乙○○、丙○○是否有不法對價之認識,均屬可疑。而以丁○○ 早已與被告乙○○、丙○○及陳清山建立交情,實無需以此宴飲 對被告乙○○、丙○○行賄之必要。 ③復以該次參與宴飲之人有丁○○、張超然、陳清山及被告乙○○ 、丙○○5人,而餐飲費用僅3,000元觀之,金額不高,尚可認 係朋友間之往來,而不違背一般社交酬酢常情。且在宴飲後,丁○○有贈6千元賄款予張超然,並未贈與被告呂學慶、丙○ ○,益證丁○○行賄對象不包括被告乙○○、丙○○之事實,是丁○ ○無行賄被告乙○○、丙○○之意,而乙○○、丙○○自難與丁○○有 不法對價之合意,而認有收賄之故意。 ⑷綜上可知,被告乙○○、丙○○受丁○○之邀到「食為先餐廳」用 餐之目的,僅單純作陪,無足認定其2人有悖職收賄之犯行 。 ⒌上揭公訴意旨㈠⒑部分,被告辛○○堅決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 :確有去取締頂福靶場,但未索賄及喝花酒,當時有對林保秀去吃飯,但他不是業者,且由伊請客。另伊也沒有藉口機具遭竊,要求林保秀支付費用等語。經查: ⑴證人陳賢修雖曾於調詢時指證:94年1月27日下午3、4時左右 ,林保秀打電話給伊,表示辛○○找他一起去林口山崎日本料 理店吃飯,要伊過去,伊到現場後,林保秀、辛○○及林保秀 的另2、3位朋友一起吃飯,席間未聊到陳敬清遭取締之事,但餐後係伊以刷卡付帳,伊知道林保秀有幫伊向辛○○,請辛 ○○不要開單取締陳敬清非法傾倒、焚燒廢棄物之事,陳敬清 也請伊幫忙致送紅包及招待辛○○飲宴,所以由伊刷卡付清山 崎日本料理店的飲宴費用云云(偵字第13105號卷第25頁) 。惟證人陳賢修於原審審理時則改證稱:陳敬清有跟伊提一下,說林保秀有認識辛○○,問伊可不可以去問問看林保秀, 伊只有去問林保秀看環保警察這邊有沒有可以打點的,但林保秀說違法的事情就不能做,還打點什麼,林保秀說根本不必去打點,伊和辛○○沒有交集,也沒有去問辛○○;94年1月2 7日伊與辛○○在山崎日本料理店吃飯時,辛○○來一下就走, 伊沒有和辛○○說到話,更沒有談到陳敬清違反傾倒廢棄物之 事,也沒有為了擺平林口頂福靶場土地違法處理廢棄物之事招待辛○○喝花酒,或請求林保秀招待辛○○吃飯或喝花酒;陳 敬清有給伊20萬元,看可不可以請林保秀幫忙疏通環保警察,伊有對林保秀提起此事,但林保秀說違法的事情,還要疏通什麼,這20萬元伊沒有交給林保秀,林保秀亦不知此20萬元之事,後來伊把這20萬元拿來繳付自己的花費等語(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十四第22頁背面~26、28頁)。而參照陳賢修 與黃峯以於94年1月25日晚間8時19分23秒通話時,陳賢修表示:「我是問說要給他嗎?阿修他說不用,他說保秀說不要理他,幹,他是想給他打獵,保秀說不用理他,他是阿鋁咪以前帶出來的手下,…」、黃峯以稱:「你沒跟他說請他先處理一下,問一下要不要處理」、陳賢修稱:「保秀是說不用,改天就沒事了」、「他說明天再說,就先叫隊員回去,也沒開口要多少,可能是在等我們開口,保秀是說不用給,不過我想不要啦,還是給他啦,以後比較好辦事情」,此經原審勘驗明確(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十四第219頁背面~220頁 )。核與陳賢修於原審審理時所證前詞相合。況且,該次聚餐時,現場除被告辛○○及林保秀、陳賢修之外,另有林保秀 之2、3名友人在場,豈可能在此談論行賄或包庇違法處理廢棄物之事,堪認陳賢修於原審審理時所證內容,較為可採。是以陳賢修對林保秀表示欲向被告辛○○行賄時,林保秀即清 楚表明不需為之,足見林保秀無行賄辛○○之意。 ⑵證人陳賢修雖曾於調詢時證稱:林保秀告訴伊不用拿紅包,招待吃飯就可以了云云(偵字第13105號卷第25頁)。然其 於原審審理證述:伊在調查時比較緊張而陳述不清,當時林保秀是用臺語對伊說「瘋了」、「違法的事情怎麼可以講」;伊刷卡付餐費,是因為平常與林保秀請來請去,那天剛好林保秀請了一些其他人,所以就想說該讓伊付錢,不是專門為了請辛○○,伊是請林保秀吃飯,當時伊先走,所以林保秀 不知是伊支付等語(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十四第26~28頁), 故陳賢修就其是否招待被告辛○○飲宴一事,前後指證不一。 又證人陳朝城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和林保秀在同一棟大樓工作,山崎日本料理店在辦公大樓的1樓,伊常和林保秀 一起去山崎日本料理店用餐,若有認識的人進入餐廳,林保秀就會說一起坐,通常林保秀付款的次數比較多,如果伊先走的話,伊也會付款,沒有特定誰去付等語(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十四第68頁背面~69頁)。而對照林保秀、陳賢修互有 請客往來,當日又其林保秀其他2、3名友人在場,林保秀與友人用餐,互有支應餐用之情形,難謂陳賢修支付餐費,即有行賄之意。 ⑶證人林保秀雖曾於調詢時供稱:陳賢修來找,伊才知道,伊有打電話給辛○○,向辛○○表示希望給陳賢修一個機會,辛○○ 就說看陳賢修如何做云云。惟其於原審審理時供證:伊和辛○○通常在公司樓下的山崎日本料理店吃飯,伊都以月結方式 付款,所以伊都交待由伊結帳,若是辛○○找伊時正在吃飯, 就會叫他一起吃;印象中伊有1次喝醉,辛○○載伊去酒店, 但是約10幾分鐘就走,另外1、2次是辛○○打電話來,問伊在 何處後來找酒店找伊,坐了約10幾分鐘就走,在94年1月25 日之前、後都有去酒店,這段期間沒有談其他的事等語(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十四第174、175頁背面)。是依林保秀於 警詢時所指,並未表明陳賢修支付山崎日本料理店餐費,與希望被告辛○○包庇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之間,有何對價關 係。且林保秀亦嚴拒陳賢修行賄被告辛○○之意,已如前述, 而被告辛○○復稱:伊當警員時就認識林保秀,在94年1月25 日前、後都與林保秀一起吃飯過,有時是伊付款,有時是林保秀支付,林保秀沒有要求伊不要取締陳敬清傾倒廢棄物之事,亦未因此請伊吃飯、喝花酒或給付賄賂等語(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十四第179頁背面~180頁)。是被告辛○○與林保秀 平日互有餐敘往來,應屬朋友間聚會,復無證據足認此係基於行賄意思而宴請,或與被告辛○○之職務行為有關。 ⑷證人陳敬清雖曾於偵查時證稱:陳賢修曾說他請綽號「瘋狗」之辛○○去喝酒花了15萬,他是用簽帳的,之後再由黃省治 付掉,是在94年1月24日請的,地點並不清楚,黃省治也包 了6萬的紅包,也是在94年1月24日晚上云云(偵字第11929 號卷一第455、458頁)。然其嗣翻異前詞改稱:伊在94年1 月28日在頂福靶場將20萬元交給陳賢修。當時黃省治在場,黃峯以伊有電話告訴過他等語(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38頁 ),是其前後指證互有齟齬,有違常情,且前述原審勘驗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悖,業經說明如前,且陳敬清所證陳賢修請辛○○喝酒花了15萬元,黃省治也包6萬元紅包云云,均係 聽聞陳賢修所述,無從據為不利於被告辛○○之認定。況且, 陳賢修迭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伊並未將陳敬清交付之20萬元賄款,交付林保秀轉交被告辛○○等語(偵字第13105 號卷第30、52頁、原審矚訴字第7號卷十四第24頁背面)。 是被告辛○○前揭所辯,尚非全然無據。自難率認被告辛○○有 要求20萬元賄賂之犯行。 ⑸另公訴意旨雖指:「惟因被告林保秀之反對而未付款。然事後被告辛○○則藉口機具遭竊,要求被告林保秀支付費用」等 語。然本案並非林保秀為警查獲有非法從事傾倒廢棄物犯行,則被告辛○○苟向林保秀要求支付費用,究何目的?有無要 求為違背職務作為對價?林保秀最後有無支付費用?該費用為多少?索賄時間、地點為何?該行為與本案有何關連性存在?等情,檢察官均未指明、並舉證以實其說,自難率認被告辛○○有何要求賄賂犯行。併此敘明。 ⒍綜上所述,被告乙○○、丙○○、辛○○、己○○均否認有前揭對於 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而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乙○○、丙○○、辛○○、己○○有對於違背職務行 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丁○○等人確有前開犯行,基於罪疑惟輕原則,即難謂 被告乙○○等人違背職務交付、收受不正利益犯行。上開公訴 意旨所指乙○○等人此部分犯行,尚不能證明,原應均為無罪 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各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㈡賄賂部分: ⒈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所示(無93年2月23日通訊監察譯文,93年6月間通話則參見原審勘驗監聽卷第54~62頁),均無有關丁○○與陳清山、被告乙○○、丙○○等人,於93年2月23日、93年6月間,丁○○於每週一以「泡茶」為暗語交付8,000元至1萬5,000元予陳清山、被告乙○○、丙○○之通話,且檢察官亦未指明93年6月間,丁○○係為何事行賄陳清山等人,賄款各為若干及行賄地點及方式等。則丁○○是否有於各該時間行賄被告陳清山等3人,尚無足夠積極證據可佐。且此經丁○○、被告乙○○、丙○○均否認在案。檢察官僅執陳清山、被告乙○○於調詢時之指證為詞,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佐,難謂可採。 ⒉檢察官所指丁○○與周淑怜於調詢時指證被告戊○○前揭公訴意旨㈡、⒉、⒊之犯行,除被告戊○○否認外,證人丁○○、周淑怜於本院上訴審亦均予否認。而被告戊○○既有前揭本院所認收受丁○○交付賄賂、洩密犯行(事實欄壹、二所載),顯見被告戊○○與丁○○於斯時往來密切,固難僅執丁○○、周淑怜指證,即認被告戊○○有何前揭犯行,是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有前揭犯行。又觀諸93年5月11日下午3時47分24秒許丁○○與被告戊○○、同日下午3時50分36秒許丁○○與周淑怜、同日下午3時54分23秒許丁○○與被告戊○○通話內容,堪認丁○○與被告戊○○有達成「借款」金錢2萬元之合意,有前揭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考(原審勘驗監聽卷第44頁背面~45頁)。惟丁○○、周淑怜均無被告戊○○實際上有拿取上開借款之印象,此據丁○○於原審審理、周淑怜於調查人員詢時證述在卷(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162頁背面、偵字第11929號卷三第415頁背面、原審矚訴字第7號十第112頁背面),核與被告戊○○辯稱:伊並未前往借款等語相符(偵字第11929號卷一第91頁背面~92頁、本院更一審卷三第198頁),故被告戊○○有無收受此2萬元,即非無疑。況該款項,僅係單純借款,抑或違背職務之對價賄賂,檢察官並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自難認定被告戊○○有要求或收受賂賂之事實。 ⒊被告辛○○(丁○○於94年5月9日交付10萬元賄款予庚○○,庚○○ 轉交予辛○○)部分: ⑴被告辛○○堅決否認有何收賄犯行,辯稱:伊並未收賄,伊未 於94年5月9日在縣長官邸,從庚○○手裡收受丁○○委託轉交之 10萬元等語。 ⑵庚○○雖指證:伊於94年5月9日至丁○○後厝3號處所收受丁○○交付之10萬元賄款後,於當日晚間縣長官邸值勤時,告訴被告辛○○說丁○○有寄放東西要給他,請他過來拿,約於94年5月9日晚間11時許,伊在縣長官邸交付10萬元給被告辛○○,被告辛○○再從中抽取1萬元給伊等語(偵字第11929號卷二第141~142頁、原審矚訴字第7號十八255~256、259頁)。然庚○○於94年5月9日晚間11時至94年5月10日凌晨1時許,係與同仁張淵龍於文化一、二、三路、忠義路段執勤取締砂石車違規,而非於縣長官邸值班,此觀諸桃園縣政府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勤務表即明(本院上訴審卷七第34~35頁)。庚○○亦證稱:取締文化一、二、三路和忠義路砂石車違規勤務時,是以巡邏方式,發現違規即可取締等語(本院上訴審卷八第188頁背面)。又參諸被告辛○○供承: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伊平常使用的等語(偵字第11929號卷一第1頁背面~2、5頁背面),而被告辛○○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4年5月10日凌晨0時42分48秒與庚○○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時,庚○○行動電話基地臺位於桃園縣○○鄉○○○路0號頂樓,有庚○○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表扣案可證(第12箱扣押物,扣押物編號263號),而庚○○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縣長官邸係位於桃園縣龜山鄉復興二路,官邸離文化二路比較近,走路不用1分鐘就到,距離文化一路路口走路約需15至20分鐘等語(本院上訴審卷八第188頁背面),可見庚○○於94年5月10日凌晨0時42分48秒許與被告辛○○通話時,非於縣長官邸值勤,而是與同仁於文化一、二、三路、忠義路段,以巡邏方式執勤取締砂石車違規勤務。況且,庚○○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亦證稱:94年5月9日晚間11時許至94年5月10日凌晨1時與同仁一同執行取締砂石車勤務時,是2個人在一起,上廁所時,亦是另1個同仁外面等,沒有機會1個人獨處,所以沒有辦法交付10萬賄款予辛○○等語(本院上訴審卷八第189頁)。是庚○○指證於94年5月9日晚間11時許在縣長官邸值勤時轉交丁○○之10萬元予被告辛○○,在交付地點與方式等重要情節之證言即有瑕疵,非可遽採。至庚○○與被告辛○○於94年5月9日晚間8時34秒許通話時,庚○○行動電話基地臺為桃園縣○○鄉○○○路000號頂樓;同日晚間8時10分23秒許通話時,庚○○行動電話基地臺位於桃園縣○○鄉○○路0段0號3樓樓頂,此有前揭庚○○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表可證。惟上開通話內容為何,別無其他證據可佐,自無從據此為不利於被告辛○○之認定。 ⒋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乙○○、丙○○ 、戊○○、辛○○此部分另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 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上揭乙○○等 人確有前開犯行,基於罪疑惟輕原則,上開公訴意旨所指前揭乙○○等人此部分犯行,尚不能證明,原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各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7條、第12條第1項、第17條、95年7月1日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95年7 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56條、第55條、 第132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第28條、第37條第2項,10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修正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但書、第7條、第9條、第11條、第1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錦秋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品潔提起上訴、檢察官鄭堤升、楊四猛、林黛利、翁珮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士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悖職收賄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司法人員之加重) 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 ㈠就事實欄壹、一、㈠所示行賄陳清山、乙○○、丙○○等3 人、及傾倒廢棄物 編號 時間 發話人/受話人 通話內容 1 93年3 月22日中午12 時19分25 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陳清山0000000000 … 被告丁○○:我跟你說,昨天還蠻順利的。 被告陳清山:瞭解。 被告丁○○:明天你幾點會起來,我拿那個給你啊,我每個禮拜會用一次阿。 被告陳清山:那沒關係啦。 被告丁○○:那還是要的啊,大家兄弟照規 矩照走。 被告陳清山:好了,我瞭解啦,三八兄弟。 …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4 頁 ) 2 93年3 月25日上午11時34分12秒 發話人:被告丙○○0000000000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丙○○表示,五叉路那裡明天九點就要調消波塊過去了。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9 頁 背面) 3 93年3 月26日上午10時11分32秒 發話人:被告陳清山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陳清山:我初步跟你說一下,最裡面鐵門那裡四顆,鐵門出來外面那裡就是三叉路口,就是轉角那裡一顆,入口又一顆,入口進去的頭一個路口兩顆。 被告丁○○:是不是我昨天做的那裡? 被告陳清山:對啦,不好了。 被告丁○○:好。 被告陳清山:問題是那些都不要緊,到時候就把裡面的移開,不用管他,重點是出入口那裡,做完就把他復原。 被告丁○○:好。 被告陳清山:因為我們這些照片一定要送到 上面,所以不吊不行。 被告丁○○:好。 被告陳清山:瞭解嗎,我們分隊長的意思是,八粒不夠多放一些沒關係,但是我不要。 被告丁○○:不用了啦。 被告陳清山:我知道,我會跟他推託,因為雨來了,吊車在吊時很不方便,土太軟不行危險啦,但是有作阻絕設施就好了,但是這是大顆的,不是原本那種小顆的喔,這種至少要用200的才可以移動喔。 被告丁○○:好。 被告陳清山:瞭解嗎,阿草的說擺一下可以交代就可以了。 被告丁○○:瞭解,跟阿草謝謝。 被告陳清山:我知道,我也坦白跟阿草說過 了,說過年到現在你也很困 難,如果再來順利的話,我們 兄弟也不用怕難過了,我有跟 他說這樣了。 被告丁○○:好。 被告陳清山:瞭解嗎,他如何處理我要給你 瞭解一下。 被告丁○○:好。被告陳清山:我們預定中 午就要結束了。 被告丁○○:好。 被告陳清山:下班後我會去跟你說地點是如 何放的。 被告丁○○:好。 被告陳清山:我初步跟你說一下。 被告丁○○:我下午會過去看一下。 被告陳清山:好,到時候裡面那些你要如何 移動都沒有關係,就讓那些在 旁邊休息就可以了。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10 頁 正面~背面) 4 93年3 月26日上午11時34分44秒 發話人:被告陳清山被告乙○○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陳清山:現在草哥要跟你說一下。 被告丁○○:好。 被告乙○○:傳哥你好。 被告丁○○:你人在哪。 被告乙○○:我在你心裡阿。 被告丁○○:對阿。 被告乙○○:肉粽已經安排好了,有空去查 一下路線。 被告丁○○:好。 被告乙○○:我們盡量就是以不打擾別人為 原則,因為人家要進出嗎喔。被告丁○○:對。 被告乙○○:因為地農要出入,盡量不要給 人家困擾,你有空在去巡視一 下。 被告丁○○:我下午在過去啦。 被告乙○○:那就這樣阿。 被告丁○○:謝謝。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10 頁 背面) 5 93年3 月26日晚間7時17 分14 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甲○○0000000000 被告丁○○:今天環保局的有去了,我們是 早半小時去,把消波塊處理 掉。 被告甲○○:當然。 被告丁○○:那技術上的問題由你處理。 被告甲○○:我若不跑國道也可以,只是比 較辛苦,那如果可以聯絡到 「阿斌」,看他國道熟不熟, 我就比較方便。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11 頁 ) 6 93年3 月26日晚間7時57 分44 秒 發話人:被告甲○○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今晚「三碗」,明天「三碗」,要找「養樂多」把「肉粽」吊開。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11 頁 ) 7 93年3 月26日晚間8時19 分11 秒 發話人:被告甲○○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甲○○:到哪裡?到哪裡? 被告丁○○:我現在在等山哥,山哥要跟我 們一起去。 被告甲○○:喔,山哥,你是說我們家的山 哥,還是別人家的山哥? 被告丁○○:別人家的山哥。 被告甲○○:喔,別人家的山哥,好。 被告丁○○:他說今天那個消波塊在那邊對 不對,待會他要跟我一起去, 看怎麼樣把它處理掉,我們就 處理一下這樣,你瞭解意思 嗎? 被告甲○○:大哥,我現在還有一個『兒 子』放在外面噎。 被告丁○○:我知道,那你現在...沒關係 啦。 被告甲○○:你知道我為什麼要放在外面的 原因,因為那個臭臭的,我不 想要放在裡面啦,我們這個下 掉之後齁,再來接外面那個 「兒子」,只有一個而已,應 該沒什麼要緊啦。 被告丁○○:好,你現在就是下一碗了之 後,然後就外面的先把他拿出 來,外面的先把他拿進來,才 不會很難看。 被告甲○○:對啦對啦對啦,好不好。 被告丁○○:那你錢有沒有拿上來?錢有沒 有拿上來? 被告甲○○:我跟你講啦,我剛剛有跟那個 贓阿場(聽不清楚)都講好了 啦,有故意講給那個阿國,不 是,是宏泰都瞭解了啦,你聽 懂嗎?我自己今天有領兩萬塊 上來先給你用好不好? 被告丁○○:不是,我跟你講吼,以後哦, 我們隔天哦,壓一天啦,好不 好,因為哦... 被告甲○○:不是,不是不是不是,傳哥,這好像是沒有在這樣子的啦,因為他們都是這樣,就是:「好,就一半現金、一半票」,都是這樣的餒。 被告丁○○:那那以後怎麼辦? 被告甲○○:啊其實贓阿場(聽不清楚)都是這樣子餒,贓阿場(聽不清楚),贓阿場啦(聽不清楚),不然你做好再來說啦。 被告丁○○:好啦好啦好啦,那你待會有多 少? 被告甲○○:我這邊有兩萬。 被告丁○○:兩萬那你那個要一萬五給那個 斌,阿斌哪。 被告甲○○:好我知道,兩萬都給你啊。 被告丁○○:你待會兩萬給我,我都入公帳 嘛,啊我給他們多少再說啦。 被告甲○○:好。 被告丁○○: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5 頁 背面至6 頁 ) 8 93年3 月27日凌晨0時52 分35 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甲○○0000000000 … 被告丁○○:「阿斌」覺得這樣太少,就是錢的問題,他一直想談,看如何再說因為阿斌的人太多不夠分,另與阿強討論生意。 … 被告丁○○:今天下三碗要一萬五給人家,明天下五碗要二萬五給人家,那其他的到星期天結帳,星期一要給人家時,就全部把他劃掉叫好,就是每個星期一要總total算出來。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11 頁 背面) ㈡就事實欄壹、二、㈡1.所示行賄戊○○部分 編號 時間 發話人/受話人 通話內容 1 93年3月23日下午3時9分44秒 發話人:被告丁○○ 受話人:被告戊○○0000000000 被告戊○○:喂。 被告丁○○:俊哥,我阿傳啦!你在上班嗎? 被告戊○○:是,我等會兒再打給你。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5 頁 背面) 2 93年3月23日下午3時41分54秒 發話人:被告戊○○ 受話人:被告丁○○ 某女聲:喂,你好。 被告戊○○:喂,你好,請問一下那個林阿 傳先生在嗎? 某女聲:你哪裡? 被告戊○○:我那個,派出所,我。 某女聲:哦,你等一下。 被告戊○○:好,謝謝。 某女聲:欸,你的。 被告丁○○:喂。 被告戊○○:喂,傳哥啊。 被告丁○○:俊哥你好。 被告戊○○:不好意思,剛好在上課。 被告丁○○:你上課哦?我想說你在開會, 你人在哪? 被告戊○○:沒有,我現在人在桃園耶。 被告丁○○:這樣哦。 被告戊○○:我等一下會回去。 被告丁○○:等一下會回來?不然你回來到 這邊的時候,打一通電話給我 一下,因為上次我們談的那個 事情有沒有,啊我要先跟你報 備一下。 被告戊○○:好好,OK。 被告丁○○:好嗎? 被告戊○○:好好好。 被告丁○○:好,OK。 被告戊○○:好好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22 頁 背面至23 頁 ) 3 93年3月23日下午4時1分02秒 發話人:被告丁○○ 受話人:被告戊○○ 被告戊○○:喂。 被告丁○○:俊哥俊哥。 被告戊○○:嘿,傳哥。 被告丁○○:你人到哪? 被告戊○○:現在要到派出所了。 被告丁○○:要到派出所了。 被告戊○○:嘿。 被告丁○○:要不要先約個地方吧。 被告戊○○:好阿!看你要約那裡。 被告丁○○:你不是知道我住哪? 被告戊○○:蛤? 被告丁○○:你不是知道我住哪? 被告戊○○:我知道,是靠後厝那裡,我不 知道靠那一間。 被告丁○○:你那天開一台BMW時,(聽不 清楚),再往上一點就是我這 邊。 被告戊○○:再往上一點。 被告丁○○:你還沒下坡時,你的右手邊有 你看到一間鐵皮屋,外面有個 花園那間就是我的。 被告戊○○:喔,好,這樣好,那我等一下 過去。 被告丁○○:好好。被告戊○○: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79 頁 正、背面) 4 93年3月24日上午9時22分16秒 發話人:被告甲○○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甲○○:傳老大,聽到請回答。 被告丁○○:說說說。 被告甲○○:哦。被告丁○○:怎樣? 被告甲○○:沒事了啦。我起床,7點多就 起來了。起來要跟你報告一 下。 被告丁○○:事情非常嚴重。 被告甲○○:為什麼? 被告丁○○:那個五叉,五先生那邊哦,要 裝那個閉路電視。 被告甲○○:唉,傳哦,我們的希望又破滅 了嗎? 被告丁○○:不是啊,他現在那個閉路電視 哦,是由我們的朋友在裝的 啦,我今天要跟他見面,看有 沒有什麼可以切換的東西啦, 你知道我意思嗎?然後最近這 幾天消波塊要全部都圍起來。被告甲○○:啊,啊昨天那個動作是會有影 響到是不是? 被告丁○○:不是,我跟你講哦,昨天會上 來是一定會上來的啦,你聽懂 嗎?其實他們那個本來就是, 也是很湊巧啦,你聽懂嗎?本 來是跟朋友講啦,但是哦,他 昨天跟我講的是說,剛剛好他 們那個公文哦,就是上次被抓 的時候,那些公文,就是到昨 天,他們那個上面的才通知說 要一起會,要一起去會勘,你 瞭解我意思嗎? 被告甲○○:嗯嗯嗯嗯,嗯嗯嗯嗯,這樣子 哦。 被告丁○○:昨天局長是真的有去餒。 被告甲○○:真的有去哦? 被告丁○○:真的有去餒。本來是,我以為 是科長,只是科長去而已,你 知道嗎? 被告甲○○:嗯嗯嗯嗯嗯。 被告丁○○:那結果哦,那局長也有去。 被告甲○○:嗯,那這樣子的話,家葛(聽 不清楚)他閉路電視如果裝了 的話,他主機要安在哪裡呢?被告丁○○:就是在那個他的勤務中心啊, 直接連線到龜山鄉公所去啊。被告甲○○:哇,幹拎。 被告丁○○:他那個不是隨便裝一下,隨便 裝一下就簡單了。 被告甲○○:哇,這不是隨便裝。 被告丁○○:對。我今天會跟他們見面啦, 我要跟那個,他發包嘛,要開 3張那個收據,對不對,那個3 張估價單嘛,但是一般來講超 過10萬應該要上網嘛厚,但是 我有叫金先生去瞭解一下,你 瞭解嗎?看到底是什麼情形, 因為那是另外1個,另外裡面1 個稽查,另外1個用的嘛,這 另外1個你曾看過吧?那稽查3 個你曾看過嗎? 被告甲○○:好,啊那這樣子的話,消波塊 什麼時候要吊? 被告丁○○:可能最近這幾天吧,他說會很 快的,他有這麼講。 被告甲○○:那你。 被告丁○○:那不然這幾天就開始做了,是 不是? 被告甲○○:嗯,現在其實做這幾天跟不做 這幾天的差別啦,只是說當然 現在,當然那是不無小補,但 是呢,跟我們的目標,就差距 就太遠了嘛,大哥你瞭解我意 思嘛厚? 被告丁○○:有別條路嗎?我是說有別條 路,我再問阿新(音同)啊, 你瞭解嗎? 被告甲○○:別條路就是要開。 被告丁○○:對,不一定啦厚。 被告甲○○:要開路,只有這樣子,要開 路。剩下的沒招。啊你知道他 要裝在哪裡嗎?那個東西。 被告丁○○:裝在那個,那個雙仁路(聽不 清楚)那裡。 被告甲○○:裝在物流那邊就是了。 被告丁○○:對啊,對啊,對啊。 被告甲○○:那這樣子表示說所有的車輛進 出他都看得到了。 被告丁○○:當然囉。被告甲○○:嗯。 被告丁○○:你瞭解嗎? 被告甲○○:哎呀,這樣就很要緊了。其實 再來呢,厚,很簡單的,就是 開路而已。 被告丁○○:對對對。 被告甲○○:就是開路一招而已。就是只有 這一招而已。但是這招。 被告丁○○:比較麻煩啦。 被告甲○○:也不會啦,不至於啦,但是 呢,他那個電眼裝在那邊的影 響我們的車子在進出。 被告丁○○:我是說我們進去也才半小時而 已嘛,進去那個也才半小時而 已。 被告甲○○:呃。 被告丁○○:進去馬上關掉就好了嘛。 被告甲○○:你說把電眼關掉嗎? 被告丁○○:對啊。 被告甲○○:可是這樣子的話,萬一啦,有 什麼事情的話,他們會不會比 較不好處理事情?啊就為什麼 把人家電眼關掉? 被告丁○○:當然是比較不好處理。但是, 你說。 被告甲○○:我意思是說,其實我們的船在 這邊進出沒有關係,因為那拖 車原本就在出入了嘛,你聽懂 嗎?不要用十輪仔的話,那拖 車出入很正常嘛,帆布蓋著, 他根本搞不清楚你是在搞什麼 嘛,他不知道你說你這是在載 什麼,嗯,哦事情怎麼變成這 樣子,真的實在是,天算不如 人算。 被告丁○○:這就是之前,他們被弄到這件 事情算弄到很大。 被告甲○○:弄到很大,接下來局長可能去裡面看,局長看到裡面那個情形,絕對是,絕對會覺得「哇,靠么,這怎麼會倒到這麼離譜,我們公所也沒有這樣倒」,瞭解嗎?一定是會這樣子想,我們公所都沒有這樣子倒,怎麼會給人家倒成這樣子,太離譜。 被告丁○○:不是公所耶,是桃園縣環保局局長耶。 被告甲○○:對,我現在意思是說,就算是這樣子,公所他也不敢這樣子倒法,怎麼會給百姓倒成這樣,太離譜,看裡面那個情形,大家看到也會認為說,啊你們這個是在搞什麼?大哥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被告丁○○:嗯,對對對。 被告甲○○:厚,那麼這樣子的話呢,是不是,嗯,我跟你說啦,其實簡單說啦,絕對要解決啦。 被告丁○○:當然啦。 被告甲○○:絕對要解決。絕對要解決的方法是怎麼樣呢?開路。開這條,開那條那個那個那個,另外這一條,我們昨天轎車在走的那條路,那麼進出的話,至於電眼的方面不用管他,不用理他。 被告丁○○:對啦。 被告甲○○:因為呢,這個車子,當然啦,十輪仔是比較難看嘛,但這個車,我認為沒什麼重要。 被告丁○○:這個以後,這個要等明朗化之後才知道,明朗化以後才曉得啦,這幾天我就知道了啦,因為今天我要跟他們見面,到底是什麼情形,對嗎?時間上,是說這要裝電眼可能比較不可能,因為這個東西還要花錢,對吧,公家你也知道花錢有可能會說。 被告甲○○:欸,這不是只有花錢的問題而已,這還有一個問題,你線路要從誰那邊接,電要從誰那邊接。 被告丁○○:對啊,這還有一個,所以說哦,我會去跟他瞭解,瞭解好看怎麼樣再來處理,你聽懂嗎? 被告甲○○:啊。好好好。 被告丁○○:昨天那個廟的又來了,我又跟他講好了,我說禮拜一就要動了,然後哦,他那個總務那邊,他也問到了,昨天來的那個我問他,他說他知道。 被告甲○○:知道什麼?知道什麼?知道什 麼?知道什麼? 被告丁○○:知道五先生那邊啊。 被告甲○○:五先生那邊怎樣?昨天局長去 的事情哦? 被告丁○○:不是,他是說拿那個好處的那 個啊。 被告甲○○:哦,之前阿斌給他們的東西、的事情哦。 被告丁○○:對對對。我是說那個沒關係,各人用各人的,沒關係,照舊啦,這樣啦。 被告甲○○:不過,不過是可以用另外一種 方式談,就是說你的朋友歸你 的朋友,你的朋友我們就私底 下給他,叫他稍微幫我們。 被告丁○○:有啊,像昨天我就有給他。 被告甲○○:對,是叫他個人,他個人啦, 我認為啦,這可以用這種做 法。 被告丁○○:他那個不是個人啦,他不是個 人。 被告甲○○:哦,他不是個人。 被告丁○○:他有很坦白講啦,他說今天別人要跟他配合他也不一定會啦,只是說跟我算是浸欸的那種的,你聽懂嗎?他說他們就是7、8個,有一個好像有一個7、8個人都是一個小。 被告甲○○:小團體。 被告丁○○:每一個所裡面都有一個小團體,你聽懂嗎? 被告甲○○:對對對對對。 被告丁○○:他們就是7、8個人這樣在用,他也說得很清楚啊,幾點到幾點怎麼樣怎麼樣,他都跟我說得很詳細。你瞭解嗎?這件事情應該是沒有問題,至於說廟的地方應該是沒有問題。再來就看這個部分,這個部分我覺得也是還好啦。 被告甲○○:我那個也是還好啦,有心要做啦,就有辦法突破啦,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所謂有心要做就是說,看我那個消波塊吊起來嘛。 被告丁○○:我幫你吊開啊。 被告甲○○:對啊,我幫你吊開,甚至說我開路啊,這都是方法。再來就是說,也可以再跟他建議說,不要用消波塊啦,用鐵門嘛。 被告丁○○:對對對。 被告甲○○:這個都可以提出來嘛,用鐵門,嘿嘿,人家他幫我們做好好。有沒有,消波塊我們可以說,消波塊我們吊下去,他們又把我們吊回去,乾脆我們做一個鐵門起來,這可以試看看,如果做鐵門起來,那就鑰匙我們在控制了啊,對不對?想一下啦,看大哥你要是有進一步的什麼消息,你都打電話跟我說一下,我想看看,好嗎? 被告丁○○:好。瞭解。 被告甲○○:那就是,就是這樣子。 被告丁○○:我很想厚,我說我很想要今天 跟阿斌說,搞不好我是說不然 明天就開始做,你瞭解我意思 嗎? 被告甲○○:好啊好啊好啊,就是不做白不 做,是不是意思就是這樣子? 被告丁○○:我想說這個情形,先做一下, 對不對,有多少就先捻多少起 來啊。 被告甲○○:好,那麼如果這樣子的話,必 須要有長頸鹿進去,因為你的 意思就是要先做控罵(聽不清 楚)。 被告丁○○:對啊對啊。 被告甲○○:對吧?那我就要來安排車輛 了。 被告丁○○:我跟你講,你晚一點啦晚一點 啦,最起碼我要先來跟他們瞭 解一下再來做這個動作,這個 動作我來跟你說應該很快的 嘛,好嗎? 被告甲○○:好,對啦,動作很快啦,好啦 好啦。 被告丁○○: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23 頁 背面至26 頁 背面) 5 93年3月24日下午2時28分09秒 發話人:被告劉國斌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丁○○:昨天上面的有來,我跟你報告 一下現況,我們見一下面好 嗎? 被告劉國斌:有很大的事嗎,不然就交給那 個去處理好了。 被告丁○○:因為這要跟你說一下。 被告劉國斌:不然說白一點,你有辦法處理 就可以了。 被告丁○○:現在是,昨天下了一個行政命 令,就是你們之前的問題啦, 那裡現在要作監視錄影器,這 監視錄影器要直接連到鄉公所 勤務中心,監視錄影器要裝在 路口處,且入口處要用消波塊 封住,而且你那個鐵門那裡也 要用消波塊封住,所以我要先 跟你說一下。 被告劉國斌:現在有兩個地方你知道嗎? 被告丁○○:有兩個地方?不然我們見一下 面談,我們來模擬一下,監視 器應如何用,我可以叫裝的 人,因為一定要裝,我可以告 訴他不要裝在哪,應裝在哪, 我們可以避過鏡頭,所以我需 要跟你見個面,模擬一下,因 為我們兩個要一起共同處理這 個事會比較順利。 被告劉國斌:現在在入口處要裝喔,但是我 跟你報告一下喔,那附近都沒 有電,除非要跟工廠借電。 被告丁○○:他就是要跟工廠借電。 被告劉國斌:工廠那我們不是都有熟? 被告丁○○:有熟是沒錯啦,但是總不能說 不要借吧,這個錄影機是要直 接連到勤務中心,這我可以肯 定,上面來昨天就有跟我講 了。 被告劉國斌:不可以突破嗎,我之前就有 講,如果可以突破,因為山哥 對我不錯,我的意思是說,上 面的如果你可以突破,如果還 可以再用,這邊你用去用的就 歸你們的,就像是廟的大家就 互相幫忙用一下,剩下的就你 跟山哥去處理就好了,我們共 同來經營,我這邊兩台車有飯 吃就可以了,你這邊兩台,其 他的就你跟山哥去處理,我的 人就是我認為可以的就放給 你,可以就放給你作,就不要 亂,保守作,我的個性就是如 此。 被告丁○○:好。 被告劉國斌:如果你可以突破,你就跟山哥 去處理,廟的花費就大家互相 幫忙處理。 被告丁○○:大家互相尊重嘛。 被告劉國斌:若監視器裝了大家都沒飯吃也 沒意思。 被告丁○○:對,要裝監視器的這個人,因 目前正在發包,也是用我們這 邊的人去裝的,今天我就要約 他,看用什麼方法突破,看是 不是用切換的,因為進去只有 兩分鐘而已,出來也是兩分鐘 而已,所以沒差。 被告劉國斌:我現在的意思是你有你的方法 我不過問,廟的我也有我的方 法,我們就是二合一,那邊就 你去處理,我相信這是我最大 的誠意了。 被告丁○○:好。 被告劉國斌:就是這樣而已啦,遇到問題再 處理啦,想辦法突破一下。 被告丁○○:好,那這個部分我來處理,你 暫定什麼時候我們開始動,我 要把長頸鹿調進去。 被告劉國斌:我看星期五晚上。 被告丁○○:好,就星期五晚上準時動。 被告劉國斌:星期五下午我們就會在一起 了,沒關係。 被告丁○○:好,星期五我們就一起研商看 看。 被告劉國斌:好。 被告丁○○:我明天長頸鹿會先調進去,先 整地一下好不好。 被告劉國斌:好,你就看兩邊你喜歡那邊, 我是覺得啦,外邊那裡比較快 啦,進去到出來比較快啦,我 們進去後出來比較快啦,另一 邊就比較費時啦。 被告丁○○:因為大家以後還會共事,所 以...。 被告劉國斌:傳哥,如果你可以就全權給你 處理,而「廟的」和平常的開 銷就大家,總不能一句話就是 王八。... 被告丁○○:還有一件事要跟斌哥報備一 下,就是廟那邊,昨天他人有 來我公司,我有先拿給他了。被告劉國斌:廟的你有拿給他了。 被告丁○○:我們上面這裡的。...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7 頁 正面至8 頁 ) ㈢就事實欄壹、二、㈡、2.所示行賄戊○○部分 編號 時間 發話人/受話人 通話內容 1 93年3月27日晚間6時35分56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戊○○0000000000 被告丁○○:俊哥,俊哥不好意思,我阿 傳,跟你請安一下。 被告戊○○:大仔怎麼樣? 被告丁○○:現在方便說話嗎? 被告戊○○:有啊,現在在外面。 被告丁○○:好,來。俊哥我跟你說一下,那個那天我有跟你說吳先生有動作,啊那個2天了,今天也是一樣有,現在就是每天都會有,除非有特別狀況,啊我跟俊哥報備一下這樣子。 被告戊○○:好,我知道了。 被告丁○○:啊我們,你知道我講五先生那 邊,你知道吧? 被告戊○○:蛤? 被告丁○○:你說吳先生那邊,五先生那邊 有沒有,五叉那邊有沒有。 被告戊○○:我知道我知道。 被告丁○○:那邊你知道吧?我現在都差不多晚上應該都是8點開始上班這樣,啊差不多到,因為那邊有那個有巡守隊,所以有時候可能會時間跳一下跳一下,可能會從8點開始,可能到差不多2點多結束。 被告戊○○:哦,這樣哦。 被告丁○○:啊是不是這邊這邊麻煩俊哥再 幫我關照一下。 被告戊○○:好好,OK。 被告丁○○:好嗎? 被告戊○○:沒有問題,沒有問題。 被告戊○○:啊還有一件事情就是說,麻煩 我們每個禮拜的星期一,你到 我那邊一趟這樣,好嗎? 被告戊○○:禮拜幾?禮拜一哦? 被告丁○○:對,每個禮拜一下午的時候, 我們大概就這樣子,我也不會 一直打電話煩你。 被告戊○○:我知道我知道,辛苦了辛苦 了,我知道我知道,瞭解瞭 解,看有什麼問題我再打電話 聯絡你。 被告丁○○:OK,我的行動電話號碼你知道 嘛?如果有什麼。 被告戊○○:我知道,就這個電話號碼嘛?被告丁○○:對對對,再麻煩一下,好嗎? 順暢啦順暢啦。 被告戊○○:好好好,OK,好,掰。 被告丁○○: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35 頁 至36 頁 ) 2 93年3月29日下午3時9分33秒 發話人:被告戊○○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戊○○:喂,傳哥 被告丁○○:你哪裡? 被告戊○○:我俊仔。 被告丁○○:俊哥,是是是是是。 被告戊○○:不好意思,你在睡覺嗎? 被告丁○○:是是是是,不會不會,沒有沒 有。 被告戊○○:沒有哦?不好意思不好意思。被告丁○○:我現在人剛好在外面。 被告戊○○:哦你現在人在外面? 被告丁○○:我等下就要回去了,等下就要 回去了。 被告戊○○:這樣要多久? 被告丁○○:我回到公司的時候打電話給 你,這樣好嗎? 被告戊○○:這樣好好好。 被告丁○○:好嗎?好好,OK。 被告戊○○:好好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36 頁 背面至37 頁 ) 3 93年3月29日下午3時42分28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戊○○0000000000 被告戊○○:傳哥。 被告丁○○:俊哥俊哥俊哥。 被告戊○○:嘿。 被告丁○○:你人在哪裡? 被告戊○○:我現在人要下去分局,等一下 我上來的時候再過去你家一 下,好嗎? 被告丁○○:好,好,OK。 被告戊○○:來回差不多半個小時。 被告丁○○:哦,好,OK。 被告戊○○: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37 頁 背面) 4 93年3月29日下午6時55分12秒 發話人:被告戊○○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戊○○:喂,傳哥,我俊仔。 被告丁○○:嘿,是。 被告戊○○:是這樣啦,剛有人打電話來檢 舉,說那邊,你說的那裡,你 叫他現在趕快走。 被告丁○○:怎樣?有人檢舉?現在嗎? 被告戊○○:嘿啊,阿兵哥剛打電話來檢舉 說那邊有人在偷倒垃圾,主管 剛聽到現在出去了。 被告丁○○:好。 被告戊○○:快一點哦,快一點哦。 被告丁○○: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38 頁 ) 5 93年3月29日下午6時57分09秒 發話人:被告甲○○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甲○○:喂,傳老大怎樣? 被告丁○○:我跟你說哦,你怪手先閃一下,所長過去了,所長過去了。 被告甲○○:所長過來哦? 被告丁○○:嘿,啊你那個肉粽不要吊上 去。 被告甲○○:所長進來是有人報嗎? 被告丁○○:對對對對,啊你肉粽有吊嗎?被告甲○○:沒吊,沒吊。 被告丁○○:好,不要吊,你怪手先開去旁 邊,人閃一下就好。 被告甲○○:好好好好。 被告丁○○:怪手開進去一點哦。 被告甲○○:好好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38 頁 背面至39 頁 ) 6 93年3月29日下午6時57分42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甲○○0000000000 被告丁○○:那個,阿強,電燈關掉一下, 車子一直開,開進去一點。 被告甲○○:關掉了。 被告丁○○:好。你有(這句聽不清楚)車 嗎? 被告甲○○:沒有耶。 被告丁○○:你把它開進去一點,開進去一 點。 被告甲○○:沒有,現在你們這師傅叫我全 部熄火全部停在路中間,但是 是在裡面的路中間。 被告丁○○:路中間沒關係,好好好好。 被告甲○○:嗯嗯嗯,啊他已經來了嗎? 被告丁○○:有有有有,鐵定進去。啊你現 在,不然這樣,路中間,把它 停在旁邊一點,不要停在路中 間嘛。 被告甲○○:瞭解。啊派出所有人報哦? 被告丁○○:嘿嘿嘿嘿。 (上訴審勘驗卷第39 頁 背面) 7 93年3月29日晚間7時2分53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劉國斌0000000000 被告丁○○:斌哥,你電話都打不通,現在 裡面是什麼情形? 被告劉國斌:好像,好像是停在麻將旁邊。被告丁○○:好,沒關係。 被告劉國斌:沒關係,那沒關係,現在就是 說所以我說一定要停裡面,你 聽懂嗎? 被告丁○○:對對對對,好。 被告劉國斌:巡職的看到了,啊我這邊。你 那邊有問他一下嗎? 被告丁○○:有啊,我有問他啊。 被告劉國斌:蛤? 被告丁○○:他說是營區報的啦。 被告劉國斌:你說什麼? 被告丁○○:營區報的啦。 被告劉國斌:營區不是報我們這邊,營區他 不會去管我們那邊裡面,你聽 懂嗎?因為車進來他們不知 道,那貨車他們都不知道,不 可能是營區報的。 被告丁○○:不然是誰報? 被告劉國斌:這個東西我會突破,我會去問啦,看到底是報的還是怎麼樣。 被告丁○○:我跟你說哦,他這次我那個朋 友有打來,就是這個情形,所 以說他說是所長進去,有人去 報,你聽懂嗎,所以說這一點 我們2個要來研究一下。 被告劉國斌:沒有啦,我講給你聽啦。我說 一個失禮的給你聽,我們現在 都放S型彎道裡面就對了,都 沒事,你聽懂嗎? 被告丁○○:我知道啦,就是他們現在放的 那邊嘛,啊就是麻將那一條放 在那邊就不行啦。 被告劉國斌:對啦,你現在去了那台十輪仔 的停在那邊,人家現在來巡就 馬上看就看到了。 被告丁○○:好。 被告劉國斌:不是,這個跟磚塊都沒有關 係,你聽懂嗎?車子不要給他 們看到為原則啦。因為我們都 不知道啦。蚊子車出去了,蚊 子車出去了。 被告丁○○:蚊子車出來以後,差不多10分 鐘以後再繼續動作。 被告劉國斌:對啦,這是沒關係,沒有什麼 大的狀況啦。現在是主要是說 我們下次,下次不要放在那邊 啦,對大家都不好,好嗎? 被告丁○○:好好好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40 頁 正面至背面) 8 93年3月29日晚間7時10分54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劉國斌0000000000 被告丁○○:阿斌哦。 被告劉國斌:嘿。 被告丁○○:蚊子車要開過來(聽不清 楚),在回報你沒有聽到嗎? 被告劉國斌:我剛剛就在講,不是啊,所以 我說我本來有裝一支車機,一 支手扒機你聽懂嗎?啊手扒機 就被麻將拿走,你聽懂嗎?我 現在人要去看他們到底在不 在,你聽懂嗎?我人要下車 看,你聽懂嗎?我剛剛在打給 廟的人啦,我問看看廟的人到 底什麼狀況,我等下馬上打給 你,好嗎? 被告丁○○:啊好,你問他一下哦。 被告劉國斌:好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41 頁 正面至背面) 9 93年3月29日晚間7時13分38秒 發話人:被告戊○○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丁○○:俊哥,沒事了沒事了,出去了 出去了。 被告戊○○:嘿,嘿,好,OK。 被告丁○○:啊這是人家報的嗎? 被告戊○○:嘿。我等一下再打給你,好 嗎? 被告丁○○:好好好好。 被告戊○○:我來拿一下東西。 被告丁○○:好好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41 頁 背面至42 頁 ) 10 93年3月29日晚間7時16分45秒 發話人:被告甲○○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甲○○:傳老大。 被告丁○○:怎樣? 被告甲○○:十輪子開出去好像,十輪仔現 在要開出去嗎? 被告丁○○:十輪仔現在開出去沒關係啊。 被告甲○○:不是不是不是,你聽我講,你先聽我講。你等一下是不是知道。 某男聲:你(什麼車,聽不清楚)鑰匙拿給 我們那小朋友了嗎? 被告丁○○:好,等一下等一下,我跟強哥講一下事。 某男聲:收到。 被告甲○○:你聽我講哦,傳老大。你等一 下磚塊一樣要下,功課一樣要 做對不對? 被告丁○○:對。 被告甲○○:對不對? 被告丁○○:對。 被告甲○○:好,我十輪仔進來不用三分 鐘,我拿起來下掉我就走,跟 現在開出去有什麼差別?這臺 磚塊不下掉是不是很浪費? 被告丁○○:哎唷,又一臺,蚊子車。 被告甲○○:蚊子車? 被告丁○○:等一下,你聽我講,要小心一 點。 被告甲○○:所以說其實啊,好,我現在講 給你聽,十輪仔現在開出去反 而麻煩。靠夭,又衝到,比如 說又衝到蚊子車啦,作何解釋 呢? 被告丁○○:好,這樣你現在把肉粽吊開, 車子開進去。 被告甲○○:沒有,不是,不要,現在不 要,我現在已經不動了,現在 我們都不要動了,因為現在是 所長的問題,對吧? 被告丁○○:對。 被告甲○○:是不是針對所長而已? 被告丁○○:對啊。廟有馬上打給我啊。 被告甲○○:對啊,簡單嘛,等所長休息 嘛。 被告丁○○:好啦,現在就是怕說把它放在 那邊,你聽懂嗎?就是有人去 報嘛,有人去報,你常在那邊 出入就會有人一直去關心嘛。 被告甲○○:一直在注意。 被告丁○○:對啊,你一直開進去他就報 啊,你聽懂嗎?是這樣,你聽 懂嗎?當然你說你要把它倒 掉,不然你就這樣開,如果是 我的見解啦。 被告甲○○:好,這樣好,我跟你說,不用 講了,我開出去,開出去以 後,3、4點之後再來倒掉。 被告丁○○:3、4點,我們都跟他弄好了, 有沒有,都弄好了,最好,這 臺給他進去,4點多也沒關係 啊。 被告甲○○:瞭解。 被告丁○○:好嗎?這樣好嗎?辛苦一點。被告甲○○:好啦。那這樣子的話嘛,麻將 那臺開進去那邊,我叫這個鑰 匙拿給麻將,然後,十輪仔開 出去。 被告丁○○:開出去,我說啦,十輪仔開出 來對吧,我再去載麻將啦。 被告甲○○:好啦好啦。 被告丁○○:你叫麻將那臺車哦,先帶去S 彎道那邊啦。 被告甲○○:S彎道。 被告丁○○:對啦對啦,我們放的那邊有沒 有,對吧,不要放在那邊,停 好之後再開十輪仔出來,十輪 仔出來以後,休息一下啦。我 看廟那邊打來,他說要打給 我。 某男聲:麻將麻將。 被告甲○○:好,這樣我知道。 被告丁○○: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42~ 43 頁 ) ㈣就事實欄壹、二、㈡、3.所示行賄戊○○部分 編號 時間 發話人/受話人 通話內容 1 93年4月5日下午3時3分23秒 發話人:被告戊○○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戊○○:喂,傳哥哦。 被告丁○○:俊哥俊哥。 被告戊○○:嘿,傳哥。 被告丁○○:是。 被告戊○○:你現在有在公司裡面嗎? 被告丁○○:對,我在公司裡面。 被告戊○○:好,我等一下就到了。 被告丁○○: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46 頁 正面至背面) 2 93年4月5日下午3時47分52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甲○○0000000000 被告丁○○:強哥。 被告甲○○:回答。 被告丁○○:人在哪裡? 被告甲○○:人在五股,我在想說那個堆高 機要怎麼弄,我在找一個,在 找這個人來幫我看看。 被告丁○○:我跟你講哦,那個我有叫宏國 去打鑰匙。 被告甲○○:對啊對啊,我也有跟他說啊。被告丁○○:然後哦,打鑰匙的時候現在還 不能過去。因為那個環保局我 的朋友打電話來,他說有另一 組人有去囉,他馬的怎麼會這 樣? 被告甲○○:另外一組人一樣是他們單位裡 面的哦? 被告丁○○:對對對對。 被告甲○○:唷。 被告丁○○:他馬的怎麼越搞越迷糊了,你 聽懂嗎? 被告甲○○:對啊。 被告丁○○:然後今天我要跟你講,廟裡的 今天有來,我有大概跟他提一 下這幾天的事情,他說那個 人,就是我那個朋友,應該可 以辦到。 被告甲○○:很好處理啦。 被告丁○○:我跟你講,我現在就是說,我 現在去處理這一件事情,等這 件事情處理好了之後,我再來 問我朋友看,那到底那個單位 為什麼他們會派另外一組人 來,是什麼原因,因為另外一 組人我就不認識了,你懂不 懂,我來瞭解一下下,好不 好? 被告甲○○:好好好好好。 被告丁○○:還有一件事情哦,那個華亞中 環後面有沒有,奇怪怎麼會有 人去那邊倒個7、8臺。 被告甲○○:什麼東西,沾啊哦? 被告丁○○:對。 被告甲○○:沾啊舒適組的,那的確有啊。被告丁○○:蛤? 被告甲○○:那叫舒適組的,那到處都有人 在偷倒。 被告丁○○:這樣哦? 被告甲○○:嘿啊。 被告丁○○:哦,瞭解。 被告甲○○:那就是舒適組的啦。阿舍啦、 他們一些20仔的都專門在幫人 家偷倒的嘛,這一定會有的 啦。 被告丁○○:那就不管了啦。 被告甲○○:你以為我們沒有,就不會有人 有,還是會有的。 被告丁○○:但是我知道是誰啦,他有承認 啦。 被告甲○○:哦,楊哦。 被告丁○○:楊的有承認。 被告甲○○:楊先生哦。 被告丁○○:對啦,他說要先放那邊啦,他 說那個石仔場是他的,你知道 嗎? 被告甲○○:哦,瞭解瞭解。 被告丁○○:好啦,OK啦,先這樣哦。 被告甲○○:好好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46 頁 背面至47 頁 背面) 就事實欄壹、二、㈡、3.、⑴所示戊○○違背職務部分 編號 時間 發話人/受話人 通話內容 1 93年4月14日下午3時40分43秒 發話人:被告戊○○0000000000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戊○○:喂,喂,我哦。喂,喂,你聽 得到嗎? 被告丁○○:喂,你請說,你請說。 被告戊○○:欸,是這樣啦。 被告丁○○:喂,俊仔你說。 被告戊○○:喂,剛人家打電話來講,外面 車子跑得乒乓叫的。 被告丁○○:在哪裡?在哪裡? 被告戊○○:他沒說是誰。 被告丁○○:現在沒在做了,都沒有啊。 被告戊○○:沒有哦?還是你等一下去瞭解 一下。 被告丁○○:在哪? 被告戊○○:他是沒說是哪裡啦。 被告丁○○:跑到乒乓叫?我們沒有動啊, 我們都沒有動。 被告戊○○:是哦,啊人家怎麼打電話來 講。 被告丁○○:沒有耶。被告戊○○:這樣 哦? 被告丁○○:不管啦不管啦,這跟我們沒有 關係,不管他。 被告戊○○:好好好,OK。 被告丁○○: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49 頁 ) 2 93年4月14日下午4時30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戊○○0000000000 被告戊○○:喂? 被告丁○○:俊哥,你上班嗎? 被告戊○○:有啊,我現在值班啊,怎麼了? 被告丁○○:哦,這樣哦,啊講話有方便嗎? 被告戊○○:有,有話現在講沒關 係。 被告丁○○:你是說今天剛剛嗎? 被告戊○○:對啊,剛剛人家打電話來講的。 被告丁○○:啊是在哪裡啊? 被告戊○○:他說下湖19號那邊。 被告丁○○:哦,啊不知道是誰在偷弄。 被告戊○○:嘿啊,啊你沒過去跟他瞭解一下,他說還帶那個手機,他的意思應該是火腿的樣子啦。 被告丁○○:這樣哦?哦哦,車機啦,手機,那個手扒機的樣子啦。 被告戊○○:嘿啦嘿啦。 被告丁○○:在下湖19,你說在下湖哪邊? 我來瞭解看誰在弄。 被告戊○○:下湖19應該是,下湖19應該是 靠近在,啊是靠近哪裡。 被告丁○○:是不是在舊垃圾場那邊? 被告戊○○:可能是靠近那邊,對對對對。被告丁○○:那我來看看。 被告戊○○:好好好好,OK,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49 頁 背面至50 頁 ) 3 93年4月14日晚間8時48分34秒 發話人:被告戊○○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戊○○:傳哥,我俊仔,抱歉抱歉。 被告丁○○:是,不會不會。 被告戊○○:欸,今天下午你說要過去那邊看。 被告丁○○:我跟你說哦,鄉公所的我有跟鄉公所講,鄉公所我跟他說叫他去看一下,鄉公所去也看沒有。 被告戊○○:對啊,我想說是不是人家去演習。 被告丁○○:嘿,奇怪。 被告戊○○:而且他也不是打過去110哦,他是直接打到派出所去。 被告丁○○:這樣? 被告戊○○:對啊。 被告丁○○:這樣我們就不太清楚了。 被告戊○○:他說好幾臺,跑到乒乓叫這樣,還有人拿那個手機在外面報。 被告丁○○:欸,這不知道是誰,奇怪。 被告戊○○:我同事在外面繞好幾圈,都沒有啊,他說也都沒有看到,看不到不知道是不是人家在演習。有人在演習這樣。 被告丁○○:沒關係,我跟你說,我今天再去問龜山的,問清楚一點看到底有什麼動作。 被告戊○○:應該是,因為我剛好在辦公室裡面,我在辦案件,我值班,啊接電話,人家在講,我馬上打電話給你瞭解一下看什麼狀況。 被告丁○○:我跟你說,現在有2點,1點就是說,我如果沒有先跟你說的情況下,那就跟我們沒有關係,再來就是說別人我們可以來瞭解一下,啊如果我們要動的話,我們一定會跟你說一下,不然我們就不會動。 被告戊○○:瞭解瞭解。啊對,你昨天說的那個,我們昨天說的那個,原則上,我們是我跟侯的,2個人研究算一算應該是差不多可以。 被告丁○○:差不多嘛。 被告戊○○:嘿啦,可以啦。 被告丁○○:現在就是下面的在作亂。 被告戊○○:所以說下面的也是很麻煩。 被告丁○○:今天那個下面的多麻煩呢。 被告戊○○:下面怎麼樣? 被告丁○○:哎呀,他就說過幾天再說,我 就不懂他說過幾天再說是什麼 意思,我聽不懂。 被告戊○○:你說下面是哪裡下面? 被告丁○○:就是我們那個大間的那邊。 被告戊○○:哦,啊他們沒有那個。 被告丁○○:他就好像不太願意,不知道為什麼他們怎麼會這樣。 被告戊○○:是嗎?怎麼會這樣,我也想不 透。 被告丁○○:嘿啊,我就是想不通,現在到 底是什麼情形,我看不懂。我 是怕從中哦,這中間是不是有 另外一組要去處理,啊在那邊 搞東搞西,我也看不懂。 被告戊○○:所以說這坦白講,我昨天就找 侯的,找侯的在那邊問,問問 聽一聽,確實是有好幾組在那 邊。 被告丁○○:對啊,不知道在做什麼我就看 不懂。 被告戊○○:啊好幾組在那邊,坦白說,講 難聽一點,下面的也不會那麼 認真一天到晚上來,對吧?那 是說有跟他互好一下,跟他準 存一下,稍微給他一下,啊不 然他有可能會每天那麼遠,那 麼認真從下面跑上來山上? 被告丁○○:啊現在是怎樣,我朋友是怎麼說,你知道嗎?他是說沒關係啊,過幾天啊沒關係,看是明天還後天啊,再去瞭解一下。看怎麼樣,可以就可以,不行就算了,是說過幾天也好啦,過幾天再說嘛,不然你乾脆說不行、不要,這樣就好了嘛,對吧? 被告戊○○:嘿啊,對啊。 被告丁○○:這本來就是這樣子而已。啊這2天我會有一些動作,我會叫我朋友去處理看看,好嗎? 被告戊○○:好啦,好,OK。 被告丁○○:俊仔,兄弟,謝謝哦。 被告戊○○:不會不會。 被告丁○○: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50 頁 至51 頁 ) 就事實欄壹、二、㈡、3.、⑵所示戊○○違背職務部分 編號 時間 發話人/受話人 通話內容 1 93年4月17日下午6時34分57秒 發話人:被告戊○○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戊○○:喂,傳哥。 被告丁○○:是,俊哥。 被告戊○○:我老闆今天休息 被告丁○○:今天休息?好好好好。 被告戊○○:啊可是今天晚上山上這邊有取 締防飆車。 被告丁○○:防飆防飆,我知道,啊幾點開 始?幾點開始? 被告戊○○:可能從差不多12點到5點左右 哦。 被告丁○○:好,我再來注意一下。俊哥我跟你說哦,俊兄 被告戊○○:嘿嘿嘿,你說。 被告丁○○:昨天我有動,今天我也會動, 但我會小心一點,我自己會看 著辦,萬一如果不太那個,不 行的話就休息,我來衡量,好 不好? 被告戊○○:應該是忠義路上啦,小孩子飆 車都忠義路、復興一路,這兩 條比較大條,不然就文化二路 這樣。 被告丁○○:哦,忠義路就比較不好了,忠 義路。 被告戊○○:嘿。 被告丁○○:因為我們要經過忠義路,對 吧。 被告戊○○:對啊。 被告丁○○:沒關係,我來看,如果真的不 行,我就休息嘛,好嗎? 被告戊○○:好,OK,好。 被告丁○○:但是一有什麼狀況你要跟我講 一下,你今天有在所裡面嗎? 被告戊○○:我現在休息,我要到3點才有 再上班。 被告丁○○:到3點哦? 被告戊○○:對對對。 被告丁○○:好好好,瞭解。好,OK。 被告戊○○:OK,好。 被告丁○○:你們裡面有人可以稍微那個一 下,有嗎?目前。 被告戊○○:3點,目前裡面,今天應該是 沒有啦,今天大家都上班的, 都差不多休息比較多。 被告丁○○:這樣哦,好,好,謝謝,謝 謝。 被告戊○○:應該是差不多3點,3點應該就 是那個,你看3點的時候,你3 點時睡了嗎? 被告丁○○:還沒啦,3點還沒啦。我們就 差不多。 被告戊○○:還沒哦? 被告丁○○:還沒。 被告戊○○:不然我跟你說,3點我是可以 在外面,我3點我站在外面啦。 被告丁○○:好,OK,OK,好。 被告戊○○: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51 頁 背面至52 頁 背面) 就事實欄壹、二、㈡、3.、⑶所示戊○○違背職務部分 編號 時間 發話人/受話人 通話內容 1 93年4月22日晚間9時40分38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甲○○0000000000 被告丁○○:你在那邊生活過得怎麼樣? 被告甲○○:沒有什麼怎麼樣。可是我看他 們還沒有要休息的那個感覺。 被告丁○○:有啦,應該是休息了啦。 被告甲○○:沒有沒有。 被告丁○○:怎麼說? 被告甲○○:我覺得好像還沒有,我都有在 看。 被告丁○○:哪一家啦? 被告甲○○:就是我們對面這一家,還有鐵 工廠也還沒有休息。 被告丁○○:對面那家已經休息,哦,作紡 織的那一家? 被告甲○○:對啊,紡織的啊。 被告丁○○:哦,紡織的不管他啦。 被告甲○○:紡織的沒關係? 被告丁○○:現在就是對面那家鐵工廠啦。被告甲○○:鐵工廠。 被告丁○○:紡織的那邊,你如果門打開從 那邊進去,他沒有。 被告甲○○:他是不太會看得到啦吼? 被告丁○○:因為你那個結束,啊如果進 去,要叫他們把電燈關起來。 你知道,你知道我的意思。 被告甲○○:當然、當然、當然。 被告丁○○:因為怎麼樣呢?你如果要等到 他休息,因為他那個紡織可能 是24小時做的,你聽懂嗎? 被告甲○○:嗯,正確。他那個都自動的, 你知道嗎? 被告丁○○:對啊,你要等到他哦,不管 他,今天就是要做,你管他。 被告甲○○:瞭解。 被告丁○○:現在就是說這邊,我們的門打 開,鐵工廠這邊你知道嗎?先 看得到,啊那邊紡織的他怎麼 看到,你門打開從這邊進去, 他們怎麼看得到?小心一點就 好。 被告甲○○:瞭解。是說他們整群人在門口 聊天。 被告丁○○:現在怎麼還有整群人?沒有 吧? 被告甲○○:有啊,2、3個在門口在聊天。被告丁○○:現在耶?現在嗎? 被告甲○○:我跟你說。 被告丁○○:你說。喂? 被告甲○○:有人在講話,等一下,你等一 下。大哥大哥。 被告丁○○:怎樣? 被告甲○○:宏國,宏泰、宏泰、宏泰、宏 泰?為什麼有一個人站在上 面,你可不可以開車過來,你 注意看哦,左邊就是那個紡織 的對面,對面、對面啊,有人 在那邊講話耶。 被告丁○○:講什麼話? 被告甲○○:就是紡織的對面,聽不清楚。被告丁○○:講怎樣? 被告甲○○:紡織的對面,聽不清楚。 被告丁○○:你在那邊聽得到他們講話? 被告甲○○:有啊,還講滿大聲的,但是聽 不清楚他們在說什麼。 被告丁○○:重點宏泰在下面這樣子嗎? 被告甲○○:沒有啦,不知道在講什麼,站 在上面看下面的車。 被告丁○○:真的還假的? 被告甲○○:紡織的對面啊。 被告丁○○:啊他們剛剛在看,你問看看宏 泰在燒金紙的時候有沒有看 到?你說在哪裡?在哪裡的上 面,你說。 被告甲○○:就是紡織的大門口對面這邊, 草堆邊,啊站在那邊不知道在 講什麼東西,管他的, 被告丁○○:哎唷環保局的,來,閃一下。 對對對,環保局、環保局的 被告甲○○:環保局的來了? 被告丁○○:這(聽不清楚)的車啦 被告甲○○:真的哦? 被告丁○○:對對對,來來來。 被告甲○○:那好,我先躲在這裡,草堆 邊。 被告丁○○:哎唷,啊環保局的車怎麼會從 那邊? 被告甲○○:那環保局的車子在外面哦? 被告丁○○:哎唷,對對對,那輛(聽不清 楚)在那邊,那輛環保局的, 對。 被告甲○○:臺北縣還是臺北,還是那個?被告丁○○:我跟你說哦,這就是環保警察那個啦。 被告甲○○:啊這就是環保警察哦。 被告丁○○:真的,真的。啊你怎麼聽得 到? 被告甲○○:我就跟你說我有聽到他們在講 話,你現在跟我講,我現在可 不可以出去? 被告丁○○:不要。 被告甲○○:不要嗎? 被告丁○○:不行不行,我跟你講,所以我 才用內線跟你說就是這樣,你 知道嗎?因為你現在不能用那 種在講,線內,他們人都聽得 到,你聽得懂嗎? 被告甲○○:對啊對啊對啊。 被告丁○○:哎唷哎唷,唷唷唷,為什麼。被告甲○○:等一下,你先聽我說,傳老 大,我現在走這個草,這樣走 出去應該沒有影響啦? 被告丁○○:不行啦,你走幹嘛啦? 被告甲○○:不是不是,我不是走幹嘛啦, 我怕他進來,我跟他兩個人剛 好被他看到,你知道嗎? 被告丁○○:啊你就躲到一邊去就好啊,你 看情形搞不好你就要閃到一邊 去,看他們在那邊做什麼啊, 你做事情怎麼這樣子呢? 被告甲○○:瞭解囉。 被告丁○○:啊你就。 被告甲○○:要緊哦。 被告丁○○:來啦我跟你說啦,你電話不要 掛掉啦。 被告甲○○:瞭解。 被告丁○○:我看他們人有沒有下來,如果 有下來,你就躲到一邊去就 對了啦。 被告甲○○:對對對對對。 被告丁○○:你聽懂嗎?做事情要膽大心 細,他怎麼會知道你們下面有 人,你等一下問宏泰,問宏泰 說他剛剛在燒的時候有沒有人 知道,欸啊怎麼可能今天要做 事情,他們就知道? 被告甲○○:怎麼可能?我跟你說哦,這有 可能是什麼,你知道嗎? 被告丁○○:怎樣? 被告甲○○:可能是侯仔交待環保警察來, 我不會騙你,因為啊。 被告丁○○:交待什麼? 被告甲○○:交待環保警察來。因為啊侯仔 剛剛找我(聽不清楚),他就 跟我說,啊你們就有在做啊, 我說做哪裡?哪有在做,根本 就沒有在做啊,他說有啦,就 先前做的那邊啦,他跟我說這 樣,所以說哦,有可能,侯仔 跟這些環保警察都很熟啊。 被告丁○○:所以說哦,我們以後都不能跟侯仔搭上線啦,所以說我跟你講啦,你怎樣你知道嗎?你現在跟我講話的時候要注意外面的動靜,你聽懂嗎?有沒有人下來。反正最重要一件事情,我們要講一句最簡單的,來,太陽(音近)、阿聰(音近),還是誰,不管他,你們如果認為我們這些可以配合,來,我們就是找你們這幾個,這幾台就是,以後就是做這些一點點,啊你們就是要這樣做。 被告甲○○:不正確、不正確、不正確,你 聽我說,傳老大。 被告丁○○:哎唷,走了走了,來,等一 下,他們現在剛走,我先來看 一下他這臺車是什麼。好,他 們人走了。 被告甲○○:電話不用掛沒關係,電話不用 掛。 被告丁○○:來,我跟你說,走了,他們走 了走了。 被告甲○○:現在從我們門口經過了。 被告丁○○:哎唷,他們有站在那邊看哦?被告甲○○:對啊,我剛不是跟你說他們站 在上面看下面,我不是才跟你 說怎麼有人站在草堆邊,講話 還講得那麼大聲,我不是有跟 你說。他們在看下面。 被告丁○○:哎唷? 被告甲○○:啊你有看到那些環保警察嗎?被告丁○○:對啊,沒錯啦,那個是環保警 察啦,那個是吉普車都看得清 清楚楚,那個是之前他們去紅 銅(音譯)他們那邊,車牌我 是沒有,就是那一台。 被告甲○○:瞭解。 被告丁○○:啊他怎麼開車開得那麼快,幹 嘛。 被告甲○○:好,要不要追著去看一下? 被告丁○○:不是,我要追,我現在正在追 啊。 被告甲○○:好,好,追過去看一下,我跟 宏泰現在要走到外面去,需要 嗎?不需要? 被告丁○○:不需要。 被告甲○○:不需要,那我就在裡面,無所謂。 被告丁○○:我跟你講啦,不管啦,不管是 侯仔還是誰去講是他家的事 情,講他在講啦。 被告甲○○:不是不是不是不是。 被告丁○○:但是我們還是一樣,我講給你 聽,照做照做,這樣瞭解嗎? 你認為怎麼樣?還是怎麼樣? 我們還是照做,你聽懂嗎?啊 他為什麼那麼清楚呢?不可能 啦,這點我跟你說不可能,不 管如何,他還是不可能。 被告甲○○:或許是誤打誤撞啦。 被告丁○○:什麼誤打誤撞? 被告甲○○:就是他剛好來這邊看一下這樣 子啦。 被告丁○○:啊是今天,好,這臺車不知道 幾號? 被告甲○○:你有追到,你追到了嗎? 被告丁○○:追到了、追到了。 被告甲○○:他往哪個方向? 被告丁○○:等一下,往樂善、往樂善。 被告甲○○:往樂善哦? 被告丁○○:對對對。 被告甲○○:啊那麻將他們在那邊耶。 被告丁○○:停在那邊是不可以嗎? 被告甲○○:對啦對啦,當然這是沒錯啦, 可是問題是說。 被告丁○○:我覺得啦,只要不要當場被他 遇到,剩下的沒有在跟他承認 的啦。 被告甲○○:都沒關係啦,對啦。這是沒有 錯。 被告丁○○:兩臺耶。 被告甲○○:哎唷。 被告丁○○:他馬的,前面也有兩臺哦,兩 臺一起耶,什麼一臺,隨便講 講,兩臺好嗎。 被告甲○○:要緊哦。 被告丁○○:哎唷,啊他怎麼還站在上面, 真的站在上面哦? 被告甲○○:哎唷,我就跟你說,大哥我就 跟你講說,欸欸欸欸,那個那 個紡織廠的人站在草邊看下 面,一直在說話,我不是跟你 這樣講?我說你看一下,紡織 廠的正門口對面那個草埔仔, 站在上面拿電話講得大小聲。 被告丁○○:會不會是昨天,哎唷。欸我說 哦,他們現在可以控制了,來 我跟你說哦,你現在怎麼辦你 知道嗎?你現在很重要的一件 事,我們那個門口有監視器, 是不是我們昨天作鐵門時被監 視器看到才會這樣,你看一 下,因為我沒有在注意這個, 你知道嗎?他們現在人已經走 了,你不用怕,你可以盡管走 出來沒關係。 被告甲○○:對啊,我就是走出來大馬路就 好,這無所謂嘛。 被告丁○○:我現在人在他們後面,你聽懂 嗎? 被告甲○○:這樣子啊,我還覺得這邊滿有 發展的空間。 被告丁○○:對啊,那邊很寬。我看這臺是 幾號。 被告甲○○:因為侯仔前幾天有跟我說。 被告丁○○:2D,2D。 被告甲○○:你把他抄起來,你把他抄起 來。 被告丁○○:來啦,我抄。2D468,2D468 2,來抄起來,2D4682。 被告甲○○:你要抄,你要抄哦,我沒有筆被告丁○○:來,你幫我記,2D-4682。 被告甲○○:2D-4682。 被告丁○○:對對對。 被告甲○○:用電話把他記起來,2D-468 2。 被告丁○○:對,瞭解嗎?我電話要掛掉, 因為我在他正後面。 被告甲○○:好。 被告丁○○:我跟你說,等下再打給你。(上訴審勘驗卷第52 頁 背面至56 頁 ) 2 93年4月22日晚間10時1分20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甲○○0000000000 被告丁○○:來,我跟你說,你說的那邊,停在那邊,他有爬上土堆上面嗎? 被告甲○○:有哦。 被告丁○○:啊你有看到人,他們沒有看到 你嘛? 被告甲○○:他們沒有看到我,我就,我本 來想說是。 被告丁○○:啊宏泰呢? 被告甲○○:宏泰,宏泰還比我先看到,你 聽懂嗎?我後來才看到,因為 我只有聽到人在講話,我就探 頭出去看,欸,怎麼有人在那 邊在講話,但是但是。 被告丁○○:你們在下面嗎? 被告甲○○:但是我認為怎樣,我認為他們 是紡織廠的人。 被告丁○○:啊他們站在上面看要幹嘛? 被告甲○○:看裡面有沒有人在動作啊,看 有沒有車啊。 被告丁○○:不是,這樣可能,你現在去問 宏泰,看他到底在哪邊燒。啊 你認為他在那邊燒的時候,燒 紙錢有沒有,上面的人看不看 得到,你去問看看地點在哪 裡。 被告甲○○:我現在我跟你說,你知道宏泰 在哪裡燒嗎?你不知道吧? 被告丁○○:我不知道。 被告甲○○:好,我跟你說,下坡下去快要 到坡底的左邊。 被告丁○○:左邊。好,你現在去站在那 邊,看那邊能不能夠看得到。 被告甲○○:我跟你講,他剛剛就算看,也 看不到了,為什麼?沒有火了 啊,早都已經熄掉了。 被告丁○○:我現在是打電話給那個所的, 我問他,2D-4682嗎? 被告甲○○:嗯嗯,2D-4682。 被告丁○○:我馬上叫他查一下,查完再說。 (上訴審勘驗卷第56 頁 正面至背面) 3 93年4月22日晚間10時16分29秒 發話人:被告戊○○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戊○○:喂,傳哥哦? 被告丁○○:是。 被告戊○○:那臺車是環保署的車耶。 被告丁○○:蛤? 被告戊○○:環保署的車耶,環保署的偵防 車耶。 被告丁○○:這樣哦? 被告戊○○:嘿啊。 被告丁○○:啊怎麼會在五先生那邊? 被告戊○○:他可能在那邊顧著吧。 被告丁○○:哎唷。 被告戊○○:你要注意哦。 被告丁○○:我以為,我以為說。我們就, 吳先生我們就不能做啊,你聽 懂嗎? 被告戊○○:嘿啊,我知道啊,嘿啊,不然 可能還有另外一組在那邊做。 被告丁○○:沒有沒有,那邊沒辦法做,那 邊沒辦法做。 被告戊○○:不然他們怎麼守在那裡? 被告丁○○:蛤? 被告戊○○:不然他們為什麼守在那裡? 被告丁○○:嘿,很奇怪。會不會是因為挖 路挖好了,對不對,哎唷,挖 路挖好了才在那邊守,想說會 不會有人來做。 被告戊○○:好,OK。 被告丁○○:好,瞭解,好,Thank you,T hank you。 被告戊○○:好,不會。 (上訴審勘驗卷第57 頁 正、背面) 就事實欄壹、二、㈡、3.、⑷所示戊○○違背職務部分 編號 時間 發話人/受話人 通話內容 1 93年5月10日下午3時56分19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戊○○0000000000 被告戊○○:喂,傳哥啊。 被告丁○○:俊哥俊哥。 被告戊○○:我老闆過去五叉路那邊。 被告丁○○:沒關係啊,我們也沒有在動 啊。 被告戊○○:沒關係哦?他說人家說那邊好 像是廢土轉運站,我是看他往 那邊去,我先打電話跟你照會 一下。 被告丁○○:廢土轉運?哦,廢土轉運站, 搞不好有人,因為我們最近都 沒在動都不曉得。 被告戊○○:OKOK,好好好,瞭解瞭解。 被告丁○○:謝謝,謝謝,我跟你說,我會 去瞭解一下,俊哥,晚上哦, 啊晚上記得吃會哦。 被告戊○○:傳哥,抱歉,我今天晚上值 班。 被告丁○○:值班哦? 被告戊○○:對,我值班,我可能沒有辦法 過去。 被告丁○○:這樣哦? 被告戊○○:因為今天早上阿欽(音譯)打 電話給我,我跟阿欽說我今天 晚上值班,可能沒辦法過去那 邊。 被告丁○○:這樣哦,好。 被告戊○○:某某嫂(聽不清楚)的兄弟我 有交待了。 被告丁○○:這樣哦,如果有他們都叫過 來,你值班若有空過來坐一下 也好啊,好嗎? 被告戊○○:好好好,OK,謝謝。 被告丁○○:好好,謝謝。 (上訴審勘驗卷第59 頁 背面) 2 93年5月10日下午5時25分43秒 發話人:被告戊○○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戊○○:喂,傳哥啊。 被告丁○○:俊哥俊哥。 被告戊○○:跟你報告一下。 被告丁○○:你說。 被告戊○○:這個是一個叫陳永俊的,叫阿 俊的。 被告丁○○:誰的? 被告戊○○:那個他們現在在辦,他們的車 子被老闆扣到觀音那邊去了。 被告丁○○:這樣哦?今天下午嗎? 被告戊○○:對啊,就我剛剛打給你的時候 啊。 被告丁○○:哦,我嚇一跳。 被告戊○○:那個陳永俊是住在那個五叉路 口旁邊那裡,做貨櫃,他的公 司名稱是用什麼起重機的。 被告丁○○:哦。 被告戊○○:那個叫做阿俊,他家是住在那 個新興街郵局旁邊那裡,他有 一個弟弟好像在做義消的樣 子。 被告丁○○:這樣哦?他扣幾臺? 被告戊○○:不知道幾臺耶,差不多兩臺跑 不掉。 被告丁○○:啊怎麼那麼嚴重啊?有要緊 嗎? 被告戊○○:所以說我剛剛也很擔心,我想 說是你在弄,我想說是你們在 做。 被告丁○○:俊哥我跟你說,像我們這樣聊 天,你就知道我阿傳做事就是 說,我要幹嘛,我今天要不 要,都會跟所有的人講,絕對 不會說沒講,這點你放心,這 個事情哦。 被告戊○○:對對對,我知道我知道,我知 道我知道啦,我想說先跟你說 一聲。 被告丁○○:謝謝,謝謝,這事情很敏感, 你聽懂嗎,不能隨便弄的,你 聽懂嗎,俊哥,謝謝啦,晚上 要記得去耶。 被告戊○○:好啦,好啦,我有空會過去你 那邊。 被告丁○○:好,OK。 被告戊○○: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60 頁 至61 頁 ) 就事實欄壹、二、㈡、3.、⑸所示戊○○違背職務部分: 編號 時間 發話人/受話人 通話內容 1 93年7月4日下午6時56分46秒 發話人:被告戊○○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戊○○:喂,傳哥啊。 被告丁○○:是。 被告戊○○:我俊仔。 被告丁○○:俊哥俊哥,你好。 被告戊○○:抱歉抱歉。 被告丁○○:你說。 被告戊○○:那天我聽姊說你這2天又要動 了? 被告丁○○:聽誰說? 被告戊○○:聽阿斌跟我姊說的。 被告丁○○:對啊,我就想要找你,跟你說 沒有,我現在還在考慮,還在 考慮,還在考慮。 被告戊○○:這樣子哦? 被告丁○○:到底是否可以,嘿,你說。 被告戊○○:我跟你說哦,因為這是裡面一 個不太確定的消息啦,我聽說 我老闆7、8、9這3天。 被告丁○○:蛤? 被告戊○○:我聽說我老闆啦,聽說他7、 8、9這三天都不在。 被告丁○○:7、8、9,初七、初八、初 九? 被告戊○○:對對對。 被告丁○○:欸,俊哥你現在人在哪裡? 被告戊○○:我人現在在外面。 被告丁○○:在外面是嗎? 被告戊○○:對對。因為這還不確定啦,應 該差不多百分之七十左右。 被告丁○○:這樣子哦。 被告戊○○:因為這裡面也沒有什麼人知 道。 被告丁○○:這樣子哦。這樣啦,我等一下 會過去,我現在在跟人家講一 些事情,比較不方便。 被告戊○○:沒關係,沒關係,這個不急 啦。 被告丁○○: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被告戊○○:好,OKOK,好。 被告丁○○: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63 頁 背面至64 頁 ) 2 93年7月4日晚間8時7分39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戊○○0000000000 被告丁○○:俊哥俊哥。 被告戊○○:嘿,傳哥怎麼了。 被告丁○○:哎唷,好像很熱鬧哦。 被告戊○○:沒有啊,我跟朋友在外面吃 飯。 被告丁○○:這樣子哦,這樣聽得到嗎?聽 得到嗎? 被告戊○○:可以可以,你說啊。 被告丁○○:可以?跟你說,很抱歉,跟你 說一下,我是預計說應該是看 明天有沒有方便,因為這個颱 風天,我不敢確定,我應該是 明天要開始動了。 被告戊○○:這樣子哦? 被告丁○○:對啊,我現在跟你說,我現在 跟你說一下,是怎麼樣呢?先 現在跟你報備一下,但是如果 真的下雨,有或沒有,我就都 像之前這樣子。 被告戊○○:辛苦辛苦。好,我知道我知 道。 被告丁○○:一句話就對了,你應該聽得懂 我意思啦。 被告戊○○:我知道我知道。 被告丁○○:好嗎? 被告戊○○:明天沒有問題,明天老闆休 息。 被告丁○○:明天嗎?這樣哦?明天老闆休 息哦? 被告戊○○:對。 被告丁○○:好,那再拜託你。 被告戊○○:好,OK。 被告丁○○:我明天會再打電話給你哦,我 們保持聯絡。 被告戊○○:OKOK。 被告丁○○:OK。 (上訴審勘驗卷第64 頁 背面至65 頁 ) 3 93年7月4日晚間11時12分06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甲○○0000000000 被告丁○○:阿強阿,你要挖要挖多大的 洞? 被告甲○○:阿。 被告丁○○:要挖多大的洞。 被告甲○○:我聽不清楚。 被告丁○○:你現在要下幾碗。 被告甲○○:壓縮車現在是一碗啦,其實應 該說是三碗啦,阿昌的啦,但 是他不能這樣輪槓啦,阿國的 因為太晚了,已經跑掉了啦。被告丁○○:好,那就是誰? 被告甲○○:我自己的兩個。 被告丁○○:你的兩個,然後? 被告甲○○:阿昌的,等一下如果我挖好順 暢來得及的話,能讓他返一趟 的話就讓他返一趟。 被告丁○○:好,我們的兩碗,那五股那邊 宏泰的一碗要不要下。 被告甲○○:來的及就下掉。 被告丁○○:好,下掉,然後勒阿國幾碗?被告甲○○:阿國跑掉了。 被告丁○○:阿昌。 被告甲○○:阿昌有三碗但是他沒有辦法輪 槓,要看時間。 被告丁○○:就讓他輪槓,今天就把這事搞 定。 被告甲○○:先讓我做事好不好? 被告丁○○:好。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72 頁 背面) 4 93年7月5日下午2時20分30秒 發話人:被告劉國斌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劉國斌:今天可否動作? 被告丁○○:不可以動,因為上面公司的副 座有意見,要見面談另昨天王 正強已先拿一萬元給你,說到 時候再將帳算清楚。 …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73 頁 ) ㈤就事實欄壹、二、㈡、4.所示行賄戊○○部分 編號 時間 發話人/受話人 通話內容 1 94年4月13日上午7時7分45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戊○○0000000000 被告戊○○:喂,傳哥。被告丁○○:你現 在到哪裡了? 被告戊○○:我剛下班而已。 被告丁○○:下班,真的還是假的? 被告戊○○:真的啦,我剛下班而已。 被告丁○○:到家裡,到家裡,現在。 被告戊○○:我現在還沒,現在還在路上而 已。 被告丁○○:在路上?你幾點下班? 被告戊○○:我7點下班的啊。 被告丁○○:啊你現在回來在路上嗎? 被告戊○○:對啊。 被告丁○○:要回去某姊(聽不清楚)那邊 嗎? 被告戊○○:蛤? 被告丁○○:要去某姊(聽不清楚)那邊 嗎? 被告戊○○:沒有啦,我現在要回去睡覺。 被告丁○○:這樣哦?要回去家裡,等下幾 點才會去我那邊? 被告戊○○:也差不多,我載我太太上班, 我載我太太上班差不多要接近 8點左右吧。 被告丁○○:你載你太太上班,OKOK,一句 話,我在家等你啦,好不好? 被告戊○○:這樣哦,好啊好啊,好。 被告丁○○:好,OK,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65 頁 背面~66 頁 ) 2 94年4月13日上午8時19分59秒 發話人:被告戊○○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戊○○:喂? 某女聲:嘿,我們現在要出去了。 被告戊○○:哦,這樣子哦。 某女聲:對,你在哪裡? 被告戊○○:我哦,我現在。 某女聲:等一下,你等一下。 被告戊○○:好好好。 被告丁○○:喂? 被告戊○○:欸,傳哥啊。 被告丁○○:是。 被告戊○○:欸我,我剛剛有過去家裡面。被告丁○○:啊就進去啊,我就到了啊。 被告戊○○:是哦。 被告丁○○:嘿啊,真的啦。 被告戊○○:這樣哦,不然我等一下再過去好了。 被告丁○○:不是啦,因為怎麼樣呢。 被告戊○○:嘿。 被告丁○○:我就回來之後身體沖一沖,你 聽懂嗎?啊就5分鐘,我現在 在五街這裡,我已經要出發 了,從那邊就不用5分鐘。 被告戊○○:哦,你現在是要回去你家裡, 是嗎? 被告丁○○:沒有啦,要回去公司那邊。 被告戊○○:哦,好好好,OK,好。 被告丁○○:好。 (上訴審勘驗卷第66 頁 背面至67 頁 ) ㈥就事實欄貳所示廢棄物及行賄陳清山、乙○○部分 編號 時間 發話人/受話人 通話內容 1 93年7月29日下午2時13分58秒 發話人:被告李陽明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李陽明急著找丁○○,李陽明立刻至丁○○公司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86 頁 ) 2 93年7月29日下午2時24分10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陳清山0000000000 被告丁○○:你好,你在幹嘛? 被告陳清山:在辦案件。 被告丁○○:在辦案阿,有沒有要緊。 被告陳清山:絕對要緊。 被告丁○○:絕對要緊是什麼意思。 被告陳清山:華亞科學園區裡面的東西。 被告丁○○:華亞科學園區裡面的東西喔。被告陳清山:怎樣,你說沒關係。 被告丁○○:兄弟你聽我說一下,目前處理 到什麼程度了。 被告陳清山:絕對要辦。 被告丁○○:為何絕對要辦。 被告陳清山:絕對要辦。 被告丁○○:休息一下可不可以。 被告陳清山:不行。 被告丁○○:怎麼說。 被告陳清山:這已經找到公司了,環保局也 在這裡,這是人家檢舉的環保 局去的。 被告丁○○:環保局現在人在這裡喔。 被告陳清山:你最好不要插手。 被告丁○○:阿。 被告陳清山:你不要插手此事。 被告丁○○:對啦,為何環保局也去了。 被告陳清山:這是人家直接檢舉到環保局去 的。 被告丁○○:人家直接檢舉到環保局去的 喔。 被告陳清山:對,環保局通知我們來會同 的。 被告丁○○:喔,是環保局通知你們的喔。被告陳清山:對,現在黃江義(音譯)這間 建設公司是江埔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的人都在這裡。 被告丁○○:那現在不就是整群都在這裡, 這就是早上的事了嗎,早上派 出所有打電話給我,說要找你 們稽查的。 被告陳清山:這樣好。 被告丁○○:那現在整群都在那裡了阿。 被告陳清山:對阿,好我現在先跟人家說一下。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86 頁 ) 3 93年7月29日下午2時27分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陳清山0000000000 被告丁○○:我阿傳啦。 被告陳清山:我知道。 被告丁○○:我知道你那邊很不方便講話。被告陳清山:沒關係你講。 被告丁○○:你到旁幫一下 。 被告陳清山:你講。 被告丁○○:要緊啦。 被告陳清山:怎樣。 被告丁○○:這事跟我有牽連啦 被告陳清山:嗯。 被告丁○○:不好意思啦,我跟你說啦,現 在喔就是環保局是誰在那裡?被告陳清山:現在連公司的人都來,這事根 本沒有辦法處理掉,你知道不 知道。 被告丁○○:我跟你說啦,我覺得是這樣。被告陳清山:我先問你一句話。 被告丁○○:你說。被告陳清山:你是跟他 簽約是不是。 被告丁○○:阿?被告陳清山:你有沒有跟 他簽約。 被告丁○○:契約打我的啦。 被告陳清山:是誰載的,李陽明喔。 被告丁○○:對阿。 被告陳清山:叫李陽明擔,我直接罰李陽明 就好。 被告丁○○:不是啦,現在是有一個…你聽 的懂不懂,我跟你說啦,電話 中不能這樣說,我不能害到你 你懂不懂。 被告陳清山:我跟你說,這件沒有辦法啦, 因為剛剛李陽明來到現場啦。被告丁○○:李陽明有到現場喔。 被告陳清山:李陽明不是不知道,我們剛剛 找到那裡去。 被告丁○○:我知道,你聽我說,我現在是 要怎樣做,電話中我很簡單, 其實這個就是降到最低,好不 好。 被告陳清山:降到最低六萬絕對跑不掉。 被告丁○○:喔太多了啦。 被告陳清山:這是事業,這不是一般廢棄物 喔。 被告丁○○:現在就是看兄弟你,我..。 被告陳清山:現在你不要考慮我們這邊了, 你現在要考慮公司那邊的人, 公司那邊要罰下去你會死人 了。 被告丁○○:那就不要了。 被告陳清山:我常跟你說不要這樣搞,你都 聽不懂。 被告丁○○:我知道阿。 被告陳清山:我跟你交代幾次了你都聽不 懂。 被告丁○○:這一次處理一下啦,私底下我 全盤瞭解一下好不好。 被告陳清山:我跟你說啦,你先叫李陽明出 面說是他倒的就好,其他的我 來處理,後面的我來鋪啦,不 要牽拖到你合法的清潔公司, 如果做不到沒有辦法啦,你聽 的懂不懂。 被告丁○○:好我聯絡一下。 被告陳清山:我們現在要回到工地了,他們 工地現在也有通知人了。 被告丁○○:我跟你說啦,盡量就是…。 被告陳清山:阿。 被告丁○○:反正什麼事就是最低啦,我再 來跟你講你就知道我的意思。 被告陳清山:好啦,不用講那些了。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86 頁 正面至背面) 4 93年7月29日下午2時33分30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陳清山0000000000 被告丁○○:我阿傳,不好意思,忙喔 被告陳清山:我跟你說,坦白跟你說啦,工 廠那邊我已經壓下去了,我也 跟他說了。 被告丁○○:叫他載回去。 被告陳清山:六萬絕對跑不掉,叫他立刻來 載啦,第一點叫他立刻來清 掉,第二點六萬跑不掉,第三 點進合法的場,土尾單拿來消 案。 被告丁○○:這樣阿。 被告陳清山:我跟你說,公司那邊我會跟他 說,不然你絕對有事情,我不 會騙你。 被告丁○○:這難道不能怎樣用。 被告陳清山:沒有辦法,嗯,張超然我跟他 們嗆白的,張超然知道了,張 超然同意放軟下來,六萬元給 我處理喔,給我們罰喔,我單 子還要影印給他喔。 被告丁○○:這樣喔。 被告陳清山:對。 被告丁○○:好,那個環保局那個張的? 被告陳清山:對。 被告丁○○:張的在那邊你暫時就先把他降到最低啦,其他公司的東西就是先不要去處 理啦。 被告陳清山:好啦,你叫他立刻過來清。 被告丁○○:立刻清走嗎。 被告陳清山:立刻清,要進去合法的場。 被告丁○○:清到合法的場子。 被告陳清山:對。 被告丁○○:拿到合法的證書。 被告陳清山:收據給我。 被告丁○○:然後如何處理。 被告陳清山:罰款。 被告丁○○:我跟說喔兄弟,這我電話中, 我跟你說啦。 被告陳清山:你現在不要跟我說這個啦。 被告丁○○:好。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86 頁 背面至87 頁 ) 5 93年7月29日下午2時37分41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陳清山0000000000 被告丁○○:你人在大埔嗎? 被告陳清山:沒有。 被告丁○○:回到公司了嗎。 被告陳清山:在現場。 被告丁○○:在哪裡,大埔。 被告陳清山:舊路。 被告丁○○:在現場裡面嗎。 被告陳清山:對。 被告丁○○:這樣阿。 被告陳清山:怎樣…。 被告丁○○:你不要跟我說這麼多,趕快來 清掉,一句話就是這樣子。 被告陳清山:好啦。 被告丁○○:你趕快來清掉就對了。 被告陳清山:好。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87 頁 ) 6 93年7月29日下午2時42分25秒 發話人:被告陳清山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 被告陳清山:我跟你說喔,公司的人在這 裡,環保局的人已經先離開 了,你叫那個人立刻過來,車 子開過來立刻過來清,立刻過 來開單子,這攤絕對不可能小 的,不能隨隨便便。 被告丁○○:要開人不要開公司就好了。 被告陳清山:對,你叫他身份證也帶過來。被告丁○○:這樣阿。 被告陳清山:我跟你說這算是最好解決的。被告丁○○:好。 被告陳清山:不然他們公司追究下去,誰也 賠不起喔。 被告丁○○:不要說是公司的喔。 被告陳清山:對,我跟你說現在是他們建設 公司,廣達如果追究下去,我 跟你說,整個都有事。 被告丁○○:好啦,你可不可以開少一點。被告陳清山:我跟你說,現在是依未領有清 除許可執照…,那條是罰六萬 至三十萬耶,我跟你說,兄弟 不要再說了,他那個白目的再 說,我跟你說他們公司這邊我 已經壓下去了,他們公司的損 失照說你是要賠人家的喔。 被告丁○○:我知道阿,好我瞭解。 被告陳清山:我跟你說公司要跟你解約,你 鼻子摸的也要給人家解約。 被告丁○○:好好。 被告陳清山:你聽的懂嗎。 被告丁○○:好。 被告陳清山:我現在已經快要殺人了,你叫 那個李的趕快立刻過來,現場 我要趕快壓掉。 被告丁○○:好。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87 頁 ) 7 93年7月29日下午2時52分49秒 發話人:被告陳清山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 … 被告陳清山:那個人有沒有要過來啦。 被告丁○○:有阿。 被告陳清山:已經到了嗎,因為現在公司的 人也在這裡等,我已經跟他們 拜託好了。 被告丁○○:好。 被告陳清山:不能再擴大下去了,再擴大下 去是大家面子很難看了。 被告丁○○:對啦。 被告陳清山:喔,趕快趕快,催他一下。 被告丁○○:你聽我說一下。 被告陳清山:不用啦我跟你說,叫他先來現 場清掉,單子寫一寫,再那個 喔。 被告丁○○:你先聽我說一下,你先給他寫 一寫,因為現在車子已經不在 了,差不多晚一點再來清。 被告陳清山:我跟你說你傻蛋啦。 被告丁○○:我知道啦。 被告陳清山:我問你啦,你先聽我說完。 被告丁○○:怎樣。 被告陳清山:若他來燒怎麼辦。 被告丁○○:不能燒,我有跟他說,我是有 跟他說燒的話自己負責,你聽 的懂嗎。 被告陳清山:好,等一下有人來了。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87 頁 正面至背面) 8 93年7月29日下午3時51秒 發話人:被告李陽明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李陽明:董的,我想說叫人家去說他倒 的。 被告丁○○:阿。 被告李陽明:我叫另外的人說他倒的啦。 被告丁○○:阿。 被告李陽明:因為我本身已經開很多次了。被告丁○○:喔好阿。 被告李陽明:不知道時候會不會說這已經開 很多次了,最少也要多少上 去。 被告丁○○:那清山如何說。 被告李陽明:現在我還沒有到場,我現在找 人過去了。 被告丁○○:這樣阿,好。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87 頁 背面) 9 93年7月29日下午3時5分14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陳清山0000000000 被告丁○○:我現在人要過去一下。 被告陳清山:好你過來。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87 頁 背面) 10 93年7月29日下午3時46分08秒 發話人:被告陳清山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丁○○:我在北基加油。 被告陳清山:等一下我去北基。 被告丁○○:好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87 頁 背面) 11 93年7月29日下午3時47分07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李陽明0000000000 被告李陽明:我在處理該事。 被告丁○○:這件事情我會幫你處理。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87 頁 背面) 12 93年7月29日下午4時46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李陽明0000000000 被告李陽明:我還在現場。 被告丁○○:我到現場找你。 被告李陽明:好。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87 頁 背面) 13 93年7月29日下午4時3分18秒 發話人:被告李陽明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李陽明:他們需不需要來照相? 被告丁○○:要阿,你好了嗎? 被告李陽明:開始倒了,開始要夾了,他們 不是說夾的時候也需要有相 片? 被告丁○○:好,我叫他們過去照。 被告李陽明:但是這臺車不是合法的。 被告丁○○:我知道。 被告李陽明:是收廢鐵的車。 被告丁○○:我現在就是幫你處理,處理到 不用叫合法的,叫合法的又簽 契約什麼的,若弄到環保局那 邊又如何喔,花那麼多錢怎麼 可以啦,你聽的懂我的意思嗎 (0000-000000)。 被告李陽明:我聽的懂。 被告丁○○:那這件事情見變成了,沒有這 件事情(發生)喔,他們就隨 便跟你寫成,阿你這個就是一 臺小臺的車子,不知道,用一 下而已,你聽的懂不懂,你瞭 解意思嗎,這是最簡單的跟你 說,你聽的懂嗎,你瞭解意思 嗎? 被告李陽明:我瞭解。 被告丁○○:喔,好不好。 被告李陽明:那我等他們一下再夾。 被告丁○○:沒關係阿,你現在就夾了,我 剛剛就是在跟他說事情,那好 不好。 被告李陽明:好。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87 頁 背面至88 頁 ) 14 93年7月29日下午4時4分48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陳清山0000000000 被告丁○○:山哥,他們說在夾了,你不是 要去跟他們照相。 被告陳清山:好(背景說走走,還有其他的 清潔隊稽查員)。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88 頁 ) 15 93年7月31日中午12時8分27秒 發話人:被告李陽明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李陽明:「阿安」的地要不要租? 被告丁○○:要,我跟你說一個好消息。 被告李陽明:好。 被告丁○○:我昨天喔,昨天那件事我都幫 你處理好了。 被告李陽明:謝謝。 被告丁○○:不是這樣而已,還有一件,就 連他給你開的紅單都已經撕掉 了。 被告李陽明:這樣阿。 被告丁○○:完全跟你沒有關係了,反正什 麼羅的、小安的全都沒有了。被告李陽明:這樣阿。 被告丁○○:昨天原本要打電話給你,那個 縣府的那些人,跟那些人都有 來我這裡,你知不知道,我就 帶他們去喝酒,張大哥就說算 了不要用了,你聽的懂嗎? 被告李陽明:懂。 被告丁○○:電話中我不能說太多,就這樣 都沒有了就對了。 被告李陽明:好。 被告丁○○:那天就是都沒有事,就是都沒 有看見你的東西就對了。 被告李陽明:謝謝。 被告丁○○:那你看我處理的可不可以? 被告李陽明:萬事拜託你了啦。 被告丁○○:就這樣了。 被告丁○○:那晚喝到兩、三點,且阿安那 塊地一定要租,固定初十給他 們,初六進駐,該事全交由你 處理。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89 頁 背面至90 頁 ) ㈦就事實欄參所示賄賂陳清山、乙○○及丙○○部分: 編號 時間 發話人/受話人 通話內容 1 94年2月15日晚間7時57分02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甲○○0000000000 被告丁○○:我跟你講喔,平公司的喔,老 大今天下苗栗。 被告甲○○:老大怎樣? 被告丁○○:他今天下苗栗,我送不到啦, 我接洽的人他今天下苗栗,我 剛跟他聯絡了,他說他現在人 在苗栗,原本我要過去找他, 他說不用這樣啦,反正他後天 就上來了,我就說,好,我後 天等他。 被告甲○○:好。 被告丁○○:你知道我的意思了嗎。 被告甲○○:就是後天以後。 被告丁○○:反正我原則上,我沒有送到, 今天我這個東西也沒有送到清 先生那邊,我就跟他們講說, 今天晚上我不過去了。 被告甲○○:嗯。 被告丁○○:我要從平公司先送,再送清先 生,瞭解嗎。 被告甲○○:好。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235 頁 背面至236 頁 ) 2 94年2月16日晚間7時43分20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丙○○0000000000 … 被告丁○○:你人在哪裡。 被告丙○○:在鄰居家。 被告丁○○:我想去你家聊天一下。 被告丙○○:我現在在鄰居家中喝酒。 被告丁○○:在喝酒喔,我想去跟你聊一下 天說。 被告丙○○:有要緊嗎,沒要緊的話來這裡 坐就好了啊。 被告丁○○:那好啊,坐一下也好啊,聊天 而已,沒有幹嘛。 被告丙○○:沒幹麻好啊,來這裡喝酒啊。… 丁○○表示馬上到。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236 頁 ) 3 94年2月16日晚間8時4分08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周淑怜0000000000 被告丁○○:我跟你說喔,你再四十分鐘打 電話給我。 被告周淑怜:幹嘛。 被告丁○○:說家裡有客人來。 被告周淑怜:你要去哪。 被告丁○○:我要去阿慶家,要拿那個過去 給他們,你聽的懂嗎? 被告周淑怜:喔。 被告丁○○:就是那天拿的那個,我現在拿 過去。 被告周淑怜:喔。 被告丁○○:你瞭解嗎。…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236 頁 ) ㈧就事實欄肆、一所示賄賂陳清山、乙○○、丙○○部分: 編號 時間 發話人/受話人 通話內容 1 94年4月4日上午10時49分10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陳清山被告乙○○0000000000 … 被告丁○○:我要去阿慶的那邊一下啦。被告陳清山:要去他家,還是要去村長這 裡? 被告丁○○:沒有,要去阿慶的那裡一下 啦,等一下我打電話給你後,我再過去喔。被告陳清山:好。 被告丁○○:草哥有沒有在那邊,我要跟他 請安一下。 被告乙○○:傳哥,最近平安嗎?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292 頁 背面) 2 94年4月4日上午11時7分46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陳清山0000000000 … 被告丁○○:我跟你說啦,他們兩個人都 在那裡嗎喔。 被告陳清山:對。 被告丁○○:我馬上要過去。 被告陳清山:嗯。 被告丁○○:那天我不是有問你,說月初我 要用給他們。 被告陳清山:我知道。 被告丁○○:你有沒有給他們了。 被告陳清山:還沒有。 被告丁○○:好,我私底下喔,你現在方便 說話嗎。 被告陳清山:嗯。 被告丁○○:乾脆這樣你那個不用用了啦, 我來處理就好了。 被告陳清山:好。 被告丁○○:那你的喔,要如何說,我等一 下回拿過去,你到時候喔,你 這樣不方便說啦。 被告陳清山:我到時候再給他們啦。 被告丁○○:好。 被告陳清山:沒有關係啦,那都可以喬啦。被告丁○○:沒有啦,我是事先問你一下, 不然就漏氣了。 被告陳清山:我知道。…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292 頁 背面) 3 94年4月4日上午11時11分07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林瑞儀被告蔡淑招000000000 ....被告丁○○:有沒有一萬五。 被告蔡淑招:有。 被告丁○○:好你一萬五先給我。 被告蔡淑招:好。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292 頁 背面至293 頁 ) 4 94年4月4日上午11時27分05秒 發話人:被告陳清山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陳清山:到哪了? 被告丁○○:我馬上就到。 被告陳清山:沒有啦,我想要不然就下午。被告丁○○:沒有啦,我過去,我過去喔。被告陳清山:因為人家稍微在趕了,有事。被告丁○○:慶仔呢。 被告陳清山:現在就是阿草有事情在趕啊。被告丁○○:這樣喔,好啦,我差不多十多 分就到了啦。 被告陳清山:十多分就到喔,那好啦。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293 頁 ) ㈨就事實欄肆、一、㈠、1.所示賄賂辛○○、庚○○及廢棄物等部分 編號 時間 發話人/受話人 通話內容 1 94年4月8日下午5時41分04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甲○○0000000000 被告丁○○:好,我在家。 被告甲○○:他們走了喔。 被告丁○○:他們走了。 被告甲○○:那「蘇的」。 被告丁○○:等一下,你在哪裡。 被告甲○○:我現在回去找你喔,我在看風 水啦。 被告丁○○:好。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01 頁 背面至302 頁 ) 2 94年4月8日下午5時50分23秒 發話人:被告庚○○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庚○○:傳哥喔,我那兩個兄弟還在你 那邊嗎? 被告丁○○:沒有,他們走了。 被告庚○○:走了喔,我跟你說喔,我把我 朋友約出來,現在在文華國小 這裡面,你現在方便過來嗎。 被告丁○○:文華國小喔,好好好。 被告庚○○:進來喔,你向左邊走,有小孩 子在玩流滑梯這邊,我已經把 他約出來了。 … 丁○○表示先過去見面,晚上再出去。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02頁) 3 94年4月8日晚間8時34分24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庚○○0000000000 被告丁○○:兄弟泡茶嗎? …被告丁○○:你現在在哪裡? 被告庚○○:我在林口啊。 被告丁○○:先來我這裡一下下啦。 被告庚○○:是喔。 被告丁○○:好不好? 被告庚○○:你那邊的路那麼難走。 …被告庚○○:好馬上到。 被告丁○○:我等你喔。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02 頁 ) 4 94年4月10日下午3時38分50秒 發話人:被告庚○○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 被告庚○○:我跟你請教一下喔,昨天志成是不是有上來。 被告丁○○:昨天喔,對啊。 被告庚○○:沒有啦,蘇董在問啦,蘇董在問說志成他們裡面幾個兄弟上來,三個嘛。 被告丁○○:對,三個。 被告庚○○:跟誰,文正他們有沒有出來。 被告丁○○:沒有啊,他們喔,他們不是跟他們啦。 被告庚○○:是喔,那跟誰。 被告丁○○:他昨天是,其實我跟你講,昨天他是喔,之前這個人我之前就認識了,但是我都沒有提起說蘇董我認識啦,你聽的懂嗎,我都沒有跟他說這些,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被告庚○○:瞭解。 被告丁○○:我跟你說啦,他是跟一個朋友去的啦,你瞭解嗎。 被告庚○○:喔,哪一個方便講嗎 。 被告丁○○:哪一個喔。 被告庚○○:因為有人跟蘇的講,蘇的叫我問你一下。 被告丁○○:好啦,我跟你講,就是我啊。被告庚○○:就只有你而已嗎。 被告丁○○:還有一個叫阿強的啊 。 被告庚○○:也是跟你同行的嗎。 被告丁○○:對,是因為阿強跟他在一起時找我過去的這樣。 被告庚○○:好,這樣子我瞭解。 被告丁○○:但是我跟你講啦,其實喔,阿敏,我跟你說,其實你先不要跟蘇董說我也有去啦。 被告庚○○:好,我瞭解。 被告丁○○:說只有阿強就好了,不然我們現在感情這麼好喔,到時候讓他懷疑不好喔。 被告庚○○:好,瞭解。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05 頁 ) 5 94年4月10日下午3時59分17秒 發話人:被告辛○○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辛○○:聽說你跟我們裡面的兄弟吃 飯喔。 被告丁○○:不要這樣啦,聽我解釋一下。被告辛○○:你有沒有隨便說話? 被告丁○○:沒有,一句話也沒有說。 被告辛○○:若說的話,我就立刻翻臉喔。被告丁○○:啊。 被告辛○○:你跟阿強以外還有誰,文正嗎。 被告丁○○:沒有。 被告辛○○:只有你們兩個而已嗎 。 被告丁○○:還有進福啦。 被告辛○○:就支援文化所的那個兄弟喔。 被告丁○○:沒有啦,就現在林口所的那個總務啦。 被告辛○○:我跟你說,你是不是跟我們…之前的那個兄弟是不是支援文化所的。 被告丁○○:對啦,對啦。 被告辛○○:我跟你說,你話不要隨便亂說,不然你就真的,我會翻臉喔,我不會騙你。 被告丁○○:兄弟啊,你…。 被告辛○○:我再交代你一次,你話絕對不能隨便亂說,電話中也一樣,你知道嗎。 被告丁○○:老大我知道,你放心啦,我幾歲的人了,我都跟阿敏說過了,你放心啦。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05 頁 正面至背面) 6 94年4月11日晚間8時48分59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庚○○0000000000 被告丁○○:我是想跟你講說,剛才有兄弟在我那邊喔,然後我現在喔,我那個「茶」已經泡好了。 被告庚○○:還是我巡邏十點多再過去。 被告丁○○:好,我問你一件事情喔,剛才有一臺BMW白色的,不曉得什麼情形,怎麼放在我們家門口。 被告庚○○:是喔,車號幾號,你抄給我, 我來查。 被告丁○○:你等一下喔,我馬上給你,我 待會我再給你,我馬上查喔。 被告庚○○:好。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07 頁 背面) 7 94年4月11日晚間8時52分45秒 發話人:被告庚○○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庚○○:幾號,我幫你查看看是不是贓 車。 被告丁○○:GY-5585。 被告庚○○:GY-5585。 被告丁○○:等一下還有另外一臺喔,我CALL一下就知道了(背景:來採伯,老劉另外還有一臺是什麼號碼,…)ABC的C喔,CY-5585。 被告庚○○:CY-5585,不是GY喔 。被告丁○○:CCC。 被告庚○○:是ABC的C嗎。 被告丁○○:對,ABC的C,CY-5585,等一下還有一個,(背景:老劉還有另外一部是什麼)2189-FD。 被告庚○○:CY-5585 是NISSAN紅色的嗎。被告丁○○:不是啦,他們是說BMW。 被告庚○○:CY-5585不是呢。 被告丁○○:另外一部耶。 … 庚○○表示2189-FD是白色BMW台中車。 被告庚○○:沒有問題啦。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07 頁 背面至308 頁 ) 8 94年4月11日晚間9時2分06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甲○○0000000000 被告丁○○:好了,沒事。 被告甲○○:OK嗎。 被告丁○○:OK,我全部都,我跟你說喔,我剛才有打到老大那邊,沒事沒事喔。 … 被告丁○○:阿強,我們待會做完工我們回去喔,像這種臨時狀況喔,要如何處變我要跟你說,因為我剛才有跟老大說了。 …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08頁) 9 94年4月11日晚間10時28分38秒 發話人:被告庚○○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庚○○:現在到你那邊方便嗎。 被告丁○○:怎樣。 被告庚○○:現在到你那邊方便嗎。 被告丁○○:當然方便,我非常想你,我雖然在外面,但是我會趕回去。 被告庚○○:好。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08頁) 10 94年4月11日晚間11時55分02秒 發話人:被告庚○○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庚○○:我已經幫你弄好了。 被告丁○○:OK,兄弟一句話。 被告庚○○:那個我也有幫你約,後天,就是星期三晚上七點在桃太郎。 被告丁○○:等一下我寫一下,你說星期 幾。 被告庚○○:星期三。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08 頁 背面) 11 94年4月12日下午1時8分42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庚○○0000000000 被告庚○○:老大他人在那邊等你啦,他要給你技術指導一下。 被告丁○○:好,我過去。 被告庚○○:好,馬上過去,他在那邊等你。 被告丁○○:好。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08 頁 背面) 12 94年4月12日下午1時35分37秒 發話人:被告庚○○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庚○○:他有跟你交代好了嗎。 被告丁○○:對。 被告庚○○:那個要照他的意思作喔。 被告丁○○:啊。 被告庚○○:他跟你交代的那個,你就照他的意思做喔。 被告丁○○:好。 被告庚○○:他跟你指導的。 被告丁○○:OK,thank you 。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08 頁 背面) 13 94年4月13日凌晨2時15分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甲○○0000000000 被告丁○○:你說小機車喔。 被告甲○○:我叫他們三點上來。 被告丁○○:你有沒有叫他們調15262。 被告甲○○:15262。 被告丁○○:你要跟「麻將」他們說喔。 …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09頁背面) 14 94年4月13日凌晨2時25分44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證人劉富雄0000000000 老劉表示要走十五噸車輛的路線。 證人劉富雄:我第三臺給麥當勞,第四臺老K,再來是甘蔗,後來在用阿強的板子。 …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09 頁 背面) 15 94年4月13日凌晨2時47分57秒 發話人:證人麻將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丁○○向麻將表示頻道為15262 ,並向麻將表示走青山路後至文化一路。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07 頁 背面) 16 94年4月13日凌晨2時48分57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林宏泰0000000000 丁○○指導林宏泰如何帶路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07 頁 背面) 17 94年4月13日凌晨2時53分57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林宏泰0000000000 被告丁○○:你要看好喔,看要如何帶喔,我帶到警官學校那邊,你有辦法把他們帶進去嗎。 被告林宏泰:有喔,從照富那邊阿。 被告丁○○:我從警校那邊彎進去後,其他就讓你們帶了,你會不會阿。 被告林宏泰:好,我知道了 …。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09 頁 背面至310 頁 ) 18 94年4月13日凌晨2時55分39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林宏泰0000000000 被告丁○○:你帶到裡面後,就交給宏國了嗎,就是喊門,你帶到那邊後,你就喊門喔,後你就出來,你就照原路出來,遇到我的車子後,我就再去帶,後看到我的車子時再帶進去? 被告林宏泰:反正我就是在那邊等你,看到你後我再把他們帶進去就對了。 被告丁○○:但是你要看到我的車子就對了。 …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10 頁 ) 19 94年4月13日凌晨2時58分43秒 發話人:被告林宏泰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 被告丁○○:你帶到位後,趕快出來,這條路這邊,趕快接我的。 被告林宏泰:好。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10 頁 ) 20 94年4月13日凌晨3時5分45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林宏泰0000000000 被告丁○○:你在哪裡了? 被告林宏泰:我現在帶他進去了,準備要出來了。 被告丁○○:好來,你過來,看到車子來後,要接我喔。 被告林宏泰:好。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10 頁 ) 21 94年4月13日凌晨3時29分40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林宏泰0000000000 … 被告林宏泰:大牛在哪? 被告丁○○:在我這裡啦(背景音:甘蔗起飛)。 …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10 頁 ) 22 94年4月13日凌晨3時30分25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林宏泰0000000000 被告丁○○:(背景音:甘蔗甘蔗你有沒有看到我後面那台貨車,你跟著他走就對了)。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10 頁 ) 23 94年4月13日凌晨3時33分43 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證人劉富雄0000000000 …被告丁○○:甘蔗進去了,另外一個是麥 當勞嗎? 證人劉富雄:還是麥當勞阿,現在外面有兩部小機車的阿。 被告丁○○:我不曉得啦,我聽不懂啦,現在是麥當勞要先給他進嗎? 證人劉富雄:對,麥當勞先給他進。 被告丁○○:麥當勞嗎對不對,就是麥當勞本來進了,現在出來又要搖一碗嗎喔? 證人劉富雄:對。 被告丁○○:一樣在樂公司嗎(樂善寺)。證人劉富雄:對,樂公司。 被告丁○○:好。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10 頁 ) 24 94年4月13日上午3時43分37秒 (無錄音檔) (無錄音檔)(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10 頁 ) 25 94年4月13日上午4時41分31秒 發話人:證人麻將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證人麻將:傳老大,單子怎麼拿? 被告丁○○:沒有關係。 證人麻將:記著喔。 被告丁○○:對,我跟你說一件事情喔,星期四喔。 證人麻將:我知道,二、四、六嗎,我已經接到通知了。 被告丁○○:沒有,六沒有。 證人麻將:只有二、四喔? 被告丁○○:二、四、星期天。 證人麻將:二、四、星期天喔,OK。 被告丁○○:因為星期六喔防飆太多了,都到四、五點,我已經跟他們好了,星期六不要,改星期天。 證人麻將:二、四、日啦。 被告丁○○:對。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10 頁 正面至背面) 26 94年4月13日凌晨11時45分12秒 發話人:被告陳清山0000000000 受話人:0000000000 0000000000:你在睡覺喔。 被告陳清山:昨天早上到六點多才回來。…。(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10 頁 ) 27 94年4月13日下午2時31分36秒 發話人:被告林宏泰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 丁○○表示用十五的下貨太慢了。 被告林宏泰:我是覺得用大牛下比較快啦。… 丁○○請林宏泰與林國榮討論由轉運站內將廢棄物載運至土尾場傾倒的價錢。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10 頁 背面) ㈩就事實欄肆、一、㈠、2.所示賄賂辛○○、庚○○等部分 編號 時間 發話人/受話人 通話內容 1 94年5月3日下午1時8分17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庚○○0000000000 被告丁○○:敏兄你是不是說人頭馬VSOP。被告庚○○:嗯。 被告丁○○:VMARTIN的那種喔? 被告庚○○:嗯。 被告丁○○:是不是? 被告庚○○:嗯。 被告丁○○:他說要八支喔。 被告庚○○:嗯。 被告丁○○:好我知道,黑瓶子的那種嗎? 被告庚○○:嗯。 被告丁○○:好,我知道。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67 頁 ) 2 94年5月5日上午10時7分48秒 發話人:被告辛○○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辛○○至丁○○公司找丁○○。 被告丁○○:你等我一下,我先去林口拿「我們的東西」回來。 被告辛○○:什麼東西亂講。 …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69 頁 ) 3 94年5月5日上午11時2分11秒 發話人:被告辛○○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辛○○:你在哪? 被告丁○○:快要到家了阿。 被告辛○○:到家了喔,那我們在要去你家的科學園區外面等就好了阿。 被告丁○○:這樣喔,哪有關係。 被告辛○○:不要,我們等一下還有事阿。 被告丁○○:好馬上到,哪裡。 被告辛○○:就在要到你家。 被告丁○○:好。…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69 頁 背面) 4 94年5月5日上午11時8分22秒 發話人:被告辛○○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丁○○表示快到了。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69 頁 背面) 就事實欄肆、一、㈡所示賄賂己○○部分 編號 時間 發話人/受話人 通話內容 1 94年5月17日晚間8時16分19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己○○0000000000 … 丁○○說有去看到很漂亮的茶壺。 被告丁○○:他現在再做壞事情。 被告己○○:他現在正在大忙啦。 被告丁○○:對啦。 被告己○○:我知道啦,你這樣講我知道。 被告丁○○:兄弟,你聽我說一下,我跟你說喔,阿強現在真的在做壞事情,他是不好意思跟你說啦,若真的遇到的話,兄弟我們一句話,我會叫他坦白跟你說。 被告己○○:怎樣,他是現在不順暢嗎? 被告丁○○:沒有啦,他沒有不順暢啦,今天沒有啦,我是說若他熊熊有什麼事情。 被告己○○:失手時。 被告丁○○:對啦,失手時,兄弟你就高抬貴手一下。 被告己○○:瞭解,這我知道啦。 被告丁○○:你知道啦,我們自己兄弟,因為有時候有一些話不能說的太明。 被告己○○:對啦,我知道。 …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393 頁 ) 2 94年5月27日晚間7時25分53秒 發話人:被告己○○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己○○:傳老大,我茶壺。 被告丁○○:我知道阿。 被告己○○:我現在要上去。 被告丁○○:什麼,好OK。 被告己○○:上去找茶喝。 被告丁○○:好OK。 被告己○○:小蟑螂又回頭啦。 被告丁○○:什麼意思。 被告己○○:小蟑螂不是剛走嗎。 被告丁○○:你如何知道。 被告己○○:我剛有打給他啦。 …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408 頁 ) 3 94年5月27日晚間7時30分17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甲○○0000000000 被告甲○○:「臺北同學」要至公司。 被告丁○○:對。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408 頁 正面至背面) 4 94年5月27日晚間8時22分35秒 發話人:被告甲○○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甲○○表示已經與己○○改見面地點。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409 頁 ) 5 94年5月27日晚間8時59分51秒 發話人:被告甲○○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丁○○:己○○已到了。 被告甲○○:你聽我說就好了,我要幹嘛我 跟你說,我去買一組數位電視 車上用的要給他,瞭解嗎? 被告丁○○:好。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409 頁 ) 附表二:扣案物品 ㈠就事實欄肆、二、㈠、⒉所示部分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所有人 備考 1 VSOP洋酒 瓶 2 辛○○ 第2箱扣押物;扣押物編號第225號 ㈡就事實欄肆、二、㈡所示部分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所有人 備考 1 車內專用電視主機(含車內專用電視操作手冊1冊) 台 1 己○○ 第5箱扣押物;扣押物編號第134、141號 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 理由欄柒、一、㈠、⒐部分 編號 時間 發話人/受話人 通話內容 1 93年11月12日下午2時27分30秒 發話人:被告李陽明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被告李陽明:那個張先生來耶。 被告丁○○:哪一個? 被告李陽明:張先生啊。 被告丁○○:張先生喔。 被告李陽明:是啊。 被告丁○○:那你門有沒有關起來? 被告李陽明:有啊,他是說他要進來看一下 啦。 被告丁○○:給他看沒有關係啊。 被告李陽明:是啊 。 被告丁○○:那他人有在那裡嗎? 被告李陽明:他人才剛進去而已。 被告丁○○:那你有沒有遇到他? 被告李陽明:有啊,我有遇到他啊。 被告丁○○:他怎樣說? 被告李陽明:他喔,他就拿給我看嘛。 被告丁○○:喔。 被告李陽明:說什麼醫療廢棄物,有毒廢棄 物什麼的,人家寫那個啦。 被告丁○○:人家寫檢舉的啊? 被告李陽明:啊。 被告丁○○:什麼醫療廢棄物,有毒廢棄物被告李陽明:是啊,這臺是隔壁要的,我先 倒給隔壁,我再過去。 被告丁○○:不用啦,你那個不要倒在那 裡,你先開到旁邊去,你不可 以隨便亂倒啦。 被告李陽明:隔壁要的啦。 被告丁○○:誰隔壁,誰。 被告李陽明:隔壁那個。 被告丁○○:好啦,目前你要立刻去嗎。 被告李陽明:對啊。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158 頁 背面至159 頁 ) 2 93年11月12日下午2時30分37秒 發話人:被告陳清山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張超然0000000000 被告陳清山:張的喔,你今天有打電話給我 喔? 被告張超然:有啊。 被告陳清山:什麼事情。 被告張超然:現在傳哥這裡,又有人陳情這 裡,快煩死了。 被告陳清山:傳哥那裡人家陳情怎樣? 被告張超然:對啊。 被告陳清山:陳情怎樣? 被告張超然:有囤土什麼的,快煩死了。 被告陳清山:囤土? 被告張超然:就三十六號後面啦喔,你聽的 懂嗎? 被告陳清山:三十六號後面? 被告張超然:就是東舊路坑三十六號後面一 條小巷子,說陳情很多次,還 有大拖車進出,那是沒有關係 啦,他那個看起來沒有什麼 啊。 被告陳清山:沒有啦,你說三十六號後面小 巷子有大拖車進去倒土。 被告張超然:沒有啦,有大拖車進出,好像 有什麼醫療廢棄物,有毒廢氣 物,這就沒有吧,他哪有做什 麼醫療廢棄物,有毒廢氣物。 被告陳清山:若要收醫療廢棄物,是要有甲 級的環保清潔證啊。 被告張超然:我知道,沒有就沒有關係啦。被告陳清山:阿傳那個算是乙級的不能收。被告張超然 :沒有啦,他哪有收。 被告陳清山:對啊,依我對這個所瞭解的, 要收醫療廢棄物是要甲級的才 能收。 被告張超然:我知道啦,他們就沒有在收 啊,人家檢舉是檢舉,所以早 上想叫你來看一下。 被告陳清山:喔,不好意思,我連續放六 天,我今天還是放假,明天才 恢復正常。 被告張超然:你現在人在家裡嗎。 被告陳清山:沒有啊。 被告張超然:在管選舉喔。 被告陳清山:我就休假時幫忙管選舉的事, 請六天啊。 被告張超然:好啦。 被告陳清山:請到今天啊,明天就要恢復正 常上班。 被告張超然:好,明天休假嗎。 被告陳清山:沒有啊,我們星期六、日還是 要上班。 被告張超然:好,你就跟他們稍微交代一下 啦,出入的時間看要不要晚一 點在出入,現在平常太早出 入,大家眼睜睜的在看。 被告陳清山:怕越晚人家會越懷疑你知道 嗎。 被告張超然:是喔。 被告陳清山:對啊。 被告張超然:還是叫他們中午時間。 被告陳清山:若他們光明正大在出入喔。 被告張超然:沒關係啦,我這個來交代一下啦…。 被告陳清山:好我晚上去找你一下。 被告張超然:好。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159 頁 正面至背面) 3 93年11月12日下午2時36分02秒 發話人:被告陳清山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張超然0000000000 被告陳清山:張的。 被告張超然:是。 被告陳清山:不然我跟你說啦,你那邊還有 傳真的話,若還有人傳真檢舉 怎樣,我們再會同過去看啦, 我看到底是誰啊,這根本就沒 有什麼啊,我一直百思不解。 被告張超然:我現在人就在這裡啊,你現在 人在哪裡? 被告陳清山:我人就在桃園啊,那裡現在你 在現場看有沒有看到什麼東 西。 被告張超然:什麼東西,就一般廢棄物啊, 哪有什麼。 被告陳清山:對啊一般廢棄物,他說有醫療 廢棄物,有沒有醫療廢棄物。 被告張超然:沒有啦,哪有可能,他哪有可 能可以收醫療廢棄物。 被告陳清山:對啊,那為何他會檢舉說醫療 廢棄物。 被告張超然:沒有醫療廢棄物啦,他現在陳 情就陳情這個啊,我哪有辦法 啊,人家就寫這個啊。 被告陳清山:那這個人也隨便亂來喔。 被告張超然:奇怪為何附近的人怎麼這麼會 陳情。 被告陳清山:附近哪有什麼人。 被告張超然:不然為何還會陳情。 被告陳清山:因為依我所知那一塊,羅鵬安 他老婆就是住在旁邊而已啊。 被告張超然:沒有啦,那個三十六號就是, 他那裡是三十五號啊,他那個 鐵工廠旁就是三十六號,三十 六號旁邊進去啊,沒有錯啦, 不是王鵬通(音譯)那裡耶。被告陳清山:我知道是羅鵬安那裡啊。 被告張超然:對啊。 被告陳清山:對啊,羅鵬安那裡他老婆就住 在旁邊啊,那旁邊那裡只有一 戶而已啊。 被告張超然:對啊…。 被告陳清山:那裡附近就沒有人啊。 被告張超然:沒有人,他還說陳情一堆,已 經報案N 次,喔,我已經快要 暈倒了。 被告陳清山:哪時候報案N次。 被告張超然:我哪知道,他就寫這樣,我快 要暈倒了。 被告陳清山:不然你有陳情案的電話,你就 跟他聯絡嗎,看他報案至哪裡 去啊。 被告張超然:哪有電話,沒有電話啦。 被告陳清山:對不對,他說報案很多次,你 就看他報案給誰啊,誰接的, 為何對方都沒有去處理。 被告張超然:對啊。 被告陳清山:亂來,隨便說說,真的如果抓 到了,打死他算了,沒有啦, 他說有去報案,我們沒有過去 看,這就是我們不對,連這個 報案紀錄都沒有,我們要如何 過去看。 被告張超然:那我現在過來看。 被告陳清山:好啦。 被告張超然:叫他自己要注意一點。 被告陳清山:好,瞭解。 被告張超然:叫兄弟自己要注意一下。 被告陳清山:好。 被告張超然:不然他如果一天到晚向我陳 情,那我不是煩死。 被告陳清山:好。 被告張超然:若這邊喔民眾沒有抗爭喔,要回覆還是比較容易啦。 被告陳清山:對,我在想喔,八九不離十, 應該是嘉山鐵工廠的那些守衛 啦。 被告張超然:喔。 被告陳清山:因為他們要進去,一定要從嘉 山鐵工廠門口進去。 被告張超然:對。 被告陳清山:應該是嘉山鐵工廠的那些守 衛。 被告張超然:你有沒有辦法瞭解一下。 被告陳清山:問題是陳情案件我也沒收到, 我也不瞭解,若接到的話,我 可能還可以稍微瞭解一下。 被告張超然:我就跟你說,就是不知是誰陳 情的,我也搞不清楚。 被告陳清山:那這個沒有電話也沒有…。 被告張超然:這是電子郵件的啦。 被告陳清山:現在很多夭壽的都弄電子郵 件,常常叫我們去當傻瓜。 被告張超然:對啊,沒有辦法啦。 被告陳清山:不然你若現場看不到什麼,你 不是有帶相機去。 被告張超然:帶相機去要幹嘛,照了就麻煩 了。 被告陳清山:好。 被告張超然:沒有看到就好了,就巡巡沒有 看到什麼就好了,那不能寫, 寫下去到上面就會有很多…。 被告陳清山:好,瞭解,沒關係啦,若改天 還有這個問題,你就把他轉過 來我們基層的,讓我們來。 被告張超然:我是要傳給你們啦,但是沒有 空啊。 被告陳清山:我跟你說啦,我是休到今天 啦,明天就恢復正常了啦。 被告張超然:不然我傳給你啊。 被告陳清山:好。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159 頁 背面至160 頁 ) 4 93年11月12日下午3時58分25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陳清山0000000000 被告丁○○:弄好了,處理好了。 被告陳清山:那目前是怎麼樣? 被告丁○○:寫說是停車場啦,說是瑞源的 停車場啦這樣啦。 被告陳清山:喔。 被告丁○○:這樣啦,他說就這樣了啦,算 是我們兩天才下高雄一趟,先 停一下而已啦,這樣啦。 被告陳清山:對啊,又沒有垃圾啊。 被告丁○○:對啦,他沒有寫垃圾啦。 被告陳清山:好啦,這樣就好啦。 被告丁○○:反正又沒有看到大台的垃圾, 什麼垃圾都沒有啦。 被告陳清山:好。 被告丁○○:張的實在很好啦,我跟你說 啦,我是不知他的電話啦,不 然我就會打通電話給他,說一 聲抱歉啦。 被告陳清山:張的喔。 被告丁○○:沒關係啦,什麼時候啦,你再 跟他說,那天不好意思啦,看 何時喔。 被告陳清山:沒有啦,張的你自己跟他說啦 0911 。 被告丁○○:我回去再抄啦,我明天再打電 話給你啦。 被告陳清山:好啦,你回去在打給我啦。(原審勘驗監聽卷第160 頁 背面至161 頁 ) 5 93年11月16日上午10時56分16秒 發話人:被告張超然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陳清山0000000000 張超然希望與丁○○改約中午吃飯。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163 頁 正面至背面) 6 93年11月16日上午10時58分39秒 發話人:被告張超然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張超然希望與丁○○改約中午吃飯,丁○○希望張超然先至公司與丁○○相談後再去吃飯。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163 頁 背面) 7 93年11月16日上午11時2分35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證人蔡明華000000000 被告丁○○:我上次不是跟你借一萬塊嗎?證人蔡明華:對啊。 被告丁○○:還你了沒? 證人蔡明華:還沒啊 。 被告丁○○:你怎麼沒有說。 證人蔡明華:你有錢再拿給我啊。 被告丁○○:如果我現在急著用錢,想跟你 再借一萬塊。 證人蔡明華:但是昨天都拿去同學會了。 被告丁○○:那不然幾千塊借我。 證人蔡明華:好。 被告丁○○:因為喔,環保局的人要來,我 想請他吃個午餐。 證人蔡明華:好。 被告丁○○:想包個紅包給他。 證人蔡明華:好。 被告丁○○:有嗎。 證人蔡明華:有。 被告丁○○:那等一下我下去拿喔,謝謝。(原審勘驗監聽卷第163 頁 背面) 8 93年11月16日上午11時9分07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陳清山0000000000 被告丁○○:有要緊的事情我跟你說啊。 被告陳清山:怎樣? 被告丁○○:張的啦,剛打給我,說等一下 要來我這裡,這樣你聽的懂 嗎? 被告陳清山:嗯。 被告丁○○:他問山哥在哪裡啦。 被告陳清山:嗯。 被告丁○○:我有跟他說,因為昨天我們不 是已經講好了嗎? 被告陳清山:對。 被告丁○○:我想要講一些事情時,是不是 你們不方便在場嗎? 被告陳清山:對啊。 被告丁○○:我是想說,我先去,我先跟他 談一些事情,說一說。 被告陳清山:對。 被告丁○○:你再去,讓他覺得喔,阿傳在 叫真的。 被告陳清山:因為我們下午一點一定要到隊 部簽到,等一下他要過去時。被告丁○○:我先跟他聊一下。 被告陳清山:你先跟他聊一下,再帶他去吃 飯,再打電話告訴我們在哪 裡,我們一點時,上班後,我 們在找機會出來就先去你那 裡。 被告丁○○:你來就好了,你不要讓阿草來 啊。 被告陳清山:啊。 被告丁○○:我目前就是私底下要跟你,不 要讓阿草那個嘛。 被告陳清山:不行啦…(陳清山表示若一點前可以不用跟阿草,一點以後一定會跟阿草一同上班)。 被告丁○○:他說他目前在龜山啦,他馬上到。 …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163 頁 背面) 9 93年11月16日上午11時15分40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丙○○0000000000 被告丁○○:慶哥,有一件事情,小弟要跟 你報備一下。 被告丙○○:你說。 … 被告丁○○:那個張的,環保局那個張的 他說要來找我啦,因我我昨天 跟他說晚上嘛,他說下午來 啦,因為怕晚上又酒醉,但這 是我們另外再講啦,他說他等 一下要來啊,我會跟他說一些 事情,你知道我的意思啦。 被告丙○○:我知道。 被告丁○○:我會跟他說一說,然後說好 後,不管什麼情形啦,我都會 約他去吃飯,我會打電話給 你,你看你在哪裡,你在作陪 一下啦。 被告丙○○:喔。 被告丁○○: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被告丙○○:喔,那幹嘛作陪,你就常跟他 那個啊。 被告丁○○:不是啦,你就知道我們的關係 就是這樣啊對不對。 被告丙○○:好。 被告丁○○:今天既然他說他私底下要來找 我,當然我就可以跟他說一些 事情了啊,能不能成都沒有關 係,大家交朋友嗎就是這樣, 說好後,到時候要吃飯時我會 打電話給你,在麻煩你到時候 作陪一下,我們一起吃一下飯 一下。 被告丙○○:喔。 被告丁○○:這樣好嗎。…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163 頁 背面至164 頁 ) 10 93年11月16日12時11分31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丙○○0000000000 被告丁○○:慶哥。 被告丙○○:你好。 被告丁○○:我現在人在公司裡,你上司在 這裡,等一下我們一同去吃飯 啦。 被告丙○○:你要去哪裡吃。 被告丁○○:我們去食為先啦。 被告丙○○:食為先喔。 被告丁○○:對啊。 被告丙○○:文化七路。 被告丁○○:對啊,那裡有包廂。 被告丙○○:好。 被告丁○○:你從公司這邊來,我們再一起 出去就好了。… (丙○○請丁○○先至食為先,丙○○等一下就會到)。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164 頁 ) 11 93年11月16日下午12時12分51秒 發話人:被告丁○○0000000000 受話人:被告陳清山0000000000 丁○○表示至食為先吃飯,陳清山表示等一會會帶「阿草」一起去。 (原審勘驗監聽卷第16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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