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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劉方慈黃潔茹汪怡君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原告
戴黃思羽
被告
沈成馥

      黃子懷

      王雅立

      李晟瑋

      林挺生  原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25

      林緯辰(原名林怡呈)

      蔡章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6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6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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