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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07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江振義潘翠雪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107號

第三人
即參加人
躍騰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紀瑄

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07號被告洪紀瑄賭博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躍騰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定有明文。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洪紀瑄為躍騰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躍騰公司)負責人,其因涉犯賭博案件,前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扣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扣字第19號刑事裁定扣押第三人智付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之躍騰公司財產,有前述裁定及扣押筆錄在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偵字第1336號卷第54頁至第59頁反面)可考。是躍騰公司得否依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諭知沒收,尚待釐清,為賦予躍騰公司參與訴訟程序之保障,認本案有依職權命其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

三、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07號賭博案件已訂於107年10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專三法庭行審判程序,參加人應依期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參與沒收程序,並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參與人如經合法通知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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