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盧金芳
- 指定辯護人
- 方怡靜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3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364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7所示部分撤銷。
盧金芳被訴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伍月下旬某時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理由
一、審理範圍
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經原審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983號判決被告(1)犯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3至5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各處有期徒刑16年、16年、15年6月、15年6月;(2)犯如附表編號2、6、7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6月、7年6月、7年6月;(3)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40日,並就(1)、(2)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另諭知被告被訴於民國104年11月15日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無罪。被告對原判決附表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9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7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