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1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6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天祐
- 選任辯護人
- 黃文昌 律師
馬中琍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天祐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洪天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07年6月6日執行羈押,至107年9月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07年9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