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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蔡聰明梁耀鑌連育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仁豐
選任辯護人
鄒易池律師

      趙元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2 項之侵占罪,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罪,第349 條第1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仁豐就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2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編號3 所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就附表一編號4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5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茲上訴人即被告王仁豐具狀對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狀未表明係一部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規定,視為全部上訴,是上訴人對本院本件所為第二審判決,就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連育群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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