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40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4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鮑麒元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40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鮑麒元關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此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自明。
二、本件被告鮑麒元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本院係維持第一審各論處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及沒收之判決,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案件。依前開說明,既經本院維持第一審之關於該二部分之有罪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就此二部分亦提起第三審上訴,顯為法所不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