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曾淑華、楊秀枝、王美玲
- 當事人陳思安、宋思蓉、黃薪榮、陳志緯、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原名:劉開衡)、王詩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思安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律師 楊宗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思蓉 選任辯護人 劉書妏律師(法扶律師) 龔君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薪榮 選任辯護人 范振中律師 黃智謙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緯 選任辯護人 陳冠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倬民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江政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字泳 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博丞 選任辯護人 許書瀚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競嵐(原名劉開衡) 選任辯護人 陳仲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詩婷 選任辯護人 徐翊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869 號、107 年度訴字第260 號,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5639 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蒞追字第5 號、106 年度偵字第26947 號;移送併辦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2694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思安、宋思蓉、黃薪榮、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部分;王詩婷有罪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及陳志緯犯附表一編號77部分,均撤銷。 陳思安犯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宋思蓉犯如附表五編號2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2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黃薪榮犯如附表五編號3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3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陳志緯犯如附表五編號4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五編號4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陳倬民犯如附表五編號5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5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謝字泳犯如附表五編號6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6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劉博丞犯如附表五編號7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7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劉競嵐犯如附表五編號8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8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王詩婷犯如附表五編號9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9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思安、宋思蓉、黃薪榮、陳志緯、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王詩婷均明知愷他命、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等,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均意圖營利,而由陳思安、宋思蓉提供資金,並推由陳思安購入供販賣之愷他命及含有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之咖啡包(下稱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復由黃薪榮、陳志緯、宋思蓉、王詩婷、陳倬民分別擔任掌機,負責持由陳思安、宋思蓉所提供如附表一毒品總機門號欄所示之行動電話,接聽購毒者來電並約定交易時間、地點後,再通知負責擔任司機之陳思安、宋思蓉、陳志緯、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各別前往約定地點與購毒者進行毒品交易,且其等約定擔任司機者每售出一包毒品,可獲取新臺幣(下同)200 元之報酬,擔任掌機者每日可獲得1,300 元之報酬,而同次交易同時擔任掌機及司機者,即可獲得每包250 元之報酬,其餘所得則歸出資者(即陳思安、宋思蓉)所有。另宋思蓉負責管理其等從事毒品交易之帳目,再於掌機、司機交班之際進行統計各司機、掌機於該當班期間成功交易之次數,發放每位當班成員所應得報酬,並向司機收回販賣剩餘之毒品而保管之。陳思安、宋思蓉遂與黃薪榮、陳志緯、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王詩婷及某成年不詳男子(下稱不詳男子)、某成年不詳女子(下稱不詳女子)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附表一、二總機接線人欄所示之人(即掌機者),持附表一、二毒品總機門號欄所示行動電話,於附表一、二通聯時間欄所示時間,接獲附表一、二買家欄所示之人,以附表一、二買家門號欄所示行動電話聯絡,表示欲購買附表一、二毒品欄所示毒品後,旋與附表一、二買家欄所示之人約定如附表一、二交易地點欄所示之地點,而附表一、二總機接線人欄所示之人再以通訊軟體ZELLO 聯絡附表一、二司機欄所示之人(即司機)並告知交易地點,嗣附表一司機欄所示之人旋依指示駕駛附表一車輛欄所示車輛,於附表一交易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前往上開交易地點,再以附表一價金欄所示對價販賣附表一毒品欄所示毒品予附表一買家欄所示之人,至附表二則因買家黃勇華嗣後取消交易,致未能販賣成功而未遂(各次交易負責之掌機、司機;交易毒品之時間、地點;交易對象、交易金額及毒品種類,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81及附表二之總機接線人、司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買家、價金、毒品欄所載)。嗣經警方接獲線報向原審法院聲請對上開接聽買家之毒品總機門號進行通訊監察,而為警循線先後於民國106 年6 月27日、28日查獲陳思安等人,並分別扣得附表三編號6 至22及附表四所示之物(扣案物品之所有人、持有人均詳如附表三編號6 至22及附表四所載)。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本院審理之範圍: 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陳思安等9 人就原判決附表五編號1 至9 、附表六部分,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而經原審審理後,就被告陳思安等9 人被訴原判決附表五編號1 至9 部分均判處罪刑,另就原判決附表六部分,則均為被告王詩婷無罪之諭知。嗣於原審判決後,被告陳思安等9 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被告陳志緯僅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7部分提起上訴),而檢察官則就原審判決被告王詩婷無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六部分)提起上訴。從而,本件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陳志緯被訴原判決附表五編號4 部分,除附表一編號77所示犯行外,其餘附表一編號18、19、40、45、46、59、61、72、74、31、75、76所示共12次犯行即均已確定,本院審理範圍則係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陳思安、宋思蓉、黃薪榮、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王詩婷有罪部分(即附表五編號1 至3 、5 至9 部分),暨被告陳志緯所犯附表一編號77部分(即附表五編號4 部分),及原審判決被告王詩婷無罪部分(即附表八部分),合先敘明。 乙、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供述或非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陳思安等人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均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意見(見本院卷二第22至44頁、本院卷三第9 至22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供述或非供述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被告陳思安、宋思蓉、黃薪榮、陳志緯、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所涉附表五編號1 至8 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業據被告陳思安、宋思蓉、黃薪榮、陳志緯、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於原審、本院審理時均坦白承認(原審訴字第869 號卷三第176 頁反面至第177 頁;本院卷三第266 至279 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一、二買家欄所示交易對象黃富豐等人於警詢、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一致(卷證所在卷宗頁數詳如附表七編號1 至82供述證據欄所載),並經證人即同案共犯陳思安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甚詳在卷(卷證所在卷宗頁數詳如附表七編號1 至82供述證據欄所載),且附表一、二總機接線人欄所示之人與交易對象黃富豐等人,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交易時間前,以其等所持有之行動電話(使用行動電話門號詳如附表一、二毒品總機門號、買家門號所示)聯絡買賣毒品事宜之情形,亦有如附表七編號1 至8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卷證所在卷宗頁數詳如附表七編號1 至82非供述證據欄所載),此外,復有除通訊監察譯文外之如附表七編號1 至82非供述證據欄所載之各項書證在卷足憑,及如附表三編號6 、8 至11、15、19至22所示之物扣案為證,是認被告陳思安、宋思蓉、黃薪榮、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上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取。 二、被告宋思蓉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並無與被告陳思安共同出資云云。然被告陳思安於原審訊問時供稱:一開始買毒品的錢是伊和宋思蓉一人出一半,伊要去接貨就跟宋思蓉拿錢,因宋思蓉管帳等語甚詳在卷(見原審訴字第869 號卷一第127 頁),而佐以證人黃薪榮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伊工作的部分都是對宋思蓉,伊以為所參與的販毒集團是宋思蓉操控的,因為不管是錢、手機都是跟宋思蓉拿的等語(見106 偵15639 卷六第91頁),足徵被告陳思安上開所供情節,應屬非虛,況被告宋思蓉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伊有和陳思安各出資一半,伊後面有拿錢出來出資等語明確在卷(見原審訴字第869 號卷三第213 頁反面),職是,被告宋思蓉此部分所辯,核與前揭事證有間,難認可採。 三、訊據被告王詩婷固坦認伊於附表一編號31、75、76所示時間,負責接聽附表一編號31、75、76所示買家所撥打之購毒電話且與買家約定交易地點,並告知司機交易地點,由司機前往與買家交易等情,惟矢口否認為附表一編號31、75、76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之共同正犯,辯稱:伊只是在伊男友陳志緯沒有空時,幫伊男友陳志緯接電話,伊沒有從中獲得報酬,伊僅屬幫助犯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78 頁),而被告王詩婷之選任辯護人復執以被告王詩婷自始未加入該販毒集團,除同案被告陳志緯外,不認識其餘共同被告,對於該販毒集團之分工情形及交易狀況均不清楚,更無自該販毒集團獲取任何報酬。被告王詩婷僅係於被告陳志緯不方便接聽電話時,代為接聽電話,而被告陳志緯偶爾給予被告王詩婷生活零花費用,非為販毒報酬,被告王詩婷就上開3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並非共同正犯等詞為被告王詩婷辯護。惟查:(一)上揭被告王詩婷所涉附表一編號31、75、76所示(即附表五編號9 部分)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業據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1、75、76買家欄所示交易對象蘇文祥、黃裕琛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甚詳(卷證所在卷宗頁數詳如附表七編號31、75、76供述證據欄所載),並經證人即同案共犯陳思安、宋思蓉、陳志緯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在卷(卷證所在卷宗頁數詳如附表七編號31、75、76供述證據欄所載),且被告王詩婷與交易對象蘇文祥、黃裕琛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31、75、76所示之交易時間前,以其等所持有之行動電話(使用行動電話門號詳如附表一編號31、75、76毒品總機門號、買家門號所示)聯絡買賣毒品事宜之情形,亦有如附表七編號31、75、76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卷證所在卷宗頁數詳如附表七編號31、75、76非供述證據欄所載),而佐以被告王詩婷於本院審理時亦就伊於附表一編號31、75、76所示時間,負責接聽附表一編號31、75、76所示買家所撥打之購毒電話且與買家約定交易地點,並告知司機交易地點,由司機前往與買家交易等情供明在卷(見本院卷三第278 頁),益徵證人蘇文祥、黃裕琛、陳思安、宋思蓉、陳志緯上開所證符實可採,此外,復有除通訊監察譯文外之如附表七編號31、75、76非供述證據欄所載之各項書證在卷足憑,及如附表三編號6 、8 至11、15所示之物扣案為證,是被告王詩婷上開所涉附表五編號9 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被告王詩婷及其辯護人雖執以前揭情詞置辯,然被告王詩婷於警詢時供稱:伊與陳志緯是男女朋友,伊是於106 年5 月開始代班接電話,當時伊與陳志緯住在一起,伊看到陳志緯在忙的時候就會主動幫忙接聽電話,時間久了伊直接代班掌機,伊接聽電話後就會派司機前往交易,伊會指揮司機到客人所說交易地點跟買家進行交易,伊負責掌機的薪水是每天現金1,300 元,每星期結帳一次,有時是日班掌機拿給伊,有時是伊男友陳志緯拿給伊,從106 年5 月至今伊總共拿過2 、3 次薪水,這些所得伊都花掉了等語(見106 偵15639 卷三第107 至110 頁),復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伊自106 年5 月開始參與該販毒集團,伊是幫陳志緯負責接電話,伊負責掌機,因為伊與陳志緯同居,伊看到陳志緯在做掌機,陳志緯有時比較忙,伊就會幫忙代接幾通電話,做久了之後伊有時就幫忙代班一整天,伊接電話的時間是晚上九點到早上九點,伊用完後會將公線交給綽號「阿貓」之人,伊代班一天可獲得1,300 元,伊的工作內容是購毒者打公線進來,會跟伊說約在哪裡,伊就用另外一隻電話透過一個類似無線電的通訊軟體問有沒有司機可以去,伊告知該司機約定地點,然後會告知購毒者司機開的車型,伊每天可獲得1,300 元的報酬,報酬是陳志緯交給伊的等語(見106 偵15639 卷三第177 至178 頁),稽此,被告王詩婷於其所參與之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係負責聯絡司機與購毒者之工作,並有代為傳達交易地點供擔任司機者前往交易之行為,即均係由被告王詩婷與購毒者直接在電話中對話聯繫交易事項,足認被告王詩婷就如附表五編號9 部分所示之販賣毒品犯行均有參與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且被告王詩婷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自承有領取從事掌機之每日薪資,亦見被告王詩婷應係基於為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從事上開行為,尚無從認定被告王詩婷上開所為犯行屬於幫助犯。 (三)被告王詩婷雖於原審、本院審理時均辯稱:伊擔任掌機沒有拿過報酬等語(見原審訴字第869 號卷一第213 頁反面至第214 頁;本院卷三第278 頁),然被告王詩婷於原審審理時自承:伊在警詢中確實有為筆錄記載的陳述等語(見原審訴字第869 號卷一第214 頁正面),而被告王詩婷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在警詢、偵查所述,無非法取供之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65 頁),倘被告王詩婷當時僅係幫其男友陳志緯接電話,沒有從中獲得報酬,衡情被告王詩婷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就此關於其所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構成要件之重要事項,當無均未提及,而迭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一再供述其有代班掌機,薪水是每天現金1,300 元之由,況據前述,被告於警詢之供述確係出於其個人自由意志,非受警方之不正干擾所為,且附表一編號31、75、76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擔任司機者均為被告陳志緯,而被告陳志緯並因擔任司機獲得各次200 元之利得等情,亦由被告陳志緯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三第278 、280 頁),益徵被告王詩婷前揭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供述,應屬非虛,較為可採。據此,被告王詩婷及其辯護人前開所為之辯解,均非可採,無足執為被告王詩婷有利之認定。 四、按販賣毒品之行為,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而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度(如摻入葡萄糖等物)」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因之,販賣利得,除經行為人(被告)坦承,或帳冊價量至臻明確,確實難以究其原委(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然按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罪又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毒品轉讓他人而甘冒於再次向他人購買時,而有被查獲移送法辦之危險之理,職是之故,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即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以本案而論,被告陳思安等9 人所販賣之第三級毒品係由被告陳思安、宋思蓉出資購入第三級毒品,參諸毒品價格昂貴,取得不易,毒品交易為政府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法律並就此懸有重典處罰,被告陳思安等人分別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交易對象,均非至親,彼此間亦無特殊情誼,茍無利得,絕無甘冒重典,以原價買賣第三級毒品毒品或無償調借之理,況被告黃薪榮、陳志緯、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就其等所涉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均有獲取利得一情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三第278 至279 頁),且被告王詩婷於警詢時亦就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均自承有所獲利(見106 偵15639 卷三第110 頁反面)是以被告陳思安等9 人販賣毒品均有營利之意圖,應可認定。 五、被告陳思安之辯護人固辯以:本案被告陳思安既然是老闆,同一日之數個販賣行為應可成立接續犯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84 頁),而被告劉博丞之辯護人亦辯稱:接續犯之成立,實不應限於買方為同一人,交易日期為同一日,而附表一編號43及45、56至59之交易時間皆甚為接近,且購毒者為同一人,就附表一43及45應成立接續犯,只成立一罪;附表一編號56至59亦應成立接續犯,只成立一罪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24 至326 頁)。然按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自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上視之,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一個行為之數個舉動,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而言;集合犯係一犯罪構成要件類型,立法者已預設該項犯罪須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其個別行為雖具獨立性而能單獨成罪,仍予以總括或擬制成一犯罪構成要件始足當之。而立法者所定販賣毒品罪,其構成要件,並無必須反覆或繼續實行始能成立,亦無予以總括或擬制為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之情形,且販賣行為常有單一或偶發性販賣之情形,亦非絕對具有反覆、繼續實行之特徵,自無從成立集合犯或接續犯之餘地(最高法院102 年台上字第1971號判決意旨參照)。況據前述,可知被告陳思安等人本件所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每次均與購毒者重新聯繫及談妥毒品交易內容,再依約分別前往約定地點完成毒品交易,且其等各次販毒犯行之交易內容及時間亦均屬有異,即認被告陳思安等人各次販毒之行為均具相當獨立性,且立法者並未預定販賣毒品罪之本質具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是被告陳思安等人本件所為並不符合接續犯之要件。從而,前揭辯護意旨所辯上情,尚難認有憑可採。 六、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思安等9 人上揭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足可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部分: 一、按愷他命、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及轉讓。是以: (一)核被告陳思安就附表一編號1 至81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81罪);就附表二編號1 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二)核被告宋思蓉就附表一編號1 至81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81罪);就附表二編號1 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三)核被告黃薪榮就附表一編號1 、4 、5 、6 、13、14、16、17、18、26、27、28、29、30、34、35、36、37、38、39、40、42、43、44、47、53、54、55、56、57、58、60、63、64、71、73、77、78、79、80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40罪)。 (四)核被告陳志緯就附表一編號77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五)核被告陳倬民就附表一編號13、14、15、25、38、40、41、61、62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9 罪);就附表二編號1 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六)核被告謝字泳就附表一編號1 、6 、17、26、27、28、29、44、46、54、55、63、64、71、73、78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16罪)。 (七)核被告劉博丞就附表一編號43、45、56、57、58、59、74、79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8 罪)。 (八)核被告劉競嵐就附表一編號23、24、5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3 罪)。 (九)核被告王詩婷就附表一編號31、75、76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3 罪)。 二、被告陳思安、宋思蓉就附表一編號1 至81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附表二編號1 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與附表一、二所載擔任掌機、司機之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黃薪榮、陳志緯、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王詩婷及不詳男子、不詳女子等人就各自所參與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與出資者被告陳思安、宋思蓉及擔任各次接聽電話之掌機、擔任司機之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亦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各次犯行共犯情形詳如附表六編號1 至82共犯欄所載)。 三、被告陳思安、宋思蓉分別所犯上開81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1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被告黃薪榮所犯上開40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被告陳倬民所犯上開9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1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被告謝字泳所犯上開16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被告劉博丞所犯上開8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及被告劉競嵐、王詩婷分別所犯上開3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四、查被告陳志緯前於104 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34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4 年10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劉競嵐前於96年間,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57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復經本院、最高法院均上訴駁回確定,而於103 年7 月7 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考,其等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均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固均為累犯,惟本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775 號意旨,審酌被告陳志緯、劉競嵐前案所犯罪質均與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不同,且亦非甫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即再犯本案各罪等情節,難認其等有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爰就被告陳志緯、劉競嵐本件所犯各罪,均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五、再按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自白,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6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該減輕其刑規定,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一般而言,固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但所謂「自白」,係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之謂。其承認犯罪事實之方式,並不以出於主動為必要,即經由偵、審機關之推究訊問而被動承認,亦屬自白(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082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查: (一)被告陳思安於偵查中委由其當時選任辯護人具狀就本案105 年10月間至106 年5 月中旬,其所犯76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即上開除附表一編號31、47、75、76、77、80部分外)均坦承不諱(見刑事答辯二狀,106 偵15639 卷七第38頁),復於原審、本院審理時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81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均自白不諱,詳如前述,故就被告陳思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30、32至46、48至74、78至79、81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被告陳志緯於偵查中就其本案所犯販賣毒品犯行均坦白承認(見106 偵15639 卷三第96頁),並於原審、本院審理時就如附表一編號77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自白不諱,詳如前述,是就被告陳志緯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7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宋思蓉、黃薪榮、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王詩婷迭於偵查及原審、本院審理時,就其等分別所犯如附表五編號2 、3 、5 、6 、7 、8 、9 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均自白不諱(見106 偵15639 卷一第96至107 頁、187 頁;106 偵15639 卷二第51至52頁、第151 至155 頁、第200 至202 頁;106 偵15639 卷三第179 頁、第224 至226 頁;106 偵15639 卷四第10至11頁;原審訴字第869 號卷三第176 頁反面至第177 頁;本院卷三第266 至279 頁),是就其等分別所犯如附表五編號 2 、3 、5 、6 、7 、8 、9 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王詩婷上開所為其本件應係幫助犯之辯解,核屬法律適用事項,而其既就其所為關於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事實坦白承認,仍得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六、查本件被告陳思安、宋思蓉、陳倬民就附表二編號1 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已由掌機與購毒者黃勇華約定交易之地點,有該次通訊監察譯文可憑(見106 偵15639 卷三第130 頁反面),足認被告陳思安、宋思蓉、陳倬民業已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之實行,然因嗣後黃勇華取消交易,致販賣行為不能完成,亦經原審勘驗監聽光碟明確,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考(見原審訴字第869 號卷一第279 至280 頁),為未遂犯,爰就被告陳思安、宋思蓉、陳倬民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均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七、被告陳思安、宋思蓉、黃薪榮、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王詩婷均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一)被告陳思安等人辯護人之辯護意旨分別如下: (1)被告陳思安辯護人之辯護意旨固謂:被告陳思安就本件犯行均坦承,並於偵查中供出上手,原審量刑過重,請法院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等語。 (2)被告宋思蓉辯護人之辯護意旨亦謂:請考量被告宋思蓉犯罪情節及參與程度,當時係因經濟狀況不佳及必須扶養未成年子女始加入販毒集團,然每件獲利金額甚低,對社會危害尚非重大,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提供毒品上游,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 (3)被告黃薪榮辯護人之辯護意旨辯以:被告黃薪榮無任何毒品前科,事前應徵總機工作時並不知該工作涉及不法,係為分攤家中經濟遂誤入歧途,其行為時年僅24歲,大學肄業,自始對其犯行均已坦承不諱,獲利非鉅,於本案中非核心角色,並自動到案而無逃亡,不應因販賣次數即認其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請審酌對被告黃薪榮有利之量刑事由,並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 (4)被告陳倬民辯護人之辯護意旨雖稱:被告陳倬民在集團只是送貨角色,並非主要角色,獲利微薄,被告陳倬民在偵審中均自白,當初是因為家裡關係才一時失慮,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 (5)被告謝字泳辯護人之辯護意旨雖稱:被告謝字泳犯行時僅22歲,先前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本案自始均坦承不諱,且被告謝字泳本案犯罪時間自106 年4 月11日起至106 年4 月28日止,僅短短2 個多星期,犯罪時間極短,造成之危害顯然非重,又被告謝字泳於本案之獲利僅區區2 萬多元,顯見被告謝字泳並未從本案獲取鉅額暴利,非賴此犯行維生,再被告謝字泳販賣之毒品數量均微,價格僅800 元至2,000 元不等,顯屬販毒網路最末稍之小販,對社會之危害較低,且僅擔任運送毒品之司機工作,非居於該販毒集團之主導、統籌分配之關鍵地位,其犯罪情節應顯非惡性重大難赦。被告謝字泳犯後生活已步入正軌,未再有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行為,足證被告謝字泳有心悔改,請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等語。 (6)被告劉博丞辯護人之辯護意旨辯以:被告劉博丞從小父母離異,17、18歲就在外獨立生活,都是自己一人在外面工作,請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等語。 (7)被告劉競嵐辯護人之辯護意旨辯稱:被告劉競嵐於本案僅居於運送毒品之地位,獲利微薄,與大盤毒梟等尚屬有別,且犯罪時間點集中於四日內,其惡性不大且危害社會程度非重,又自始坦從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在犯罪行為查獲前即已拒絕持續販賣毒品維生,可見被告劉競嵐已有悔意及遵法意識,應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等語。 (8)被告王詩婷辯護人之辯護意旨辯以:被告王詩婷就客觀犯罪事實坦承不諱,犯後態度尚佳,且被告王詩婷自始未加入販毒集團,僅係代為接聽電話,所為犯罪情節輕微,兼衡被告王詩婷獨力扶養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中低收入戶證明之母親及未成年子女,被告王詩婷之子領有低收入戶證明,應認其所涉犯之罪行,即使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猶嫌過重,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 (二)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行為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犯罪後所生之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僅屬得於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事項,非酌量減輕之理由。查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法定最低刑度係有期徒刑7 年,非唯遠較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最低本刑無期徒刑為輕,且不及無期徒刑減輕後刑度之半(刑法第65條第2 項: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被告陳思安等人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並經本院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刑法第25條第2 項等規定減輕其刑,且被告陳思安等人本件所犯之販賣毒品罪,又別無何因不得已而為之之情由,況被告陳思安等人無視於政府反毒政策,明知第三級毒品足以殘害人之身體健康,竟販賣他人施用以營利,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甚深,而被告陳思安等人販賣第三級毒品次數非少,犯罪情節非輕,嚴重影響社會秩序之程度顯屬重大,且本院業詳為審酌一切情狀而為量刑,如後述,復衡以本案被告陳思安等人犯罪情節,實難據認被告陳思安等人於犯本案時有何特殊之原因或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自不得邀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至於被告陳思安等人犯罪動機、所生損害、犯後態度之因素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之理由,是以前揭各辯護人之辯護意旨此部分所請均尚非足取。 八、被告陳思安之選任辯護人固辯稱:被告陳思安於偵查中供出毒品來源,是被告陳思安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所定之減刑規定之適用等詞。惟查,本院依被告陳思安及其辯護人之聲請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函詢是否有查獲被告陳思安供出之毒品上游一情,而經函覆略以:據被告陳思安之指述,前往查詢其指述對象居住之地址(地址因涉偵查不公開,詳卷),惟該人已搬離(嫌疑人因涉偵查不公開,詳卷),去向不明等語,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07 年12月6 日楊警分刑字第1070035569號函暨所附筆錄、查訪表,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7至69頁;本院卷三第76頁),從而,本案並無據被告陳思安之供述,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揆諸上揭說明,難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減刑要件。稽此,被告陳思安之選任辯護人前揭所辯被告陳思安應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所定之減刑要件等詞,尚難認為有憑。 九、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106 年4 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4 月21日起生效施行,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修正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107 年1 月3 日再將該條項修正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可知組織犯罪條例所規範之「組織」,係具有結構性之組織,始符合該條例之規定,而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即應就此有結構性組織之構成要件事實為明確之記載,始能認為其就組織犯罪條例所定相關組織犯罪之事實,業已提起公訴。觀諸本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僅記載「由陳思安、宋思蓉擔任金主,負責毒品進貨,處理販毒事務,招募販毒成員,並以附表門號之行動電話作為公線電話,由陳思安、宋思蓉、陳倬民、黃薪榮、陳志緯、王詩婷等擔任總機之販毒成員待買家撥打上開公線電話並與「總機」聯繫交易毒品之時間、地點及前往交易之車款、車色後,「總機」會指示擔任司機之販毒成員陳思安、宋思蓉、陳倬民、劉博丞、陳志緯、謝字泳、劉競嵐等駕駛自用小客車,前往約定地點與買家會合,買家於約定時間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向司機購買毒品,陳思安、宋思蓉等人以上開模式分工,自105 年10月至106 年6 月間,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金額販賣第三級毒品與附表所示買家」等語,而未表明被告陳思安、宋思蓉招募販毒成員係組成何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並於所犯法條欄未引用組織犯罪條例任何條文(見本院卷一第26至28頁),亦未指明相關之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自難認為本案檢察官起訴範圍包括被告陳思安等人發起、參與任何結構性組織之與組織犯罪條例有關之組織犯罪,故本院就檢察官於本院審理論告時所稱被告陳思安等人分別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後段之罪部分(見本院卷三第282 頁),尚無從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肆、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犯罪事實,與本案前開已起訴且認定有罪之部分犯罪事實相同,核屬同一案件,此部分本院依法自得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伍、撤銷改判部分(即原判決關於被告陳思安、宋思蓉、黃薪榮、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部分;被告王詩婷有罪部分,及被告陳志緯犯附表一編號77部分): 一、原審以被告陳思安等9 人犯如附表五編號1 至9 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等罪,罪證明確,分別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一)原判決未就被告陳思安等9 人分別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81、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罪(詳如附表五編號1 至9 所載),於主文、理由欄內明確予以記載或說明上開各罪,其中每一罪各應予沒收之物及犯罪所得為何,而僅於理由欄敘及:被告謝字泳16次犯行之犯罪所得為3,200 元,被告劉博丞8 次犯行之犯罪所得為1,600 元、被告劉競嵐3 次犯行之犯罪所得為600 元。另被告陳倬民7 次擔任司機犯罪所得為1,400 元,2 次擔任掌機及司機犯罪所得為500 元,總共犯罪所得1,900 元。上開被告等之犯罪所得均應依規定予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陳志緯如附表一所示13次犯行係於9 天內所為,故被告陳志緯之犯罪所得為1 萬1,700 元;又被告王詩婷如附表一所示3 次犯行係於2 日內所為,故被告王詩婷之犯罪所得為2,600 元,應依上開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被告陳思安、宋思蓉所販賣如附表一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對價扣除給付司機之部分後,犯罪所得總額為10萬3,600 元,則被告宋思蓉、陳思安之犯罪所得應各為5 萬1,800 元,應依上開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語(見原判決第16至17頁),容有違誤,另原判決就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亦有不當。 (二)原判決於附表一、二均記載有不詳男子、不詳女子參與附表一、二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部分,惟於事實及理由欄均漏未認定說明被告陳思安等人與不詳男子、不詳女子就附表一、二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存有共同正犯關係部分,尚有疏漏。 (三)原判決於被告陳思安部分,僅就附表一編號67、81該2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認被告陳志緯就附表一編號77該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所定之要件,均與本院上開認定不同,而有未合。 (四)原審未及審酌108 年2 月22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775 號意旨,均就被告陳志緯、劉競嵐本件所犯各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要未有洽。 二、被告陳思安上訴指摘原判決僅就附表一編號67、81該2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尚有違誤部分,應屬有理由,詳如前述,至被告陳思安上訴意旨固復指以:被告陳思安於偵查中供出毒品來源,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所定之減刑規定之適用,原審就此部分尚未查明云云,惟查,本案並無據被告陳思安之供述,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自無從認定被告陳思安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減刑要件,業經本院依據卷內事證認定如前所述,是被告陳思安上訴意旨此部分所指情節,並無足取。 三、被告宋思蓉提起上訴不服原審判決固指稱:本件犯罪行為數雖多,惟每件販賣金額甚低,而被告宋思蓉並非主謀,且自每件犯行獲得報酬甚微,對社會危害尚非重大,再參被告宋思蓉行為時因懷孕求職困難,又須扶養年幼子女,經濟狀況不佳,方為本件犯行,經此事件後已深自悟悔,故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提供毒品來源之細節,是原審判決之刑度實屬過苛云云。惟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至於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103 年度台上字第3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判決就被告宋思蓉部分,既於量刑時,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說明係審酌被告為謀不法利益而販賣第三級毒品予他人,助長毒品氾濫,戕害他人健康,所為誠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配合檢警偵辦,尚具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狀,而量處如原判決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原判決之量刑並無何不當而構成應撤銷之事由可言。執此,被告宋思蓉上訴意旨所指情節,尚非可取。 四、被告黃薪榮提起上訴不服原審判決固指稱:被告黃薪榮僅係領日薪之接電話人員,未經手毒品,其刑期卻與一般販賣毒品獲利甚豐之主嫌相當,原審未審酌對被告黃薪榮有利量刑之理由,其徒刑顯輕重失衡,顯係判決不備理由,並已偏離法院就相類案件所為之刑度,此已違反刑法第51條量刑之內在界限。又原審未適用刑法第59條,顯未審量個案正義原則及被告刑事政策之考量,難認為妥適合法云云。惟原判決就被告黃薪榮部分,既於量刑時,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說明係審酌被告為謀不法利益而販賣第三級毒品予他人,助長毒品氾濫,戕害他人健康,所為誠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配合檢警偵辦,尚具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狀,而量處如原判決主文第3 項所示之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原判決之量刑並無何不當而構成應撤銷之事由可言。且本件被告黃薪榮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惡性非輕,犯罪情節重大,詳如前述,實難認另有特殊之原因或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而本案犯罪之情狀並無顯可憫恕之情形,彰彰甚明,則原審未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被告黃薪榮之刑度,難認有何違法不當之處。從而,被告黃薪榮上訴意旨所指各節,均無足採。 五、被告陳志緯上訴指摘原判決就被告陳志緯所犯附表一編號77該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認定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所定之要件,而有違誤,尚屬有理由,詳如前述。 六、被告陳倬民提起上訴不服原審判決固指稱:被告陳倬民只是送貨角色,並非主要角色,獲利微薄,原審量刑過重,且請法院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惟原判決就被告陳倬民部分,既於量刑時,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說明係審酌被告為謀不法利益而販賣第三級毒品予他人,助長毒品氾濫,戕害他人健康,所為誠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配合檢警偵辦,尚具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狀,而量處如原判決主文第5 項所示之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原判決之量刑並無何不當而構成應撤銷之事由可言。且本件被告陳倬民並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已如前述,是以被告陳倬民上訴意旨所指情節,尚非可取。 七、被告謝字泳提起上訴不服原審判決固指稱: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且依前揭被告謝字泳辯護人之辯護意旨,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謝字泳之刑云云。惟原判決就被告謝字泳部分,既於量刑時,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說明係審酌被告為謀不法利益而販賣第三級毒品予他人,助長毒品氾濫,戕害他人健康,所為誠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配合檢警偵辦,尚具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狀,而量處如原判決主文第6 項所示之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原判決之量刑並無何不當而構成應撤銷之事由可言。且本件被告謝字泳並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詳如前述,職是,被告謝字泳上訴意旨所指各情,難認可採。 八、被告劉博丞提起上訴不服原審判決固指稱:原判決對於「罪數」之認定,過度評價,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而附表一編號43及45、56至59之交易時間接甚為接近,且購毒者為同一人,就附表一43及45應成立接續犯,只成立一罪;附表一編號56至59亦應成立接續犯,只成立一罪。又原審量刑不符合平等原則、比例原則,顯然裁量逾越及裁量濫用,而依辯護人之前承辦相同類似案例,相同罪數及罪名,該案量刑與本案有落差云云。惟據前述,被告劉博丞本件所為並不符合接續犯之要件,且原判決就被告劉博丞部分,既於量刑時,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說明係審酌被告為謀不法利益而販賣第三級毒品予他人,助長毒品氾濫,戕害他人健康,所為誠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配合檢警偵辦,尚具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狀,而量處如原判決主文第7 項所示之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原判決之量刑並無何不當而構成應撤銷之事由可言。況對相同之條件事實,始得為相同之處理,倘條件事實有別,則應本乎正義理念,分別予以適度之處理,禁止恣意為之,而量刑既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而刑事罪責復具個別性,則另案縱案由亦係販賣毒品,然其個案情節既非盡同,即無從逕予比附援引,亦無相互拘束之效,從而,被告劉博丞上訴意旨所指各節,均非足取。 九、被告劉競嵐提起上訴不服原審判決固指稱:本件依前揭被告劉競嵐辯護人之辯護意旨,應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再被告劉競嵐僅有三次販售行為,量刑部分與共同被告相較,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惟原判決就被告劉競嵐部分,既於量刑時,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說明係審酌被告為謀不法利益而販賣第三級毒品予他人,助長毒品氾濫,戕害他人健康,所為誠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配合檢警偵辦,尚具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狀,而量處如原判決主文第8 項所示之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原判決之量刑並無何不當而構成應撤銷之事由可言。且本件被告劉競嵐並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詳如前述,是以被告劉競嵐上訴意旨所指各情,難認可採。 十、被告王詩婷提起上訴不服原審判決固指稱:本件被告王詩婷所為3 次犯行,應屬幫助犯,而原審判決認定為共同正犯,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且依前揭被告王詩婷辯護人之辯護意旨,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王詩婷之刑云云。惟據前述,本件被告王詩婷係基於為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從事上開行為,尚無從認定被告王詩婷上開所為犯行屬於幫助犯,則原審判決此部分認定自無違誤,且本件被告王詩婷並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詳如前述,職是,被告王詩婷上訴意旨所指各情,並非足取。 十一、據上,被告陳思安等人上訴意旨所指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且未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刑法第59條等規定等節,雖均無理由,然原判決關於被告陳思安、宋思蓉、黃薪榮、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部分;被告王詩婷有罪部分,及被告陳志緯犯附表一編號77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無可維持,被告陳思安、宋思蓉、黃薪榮、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王詩婷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依附,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陳思安、宋思蓉、黃薪榮、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部分;被告王詩婷有罪部分,及被告陳志緯犯附表一編號77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陳思安、宋思蓉、黃薪榮、陳志緯、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王詩婷均明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等對於人體健康戕害甚巨,竟為本件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影響社會秩序、善良風俗,所為非是,兼衡被告陳思安等9 人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所得、次數、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被告等9 人迭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至第10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陳思安、宋思蓉、黃薪榮、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王詩婷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各定應執行刑為如主文第2 項至第4 項、第6 項至第10項所示。至附表五編號1 至9 所示各罪所為沒收之諭知,因在定其應執行之刑主文項下,倘再為沒收之諭知,雖其併執行沒收之效果並無不同,然恐有混淆新法沒收之性質,使人誤認沒收仍屬從刑,而有數罪併罰適用之疑慮,從而,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主文項下,應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十二、至被告劉博丞之選任辯護人雖於本院準備程序就科刑資料聲請調查證據:(一)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645 號案件卷宗,因該案其中有行為人「販賣第三級毒品、8 罪既遂、1 罪未遂、論以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5 年6 月,而原審判決就被告劉博丞定應執行刑8 年2 月,從而,本案有必要調取上開案卷,審酌兩案之科刑資料究竟有何不同,原審判決是否合於憲法所揭示之平等原則?(二)委請國立臺北大學社會科學院犯罪學研究所指派專業人員,或委請被告劉博丞住居所在地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指派社工專業人員,與被告劉博丞訪談,並於訪談後提出具有「成長背景、學校經驗、生活狀況與平素行為、對本案認知、案發後生活狀況與改變、機構紀錄或家人陳述」六大項目之「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供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作為基礎資料而對於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並供法院審酌被告劉博丞個人具體量刑因子之依據(見本院卷二第77至78頁;本院卷三第23頁)。然據前述,刑事罪責本具個別性,個案情節既非盡同,即無從逕予比附援引,亦無相互拘束之效,是認辯護人聲請上開案卷,以審酌兩案之科刑資料究竟有何不同,自非有必要,且科刑資料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屬自由證明事項,而辯護人就其上開所稱成長背景等六大項目,即得以提出相關資料自由證明,尚非以委請國立臺北大學社會科學院犯罪學研究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指派專業人員與被告劉博丞進行訪談,為唯一必要之調查方式。據此,被告劉博丞之辯護人請求為上開證據調查,認均無調查之必要,應予駁回。 陸、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9至22所示之物,係被告陳思安等人為附表一、二所示最後一次犯罪(即附表一編號77)後遭查獲之第三級毒品,業據被告陳志緯、劉博丞於原審審理時供明在卷(見原審訴字第869 號卷三第212 頁反面至第213 頁),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8 月1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106 年9 月28日刑鑑字第1060067389號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考(見106 偵15639 卷七第29至32頁,鑑定結果詳如附表三編號19至22所載),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附有毒品無從析離,性質上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於被告陳思安等人所犯附表一編號77所示販賣毒品罪下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之第三級毒品,因已滅失,自毋庸再予宣告沒收。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係供被告黃薪榮與共犯被告陳思安等人犯附表一編號31、47、75、76、77、80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用之聯絡工具(詳如附表六使用行動電話欄所載),此除據被告黃薪榮供明在卷(見原審訴字第869 號卷三第212 頁)外,復有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考,即為供被告黃薪榮等人犯如附表一編號31、47、75、76、77、80所示各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分別於被告陳思安等人所犯附表一編號31、47、75、76、77、80所示販賣毒品罪下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陳思安等人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宋思蓉於原審審理時供明在卷(見原審訴字第869 號卷三第211 頁反面至第212 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分別於被告陳思安等人所犯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販賣毒品罪下宣告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劉博丞等人犯如附表一編號43、45、56、57、58、59、74、79所示各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劉博丞於原審審理時供明在卷(見原審訴字第869 號卷三第212 頁反面),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分別於被告劉博丞等人犯附表一編號43、45、56、57、58、59、74、79所示販賣毒品罪下宣告沒收。 五、按犯罪所得財物之沒收追繳,往昔固採共犯(指共同正犯)連帶說。惟就刑事處罰而言,「連帶」本具有「連坐」之性質。在民事上,連帶債務之成立,除當事人明示外,必須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 條參照)。而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固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但因其等組織分工及有無不法所得,未必盡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追繳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責相當原則。此與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側重在填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之責任並不相同。故共同犯罪所得財物之追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財物為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51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查: (一)本件被告黃薪榮、陳志緯、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王詩婷因分別遂行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詳如附表五編號3 至9 所載),從中分別所獲取之利得,均詳如附表六犯罪所得欄所載(依被告黃薪榮等人所供,以掌機日薪1,300 元,司機每包獲取200 元報酬,而被告陳倬民部分,另以司機兼掌機每包獲取250 元報酬計算,見本院卷三第278 至281 頁),該等利得性質即屬於被告黃薪榮等人之犯罪所得,而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亦無過苛調節條款之情形,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分別於被告黃薪榮、陳志緯、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王詩婷所犯上開各次販賣毒品罪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如附表一編號1 至81所示之價金,均係被告陳思安、宋思蓉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而扣除各次犯行應給付掌機、司機之報酬外,倘有餘額,即屬被告陳思安、宋思蓉之利得(計算情形詳如附表六犯罪所得欄所示),復佐以被告陳思安於原審訊問時所供:一開始買毒品的錢是伊和宋思蓉一人出一半等語(見原審訴字第869 號卷一第127 頁),是認被告陳思安、宋思蓉於各次犯行所獲取之利得,應各以上開餘額之二分之一計算,而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亦無過苛調節條款之情形,是就附表六犯罪所得欄所示被告陳思安、宋思蓉有犯罪所得部分,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分別於被告陳思安、宋思蓉所犯各該販賣毒品罪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又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之行動電話,係供被告陳思安等人共犯附表一、二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用之聯絡工具(各次使用行動電話號碼均詳如附表六使用行動電話欄所載),,此有各次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足憑,即為供被告陳思安等人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無訛。雖均未扣案,原非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沒收之,並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此等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均含SIM 卡)除供販賣毒品之用外,原即得供一般聯繫之用,又因科技日新月異,遭汰換之隔代行動電話交易價值大減,此乃市場之常情。而此等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均含SIM 卡)供被告陳思安等人最後犯罪之時間約在106 年6 月間,距今已逾1 年半,估算折舊以後,對照被告陳思安等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各經本院所處之刑以觀,沒收宣告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是就上開5 支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均含SIM 卡)宣告沒收、追徵亦無實益,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意旨,不予於有使用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之行動電話之各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追徵。 七、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 、12、13、14、16至18所示之手機,雖被告陳思安等人於原審審理時陳稱有供本案使用一節(見原審訴字第869 號卷三第211 頁反面至第213 頁),然卷內尚無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可佐,且被告陳思安等人亦未明確供稱上開手機係供本案82次犯罪中何次犯罪使用及如何使用,是尚無足徒憑被告陳思安等人之供述,即認定如附表三編號7 、12、13、14、16至18所示之手機,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八、至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與本件犯罪無涉,業據被告陳思安等人供明在卷(見原審訴字第869 號卷三第211 頁反面至第213 頁),且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亦均不予宣告沒收。 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王詩婷明知愷他命、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等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受被告陳思安、宋思蓉之招募擔任掌機,而與被告陳思安、宋思蓉、黃薪榮、陳倬民、劉競嵐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被告王詩婷持附表八毒品總機門號欄所示行動電話,於接獲附表八買家欄所示之人以附表八買家門號欄所示行動電話聯絡表示欲購買附表八毒品欄所示毒品後,旋與附表八買家欄所示之人約定附表八交易地點欄所示之地點,再以通訊軟體ZELLO 聯絡附表八司機欄所示之人並告知交易地點。嗣附表八司機欄所示之人旋依指示駕駛附表八車輛欄所示車輛前往上開交易地點,並以附表八編號2 至6 價金欄所示對價販賣附表八編號2 至6 毒品欄所示毒品予附表八編號2 至6 買家欄所示之人;至附表八編號1 該次則因買家黃勇華嗣後取消交易而未能販賣成功。因認被告王詩婷就附表八編號2 至6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就附表八編號1 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等語(下稱如附表八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155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況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亦同此意旨)。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王詩婷涉有如附表八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無非係以被告王詩婷之供述;證人陳思安、宋思蓉、黃薪榮、陳倬民、劉競嵐、吳佳傑、蘇文祥、黃勇華之證述,及附表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基地臺位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扣案行動電話;現場(含毒品交易及被告換班)蒐證照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扣案第三級毒品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8 月1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106 年9 月28日刑鑑字第1060067389號鑑定書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王詩婷堅決否認有如附表八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辯稱:這六次犯行之掌機都不是伊等語。而被告王詩婷之選任辯護人復執以此部分犯行不可能是被告王詩婷負責接聽電話,卷內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被告王詩婷有參與各該次販毒行為,應為被告王詩婷無罪之諭知等詞為被告王詩婷辯護。 伍、經查: 一、前揭被告王詩婷於如附表一編號31、75、76所示時間,犯如附表一編號31、75、76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且於上開3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中擔任掌機等情,雖經本院依據卷內相關事證認定詳如前述,然觀諸附表一編號31、75、76所示之犯罪時間,可知上開3 次犯行均係發生於106 年6 月間,而佐以被告王詩婷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均陳稱:伊是在106 年5 月加入該販毒集團等語(見106 偵15639 卷三第109 頁反面、第177 頁反面),則於105 年11月間所發生如附表八編號1 至6 所示犯行之掌機是否為被告王詩婷,已非無疑。況證人即擔任附表八編號1 至3 、6 所示犯行之司機陳倬民於警詢時證稱:附表八編號2 、3 該二次的掌機是誰伊不知道等語(見106 偵15639 卷二第21至22頁);證人即擔任附表八編號4 至5 所示犯行之司機劉競嵐則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掌機伊都不認識等語(見106 偵15639 卷四第41頁),是亦無從依憑證人陳倬民及劉競嵐之證述,以佐證被告王詩婷有公訴意旨所指如附表八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 二、再者,如附表八編號1 至6 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有經檢察官聲請通訊監察並錄得掌機與購毒者聯絡之通訊內容,前經原審將附表八各次通訊監察光碟及譯文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進行聲紋比對鑑定後,鑑定結果為:附表八編號1 、4 、5 、6 之通聯內容聲音與被告王詩婷本人之聲音不相似,另附表八編號2 、3 之通聯內容聲音,因待鑑聲音字數不足,不符合聲紋比對條件,無法進行聲紋鑑定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2 月26日調科參字第10703104100 號聲紋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原審訴字第869 號卷二第181 至184 頁),則於如附表八所示通聯時間,持附表八毒品總機門號欄所示行動電話,與持用附表八買家門號欄所示行動電話聯絡之買家通話者是否被告王詩婷本人,即屬有疑,而足以排除被告王詩婷涉有附表八編號1 、4 、5 、6 各次犯行。復觀以附表八通聯時間欄所示,可見附表八編號2 該次最後通話之通聯時間與附表八編號5 該次之通聯時間僅相差20餘分鐘,另附表八編號3 該次最初之通話時間與附表八編號6 該次最後之通話時間相距亦未滿40分鐘,而參諸本案負責掌機者多係以輪班之方式每12小時交班一次,且證人黃薪榮亦證稱:總機是在每天早上、晚上9 點到10點間交接等語(見106 偵15639 卷二第62頁),堪認上開時間內應有可能係由一人負責掌機,而附表八編號5 、6 該2 次犯行既得證明不是被告王詩婷負責接聽電話,稽此,益徵如附表八編號2 、3 所示犯行之掌機是否為被告王詩婷,顯屬有疑,難以遽認。 三、公訴意旨復執證人黃勇華、吳佳傑、蘇文祥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以證明附表八編號1 至6 販賣第三級毒品過程之事實,惟證人黃勇華、吳佳傑、蘇文祥之證詞僅得以證明其等於如附表八所示通聯時間,持用附表八買家門號欄所示行動電話,與持附表八毒品總機門號欄所示行動電話者聯絡購買毒品事宜之事實,而無足以證人黃勇華、吳佳傑、蘇文祥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作為不利被告王詩婷認定之憑佐。 四、公訴意旨固執附表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基地臺位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扣案行動電話;現場(含毒品交易及被告換班)蒐證照片等件,以證明附表一、二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聯繫過程,及被告陳思安等人分工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等情,惟據前述,既無從完全排除被告王詩婷並非於105 年11月間所發生如附表八編號1 至6 所示犯行之掌機之可能,自難徒憑上開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逕論斷被告王詩婷有公訴意旨所指如附表八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 五、公訴意旨所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暨扣案第三級毒品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8 月14日刑鑑字第1060067760號、106 年9 月28日刑鑑字第1060067389號鑑定書,僅得以證明犯罪事實欄查獲及扣案情形,暨本案扣得第三級毒品等事實,尚不足以上開搜索扣押筆錄等證據,即逕為不利被告王詩婷之認定。 六、公訴人固據本案被告王詩婷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以證明被告王思婷參與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情形及其他被告分工之情節等事實,然被告王詩婷於警詢、偵查中並未供承有如附表八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而其於原審、本院審理時均否認如附表八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當無從僅憑被告王詩婷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即認定被告王詩婷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如附表八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 七、綜上所述,被告王詩婷上開所辯要非無據,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王詩婷就附表八部分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之證據,顯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王詩婷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5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1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王詩婷犯罪,自應依法就被告王詩婷被訴如附表八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均為無罪之諭知。 陸、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以公訴人所提出之前揭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王詩婷有附表八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王詩婷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此部分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王詩婷犯罪,自應就該部分為被告王詩婷無罪之諭知,已詳敘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對於檢察官所舉證據,何以不足資為被告王詩婷犯罪之認定,亦在理由內詳加指駁及說明,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經核洵無違誤。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一)參以同案被告陳思安於原審準備程序中(107 年1 月19日)供稱:(當庭播放105 年11月6 日監聽錄音,法官問:方才電話中的女生聲音是何人?)這通電話應該要問陳志緯,這個時間是陳志緯和王詩婷(即被告)的上班時間,他們是夜班等語;證人即同案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中具結證稱:伊自105 年10月加入集團,王詩婷也有參與集團,她是掌機等語,又於原審準備程序中(107 年1 月26日)供稱:伊(掌機)和下一班陳志緯交接班,伊是早班早上9 點到晚上9 點,伊早上是從陳志緯手上拿到手機,有時是陳志緯女友(即被告)拿手機給我,有時是陳志緯他女友一起來,掌機只有早晚二班等語;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志緯於警詢、偵查中具結證稱:王詩婷是伊女友,她知道伊在販毒,偶爾幫伊接電話等語;同案被告陳倬民於原審準備程序中(107 年1 月19日)供稱:(當庭播放105 年11月6 日監聽錄音)這件伊確實沒有去(販賣毒品),至於接聽電話的女生好像是王詩婷等語,均足以佐證被告王詩婷擔任集團內掌機,其所管理者為集團內交易機會之手機,已屬與集團內成員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自應論其為上開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共犯。 (二)被告王詩婷於警詢、偵查、原審歷次所言,雖略有出入,惟均稱同案被告陳志緯為其男友、知悉陳志緯為販毒集團掌機、且有接聽販毒電話之行為。而同案被告陳志緯於本件經判有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0、61均為同案被告陳志緯在105 年11月間在上開販毒集團擔任掌機期間所為,則與被告王詩婷於警詢所稱與陳志緯認識兩年、為同居男女朋友等情綜合以觀,顯見被告王詩婷於斯時即代同案被告陳志緯擔任掌機,而為販毒集團之一員,自應論其為上開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共犯。 (三)再參以法務部調查局上開鑑定係依PSS Curve 統計圖,以0~100 分作為判定兩者語音特徵相似值之範圍,若語音特徵相似值高於70分者,即判定聲音相似;介於40~70 分之間為聲音無法研判;低於40分以下者,即判定聲音不相似;原判決附表六標號1 、4 、5 、6 之通聯內容聲音與採樣被告王詩婷聲音經比對分析結果,兩者語意特徵相似值平均為34.7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參,則該鑑定結果雖在「聲音不相似」之區間,然34.7分之相似值已接近40~70 分之無法判研判區間,究為不相似或無法研判,僅為研究方法之不同;且「聲紋」之生物識別特徵與指紋、虹膜、DNA 等生物識別特徵不同,其證據價值顯然與指紋、DNA 鑑定等科學證據無法等量齊觀,人之語音並非一成不變,在聲紋鑑定中由於背景噪音干擾、傳輸信道變化、疾病、醉酒、心理緊張、情緒變化、偽裝等內外在因素的存在,使得同一人的語音在不同情況下存在差異,是則原審判決單憑該聲紋鑑定結果,遽未論述上開證人即共同被告之證詞有何不可採信之處,實未能綜合評判演繹所得之事實,並以之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已有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自難謂無判決理由欠備之違誤。 (四)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爰依法提起上訴,請將上訴範圍部分之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惟以: (一)按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茍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茲原判決已詳敘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而為綜合判斷、取捨,認檢察官所提前揭各項證據不足採為證明被告王詩婷有其所指之如附表八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其得心證的理由已說明甚詳,且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亦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 (二)又縱據前述,被告王詩婷確於如附表一編號31、75、76所示犯行中擔任掌機,然如附表八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核與被告王詩婷所涉上開3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其中通聯時間、使用毒品總機門號、買家、共犯等相關構成要件事實均屬有異,自應由公訴人就被告王詩婷有該各次犯行提出證據以證明,而公訴人既未舉出積極事證以證明被告王詩婷有如附表八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詳如前述,是上訴意旨(一)所指被告王詩婷擔任集團內掌機,其所管理者為集團內交易機會之手機,已屬與集團內成員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自應論其為上開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共犯等語,尚無從作為不利被告王詩婷認定之依憑。 (三)被告王詩婷涉有如附表一編號31、75、76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論述如前,惟就被告王詩婷被訴如附表八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依據卷內證據,尚屬不能證明,亦如前述,而被告王詩婷雖供稱同案被告陳志緯為其男友、知悉陳志緯為販毒集團掌機、且有接聽販毒電話之行為等節,然就如附表八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依前揭公訴意旨所憑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王詩婷有參與此部分犯行,且同案被告陳志緯本案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五編號4 所示13次犯行,除附表一編號31、75、76所示外,其餘各次犯行均與被告王詩婷無涉,公訴人復無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被告王詩婷於同案被告陳志緯參與本案犯行時即有一同加入之情,自不得以上訴意旨(二)部分所指依被告王詩婷於警詢所稱與陳志緯認識兩年、為同居男女朋友等情綜合以觀,顯見被告王詩婷於105 年11月間即代同案被告陳志緯擔任掌機,而為販毒集團之一員等語,即逕為不利被告王詩婷之認定。 (四)再者,公訴意旨前揭所據證人陳思安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件及扣案物品等各項證據,均尚不足執以認定被告王詩婷有公訴意旨所指如附表八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業經本院依據卷內事證認定詳如前述,而原審亦同此認定,並詳予說明理由(見原判決第18至19頁),職是,前揭上訴意旨(三)部分所指原審判決單憑該聲紋鑑定結果,遽未論述上開證人即共同被告之證詞有何不可採信之處,難謂無判決理由欠備之違誤等節,要非足取。 四、末查,檢察官固於本院準備程序聲請將原判決附表六編號1 至6 通聯內容之聲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或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再次進行聲紋比對鑑定(見本院卷二第45頁),惟上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之鑑定過程、方法或論理,自形式上及實質上而言,均無瑕疵,檢察官亦未指明法務部調查局所為之鑑定有何瑕疵,而無足採信。況據前述,本件檢察官認被告王詩婷就附表八部分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之證據,顯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是認尚無再次進行聲紋比對鑑定之必要,檢察官上開聲請,應予駁回。 五、從而,本件檢察官就被告王詩婷被訴如附表八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提起上訴,仍執前開情詞為爭執,並對於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仍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並未進一步提出積極證據以實其說,自難認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6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晟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品潔、葉詠嫻追加起訴,檢察官鄧瑋琪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正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有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無罪部分,被告王詩婷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惟應符合刑事妥速審判 法第9條之規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通聯時間│毒品總│總機接│買家門│買家 │交易時間│交易地點 │毒品│價金 (│司機 │車輛 │ │號│ (民國) │機門號│線人 │號 │ │(民國)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1 │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8105│黃富豐│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謝字泳│AUH-73│ │ │11日 │6732 │ │3123(│ │11日16時│區中華路 2│命 │元 │ │31號 │ │ │15時10分│ │ │原判決│ │7分許 │段摩斯汽車│ │ │ │黑色 │ │ │至16時7 │ │ │誤植為│ │ │旅館旁7-11│ │ │ │TOYOTA│ │ │分許 │ │ │090010│ │ │便利商店 │ │ │ │ALTIS │ │ │ │ │ │51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05年10 │097621│不詳男│091677│黃勇華│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 │ │月9日 │5693 │子 │5371 │ │月9日1時│區慈惠二街│命 │元 │ │-T9號 │ │ │1時21分 │ │ │ │ │36分許 │土地公廟 │ │ │ │白色 │ │ │至1時36 │ │ │ │ │ │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3 │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1677│黃勇華│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 │ │月13日 │5693 │ │5371 │ │月13日 │區慈惠二街│命 │元 │ │-T9號 │ │ │15時38分│ │ │ │ │16時3分 │土地公廟 │ │ │ │白色 │ │ │至16時3 │ │ │ │ │許 │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4 │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1677│黃勇華│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宋思蓉│6069 │ │ │月11日 │0914 │ │5371 │ │月11日 │區慈惠二街│命 │元 │ │-TU號 │ │ │13時27分│ │ │ │ │13時48分│土地公廟 │ │ │ │白色 │ │ │至13時48│ │ │ │ │許 │ │ │ │ │YARIS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06年3月│090019│黃薪榮│091677│黃勇華│106年3月│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宋思蓉│6069 │ │ │23日 │2526 │ │5371 │ │23日 │區慈惠二街│命 │元 │ │-TU號 │ │ │18時38分│ │ │ │ │19時10分│土地公廟 │ │ │ │白色 │ │ │至19時10│ │ │ │ │許 │ │ │ │ │YARIS │ │ │分許 │ │ │ │ │ │ │ │ │ │ │ │ │(原判決│ │ │ │ │ │ │ │ │ │ │ │ │誤植為10│ │ │ │ │ │ │ │ │ │ │ │ │5年11月1│ │ │ │ │ │ │ │ │ │ │ │ │1日13時 │ │ │ │ │ │ │ │ │ │ │ │ │27分至13│ │ │ │ │ │ │ │ │ │ │ │ │時48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1677│黃勇華│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謝字泳│AUH-73│ │ │26日 │6732 │ │5371 │ │26日 │區慈惠二街│命 │元 │ │31號 │ │ │18時58分│ │ │ │ │20時0分 │土地公廟 │ │ │ │黑色 │ │ │至20時0 │ │ │ │ │許 │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原判決│ │ │ │ │ │ │ │ │ │ │ │ │誤植為10│ │ │ │ │ │ │ │ │ │ │ │ │6年3月23│ │ │ │ │ │ │ │ │ │ │ │ │日18時38│ │ │ │ │ │ │ │ │ │ │ │ │分至19時│ │ │ │ │ │ │ │ │ │ │ │ │10分許)│ │ │ │ │ │ │ │ │ │ │ ├─┼────┼───┼───┼───┼───┼────┼─────┼──┼───┼───┼───┤ │7 │105年10 │097621│不詳男│090655│吳佳傑│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 │ │月7日 │5693 │子 │2991 │ │月7日 │區龍昌路與│命 │元 │ │-T9號 │ │ │22時54分│ │ │ │ │23時42分│龍川街口南│ │ │ │白色 │ │ │至23時42│ │ │ │ │許 │亞工專後門│ │ │ │TOYOTA│ │ │分許 │ │ │ │ │ │全家便利商│ │ │ │ALTIS │ │ │ │ │ │ │ │ │店 │ │ │ │ │ ├─┼────┼───┼───┼───┼───┼────┼─────┼──┼───┼───┼───┤ │8 │105年10 │097621│不詳男│090655│吳佳傑│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 │ │月9日 │5693 │子 │2991 │ │月9日 │區龍昌路與│命 │元 │ │-T9號 │ │ │23時14分│ │ │ │ │23時32分│龍川街口南│ │ │ │白色 │ │ │至23時32│ │ │ │ │許 │亞工專後門│ │ │ │TOYOTA│ │ │分許 │ │ │ │ │ │全家便利商│ │ │ │ALTIS │ │ │ │ │ │ │ │ │店 │ │ │ │ │ ├─┼────┼───┼───┼───┼───┼────┼─────┼──┼───┼───┼───┤ │9 │105年10 │097621│不詳男│090655│吳佳傑│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 │ │月13日 │5693 │子 │2991 │ │月13日 │區龍昌路與│命 │元 │ │-T9號 │ │ │20時43分│ │ │ │ │23時59分│龍川街口南│ │ │ │白色 │ │ │至23時59│ │ │ │ │許 │亞工專後門│ │ │ │TOYOTA│ │ │分許 │ │ │ │ │ │全家便利商│ │ │ │ALTIS │ │ │ │ │ │ │ │ │店 │ │ │ │ │ ├─┼────┼───┼───┼───┼───┼────┼─────┼──┼───┼───┼───┤ │10│105年10 │097621│不詳男│090655│吳佳傑│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 │ │月15日 │5693 │子 │2991 │ │月15日 │區龍昌路與│命 │元 │ │-T9號 │ │ │6時5分至│ │ │ │ │6時24分 │龍川街口南│ │ │ │白色 │ │ │6時24分 │ │ │ │ │許 │亞工專後門│ │ │ │TOYOTA│ │ │許 │ │ │ │ │ │全家便利商│ │ │ │ALTIS │ │ │ │ │ │ │ │ │店 │ │ │ │ │ ├─┼────┼───┼───┼───┼───┼────┼─────┼──┼───┼───┼───┤ │11│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0655│吳佳傑│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宋思蓉│6069 │ │ │月17日 │5693 │ │2991 │ │月17日 │區龍昌路與│命 │元 │ │-TU號 │ │ │23時33分│ │ │ │ │23時52分│龍川街口南│ │ │ │白色 │ │ │至23時52│ │ │ │ │許 │亞工專後門│ │ │ │YARIS │ │ │分許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 │ │ │ │ │ │店 │ │ │ │ │ ├─┼────┼───┼───┼───┼───┼────┼─────┼──┼───┼───┼───┤ │12│105年10 │090042│宋思蓉│090655│吳佳傑│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宋思蓉│6069 │ │ │月29日 │0914 │ │2991 │ │月29日 │區龍昌路與│命 │元 │ │-TU號 │ │ │19時24分│ │ │ │ │19時34分│龍川街口南│ │ │ │白色 │ │ │至19時34│ │ │ │ │許 │亞工專後門│ │ │ │YARIS │ │ │分許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 │ │ │ │ │ │店 │ │ │ │ │ ├─┼────┼───┼───┼───┼───┼────┼─────┼──┼───┼───┼───┤ │13│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0655│吳佳傑│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倬民│3015 │ │ │月9日 │0914 │ │2991 │ │月9日 │區龍昌路與│命 │元 │ │-FS號 │ │ │20時2分 │ │ │ │ │20時55分│龍川街口南│ │ │ │黑色福│ │ │至20時55│ │ │ │ │許 │亞工專後門│ │ │ │特 │ │ │分許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 │ │ │ │ │ │店 │ │ │ │ │ ├─┼────┼───┼───┼───┼───┼────┼─────┼──┼───┼───┼───┤ │14│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0655│吳佳傑│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倬民│3015 │ │ │月10日 │0914 │、不詳│2991 │ │月10日 │區龍昌路與│命 │元 │ │-FS號 │ │ │19時38分│ │之女子│ │ │21時31分│龍川街口南│ │ │ │黑色福│ │ │至21時31│ │ │ │ │許 │亞工專後門│ │ │ │特 │ │ │分許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 │ │ │ │ │ │店 │ │ │ │ │ ├─┼────┼───┼───┼───┼───┼────┼─────┼──┼───┼───┼───┤ │15│105年11 │090042│不詳之│090655│吳佳傑│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倬民│3015 │ │ │月12日 │0914 │女子 │2991 │ │月12日 │區龍昌路與│命 │元 │ │-FS號 │ │ │23時20分│ │ │ │ │23時48分│龍川街口南│ │ │ │黑色福│ │ │至23時48│ │ │ │ │許 │亞工專後門│ │ │ │特 │ │ │分許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 │ │ │ │ │ │店 │ │ │ │ │ ├─┼────┼───┼───┼───┼───┼────┼─────┼──┼───┼───┼───┤ │16│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0655│吳佳傑│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宋思蓉│6069 │ │ │月14日 │0914 │ │2991 │ │月14日 │區龍昌路與│命 │元 │ │-TU號 │ │ │18時52分│ │ │ │ │18時58分│龍川街口全│ │ │ │白色 │ │ │至18時58│ │ │ │ │許 │家便利商店│ │ │ │YARIS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0655│吳佳傑│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謝字泳│AUH-73│ │ │27日 │6732 │ │2991 │ │27日 │區龍門街OK│命 │元 │ │31號 │ │ │20時55分│ │ │ │ │21時9分 │便利商店 │ │ │ │黑色 │ │ │至21時9 │ │ │ │ │許 │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18│106年5月│090019│黃薪榮│090655│吳佳傑│106年5月│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 │ │3日 │6732 │陳志緯│2991 │ │3日 │區龍門街OK│命 │元 │ │-T9號 │ │ │21時15分│ │ │ │ │21時33分│便利商店 │ │ │ │白色 │ │ │至21時33│ │ │ │ │許 │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19│106年5月│090019│陳志緯│090655│吳佳傑│106年5月│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 │ │4日 │6732 │ │2991 │ │4日 │區龍門街OK│命 │元 │ │-T9號 │ │ │21時51分│ │ │ │ │22時11分│便利商店 │ │ │ │白色 │ │ │至22時11│ │ │ │ │許 │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20│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8938│蘇文祥│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陳思安│5937 │ │ │月8日 │5693 │ │0001 │ │月8日 │區雙福路中│命 │元 │ │-T9號 │ │ │21時35分│ │ │ │ │21時53分│平國小旁7 │ │ │ │白色 │ │ │至21時53│ │ │ │ │許 │-11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21│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8938│蘇文祥│105年10 │桃園市雙連│愷他│2,000 │陳思安│5937 │ │ │月10日 │5693 │ │0001 │ │月10日 │坡中油加油│命 │元 │ │-T9號 │ │ │15時46分│ │ │ │ │15時46分│站 │ │ │ │白色 │ │ │至16時8 │ │ │ │ │許 │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22│105年10 │090042│宋思蓉│098938│蘇文祥│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宋思蓉│6069 │ │ │月29日 │0914 │ │0001 │ │月29日 │區雙福路中│命 │元 │ │-TU號 │ │ │20時43分│ │ │ │ │21時11分│平國小旁7 │ │ │ │白色 │ │ │至21時11│ │ │ │ │許 │-11 │ │ │ │YARIS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105年11 │090042│不詳女│098938│蘇文祥│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劉競嵐│W3-119│ │ │月8日 │0914 │子 │0001 │ │月8日 │區環北路薑│命 │元 │ │3號 │ │ │0時7分至│ │ │ │ │0時33分 │母鴨店 │ │ │ │銀色 │ │ │0時33分 │ │ │ │ │許 │ │ │ │ │TOYOTA│ │ │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105年11 │090042│不詳女│098938│蘇文祥│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劉競嵐│W3-119│ │ │月10日 │0914 │子 │0001 │ │月10日 │區雙福路中│命 │元 │ │3號 │ │ │21時55分│ │ │ │ │22時40分│平國小旁牛│ │ │ │銀色 │ │ │至22時40│ │ │ │ │許 │肉麵店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105年11 │090042│不詳女│098938│蘇文祥│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陳倬民│3015 │ │ │月12日 │0914 │子 │0001 │ │月12日 │區雙福路中│命 │元 │ │-FS號 │ │ │21時37分│ │ │ │ │22時39分│平國小旁7 │ │ │ │黑色福│ │ │至22時39│ │ │ │ │許 │-11 │ │ │ │特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8938│蘇文祥│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謝字泳│AUH-73│ │ │11日 │6732 │ │0001 │ │11日 │區雙福路中│命 │元 │ │31號 │ │ │14時53分│ │ │ │ │15時19分│平國小側門│ │ │ │黑色 │ │ │至15時19│ │ │ │ │許 │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27│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8938│蘇文祥│106年4月│桃園市雙連│愷他│2,000 │謝字泳│AUH-73│ │ │13日 │6732 │ │0001 │ │13日 │坡中油加油│命 │元 │ │31號 │ │ │14時7分 │ │ │ │ │14時56分│站 │ │ │ │黑色 │ │ │至19時56│ │ │ │ │許 │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原判決│ │ │ │ │ │ │ │ │ │ │ │ │誤植為10│ │ │ │ │ │ │ │ │ │ │ │ │6年4月13│ │ │ │ │ │ │ │ │ │ │ │ │日14時7 │ │ │ │ │ │ │ │ │ │ │ │ │分至14時│ │ │ │ │ │ │ │ │ │ │ │ │56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8938│蘇文祥│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謝字泳│AUH-73│ │ │23日 │6732 │ │0001 │ │23日 │區雙福路中│命 │元 │ │31號 │ │ │13時59分│ │ │ │ │14時38分│平國小側門│ │ │ │黑色 │ │ │至14時38│ │ │ │ │許 │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29│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8938│蘇文祥│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謝字泳│AUH-73│ │ │28日 │6732 │ │0001 │ │28日 │區雙福路中│命 │元 │ │31號 │ │ │17時3分 │ │ │ │ │17時36分│平國小側門│ │ │ │黑色 │ │ │至17時36│ │ │ │ │許 │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原判決│ │ │ │ │ │ │ │ │ │ │ │ │誤植為10│ │ │ │ │ │ │ │ │ │ │ │ │6年4月28│ │ │ │ │ │ │ │ │ │ │ │ │日17時3 │ │ │ │ │ │ │ │ │ │ │ │ │分至17時│ │ │ │ │ │ │ │ │ │ │ │ │32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106年5月│090019│黃薪榮│098938│蘇文祥│106年5月│桃園市雙連│愷他│2,000 │陳思安│5937 │ │ │4日 │6732 │ │0001 │ │4日 │坡中油加油│命 │元 │ │-T9號 │ │ │19時58分│ │ │ │ │20時15分│站 │ │ │ │白色 │ │ │至20時15│ │ │ │ │許 │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31│106年6月│096705│王詩婷│098938│蘇文祥│106年6月│桃園市平鎮│愷他│2,000 │陳志緯│G7-367│ │ │6日 │8774 │ │0001 │ │6日 │區哈密瓜汽│命 │元 │ │5號 │ │ │4時27分 │ │ │ │ │4時58分 │車旅館對面│ │ │ │綠色 │ │ │至4時58 │ │ │ │ │許 │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6205│葉雅君│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陳思安│5937 │ │ │月15日 │5693 │ │2522 │ │月15日 │區華勛街檳│命 │元 │ │-T9號 │ │ │15時33分│ │ │ │ │15時51分│榔攤 │ │ │ │白色 │ │ │至15時51│ │ │ │ │許 │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33│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6205│葉雅君│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宋思蓉│6069 │ │ │月17日 │5693 │ │2522 │ │月17日 │區華勛街檳│命 │元 │ │-TU號 │ │ │22時27分│ │ │ │ │22時57分│榔攤 │ │ │ │白色 │ │ │至22時57│ │ │ │ │許 │ │ │ │ │YARIS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6205│葉雅君│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宋思蓉│6069 │ │ │月6日 │0914 │ │2522 │ │月6日 │區華勛街某│命 │元 │ │-TU號 │ │ │13時43分│ │ │ │ │14時29分│處 │ │ │ │白色 │ │ │至14時29│ │ │ │ │許 │ │ │ │ │YARIS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6205│葉雅君│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宋思蓉│6069 │ │ │月7日 │0914 │ │2522 │ │月7日 │區華勛街某│命 │元 │ │-TU號 │ │ │13時9分 │ │ │ │ │13時33分│處 │ │ │ │白色 │ │ │至13時33│ │ │ │ │許 │ │ │ │ │YARIS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6205│葉雅君│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陳思安│5937 │ │ │月9日 │0914 │ │2522 │ │月9日 │區華勛街某│命 │元 │ │-T9號 │ │ │11時52分│ │ │ │ │12時23分│處 │ │ │ │白色 │ │ │至12時23│ │ │ │ │許 │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37│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6205│葉雅君│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宋思蓉│6069 │ │ │月11日 │0914 │ │2522 │ │月11日 │區華勛街某│命 │元 │ │-TU號 │ │ │11時38分│ │ │ │ │11時51分│處 │ │ │ │白色 │ │ │至11時51│ │ │ │ │許 │ │ │ │ │YARIS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6205│葉雅君│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陳倬民│3015 │ │ │月12日 │0914 │ │2522 │ │月12日 │區華勛街某│命 │元 │ │-FS號 │ │ │20時55分│ │ │ │ │21時2分 │處 │ │ │ │黑色福│ │ │至21時2 │ │ │ │ │許 │ │ │ │ │特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6205│葉雅君│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宋思蓉│6069 │ │ │月15日 │0914 │ │2522 │ │月15日 │區華勛街某│命 │元 │ │-TU號 │ │ │15時36分│ │ │ │ │16時8分 │處 │ │ │ │白色 │ │ │至16時8 │ │ │ │ │許 │ │ │ │ │YARIS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6205│葉雅君│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陳倬民│3015 │ │ │月15日 │0914 │陳志緯│2522 │ │月15日 │區華勛街某│命 │元 │ │-FS號 │ │ │20時35分│ │ │ │ │21時37分│處 │ │ │ │黑色福│ │ │至21時37│ │ │ │ │許 │ │ │ │ │特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106年2月│090050│陳倬民│096205│葉雅君│106年2月│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陳倬民│RAE-85│ │ │10日 │1832 │ │2522 │ │10日 │區華勛街某│命 │元 │ │28號 │ │ │12時40分│ │ │ │ │13時16分│處 │ │ │ │FIT │ │ │至13時16│ │ │ │ │許 │ │ │ │ │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6205│葉雅君│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陳思安│5937 │ │ │16日 │6732 │ │2522 │ │16日 │區華勛街某│命 │元 │ │-T9號 │ │ │20時44分│ │ │ │ │21時52分│處 │ │ │ │白色 │ │ │至21時5 │ │ │ │ │許 │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43│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6205│葉雅君│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劉博丞│ACM-97│ │ │20日 │6732 │ │2522 │ │20日 │區興仁路鼎│命 │元 │ │30號 │ │ │10時33分│ │ │ │ │10時44分│藏精華社區│ │ │ │白色三│ │ │至10時44│ │ │ │ │許 │ │ │ │ │菱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6205│葉雅君│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謝字泳│AUH-73│ │ │21日 │6732 │ │2522 │ │21日 │區華勛街某│命 │元 │ │31號 │ │ │14時1分 │ │ │ │ │14時25分│處 │ │ │ │黑色 │ │ │至14時25│ │ │ │ │許 │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106年4月│090019│陳志緯│096205│葉雅君│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劉博丞│ACM-97│ │ │21日 │6732 │ │2522 │ │21日 │區興仁路鼎│命 │元 │ │30號 │ │ │22時8分 │ │ │ │ │22時49分│藏精華社區│ │ │ │白色三│ │ │至22時49│ │ │ │ │許 │ │ │ │ │菱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106年5月│090019│陳志緯│096205│葉雅君│106年5月│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謝字泳│AUH-73│ │ │1日 │6732 │ │2522 │ │1日 │區興仁路鼎│命 │元 │ │31號 │ │ │3時3分至│ │ │ │ │3時47分 │藏精華社區│ │ │ │黑色 │ │ │3時47分 │ │ │ │ │許 │ │ │ │ │TOYOTA│ │ │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106年6月│096705│黃薪榮│096205│葉雅君│106年6月│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宋思蓉│6069 │ │ │5日 │8774 │ │2522 │ │5日 │區華勛街某│命 │元 │ │-TU號 │ │ │14時52分│ │ │ │ │15時10分│處 │ │ │ │白色 │ │ │至15時10│ │ │ │ │許 │ │ │ │ │YARIS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3414│謝文凱│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宋思蓉│6069 │ │ │月8日 │5693 │ │8795 │ │月8日 │區中豐北路│命 │元 │ │-TU號 │ │ │9時35分 │ │ │ │ │9時49分 │口啤酒屋 │ │ │ │白色 │ │ │至9時49 │ │ │ │ │許 │ │ │ │ │YARIS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3414│謝文凱│105年10 │桃園市中央│愷他│1,000 │宋思蓉│6069 │ │ │月8日 │5693 │ │8795 │ │月8日 │大學附近北│命 │元 │ │-TU號 │ │ │20時55分│ │ │ │ │21時20分│基加油站 │ │ │ │白色 │ │ │至21時20│ │ │ │ │許 │ │ │ │ │YARIS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105年10 │097621│不詳男│093414│謝文凱│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宋思蓉│6069 │ │ │月10日 │5693 │子 │8795 │ │月10日 │區中豐北路│命 │元 │ │-TU號 │ │ │19時50分│ │ │ │ │20時13分│口啤酒屋 │ │ │ │白色 │ │ │至20時13│ │ │ │ │許 │ │ │ │ │YARIS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3414│謝文凱│105年10 │桃園市萬能│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 │ │月12日 │5693 │ │8795 │ │月12日 │科技大學旁│命 │元 │ │-T9號 │ │ │17時12分│ │ │ │ │18時4分 │萬能加油站│ │ │ │白色 │ │ │至18時4 │ │ │ │ │許 │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52│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3414│謝文凱│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宋思蓉│6069 │ │ │月18日 │5693 │ │8795 │ │月18日 │區中豐北路│命 │元 │ │-TU號 │ │ │19時24分│ │ │ │ │19時51分│口啤酒屋 │ │ │ │白色 │ │ │至19時51│ │ │ │ │許 │ │ │ │ │YARIS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3414│謝文凱│105年11 │桃園市中央│愷他│1,000 │劉競嵐│W3-119│ │ │月7日 │0914 │ │8795 │ │月7日 │大學附近北│命 │元 │ │3號 │ │ │15時55分│ │ │ │ │16時55分│基加油站 │ │ │ │銀色 │ │ │至16時55│ │ │ │ │許 │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3414│謝文凱│106年4月│桃園市中央│愷他│1,000 │謝字泳│AUH-73│ │ │12日 │6732 │ │8795 │ │12日 │大學附近北│命 │元 │ │31號 │ │ │11時48分│ │ │ │ │12時26分│基加油站 │ │ │ │黑色 │ │ │至12時26│ │ │ │ │許 │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3414│謝文凱│106年4月│桃園市中央│愷他│1,000 │謝字泳│AUH-73│ │ │27日 │6732 │ │8795 │ │27日 │大學附近北│命 │元 │ │31號 │ │ │11時41分│ │ │ │ │12時5分 │基加油站 │ │ │ │黑色 │ │ │至12時5 │ │ │ │ │許 │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3414│謝文凱│106年4月│桃園市中央│愷他│1,000 │劉博丞│ACM-97│ │ │29日 │6732 │ │8795 │ │29日 │大學附近北│命 │元 │ │30號 │ │ │20時26分│ │ │ │ │20時53分│基加油站 │ │ │ │白色三│ │ │至20時53│ │ │ │ │許 │ │ │ │ │菱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106年5月│090019│黃薪榮│093414│謝文凱│106年5月│桃園市中央│愷他│1,000 │劉博丞│ACM-97│ │ │2日 │6732 │ │8795 │ │2日 │大學附近北│命 │元 │ │30號 │ │ │20時44分│ │ │ │ │21時9分 │基加油站 │ │ │ │白色三│ │ │至21時9 │ │ │ │ │許 │ │ │ │ │菱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106年5月│090019│黃薪榮│093414│謝文凱│106年5月│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劉博丞│ACM-97│ │ │3日 │6732 │ │8795 │ │3日 │區巨豐賽車│命 │元 │ │30號 │ │ │14時27分│ │ │ │ │15時21分│場 │ │ │ │白色三│ │ │至15時21│ │ │ │ │許 │ │ │ │ │菱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106年5月│090019│陳志緯│093414│謝文凱│106年5月│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劉博丞│ACM-97│ │ │3日 │6732 │ │8795 │ │4日 │區民溪五路│命 │元 │ │30號 │ │ │23時51分│ │ │ │ │0時8分許│某處 │ │ │ │白色三│ │ │至同年月│ │ │ │ │ │ │ │ │ │菱 │ │ │4日0時8 │ │ │ │ │ │ │ │ │ │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8952│方信淵│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宋思蓉│6069 │ │ │月14日 │0914 │ │8128 │ │月14日 │區西園路萊│命 │元 │ │-TU號 │ │ │14時55分│ │ │ │ │15時28分│爾富便利商│ │ │ │白色 │ │ │至15時28│ │ │ │ │許 │店 │ │ │ │YARIS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105年11 │090042│陳志緯│098952│方信淵│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倬民│3015 │ │ │月15日 │0914 │ │8128 │ │月15日 │區華勛國小│命 │元 │ │-FS號 │ │ │21時45分│ │ │ │ │22時0分 │對面OK便利│ │ │ │黑色福│ │ │至22時0 │ │ │ │ │許 │商店 │ │ │ │特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106年2月│090050│陳倬民│090880│張羽琪│106年2月│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倬民│RAE-85│ │ │10日 │1832 │ │3862 │ │10日 │後火車站全│命 │元 │ │28號 │ │ │15時4分 │ │ │ │ │15時31分│家便利商店│ │ │ │白色 │ │ │至15時31│ │ │ │ │許 │ │ │ │ │HONDA │ │ │分許 │ │ │ │ │ │ │ │ │ │FIT │ │ │ │ │ │ │ │ │ │ │ │ │ │ ├─┼────┼───┼───┼───┼───┼────┼─────┼──┼───┼───┼───┤ │63│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0880│張羽琪│106年4月│桃園市八德│愷他│1,000 │謝字泳│AUH-73│ │ │26日 │6732(│ │3862 │ │26日 │區仁愛街14│命 │元 │ │31號 │ │ │18時34分│原判決│ │ │ │19時37分│號前 │ │ │ │黑色 │ │ │至19時37│誤植為│ │ │ │許 │ │ │ │ │TOYOTA│ │ │分許 │090050│ │ │ │ │ │ │ │ │ │ │ │ │183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5565│莊澍清│106年4月│桃園市平鎮│愷他│1,000 │謝字泳│AUH-73│ │ │26日 │6732 │ │2503 │ │26日 │區新光合纖│命 │元 │ │31號 │ │ │20時6分 │ │ │ │ │20時36分│對面7-11便│ │ │ │黑色 │ │ │至20時36│ │ │ │ │許 │利商店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5400│徐華聖│105年10 │桃園市平鎮│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 │ │月8日 │5693 │ │8596 │ │月8日 │區金陵路與│命 │元 │ │-T9號 │ │ │15時11分│ │ │ │ │15時36分│環南路口中│ │ │ │白色 │ │ │至15時36│ │ │ │ │許 │油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66│105年10 │097621│不詳男│095400│徐華聖│105年10 │桃園市平鎮│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 │ │月10日 │5693 │子 │8596 │ │月10日 │區新光合纖│命 │元 │ │-T9號 │ │ │22時19分│ │ │ │ │22時34分│對面7-11便│ │ │ │白色 │ │ │至22時34│ │ │ │ │許 │利商店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5400│徐華聖│105年10 │桃園市平鎮│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 │ │月11日 │5693 │ │8596 │ │月11日 │區金陵路2 │命、│元、80│ │-T9號 │ │ │16時38分│ │ │ │ │16時59分│段356號 │第三│0 元 │ │白色 │ │ │至16時59│ │ │ │ │許至17時│ │級毒│ │ │TOYOTA│ │ │分許 │ │ │ │ │25分許 │ │品咖│ │ │ALTIS │ │ │ │ │ │ │ │ │ │啡包│ │ │ │ ├─┼────┼───┼───┼───┼───┼────┼─────┼──┼───┼───┼───┤ │68│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5400│徐華聖│105年10 │桃園市平鎮│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 │ │月14日 │5693 │ │8596 │ │月14日 │區觀天下社│命 │元 │ │-T9號 │ │ │14時43分│ │ │ │ │14時59分│區旁麥當勞│ │ │ │白色 │ │ │至14時59│ │ │ │ │許 │ │ │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69│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5400│徐華聖│105年10 │桃園市平鎮│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 │ │月15日 │5693 │ │8596 │ │月15日 │區觀天下社│命、│元、80│ │-T9號 │ │ │16時24分│ │ │ │ │16時55分│區旁麥當勞│第三│0元 │ │白色 │ │ │至16時55│ │ │ │ │許 │ │級毒│ │ │TOYOTA│ │ │分許 │ │ │ │ │ │ │品咖│ │ │ALTIS │ │ │ │ │ │ │ │ │ │啡包│ │ │ │ ├─┼────┼───┼───┼───┼───┼────┼─────┼──┼───┼───┼───┤ │70│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5400│徐華聖│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 │ │月16日 │5693 │ │8596 │ │月16日 │區東興國中│命、│元、80│ │-T9號 │ │ │19時33分│ │ │ │ │20時6分 │(原判決誤│第三│0 元 │ │白色 │ │ │至20時6 │ │ │ │ │許 │植為桃園市│級毒│ │ │TOYOTA│ │ │分許 │ │ │ │ │ │平鎮區環南│品咖│ │ │ALTIS │ │ │ │ │ │ │ │ │路B&Q) │啡包│ │ │ │ │ │ │ │ │ │ │ │ │ │ │ │ │ ├─┼────┼───┼───┼───┼───┼────┼─────┼──┼───┼───┼───┤ │71│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2562│黃裕琛│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第三│800元 │謝字泳│AUH-73│ │ │11日 │6732(│ │6216 │ │11日 │區中山東路│級毒│ │ │31號 │ │ │19時30分│原判決│ │ │ │19時35分│家樂福對面│品咖│ │ │黑色 │ │ │至19時35│誤植為│ │ │ │許 │萊爾富便利│啡包│ │ │TOYOTA│ │ │分許 │097621│ │ │ │ │商店 │ │ │ │ │ │ │ │569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106年4月│090019│陳志緯│092562│黃裕琛│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第三│700元 │陳思安│5937 │ │ │14日 │6732 │ │6216 │ │14日 │區新榮路 │級毒│ │ │-T9號 │ │ │0時32分 │ │ │ │ │1時1分許│199巷口 │品咖│ │ │白色 │ │ │至1時1分│ │ │ │ │ │ │啡包│ │ │TOYOTA│ │ │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73│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2562│黃裕琛│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第三│ 800元│謝字泳│AUH-73│ │ │14日 │6732 │ │6216 │ │14日 │區中央大學│級毒│ │ │31號 │ │ │12時27分│ │ │ │ │12時51分│附近土地公│品咖│ │ │黑色 │ │ │至12時51│ │ │ │ │許 │廟旁7-11便│啡包│ │ │TOYOTA│ │ │分許 │ │ │ │ │ │利商店 │ │ │ │ │ │ │ │ │ │ │ │ │ │ │ │ │ │ ├─┼────┼───┼───┼───┼───┼────┼─────┼──┼───┼───┼───┤ │74│106年4月│090019│陳志緯│092562│黃裕琛│106年4月│桃園市平鎮│愷他│1,000 │劉博丞│ACM-97│ │ │22日 │6732 │ │6216 │ │22日 │區高雙路7 │命 │元 │ │30號 │ │ │6時9分至│ │ │ │ │6時25分 │-11便利商 │ │ │ │白色三│ │ │6時25分 │ │ │ │ │許 │店 │ │ │ │菱 │ │ │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106年6月│096705│王詩婷│092562│黃裕琛│106年6月│桃園市中壢│第三│800元 │陳志緯│G7-367│ │ │5日 │8774 │ │6216 │ │5日 │區新榮路 │級毒│ │ │5號 │ │ │23時27分│ │ │ │ │23時51分│199巷巷口 │品咖│ │ │綠色 │ │ │至23時51│ │ │ │ │許 │ │啡包│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106年6月│096705│王詩婷│092562│黃裕琛│106年6月│桃園市中壢│第三│1,600 │陳志緯│G7-367│ │ │6日 │8774 │ │6216 │ │6日 │區新榮路 │級毒│元 │ │5號 │ │ │5時22分 │ │ │ │ │5時39分 │199巷巷口 │品咖│ │ │綠色 │ │ │至5時39 │ │ │ │ │許 │ │啡包│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106年6月│096705│黃薪榮│092562│黃裕琛│106年6月│桃園市平鎮│第三│800元 │陳志緯│G7-367│ │ │6日 │8774 │ │6216 │ │6日 │區民族路雙│級毒│ │ │5號 │ │ │11時24分│ │ │ │ │11時54分│連3段8號7 │品咖│ │ │綠色 │ │ │至11時54│ │ │ │ │許 │-11便利商 │啡包│ │ │TOYOTA│ │ │分許 │ │ │ │ │ │店後方停車│ │ │ │ │ │ │ │ │ │ │ │ │場 │ │ │ │ │ ├─┼────┼───┼───┼───┼───┼────┼─────┼──┼───┼───┼───┤ │78│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3833│林辰祐│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第三│1,000 │謝字泳│AUH-73│ │ │27日 │6732 │ │0169 │ │27日 │區中平國小│級毒│元 │ │31號 │ │ │15時27分│ │ │ │ │16時8分 │側門 │品咖│ │ │黑色 │ │ │至16時8 │ │ │ │ │許 │ │啡包│ │ │TOYOTA│ │ │分許 │ │ │ │ │ │ │ │ │ │ │ ├─┼────┼───┼───┼───┼───┼────┼─────┼──┼───┼───┼───┤ │79│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3833│林辰祐│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劉博丞│ACM-97│ │ │29日 │6732 │ │0169 │ │29日 │區中平國小│命 │元 │ │30號 │ │ │10時50分│ │ │ │ │11時40分│側門 │ │ │ │白色三│ │ │至11時40│ │ │ │ │許 │ │ │ │ │菱 │ │ │分許 │ │ │ │ │ │ │ │ │ │ │ ├─┼────┼───┼───┼───┼───┼────┼─────┼──┼───┼───┼───┤ │80│106年6月│096705│黃薪榮│093833│林辰祐│106年6月│桃園市平鎮│愷他│1,000 │宋思蓉│6069 │ │ │5日17時 │8774 │ │0169 │ │5日 │區高雙路2 │命 │元 │ │-TU號 │ │ │52分至18│ │ │ │ │18時51分│號萊爾富超│ │ │ │白色 │ │ │時51分許│ │ │ │ │許 │商前 │ │ │ │YARIS │ │ │ │ │ │ │ │ │ │ │ │ │ │ ├─┼────┼───┼───┼───┼───┼────┼─────┼──┼───┼───┼───┤ │81│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6526│蕭文華│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 │ │月7日16 │5693 │ │1615 │ │月7日 │區新屋交流│命 │元 │ │-T9號 │ │ │時31分至│ │ │ │ │16時49分│道肯德基旁│ │ │ │白色 │ │ │16時49分│ │ │ │ │許 │ │ │ │ │TOYOTA│ │ │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通聯時間│毒品總│總機接│買家門│買家 │交易時間│交易地點 │毒品│價金 (│司機 │車輛 │ │號│ (民國) │機門號│線人 │號 │ │(民國)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5年11 │090042│不詳女│091677│黃勇華│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倬民│3015 │ │ │月6日 │0914 │子 │5371(│ │月6日 │區慈惠二街│命 │元 │ │-FS號 │ │ │0時9分 │ │ │原判決│ │0時9分 │43號土地公│ │ │ │黑色福│ │ │ │ │ │誤植為│ │ │廟 │ │ │ │特 │ │ │ │ │ │091677│ │ │ │ │ │ │ │ │ │ │ │ │5317)│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物品名稱(所有人、持有人) │數量│ ├──┼──────────────┼──┤ │ 1 │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 │1支 │ ├──┼──────────────┼──┤ │ 2 │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 │1支 │ ├──┼──────────────┼──┤ │ 3 │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 │1支 │ ├──┼──────────────┼──┤ │ 4 │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 │1支 │ ├──┼──────────────┼──┤ │ 5 │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 │1支 │ │ │(原判決誤植為0000000000) │ │ ├──┼──────────────┼──┤ │ 6 │YANG YI手機(黃薪榮) │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IMEI: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7 │手機(陳思安) │ │ │ │0000000000門號 │1支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8 │電子磅秤(宋思蓉) │1個 │ ├──┼──────────────┼──┤ │ 9 │塑膠夾鍊袋(宋思蓉) │1包 │ ├──┼──────────────┼──┤ │10 │帳冊(宋思蓉) │5本 │ ├──┼──────────────┼──┤ │11 │記帳單(宋思蓉) │2張 │ ├──┼──────────────┼──┤ │12 │工作機(含門號0000000000)(│1支 │ │ │宋思蓉) │ │ ├──┼──────────────┼──┤ │13 │YANG YI手機(黃薪榮) │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IMEI: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14 │KFONE手機(黃薪榮) │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IMEI: │ │ │ │000000000000000 │ │ ├──┼──────────────┼──┤ │15 │帳冊(劉博丞) │1本 │ ├──┼──────────────┼──┤ │16 │ZTE手機(劉博丞) │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17 │ASUS手機(陳志緯) │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18 │SAMSUNG手機(王詩婷) │1支 │ │ │IMEI:000000000000000(原判 │ │ │ │決誤植為00000000000000) │ │ ├──┼──────────────┼──┤ │19 │毒品咖啡包(劉博丞) │7包 │ │ │【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甲│ │ │ │基甲基卡西峒成分,驗前總毛重│ │ │ │108.1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00.│ │ │ │67公克,驗餘總淨重約98.98 公│ │ │ │克】 │ │ ├──┼──────────────┼──┤ │20 │愷他命(劉博丞) │4包 │ │ │【鑑定結果:均呈第三級毒品愷│ │ │ │他命陽性反應,驗前總毛重5.13│ │ │ │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33公克,│ │ │ │驗餘總淨重約2.25 公克】 │ │ ├──┼──────────────┼──┤ │21 │愷他命(陳志緯) │20包│ │ │【鑑定結果:均呈第三級毒品愷│ │ │ │他命陽性反應,驗前總毛重35.7│ │ │ │1 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2.11公 │ │ │ │克,驗餘總淨重約22.03 公克】│ │ ├──┼──────────────┼──┤ │22 │藍惡魔毒品咖啡包、金惡魔毒品│20包│ │ │咖啡包(各10包,陳志緯) │ │ │ │【藍惡魔毒品咖啡包鑑定結果:│ │ │ │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峒│ │ │ │、硝甲西泮成分,驗前總毛重12│ │ │ │6.06 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14.4│ │ │ │6 公克,驗餘總淨重約113.66公│ │ │ │克】 │ │ │ │【金惡魔毒品咖啡包鑑定結果:│ │ │ │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峒│ │ │ │、硝甲西泮成分,驗前總毛重14│ │ │ │4.34 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33.6│ │ │ │4 公克,驗餘總淨重約132.99公│ │ │ │克】 │ │ └──┴──────────────┴──┘ 附表四: ┌──┬──────────────┬──┐ │編號│物品名稱(所有人、持有人) │數量│ ├──┼──────────────┼──┤ │ 1 │手機(陳思安) │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 │新臺幣14100元(陳思安) │ │ ├──┼──────────────┼──┤ │ 3 │新臺幣24300元(宋思蓉) │ │ ├──┼──────────────┼──┤ │ 4 │新臺幣21200元(宋思蓉) │ │ ├──┼──────────────┼──┤ │ 5 │K他命(毛重8公克)(宋思蓉)│8包 │ ├──┼──────────────┼──┤ │ 6 │K他命(毛重18.3公克)(宋思 │1包 │ │ │蓉) │ │ ├──┼──────────────┼──┤ │ 7 │鳳梨酥咖啡包(宋思蓉) │12包│ ├──┼──────────────┼──┤ │ 8 │金惡魔(宋思蓉) │5 包│ ├──┼──────────────┼──┤ │ 9 │咖啡包(宋思蓉) │1包 │ ├──┼──────────────┼──┤ │10 │K盤(宋思蓉) │1個 │ ├──┼──────────────┼──┤ │11 │白鐵卡片分裝器(宋思蓉) │1個 │ ├──┼──────────────┼──┤ │12 │K他命(宋思蓉) │1包 │ ├──┼──────────────┼──┤ │13 │金惡魔(宋思蓉) │50包│ ├──┼──────────────┼──┤ │14 │藍惡魔(宋思蓉) │47包│ ├──┼──────────────┼──┤ │15 │OPPO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1支 │ │ │(宋思蓉) │ │ ├──┼──────────────┼──┤ │16 │6069-TU自小客車(宋思蓉) │1輛 │ ├──┼──────────────┼──┤ │17 │6069-TU車鑰匙(宋思蓉) │1把 │ ├──┼──────────────┼──┤ │18 │HTC M8手機(黃薪榮) │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19 │新台幣13000元(劉博丞) │ │ ├──┼──────────────┼──┤ │20 │三星手機(劉博丞) │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21 │IPHONE手機(劉博丞) │1支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22 │車號0000-00自小客車(劉博丞 │1輛 │ │ │) │ │ ├──┼──────────────┼──┤ │23 │磅秤(劉博丞) │1台 │ ├──┼──────────────┼──┤ │24 │電話簿手稿(劉博丞) │1本 │ ├──┼──────────────┼──┤ │25 │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 │1輛 │ │ │陳志緯) │ │ ├──┼──────────────┼──┤ │26 │鑰匙(陳志緯) │1把 │ ├──┼──────────────┼──┤ │27 │安非他命吸食器(陳志緯) │2組 │ ├──┼──────────────┼──┤ │28 │玻璃球(陳志緯) │4個 │ ├──┼──────────────┼──┤ │29 │銀色SAMSUNG手機(陳志緯) │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30 │白色HTC手機(王詩婷) │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31 │銀色SAMSUNG手機(王詩婷) │1支 │ │ │IMEI:000000000000000000(原│ │ │ │判決誤植為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32 │紅色ASUS手機(王詩婷) │1支 │ │ │IMEI:000000000000000(原判 │ │ │ │決誤植為00000000000000) │ │ ├──┼──────────────┼──┤ │33 │行動電話手機(謝字泳) │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34 │AUH-7331自小客車含鑰匙(謝字│1輛 │ │ │泳) │ │ ├──┼──────────────┼──┤ │35 │W3-1193自小客車(劉競嵐) │1輛 │ └──┴──────────────┴──┘ 附表五: ┌──┬───┬──────┬─────────────────────────┐ │編號│被告 │犯罪事實 │主文 │ ├──┼───┼──────┼─────────────────────────┤ │1. │陳思安│附表一編號1 │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 │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3 │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 │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 │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6 │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 │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8 │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9 │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10│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11│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12│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13│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14│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15│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16│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17│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18│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19│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20│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1│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2│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3│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4│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5│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6│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陸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7│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8│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9│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0│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1│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6 、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2│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3│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4│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5│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6│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7│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8│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9│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0│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1│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捌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2│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3│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4│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5│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6│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7│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6 、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8│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9│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0│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51│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2│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3│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4│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55│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6│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7│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58│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9│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0│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1│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2│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參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3│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4│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5│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6│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67│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8│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9│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0│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1│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2│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73│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74│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75│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6、8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76│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6 、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7│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6 、8 至11、19至2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78│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9│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80│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6 、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81│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二編號1 │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 │ ├──┼───┼──────┼─────────────────────────┤ │2. │宋思蓉│附表一編號1 │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 │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3 │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 │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 │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6 │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 │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8 │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9 │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10│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11│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12│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13│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14│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15│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16│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17│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18│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19│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20│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1│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2│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3│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4│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5│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6│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陸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7│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8│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9│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0│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1│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6 、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2│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3│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4│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5│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6│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7│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8│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9│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0│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1│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捌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2│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3│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4│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5│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6│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7│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6 、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8│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9│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0│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51│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2│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3│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4│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55│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6│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7│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58│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9│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0│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1│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2│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參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3│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4│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5│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6│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67│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8│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9│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0│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1│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2│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73│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74│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75│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6 、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76│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6 、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7│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6 、8 至11、19至2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附表一編號78│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9│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80│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6 、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81│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二編號1 │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 │ ├──┼───┼──────┼─────────────────────────┤ │3. │黃薪榮│附表一編號1 │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肆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 │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 │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 │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肆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13│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14│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16│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17│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肆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18│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6│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肆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7│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8│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9│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0│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4│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5│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6│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7│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8│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9│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0│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2│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3│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4│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7│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6 、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3│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4│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5│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肆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6│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7│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8│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0│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3│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肆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4│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肆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1│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肆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3│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7│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6 、8 至11、19至2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8│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肆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9│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80│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6 、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 │陳志緯│附表一編號77│陳志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8 至11、19至22所示之物,均沒│ │ │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 │陳倬民│附表一編號13│陳倬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14│陳倬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15│陳倬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5│陳倬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38│陳倬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0│陳倬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1│陳倬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1│陳倬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2│陳倬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二編號1 │陳倬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 │ ├──┼───┼──────┼─────────────────────────┤ │6. │謝字泳│附表一編號1 │謝字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 │謝字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17│謝字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6│謝字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7│謝字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8│謝字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9│謝字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4│謝字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6│謝字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4│謝字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5│謝字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3│謝字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64│謝字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1│謝字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3│謝字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8│謝字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 │劉博丞│附表一編號43│劉博丞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45│劉博丞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6│劉博丞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7│劉博丞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8│劉博丞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9│劉博丞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4│劉博丞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9│劉博丞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8. │劉競嵐│附表一編號23│劉競嵐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24│劉競嵐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53│劉競嵐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9. │王詩婷│附表一編號31│王詩婷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6 、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5│王詩婷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6 、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編號76│王詩婷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如附表三編號6 、8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六: ┌──┬───────┬───────┬──────┬───────┐ │編號│犯罪事實 │共犯 │使用行動電話│犯罪所得 │ │ │ │ │ │(計算至元以下│ │ │ │ │ │四捨五入) │ ├──┼───────┼───────┼──────┼───────┤ │1 │附表一編號1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433元│ │ │ │ │號(即附表三│-200元)÷2人=1│ │ │ │ │編號1) │84元 │ │ │ ├───────┤ ├───────┤ │ │ │宋思蓉 │ │(1,000元-433元│ │ │ │ │ │-200元)÷2人=1│ │ │ │ │ │84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3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1 │ │ │ │ │ │、26、71)=433│ │ │ │ │ │元 │ │ │ ├───────┼──────┼───────┤ │ │ │謝字泳(司機)│ │200元 │ ├──┼───────┼───────┼──────┼───────┤ │2 │附表一編號2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0元 │ │ │ ├───────┤號(即附表三├───────┤ │ │ │宋思蓉 │編號2) │0元 │ │ │ ├───────┼──────┼───────┤ │ │ │不詳男子(掌機│ │1,300元 │ │ │ │) │ │ │ ├──┼───────┼───────┼──────┼───────┤ │3 │附表一編號3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1,000元÷2人=5│ │ │ │ │號(即附表三│00元 │ │ │ ├───────┤編號2) ├───────┤ │ │ │宋思蓉(掌機)│ │1,000元÷2人=5│ │ │ │ │ │00元 │ ├──┼───────┼───────┼──────┼───────┤ │4. │附表一編號4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650元│ │ │ │ │號(即附表三│)÷2人=175元 │ │ │ ├───────┤編號3) ├───────┤ │ │ │宋思蓉(司機)│ │(1,000元-650元│ │ │ │ │ │)÷2人=175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2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4 │ │ │ │ │ │、37)=650元 │ ├──┼───────┼───────┼──────┼───────┤ │5 │附表一編號5 │陳思安 │0000000000門│0元 │ │ │ ├───────┤號(即附表三├───────┤ │ │ │宋思蓉(司機)│編號4) │0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 │ ├──┼───────┼───────┼──────┼───────┤ │6 │附表一編號6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433元│ │ │ │ │號(即附表三│-200元)÷2人=1│ │ │ │ │編號1) │84元 │ │ │ ├───────┤ ├───────┤ │ │ │宋思蓉 │ │(1,000元-433元│ │ │ │ │ │-200元)÷2人=1│ │ │ │ │ │84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3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6 │ │ │ │ │ │、63、64)=43 │ │ │ │ │ │3元 │ │ │ ├───────┼──────┼───────┤ │ │ │謝字泳(司機)│ │200元 │ ├──┼───────┼───────┼──────┼───────┤ │7 │附表一編號7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0元 │ │ │ ├───────┤號(即附表三├───────┤ │ │ │宋思蓉 │編號2) │0元 │ │ │ ├───────┼──────┼───────┤ │ │ │不詳男子(掌機│ │1,300元 │ │ │ │) │ │ │ ├──┼───────┼───────┼──────┼───────┤ │8 │附表一編號8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0元 │ │ │ ├───────┤號(即附表三├───────┤ │ │ │宋思蓉 │編號2) │0元 │ │ │ ├───────┼──────┼───────┤ │ │ │不詳男子(掌機│ │1,300元 │ │ │ │) │ │ │ ├──┼───────┼───────┼──────┼───────┤ │9 │附表一編號9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0元 │ │ │ ├───────┤號(即附表三├───────┤ │ │ │宋思蓉 │編號2) │0元 │ │ │ ├───────┼──────┼───────┤ │ │ │不詳男子(掌機│ │1,300元 │ │ │ │) │ │ │ ├──┼───────┼───────┼──────┼───────┤ │10 │附表一編號10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0元 │ │ │ ├───────┤號(即附表三├───────┤ │ │ │宋思蓉 │編號2) │0元 │ │ │ ├───────┼──────┼───────┤ │ │ │不詳男子(掌機│ │1,300元 │ │ │ │) │ │ │ ├──┼───────┼───────┼──────┼───────┤ │11 │附表一編號11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2人=5│ │ │ │ │號(即附表三│00元 │ │ │ ├───────┤編號2) ├───────┤ │ │ │宋思蓉(掌機、│ │1,000元÷2人=5│ │ │ │司機) │ │00元 │ ├──┼───────┼───────┼──────┼───────┤ │12 │附表一編號12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2人=5│ │ │ │ │號(即附表三│00元 │ │ │ ├───────┤編號3) ├───────┤ │ │ │宋思蓉(掌機、│ │1,000元÷2人=5│ │ │ │司機) │ │00元 │ ├──┼───────┼───────┼──────┼───────┤ │13 │附表一編號13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650 │ │ │ │ │號(即附表三│元-200元)÷2 │ │ │ │ │編號3) │人=75元 │ │ │ ├───────┤ ├───────┤ │ │ │宋思蓉 │ │(1,000元-650 │ │ │ │ │ │元-200元)÷2 │ │ │ │ │ │人=75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2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13│ │ │ │ │ │、36)=650元 │ │ │ ├───────┼──────┼───────┤ │ │ │陳倬民(司機)│ │200元 │ ├──┼───────┼───────┼──────┼───────┤ │14 │附表一編號14 │陳思安 │0000000000門│0元 │ │ │ ├───────┤號(即附表三├───────┤ │ │ │宋思蓉 │編號3) │0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 │ │ │ ├───────┤ ├───────┤ │ │ │不詳女子(掌機│ │1,300元 │ │ │ │) │ │ │ │ │ ├───────┼──────┼───────┤ │ │ │陳倬民(司機)│ │200元 │ ├──┼───────┼───────┼──────┼───────┤ │15 │附表一編號15 │陳思安 │0000000000門│0元 │ │ │ ├───────┤號(即附表三├───────┤ │ │ │宋思蓉 │編號3) │0元 │ │ │ ├───────┼──────┼───────┤ │ │ │不詳女子(掌機│ │1,300元 │ │ │ │) │ │ │ │ │ ├───────┼──────┼───────┤ │ │ │陳倬民(司機)│ │200元 │ ├──┼───────┼───────┼──────┼───────┤ │16 │附表一編號16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650 │ │ │ │ │號(即附表三│元)÷2人=175 │ │ │ │ │編號3) │元 │ │ │ ├───────┤ ├───────┤ │ │ │宋思蓉(司機)│ │(1,000元-650 │ │ │ │ │ │元)÷2人=175 │ │ │ │ │ │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2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16│ │ │ │ │ │、60)=650元 │ ├──┼───────┼───────┼──────┼───────┤ │17 │附表一編號17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433元│ │ │ │ │號(即附表三│-200元)÷2人=1│ │ │ │ │編號1) │84元 │ │ │ ├───────┤ ├───────┤ │ │ │宋思蓉 │ │(1,000元-433元│ │ │ │ │ │-200元)÷2人=1│ │ │ │ │ │84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3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17│ │ │ │ │ │、55、78)=433│ │ │ │ │ │元 │ │ │ ├───────┼──────┼───────┤ │ │ │謝字泳(司機)│ │200元 │ ├──┼───────┼───────┼──────┼───────┤ │18 │附表一編號18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0元 │ │ │ ├───────┤號(即附表三├───────┤ │ │ │宋思蓉 │編號1) │0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2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18│ │ │ │ │ │、58)=650元 │ │ │ ├───────┼──────┼───────┤ │ │ │陳志緯(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2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18│ │ │ │ │ │、59)=650元 │ ├──┼───────┼───────┼──────┼───────┤ │19 │附表一編號19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0元 │ │ │ ├───────┤號(即附表三├───────┤ │ │ │宋思蓉 │編號1) │0元 │ │ │ ├───────┼──────┼───────┤ │ │ │陳志緯(掌機)│ │1,300元 │ ├──┼───────┼───────┼──────┼───────┤ │20 │附表一編號20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2,000元÷2人=1│ │ │ │ │號(即附表三│,000元 │ │ │ ├───────┤編號2) ├───────┤ │ │ │宋思蓉(掌機)│ │2,000元÷2人=1│ │ │ │ │ │,000元 │ ├──┼───────┼───────┼──────┼───────┤ │21 │附表一編號21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2,000元÷2人=1│ │ │ │ │號(即附表三│,000元 │ │ │ ├───────┤編號2) ├───────┤ │ │ │宋思蓉(掌機)│ │2,000元÷2人=1│ │ │ │ │ │,000元 │ ├──┼───────┼───────┼──────┼───────┤ │22 │附表一編號22 │陳思安 │0000000000門│2,000元÷2人=1│ │ │ │ │號(即附表三│,000元 │ │ │ ├───────┤編號3) ├───────┤ │ │ │宋思蓉(掌機 │ │2,000元÷2人=1│ │ │ │、司機) │ │,000元 │ ├──┼───────┼───────┼──────┼───────┤ │23 │附表一編號23 │陳思安 │0000000000門│(2,000元-1,30│ │ │ │ │號(即附表三│0元-200元)÷2│ │ │ │ │編號3) │人=250元 │ │ │ ├───────┤ ├───────┤ │ │ │宋思蓉 │ │(2,000元-1,30│ │ │ │ │ │0元-200元)÷2│ │ │ │ │ │人=250元 │ │ │ ├───────┼──────┼───────┤ │ │ │不詳女子(掌機│ │1,300元 │ │ │ │) │ │ │ │ │ ├───────┼──────┼───────┤ │ │ │劉競嵐(司機)│ │200元 │ ├──┼───────┼───────┼──────┼───────┤ │24 │附表一編號24 │陳思安 │0000000000門│(2,000元-1,30│ │ │ │ │號(即附表三│0元-200元)÷2│ │ │ │ │編號3) │人=250元 │ │ │ ├───────┤ ├───────┤ │ │ │宋思蓉 │ │(2,000元-1,30│ │ │ │ │ │0元-200元)÷2│ │ │ │ │ │人=250元 │ │ │ ├───────┼──────┼───────┤ │ │ │不詳女子(掌機│ │1,300元 │ │ │ │) │ │ │ │ │ ├───────┼──────┼───────┤ │ │ │劉競嵐(司機)│ │200元 │ ├──┼───────┼───────┼──────┼───────┤ │25 │附表一編號25 │陳思安 │0000000000門│(2,000元-1,30│ │ │ │ │號(即附表三│0元-200元)÷2│ │ │ │ │編號3) │人=250元 │ │ │ ├───────┤ ├───────┤ │ │ │宋思蓉 │ │(2,000元-1,30│ │ │ │ │ │0元-200元)÷2│ │ │ │ │ │人=250元 │ │ │ ├───────┼──────┼───────┤ │ │ │不詳女子(掌機│ │1,300元 │ │ │ │) │ │ │ │ │ ├───────┼──────┼───────┤ │ │ │陳倬民(司機)│ │200元 │ ├──┼───────┼───────┼──────┼───────┤ │26 │附表一編號26 │陳思安 │0000000000門│(2,000元-433元│ │ │ │ │號(即附表三│-200元)÷2人=6│ │ │ │ │編號1) │84元 │ │ │ ├───────┤ ├───────┤ │ │ │宋思蓉 │ │(2,000元-433元│ │ │ │ │ │-200元)÷2人=6│ │ │ │ │ │84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3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1 │ │ │ │ │ │、26、71)=43 │ │ │ │ │ │3元 │ │ │ ├───────┼──────┼───────┤ │ │ │謝字泳(司機)│ │200元 │ ├──┼───────┼───────┼──────┼───────┤ │27 │附表一編號27 │陳思安 │0000000000門│(2,000元-1,300│ │ │ │ │號(即附表三│元-200元)÷2人│ │ │ │ │編號1) │=250元 │ │ │ ├───────┤ ├───────┤ │ │ │宋思蓉 │ │(2,000元-1,300│ │ │ │ │ │元-200元)÷2人│ │ │ │ │ │=250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 │ │ │ ├───────┼──────┼───────┤ │ │ │謝字泳(司機)│ │200元 │ ├──┼───────┼───────┼──────┼───────┤ │28 │附表一編號28 │陳思安 │0000000000門│(2,000元-1,300│ │ │ │ │號(即附表三│元-200元)÷2人│ │ │ │ │編號1) │=250元 │ │ │ ├───────┤ ├───────┤ │ │ │宋思蓉 │ │(2,000元-1,300│ │ │ │ │ │元-200元)÷2人│ │ │ │ │ │=250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 │ │ │ ├───────┼──────┼───────┤ │ │ │謝字泳(司機)│ │200元 │ ├──┼───────┼───────┼──────┼───────┤ │29 │附表一編號29 │陳思安 │0000000000門│(2,000元-1,300│ │ │ │ │號(即附表三│元-200元)÷2人│ │ │ │ │編號1) │=250元 │ │ │ ├───────┤ ├───────┤ │ │ │宋思蓉 │ │(2,000元-1,300│ │ │ │ │ │元-200元)÷2人│ │ │ │ │ │=250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 │ │ │ ├───────┼──────┼───────┤ │ │ │謝字泳(司機)│ │200元 │ ├──┼───────┼───────┼──────┼───────┤ │30 │附表一編號30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2,000元-1,300│ │ │ │ │號(即附表三│元)÷2人=350元│ │ │ ├───────┤編號1) ├───────┤ │ │ │宋思蓉 │ │(2,000元-1,300│ │ │ │ │ │元)÷2人=350元│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 │ ├──┼───────┼───────┼──────┼───────┤ │31 │附表一編號31 │陳思安 │0000000000門│(2,000元-650元│ │ │ │ │號(即附表三│-200元)÷2人=5│ │ │ │ │編號6 ) │75元 │ │ │ ├───────┤ ├───────┤ │ │ │宋思蓉 │ │(2,000元-650元│ │ │ │ │ │-200元)÷2人=5│ │ │ │ │ │75元 │ │ │ ├───────┼──────┼───────┤ │ │ │王詩婷(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2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31│ │ │ │ │ │、76)=650元 │ │ │ ├───────┼──────┼───────┤ │ │ │陳志緯(司機)│ │200元 │ ├──┼───────┼───────┼──────┼───────┤ │32 │附表一編號32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2,000元÷2人=1│ │ │ │ │號(即附表三│,000元 │ │ │ ├───────┤編號2) ├───────┤ │ │ │宋思蓉(掌機)│ │2,000元÷2人=1│ │ │ │ │ │,000元 │ ├──┼───────┼───────┼──────┼───────┤ │33 │附表一編號33 │陳思安 │0000000000門│2,000元÷2人=1│ │ │ │ │號(即附表三│,000元 │ │ │ ├───────┤編號2) ├───────┤ │ │ │宋思蓉(掌機、│ │2,000元÷2人=1│ │ │ │司機) │ │,000元 │ ├──┼───────┼───────┼──────┼───────┤ │34 │附表一編號34 │陳思安 │0000000000門│(2,000元-1,300│ │ │ │ │號(即附表三│元)÷2人=350元│ │ │ ├───────┤編號3) ├───────┤ │ │ │宋思蓉(司機)│ │(2,000元-1,300│ │ │ │ │ │元)÷2人=350元│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 │ ├──┼───────┼───────┼──────┼───────┤ │35 │附表一編號35 │陳思安 │0000000000門│(2,000元-650 │ │ │ │ │號(即附表三│元)÷2人=675 │ │ │ │ │編號3) │元 │ │ │ ├───────┤ ├───────┤ │ │ │宋思蓉(司機)│ │(2,000元-650 │ │ │ │ │ │元)÷2人=675 │ │ │ │ │ │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2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35│ │ │ │ │ │、53)=650元 │ ├──┼───────┼───────┼──────┼───────┤ │36 │附表一編號36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2,000元-650 │ │ │ │ │號(即附表三│元)÷2人=675 │ │ │ │ │編號3) │元 │ │ │ ├───────┤ ├───────┤ │ │ │宋思蓉 │ │(2,000元-650 │ │ │ │ │ │元)÷2人=675 │ │ │ │ │ │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2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13│ │ │ │ │ │、36)=650元 │ ├──┼───────┼───────┼──────┼───────┤ │37 │附表一編號37 │陳思安 │0000000000門│(2,000元-650 │ │ │ │ │號(即附表三│元)÷2人=675 │ │ │ │ │編號3) │元 │ │ │ ├───────┤ ├───────┤ │ │ │宋思蓉(司機)│ │(2,000元-650 │ │ │ │ │ │元)÷2人=675 │ │ │ │ │ │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2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4 │ │ │ │ │ │、37)=650元 │ ├──┼───────┼───────┼──────┼───────┤ │38 │附表一編號38 │陳思安 │0000000000門│(2,000元-1,300│ │ │ │ │號(即附表三│元-200元)÷2人│ │ │ │ │編號3) │=250元 │ │ │ ├───────┤ ├───────┤ │ │ │宋思蓉 │ │(2,000元-1,300│ │ │ │ │ │元-200元)÷2人│ │ │ │ │ │=250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 │ │ │ ├───────┼──────┼───────┤ │ │ │陳倬民(司機)│ │200元 │ ├──┼───────┼───────┼──────┼───────┤ │39 │附表一編號39 │陳思安 │0000000000門│(2,000元-650 │ │ │ │ │號(即附表三│元)÷2人=675 │ │ │ │ │編號3) │元 │ │ │ ├───────┤ ├───────┤ │ │ │宋思蓉(司機)│ │(2,000元-650 │ │ │ │ │ │元)÷2人=675 │ │ │ │ │ │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2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39│ │ │ │ │ │、40)=650元 │ ├──┼───────┼───────┼──────┼───────┤ │40 │附表一編號40 │陳思安 │0000000000門│(2,000元-650元│ │ │ │ │號(即附表三│-650元-200元) │ │ │ │ │編號3) │÷2人=250元 │ │ │ ├───────┤ ├───────┤ │ │ │宋思蓉 │ │(2,000元-650元│ │ │ │ │ │-650元-200元) │ │ │ │ │ │÷2人=250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2次( │ │ │ │ │ │即附表編號39、│ │ │ │ │ │40)=650元 │ │ │ ├───────┼──────┼───────┤ │ │ │陳志緯(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2次( │ │ │ │ │ │即附表編號40、│ │ │ │ │ │61)=650元 │ │ │ ├───────┼──────┼───────┤ │ │ │陳倬民(司機)│ │200元 │ ├──┼───────┼───────┼──────┼───────┤ │41 │附表一編號41 │陳思安 │0000000000門│(2,000元-250元│ │ │ │ │號(即附表三│)÷2人=875元 │ │ │ ├───────┤編號5) ├───────┤ │ │ │宋思蓉 │ │(2,000元-250元│ │ │ │ │ │)÷2人=875元 │ │ │ ├───────┼──────┼───────┤ │ │ │陳倬民(掌機、│ │250元 │ │ │ │司機) │ │ │ ├──┼───────┼───────┼──────┼───────┤ │42 │附表一編號42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2,000元-1,300│ │ │ │ │號(即附表三│元)÷2人=350元│ │ │ ├───────┤編號1) ├───────┤ │ │ │宋思蓉 │ │(2,000元-1,300│ │ │ │ │ │元)÷2人=350元│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 │ ├──┼───────┼───────┼──────┼───────┤ │43 │附表一編號43 │陳思安 │0000000000門│(2,000元-1,300│ │ │ │ │號(即附表三│元-200元)÷2人│ │ │ │ │編號1) │=250元 │ │ │ ├───────┤ ├───────┤ │ │ │宋思蓉 │ │(2,000元-1,300│ │ │ │ │ │元-200元)÷2人│ │ │ │ │ │=250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 │ │ │ ├───────┼──────┼───────┤ │ │ │劉博丞(司機)│ │200元 │ ├──┼───────┼───────┼──────┼───────┤ │44 │附表一編號44 │陳思安 │0000000000門│(2,000元-1,300│ │ │ │ │號(即附表三│元-200元)÷2人│ │ │ │ │編號1) │=250元 │ │ │ ├───────┤ ├───────┤ │ │ │宋思蓉 │ │(2,000元-1,300│ │ │ │ │ │元-200元)÷2人│ │ │ │ │ │=250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 │ │ │ ├───────┼──────┼───────┤ │ │ │謝字泳(司機)│ │200元 │ ├──┼───────┼───────┼──────┼───────┤ │45 │附表一編號45 │陳思安 │0000000000門│(2,000元-1,300│ │ │ │ │號(即附表三│元-200元)÷2人│ │ │ │ │編號1) │=250元 │ │ │ ├───────┤ ├───────┤ │ │ │宋思蓉 │ │(2,000元-1,300│ │ │ │ │ │元-200元)÷2人│ │ │ │ │ │=250元 │ │ │ ├───────┼──────┼───────┤ │ │ │陳志緯(掌機)│ │1,300元 │ │ │ ├───────┼──────┼───────┤ │ │ │劉博丞(司機)│ │200元 │ ├──┼───────┼───────┼──────┼───────┤ │46 │附表一編號46 │陳思安 │0000000000門│(2,000元-1,300│ │ │ │ │號(即附表三│元-200元)÷2人│ │ │ │ │編號1) │=250元 │ │ │ ├───────┤ ├───────┤ │ │ │宋思蓉 │ │(2,000元-1,300│ │ │ │ │ │元-200元)÷2人│ │ │ │ │ │=250元 │ │ │ ├───────┼──────┼───────┤ │ │ │陳志緯(掌機)│ │1,300元 │ │ │ ├───────┼──────┼───────┤ │ │ │謝字泳(司機)│ │200元 │ ├──┼───────┼───────┼──────┼───────┤ │47 │附表一編號47 │陳思安 │ │(2,000元-650 │ │ │ │ │ │元)÷2人=675 │ │ │ │ │ │元 │ │ │ ├───────┤ ├───────┤ │ │ │宋思蓉(司機)│ │(2,000元-650 │ │ │ │ │ │元)÷2人=675 │ │ │ │ │ │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0000000000門│1,300元÷當日 │ │ │ │ │號(即附表三│交易成功2次( │ │ │ │ │編號6) │即附表一編號47│ │ │ │ │ │、80)=650元 │ ├──┼───────┼───────┼──────┼───────┤ │48 │附表一編號48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2人=5│ │ │ │ │號(即附表三│00元 │ │ │ ├───────┤編號2) ├───────┤ │ │ │宋思蓉(掌機、│ │1,000元÷2人=5│ │ │ │司機) │ │00元 │ ├──┼───────┼───────┼──────┼───────┤ │49 │附表一編號49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2人=5│ │ │ │ │號(即附表三│00元 │ │ │ ├───────┤編號2) ├───────┤ │ │ │宋思蓉(掌機、│ │1,000元÷2人=5│ │ │ │司機) │ │00元 │ ├──┼───────┼───────┼──────┼───────┤ │50. │附表一編號50 │陳思安 │0000000000門│0元 │ │ │ ├───────┤號(即附表三├───────┤ │ │ │宋思蓉(司機)│編號2) │0元 │ │ │ ├───────┼──────┼───────┤ │ │ │不詳男子(掌機│ │1,300元 │ │ │ │) │ │ │ ├──┼───────┼───────┼──────┼───────┤ │51 │附表一編號51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1,000元÷2人=5│ │ │ │ │號(即附表三│00元 │ │ │ ├───────┤編號2) ├───────┤ │ │ │宋思蓉(掌機)│ │1,000元÷2人=5│ │ │ │ │ │00元 │ ├──┼───────┼───────┼──────┼───────┤ │52 │附表一編號52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2人=5│ │ │ │ │號(即附表三│00元 │ │ │ ├───────┤編號2) ├───────┤ │ │ │宋思蓉(掌機、│ │1,000元÷2人=5│ │ │ │司機) │ │00元 │ ├──┼───────┼───────┼──────┼───────┤ │53 │附表一編號53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650 │ │ │ │ │號(即附表三│元-200元)÷2 │ │ │ │ │編號3) │人=75元 │ │ │ ├───────┤ ├───────┤ │ │ │宋思蓉 │ │(1,000元-650 │ │ │ │ │ │元-200元)÷2 │ │ │ │ │ │人=75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2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35│ │ │ │ │ │、53)=650元 │ │ │ ├───────┼──────┼───────┤ │ │ │劉競嵐(司機)│ │200元 │ ├──┼───────┼───────┼──────┼───────┤ │54 │附表一編號54 │陳思安 │0000000000門│0元 │ │ │ ├───────┤號(即附表三├───────┤ │ │ │宋思蓉 │編號1) │0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 │ │ │ ├───────┼──────┼───────┤ │ │ │謝字泳(司機)│ │200元 │ ├──┼───────┼───────┼──────┼───────┤ │55 │附表一編號55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433元│ │ │ │ │號(即附表三│-200元)÷2人=1│ │ │ │ │編號1) │84元 │ │ │ ├───────┤ ├───────┤ │ │ │宋思蓉 │ │(1,000元-433元│ │ │ │ │ │-200元)÷2人=1│ │ │ │ │ │84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3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17│ │ │ │ │ │、55、78)=433│ │ │ │ │ │元 │ │ │ ├───────┼──────┼───────┤ │ │ │謝字泳(司機)│ │200元 │ ├──┼───────┼───────┼──────┼───────┤ │56 │附表一編號56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650 │ │ │ │ │號(即附表三│元-200元)÷2 │ │ │ │ │編號1) │人=75元 │ │ │ ├───────┤ ├───────┤ │ │ │宋思蓉 │ │(1,000元-650 │ │ │ │ │ │元-200元)÷2 │ │ │ │ │ │人=75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2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56│ │ │ │ │ │、79)=650元 │ │ │ ├───────┼──────┼───────┤ │ │ │劉博丞(司機)│ │200元 │ ├──┼───────┼───────┼──────┼───────┤ │57 │附表一編號57 │陳思安 │0000000000門│0元 │ │ │ ├───────┤號(即附表三├───────┤ │ │ │宋思蓉 │編號1) │0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 │ │ │ ├───────┼──────┼───────┤ │ │ │劉博丞(司機)│ │200元 │ ├──┼───────┼───────┼──────┼───────┤ │58 │附表一編號58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650 │ │ │ │ │號(即附表三│元-200元)÷2 │ │ │ │ │編號1) │人=75元 │ │ │ ├───────┤ ├───────┤ │ │ │宋思蓉 │ │(1,000元-650 │ │ │ │ │ │元-200元)÷2 │ │ │ │ │ │人=75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2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18│ │ │ │ │ │、58)=650元 │ │ │ ├───────┼──────┼───────┤ │ │ │劉博丞(司機)│ │200元 │ ├──┼───────┼───────┼──────┼───────┤ │59 │附表一編號59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650 │ │ │ │ │號(即附表三│元-200元)÷2 │ │ │ │ │編號1) │人=75元 │ │ │ ├───────┤ ├───────┤ │ │ │宋思蓉 │ │(1,000元-650 │ │ │ │ │ │元-200元)÷2 │ │ │ │ │ │人=75元 │ │ │ ├───────┼──────┼───────┤ │ │ │陳志緯(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2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18│ │ │ │ │ │、59)=650元 │ │ │ ├───────┼──────┼───────┤ │ │ │劉博丞(司機)│ │200元 │ ├──┼───────┼───────┼──────┼───────┤ │60 │附表一編號60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650 │ │ │ │ │號(即附表三│元)÷2人=175 │ │ │ │ │編號3) │元 │ │ │ ├───────┤ ├───────┤ │ │ │宋思蓉(司機)│ │(1,000元-650 │ │ │ │ │ │元)÷2人=175 │ │ │ │ │ │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2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16│ │ │ │ │ │、60)=650元 │ ├──┼───────┼───────┼──────┼───────┤ │61 │附表一編號61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650 │ │ │ │ │號(即附表三│元-200元)÷2 │ │ │ │ │編號3) │人=75元 │ │ │ ├───────┤ ├───────┤ │ │ │宋思蓉 │ │(1,000元-650 │ │ │ │ │ │元-200元)÷2 │ │ │ │ │ │人=75元 │ │ │ ├───────┼──────┼───────┤ │ │ │陳志緯(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2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40│ │ │ │ │ │、61)=650元 │ │ │ ├───────┼──────┼───────┤ │ │ │陳倬民(司機)│ │200元 │ ├──┼───────┼───────┼──────┼───────┤ │62 │附表一編號62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250 │ │ │ │ │號(即附表三│元)÷2人=375 │ │ │ │ │編號5) │元 │ │ │ ├───────┤ ├───────┤ │ │ │宋思蓉 │ │(1,000元-250 │ │ │ │ │ │元)÷2人=375 │ │ │ │ │ │元 │ │ │ ├───────┼──────┼───────┤ │ │ │陳倬民(掌機、│ │250元 │ │ │ │司機) │ │ │ ├──┼───────┼───────┼──────┼───────┤ │63 │附表一編號63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433元│ │ │ │ │號(即附表三│-200元)÷2人=1│ │ │ │ │編號1) │84元 │ │ │ ├───────┤ ├───────┤ │ │ │宋思蓉 │ │(1,000元-433元│ │ │ │ │ │-200元)÷2人=1│ │ │ │ │ │84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3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6 │ │ │ │ │ │、63、64)=433│ │ │ │ │ │元 │ │ │ ├───────┼──────┼───────┤ │ │ │謝字泳(司機)│ │200元 │ ├──┼───────┼───────┼──────┼───────┤ │64 │附表一編號64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433元│ │ │ │ │號(即附表三│-200元)÷2人 │ │ │ │ │編號1) │=184元 │ │ │ ├───────┤ ├───────┤ │ │ │宋思蓉 │ │(1,000元-433元│ │ │ │ │ │-200元)÷2人=1│ │ │ │ │ │84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3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6 │ │ │ │ │ │、63、64)=433│ │ │ │ │ │元 │ │ │ ├───────┼──────┼───────┤ │ │ │謝字泳(司機)│ │200元 │ ├──┼───────┼───────┼──────┼───────┤ │65 │附表一編號65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1,000元÷2人 │ │ │ │ │號(即附表三│=500元 │ │ │ ├───────┤編號2) ├───────┤ │ │ │宋思蓉(掌機)│ │1,000元÷2人 │ │ │ │ │ │=500元 │ ├──┼───────┼───────┼──────┼───────┤ │66 │附表一編號66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0元 │ │ │ ├───────┤號(即附表三├───────┤ │ │ │宋思蓉 │編號2) │0元 │ │ │ ├───────┼──────┼───────┤ │ │ │不詳男子(掌機│ │1,300元 │ │ │ │) │ │ │ ├──┼───────┼───────┼──────┼───────┤ │67 │附表一編號67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1,800元÷2人=9│ │ │ │ │號(即附表三│00元 │ │ │ ├───────┤編號2) ├───────┤ │ │ │宋思蓉(掌機)│ │1,800元÷2人=9│ │ │ │ │ │00元 │ ├──┼───────┼───────┼──────┼───────┤ │68 │附表一編號68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1,000元÷2人=5│ │ │ │ │號(即附表三│00元 │ │ │ ├───────┤編號2) ├───────┤ │ │ │宋思蓉(掌機)│ │1,000元÷2人=5│ │ │ │ │ │00元 │ ├──┼───────┼───────┼──────┼───────┤ │69 │附表一編號69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1,800元÷2人=9│ │ │ │ │號(即附表三│00元 │ │ │ ├───────┤編號2) ├───────┤ │ │ │宋思蓉(掌機)│ │1,800元÷2人=9│ │ │ │ │ │00元 │ ├──┼───────┼───────┼──────┼───────┤ │70 │附表一編號70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1,800元÷2人=9│ │ │ │ │號(即附表三│00元 │ │ │ ├───────┤編號2) ├───────┤ │ │ │宋思蓉(掌機)│ │1,800元÷2人=9│ │ │ │ │ │00元 │ ├──┼───────┼───────┼──────┼───────┤ │71 │附表一編號71 │陳思安 │0000000000門│(800元-433元-2│ │ │ │ │號(即附表三│00元)÷2人=84 │ │ │ │ │編號1) │元 │ │ │ ├───────┤ ├───────┤ │ │ │宋思蓉 │ │(800元-433元-2│ │ │ │ │ │00元)÷2人=84 │ │ │ │ │ │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3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1 │ │ │ │ │ │、26、71)=43 │ │ │ │ │ │3元 │ │ │ ├───────┼──────┼───────┤ │ │ │謝字泳(司機)│ │200元 │ ├──┼───────┼───────┼──────┼───────┤ │72 │附表一編號72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0元 │ │ │ ├───────┤號(即附表三├───────┤ │ │ │宋思蓉 │編號1) │0元 │ │ │ ├───────┼──────┼───────┤ │ │ │陳志緯(掌機)│ │1,300元 │ ├──┼───────┼───────┼──────┼───────┤ │73 │附表一編號73 │陳思安 │0000000000門│0元 │ │ │ ├───────┤號(即附表三├───────┤ │ │ │宋思蓉 │編號1) │0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 │ │ │ ├───────┼──────┼───────┤ │ │ │謝字泳(司機)│ │200元 │ ├──┼───────┼───────┼──────┼───────┤ │74 │附表一編號74 │陳思安 │0000000000門│0元 │ │ │ ├───────┤號(即附表三├───────┤ │ │ │宋思蓉 │編號1) │0元 │ │ │ ├───────┼──────┼───────┤ │ │ │陳志緯(掌機)│ │1,300元 │ │ │ ├───────┼──────┼───────┤ │ │ │劉博丞(司機)│ │200元 │ ├──┼───────┼───────┼──────┼───────┤ │75 │附表一編號75 │陳思安 │0000000000門│0元 │ │ │ ├───────┤號(即附表三├───────┤ │ │ │宋思蓉 │編號6 ) │0元 │ │ │ │ │ │ │ │ │ ├───────┼──────┼───────┤ │ │ │王詩婷(掌機)│ │1,300元 │ │ │ ├───────┼──────┼───────┤ │ │ │陳志緯(司機)│ │200元 │ ├──┼───────┼───────┼──────┼───────┤ │76 │附表一編號76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600元-650 │ │ │ │ │號(即附表三│元-200元)÷2 │ │ │ │ │編號6 ) │人=375元 │ │ │ ├───────┤ ├───────┤ │ │ │宋思蓉 │ │(1,600元-650 │ │ │ │ │ │元-200元)÷2 │ │ │ │ │ │人=375元 │ │ │ ├───────┼──────┼───────┤ │ │ │王詩婷(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2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31│ │ │ │ │ │、76)=650元 │ │ │ ├───────┼──────┼───────┤ │ │ │陳志緯(司機)│ │200元 │ ├──┼───────┼───────┼──────┼───────┤ │77 │附表一編號77 │陳思安 │ │0元 │ │ │ ├───────┤ ├───────┤ │ │ │宋思蓉 │ │0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0000000000門│1,300元 │ │ │ │ │號(即附表三│ │ │ │ │ │編號6) │ │ │ │ ├───────┼──────┼───────┤ │ │ │陳志緯(司機)│ │200元 │ ├──┼───────┼───────┼──────┼───────┤ │78 │附表一編號78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433元│ │ │ │ │號(即附表三│-200元)÷2人=1│ │ │ │ │編號1) │84元 │ │ │ ├───────┤ ├───────┤ │ │ │宋思蓉 │ │(1,000元-433元│ │ │ │ │ │-200元)÷2人=1│ │ │ │ │ │84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3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17│ │ │ │ │ │、55、78)=433│ │ │ │ │ │元 │ │ │ ├───────┼──────┼───────┤ │ │ │謝字泳(司機)│ │200元 │ ├──┼───────┼───────┼──────┼───────┤ │79 │附表一編號79 │陳思安 │0000000000門│(1,000元-650 │ │ │ │ │號(即附表三│元-200元)÷2 │ │ │ │ │編號1) │人=75元 │ │ │ ├───────┤ ├───────┤ │ │ │宋思蓉 │ │(1,000元-650 │ │ │ │ │ │元-200元)÷2 │ │ │ │ │ │人=75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 │1,300元÷當日 │ │ │ │ │ │交易成功2次( │ │ │ │ │ │即附表一編號56│ │ │ │ │ │、79)=650元 │ │ │ ├───────┼──────┼───────┤ │ │ │劉博丞(司機)│ │200元 │ ├──┼───────┼───────┼──────┼───────┤ │80 │附表一編號80 │陳思安 │ │(1,000元-650 │ │ │ │ │ │元)÷2人=175 │ │ │ │ │ │元 │ │ │ ├───────┤ ├───────┤ │ │ │宋思蓉(司機)│ │(1,000元-650 │ │ │ │ │ │元)÷2人=175 │ │ │ │ │ │元 │ │ │ ├───────┼──────┼───────┤ │ │ │黃薪榮(掌機)│0000000000門│1,300元÷當日 │ │ │ │ │號(即附表三│交易成功2次( │ │ │ │ │編號6) │即附表一編號47│ │ │ │ │ │、80)=650元 │ ├──┼───────┼───────┼──────┼───────┤ │81 │附表一編號81 │陳思安(司機)│0000000000門│1,000元÷2人=5│ │ │ │ │號(即附表三│00元 │ │ │ ├───────┤編號2) ├───────┤ │ │ │宋思蓉(掌機)│ │1,000元÷2人=5│ │ │ │ │ │00元 │ ├──┼───────┼───────┼──────┼───────┤ │82 │附表二編號1 │陳思安 │0000000000門│0元 │ │ │ ├───────┤號(即附表三├───────┤ │ │ │宋思蓉 │編號3) │0元 │ │ │ ├───────┼──────┼───────┤ │ │ │不詳女子(掌機│ │1,300元 │ │ │ │) │ │ │ │ │ ├───────┼──────┼───────┤ │ │ │陳倬民(司機)│ │0元 │ └──┴───────┴───────┴──────┴───────┘ 附表七: ┌─┬───────┬────────────────────────────────────────────────┐ │編│犯罪事實 │證據方法 │ │號│ ├─────────────────────────────┬──────────────────┤ │ │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 ├─┼───────┼─────────────────────────────┼──────────────────┤ │1 │附表一編號1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 │一、陳思安指認涉案車輛一覽表、跟監蒐│ │ │ │ ㈠警詢: │ 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42│ │ │ │ 1、106年6月27日(106偵15639卷一第41頁正反面) │ 0914】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106 │ │ │ │ 2、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一第42-49頁) │ 偵15639卷一第57-63頁) │ │ │ │ ㈡偵查: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一第86-90頁【具結】) │二、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號搜索票(│ │ │ │ ㈢審理: │ 陳思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1、106年6月29日訊問(106偵15639卷六第169-170頁反面) │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洋洋餐館販│ │ │ │ 2、106年8月21日訊問(106偵15639卷六第188-189頁) │ 毒集團【0000000000、0000000000、│ │ │ │ 3、106年10月27日訊問(106訴869卷一第126-128頁反面)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4、107年1月19日準備(106訴869卷二第99-102頁) │ (106偵15639卷一第66-69、72-79頁│ │ │ │ 5、107年1月19日訊問(106訴869卷二第104-105頁) │ ) │ │ │ │ 6、107年3月21日訊問(106訴869卷二第214-215頁) │三、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號搜索票(│ │ │ │ 7、107年5月18日訊問(106訴869卷三第56-57頁) │ 宋思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8、107年5月18日準備(107訴260卷第39-41頁) │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宋思蓉指認│ │ │ │ 9、107年7月13日審理(106訴869卷三第175-217頁) │ 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團【│ │ │ │ 10、107年7月20日訊問(106訴869卷三第301-302頁)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11、107年9月21日訊問(106訴869卷四第59-60頁反面) │ 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聽│ │ │ │ 12、107年10月17日訊問(本院卷一第284-288頁) │ 譯文及基地台位置、宋思蓉指認共犯│ │ │ │ 13、107年11月22日準備(本院卷二第15-48頁) │ 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106偵1│ │ │ │ 14、108年1月8日訊問(本院卷三第46-49頁) │ 5639卷一第110-182頁;106偵26947 │ │ │ │ 15、108年1月15日審理(本院卷三第116-148頁) │ 卷一第63頁正反面、第64頁正反面)│ │ │ │ 16、108年2月12日審理(本院卷三第236-292頁) │四、洋洋餐館販毒集團監聽譯文及基地台│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 │ 位置(106偵15639卷三第165-172頁 │ │ │ │ ㈠警詢: │ 反面) │ │ │ │ 1、106年6月27日(106偵15639卷一第95頁正反面) │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8月14│ │ │ │ 2、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一第96-107頁) │ 日刑鑑字第1060067760鑑定書(106 │ │ │ │ ㈡偵查: │ 偵15639卷七第29頁正反面) │ │ │ │ 1、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一第187-189頁【具結】) │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9月28│ │ │ │ 2、106年7月14日(106偵15639卷六第51頁正反面) │ 日刑鑑字第1060067389鑑定書(106 │ │ │ │ 3、106年7月18日(106偵15639卷六第78頁正反面) │ 偵15639卷七第30-32頁) │ │ │ │ 4、106年7月18日(106偵15639卷六第81頁正反面) │七、桃園地方法院105聲監1197、1301、1│ │ │ │ ㈢審理: │ 372、1371、1523、1524號、105聲監│ │ │ │ 1、106年6月29日訊問(106偵15639卷六第172-173頁反面) │ 續1282、1368、1369號、106年聲監 │ │ │ │ 2、106年8月21日訊問(106偵15639卷六第192-193頁) │ 續63、64、189、188、277、278、39│ │ │ │ 3、106年10月27日訊問(106訴869卷一第45-49頁) │ 1、392、390、525、526、527號、10│ │ │ │ 4、106年10月27日訊問(106訴869卷一第51-52頁) │ 6年聲監105、104、139、192、246、│ │ │ │ 5、106年12月22日準備(106訴869卷一第278-281頁) │ 247、332、508、507、506、601號通│ │ │ │ 6、107年5月11日準備(107訴260卷第35-37頁反面) │ 訊監察書(106偵15639卷七第42-105│ │ │ │ 7、107年7月13日審理(106訴869卷三第175-217頁) │ 頁) │ │ │ │ 8、107年11月22日準備(本院卷二第15-48頁) │八、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 │ │ │ 9、108年1月15日審理(本院卷三第116-148頁) │ 2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06訴869卷│ │ │ │ 10、108年2月12日審理(本院卷三第236-292頁) │ 一第250頁)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 │九、原審勘驗疑為宋思蓉掌機之監聽光碟│ │ │ │ ㈠警詢: │ (106訴869卷一第279-280頁) │ │ │ │ 1、106年6月27日(106偵15639卷二第59頁正反面) │一○、106刑管3465、3466、3467、3468 │ │ │ │ 2、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二第60-67頁) │ 、3469、3470、3471號、107刑管 │ │ │ │ 3、106年7月18日(106偵15639卷六第89-90頁) │ 字第936、938號扣押物品清單(本│ │ │ │ ㈡偵查: │ 院卷一第14-25頁;107訴260卷第2│ │ │ │ 1、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二第150-155頁反面【具結】│ -3頁) │ │ │ │ ) │一一、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 │ │ │ 2、106年7月18日(106偵15639卷六第80頁正反面) │ 覽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 │ │ │ 3、106年7月18日(106偵15639卷六第91頁正反面【具結】) │ 毒集團【0000000000、0000000000│ │ │ │ ㈢審理: │ 、0000000000、0000000000 】監 │ │ │ │ 1、106年6月29日訊問(106偵15639卷六第176-177頁) │ 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 │ │ │ 2、106年8月21日訊問(106偵15639卷六第194-195頁) │ 院106聲搜459號搜索票(黃薪榮)│ │ │ │ 3、106年10月27日訊問(106訴869卷一第63-65頁)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4、107年1月23日訊問(106訴869卷二第134-135頁) │ 、扣押物品收據(106偵15639卷二│ │ │ │ 5、107年1月26日準備(106訴869卷二第157-160頁) │ 第70-143頁) │ │ │ │ 6、107年3月22日訊問(106訴869卷二第248-249頁) │一二、謝字泳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 │ │ │ 7、107年5月25日訊問(106訴869卷三第113-116頁) │ 覽表、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搜459│ │ │ │ 8、107年7月13日審理(106訴869卷三第175-217頁) │ 號搜索票(謝字泳)、搜索扣押筆│ │ │ │ 9、107年7月20日訊問(106訴869卷三第301-302頁) │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 │ │ 10、107年9月21日訊問(106訴869卷四第59-60頁反面) │ 據、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 │ │ │ 11、107年10月17日訊問(本院卷一第284-288頁) │ 集團【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12、107年11月22日準備(本院卷二第15-48頁) │ 地台位置(106偵15639號卷三第19│ │ │ │ 13、108年1月8日訊問(本院卷三第46-49頁) │ 7-198頁反面、第202-212頁反面、│ │ │ │ 14、108年1月15日審理(本院卷三第116-148頁) │ 215-221頁) │ │ │ │ 15、108年2月12日審理(本院卷三第236-292頁) │一三、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 │ │ │四、被告謝字泳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 │ 黃富豐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 │ │ │ ㈠警詢: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三第186-196頁)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㈡偵查: │ 、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 │ │ │ 1、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三第224-226頁反面【具結】│ 、跟監蒐證照片(106偵15639卷五│ │ │ │ ) │ 第39-46頁) │ │ │ │ 2、106年7月14日(106偵15639卷六第47頁正反面) │一四、車號0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 │ │ │ │ 3、106年8月14日(106偵15639卷六第131頁正反面) │ 查詢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 │ │ │ ㈢審理: │ 六第111頁) │ │ │ │ 1、106年6月29日訊問(106偵15639卷六第182-183頁反面) │一五、扣押AUH-7331車輛說明書、請求書│ │ │ │ 2、106年8月21日訊問(106偵15639卷六第202頁正反面) │ (106偵15639卷六第133-134頁反 │ │ │ │ 3、106年10月27日訊問(106訴869卷一第91-93頁反面) │ 面) │ │ │ │ 4、107年1月23日訊問(106訴869卷二第127-128頁) │一六、查扣車輛AUH-7331照片(106偵269│ │ │ │ 5、107年2月9日準備(106訴869卷二第176-179頁) │ 47卷五第118頁) │ │ │ │ 6、107年3月21日訊問(106訴869卷二第219-220頁) │一七、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 │ │ │ 7、107年5月24日訊問(106訴869卷三第101-102頁) │ 聯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 │ │ │ │ 8、107年7月13日審理(106訴869卷三第175-217頁) │ 頁反面) │ │ │ │ 9、107年11月22日準備(本院卷二第15-48頁) │一八、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 │ │ │ │ 10、108年1月15日審理(本院卷三第116-148頁) │ 偵1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 │ 11、108年2月12日審理(本院卷三第236-292頁) │ │ │ │ │五、證人黃富豐(起訴書附表編號1)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 │ │ │ ㈠警詢: 106年6月27日(106偵15639卷五第30-34頁) │ │ │ │ │ ㈡偵查:106年6月27日(106偵15639卷五第51頁正反面【具結】│ │ │ │ │ ) │ │ ├─┼───────┼─────────────────────────────┼──────────────────┤ │2 │附表一編號2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黃勇華(起訴書附表編號2-7)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黃│ │ │ │ ㈠警詢:106年6月27日(106偵15639卷五第54-65頁) │ 勇華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42│ │ │ │ ㈡偵查:106年6月27日(106偵15639卷五第82-84頁【具結】) │ 0914、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跟監蒐證照片、指認照片、涉案車輛│ │ │ │ │ 指認一覽表(106偵15639卷五第66-7│ │ │ │ │ 4頁)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3 │附表一編號3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黃勇華(起訴書附表編號2-7)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黃│ │ │ │ (詳編號2所載) │ 勇華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42│ │ │ │ │ 0914、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跟監蒐證照片、指認照片、涉案車輛│ │ │ │ │ 指認一覽表(106偵15639卷五第66-7│ │ │ │ │ 4頁)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4 │附表一編號4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證人黃勇華(起訴書附表編號2-7)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 (詳編號2所載)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黃│ │ │ │ │ 勇華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42│ │ │ │ │ 0914、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跟監蒐證照片、指認照片、涉案車輛│ │ │ │ │ 指認一覽表(106偵15639卷五第66-7│ │ │ │ │ 4頁) │ │ │ │ │四、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6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六、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5 │附表一編號5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證人黃勇華(起訴書附表編號2-7)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 (詳編號2所載)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黃│ │ │ │ │ 勇華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42│ │ │ │ │ 0914、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跟監蒐證照片、指認照片、涉案車輛│ │ │ │ │ 指認一覽表(106偵15639卷五第66-7│ │ │ │ │ 4頁) │ │ │ │ │四、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6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六、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6 │附表一編號6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謝字泳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五、證人黃勇華(起訴書附表編號2-7)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詳編號6所載)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謝字泳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表、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搜459 號 │ │ │ │ │ 搜索票(謝字泳)、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跟│ │ │ │ │ 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106偵15639號卷三第197-198頁反面 │ │ │ │ │ 、第202-212頁反面、215-221頁) │ │ │ │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黃│ │ │ │ │ 勇華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42│ │ │ │ │ 0914、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跟監蒐證照片、指認照片、涉案車輛│ │ │ │ │ 指認一覽表(106偵15639卷五第66-7│ │ │ │ │ 4頁) │ │ │ │ │五、車號0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 │ │ │ │ │ 詢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 │ │ │ │ 111頁) │ │ │ │ │六、扣押AUH-7331車輛說明書、請求書(│ │ │ │ │ 106偵15639卷六第133-134頁反面) │ │ │ │ │七、查扣車輛AUH-7331照片(106偵26947│ │ │ │ │ 卷五第118頁) │ │ │ │ │八、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九、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7 │附表一編號7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吳佳傑(起訴書附表編號8-20)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二、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吳│ │ │ │ ㈠警詢:106年6月27日(106偵15639卷五第86-95頁反面) │ 佳傑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㈡偵查:106年6月27日(106偵15639卷五第114-116頁反面【具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 │ │ │ 結】) │ 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 │ │ │ │ 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 │ │ │ │ 106偵15639卷五第100-109頁)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8 │附表一編號8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吳佳傑(起訴書附表編號8-20)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二、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吳│ │ │ │ (詳編號7所載) │ 佳傑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 │ │ │ │ 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 │ │ │ │ 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 │ │ │ │ 106偵15639卷五第100-109頁)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9 │附表一編號9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吳佳傑(起訴書附表編號8-20)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二、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吳│ │ │ │ (詳編號7所載) │ 佳傑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 │ │ │ │ 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 │ │ │ │ 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 │ │ │ │ 106偵15639卷五第100-109頁)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10│附表一編號10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吳佳傑(起訴書附表編號8-20)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二、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吳│ │ │ │ (詳編號7所載) │ 佳傑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 │ │ │ │ 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 │ │ │ │ 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 │ │ │ │ 106偵15639卷五第100-109頁)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11│附表一編號11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吳佳傑(起訴書附表編號8-20)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二、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吳│ │ │ │ (詳編號7所載) │ 佳傑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 │ │ │ │ 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 │ │ │ │ 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 │ │ │ │ 106偵15639卷五第100-109頁)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6頁) │ ├─┼───────┼─────────────────────────────┼──────────────────┤ │12│附表一編號12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吳佳傑(起訴書附表編號8-20)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二、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吳│ │ │ │ (詳編號7所載) │ 佳傑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 │ │ │ │ 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 │ │ │ │ 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 │ │ │ │ 106偵15639卷五第100-109頁)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6頁) │ ├─┼───────┼─────────────────────────────┼──────────────────┤ │13│附表一編號13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陳倬民指認共犯照片、涉案車輛指認│ │ │ │四、被告陳倬民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 │ 一覽表、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42│ │ │ │ ㈠警詢: │ 0914、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 │ │ │ 1、106年6月27日(106偵15639卷二第4頁正反面) │ 台位置、跟監蒐證照片(106偵15639│ │ │ │ 2、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二第6-25頁) │ 卷二第28-38頁反面) │ │ │ │ ㈡偵查: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二第50-53頁反面【具結 │三、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 ㈢審理: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1、106年6月29日訊問(106偵15639卷六第174-175頁反面)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2、106年8月21日訊問(106偵15639卷六第196-197頁)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3、106年10月27日訊問(106訴869卷一第115-118頁)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4、107年1月19日準備(106訴869卷二第86-89頁)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5、107年1月19日訊問(106訴869卷二第93-94頁)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6、107年3月22日訊問(106訴869卷二第243-244頁)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吳│ │ │ │ 7、107年5月23日訊問(106訴869卷三第78-79頁) │ 佳傑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8、107年7月13日審理(106訴869卷三第175-217頁)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 │ │ │ 9、107年11月22日準備(本院卷二第15-48頁) │ 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 │ │ │ 10、108年1月15日審理(本院卷三第116-148頁) │ 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 │ │ │ 11、108年2月12日審理(本院卷三第236-292頁) │ 106偵15639卷五第100-109頁) │ │ │ │五、證人吳佳傑(起訴書附表編號8-20)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五、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詳編號7所載)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六、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14│附表一編號14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陳倬民指認共犯照片、涉案車輛指認│ │ │ │四、被告陳倬民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3所載)│ 一覽表、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42│ │ │ │五、證人吳佳傑(起訴書附表編號8-20)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0914、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 │ │ │ (詳編號7所載) │ 台位置、跟監蒐證照片(106偵15639│ │ │ │ │ 卷二第28-38頁反面) │ │ │ │ │三、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吳│ │ │ │ │ 佳傑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 │ │ │ │ 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 │ │ │ │ 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 │ │ │ │ 106偵15639卷五第100-109頁) │ │ │ │ │五、法務部調查局107年2月26日調科參字│ │ │ │ │ 第00000000000號函暨附聲紋鑑定書 │ │ │ │ │ (106訴869卷二第180-184頁反面) │ │ │ │ │六、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七、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15│附表一編號15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陳倬民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3所載)│二、陳倬民指認共犯照片、涉案車輛指認│ │ │ │四、證人吳佳傑(起訴書附表編號8-20)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一覽表、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42│ │ │ │ (詳編號7所載) │ 0914、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 │ │ │ │ 台位置、跟監蒐證照片(106偵15639│ │ │ │ │ 卷二第28-38頁反面) │ │ │ │ │三、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吳│ │ │ │ │ 佳傑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 │ │ │ │ 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 │ │ │ │ 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 │ │ │ │ 106偵15639卷五第100-109頁) │ │ │ │ │四、法務部調查局107年2月26日調科參字│ │ │ │ │ 第00000000000號函暨附聲紋鑑定書 │ │ │ │ │ (106訴869卷二第180-184頁反面) │ ├─┼───────┼─────────────────────────────┼──────────────────┤ │16│附表一編號16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證人吳佳傑(起訴書附表編號8-20)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 (詳編號7所載)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吳│ │ │ │ │ 佳傑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 │ │ │ │ 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 │ │ │ │ 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 │ │ │ │ 106偵15639卷五第100-109頁) │ │ │ │ │四、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6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六、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17│附表一編號17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謝字泳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五、證人吳佳傑(起訴書附表編號8-20)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詳編號7所載)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謝字泳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表、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搜459號搜│ │ │ │ │ 索票(謝字泳)、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跟監│ │ │ │ │ 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 │ │ │ │ 196732】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10│ │ │ │ │ 6偵15639號卷三第197-198頁反面、 │ │ │ │ │ 第202-212頁反面、215-221頁) │ │ │ │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吳│ │ │ │ │ 佳傑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 │ │ │ │ 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 │ │ │ │ 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 │ │ │ │ 106偵15639卷五第100-109頁) │ │ │ │ │五、車號0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 │ │ │ │ │ 詢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 │ │ │ │ 111頁) │ │ │ │ │六、扣押AUH-7331車輛說明書、請求書(│ │ │ │ │ 106偵15639卷六第133-134頁反面) │ │ │ │ │七、查扣車輛AUH-7331照片(106偵26947│ │ │ │ │ 卷五第118頁) │ │ │ │ │八、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九、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18│附表一編號18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陳志緯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 ㈠警詢: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1、106年6月27日(106偵15639卷三第6-7頁)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2、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三第8-23頁)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3、106年7月18日(106偵15639卷六第84-85頁反面)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㈡偵查: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1、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三第89-96頁【具結】)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2、106年7月14日(106偵15639卷六第49頁正反面) │三、陳志緯指認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6 │ │ │ │ 3、106年7月18日(106偵15639卷六第79頁正反面) │ 年聲搜459號搜索票(陳志緯、王詩 │ │ │ │ 4、106年7月18日(106偵15639卷六第86頁正反面【具結】) │ 婷)、搜索扣押筆錄(車號00-0 000│ │ │ │ ㈢審理: │ 自小客車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 1、106年6月29日訊問(106偵15639卷六第180-181頁反面) │ 押物品收據、搜索扣押筆錄(桃園市○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 ○ ○鎮區○○路00號3樓)、扣押物品 │ │ │ │ 3、106年10月27日訊問(106訴869卷一第72-75頁) │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涉案車輛指│ │ │ │ 4、107年1月24日訊問(106訴869卷二第142-143頁)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 │ │ │ 5、107年1月26日準備(106訴869卷二第162-166頁) │ 販毒集團【0000000000、0000000000│ │ │ │ 6、107年3月23日訊問(106訴869卷二第281-282頁)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 │ │ │ 7、107年5月24日訊問(106訴869卷三第98-99頁) │ 置(106偵15639卷三第24頁正反面、│ │ │ │ 8、107年7月13日審理(106訴869卷三第175-217頁) │ 第31-43、49-83頁) │ │ │ │ 9、107年11月22日準備(本院卷二第15-48頁)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吳│ │ │ │ 10、108年1月15日審理(本院卷三第116-148頁) │ 佳傑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11、108年2月12日審理(本院卷三第236-292頁)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 │ │ │五、證人吳佳傑(起訴書附表編號8-20)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 │ │ │ (詳編號7所載) │ 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 │ │ │ │ 106偵15639卷五第100-109頁) │ │ │ │ │五、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 │ │六、原審勘驗疑為陳志緯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62頁) │ │ │ │ │七、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八、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19│附表一編號19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陳志緯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8所載)│二、陳志緯指認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6 │ │ │ │四、證人吳佳傑(起訴書附表編號8-20)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年聲搜459號搜索票(陳志緯、王詩 │ │ │ │ (詳編號7所載) │ 婷)、搜索扣押筆錄(車號00-0 000│ │ │ │ │ 自小客車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 │ 押物品收據、搜索扣押筆錄(桃園市○ ○ ○ ○ ○ ○鎮區○○路00號3樓)、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 │ │ │ │ 販毒集團【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 │ │ │ │ 置(106偵15639卷三第24頁正反面、│ │ │ │ │ 第31-43、49-83頁) │ │ │ │ │三、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吳│ │ │ │ │ 佳傑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 │ │ │ │ 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 │ │ │ │ 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 │ │ │ │ 106偵15639卷五第100-109頁) │ │ │ │ │四、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陳志緯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62頁) │ ├─┼───────┼─────────────────────────────┼──────────────────┤ │20│附表一編號20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蘇文祥(起訴書附表編號21-32)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蘇│ │ │ │ : │ 文祥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㈠警詢:106年6月27日(106偵15639卷五第118-133頁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㈡偵查:106年6月27日(106偵15639卷五第154-156頁反面【具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結】) │ 指認照片、跟監蒐證照片、涉案車輛│ │ │ │ │ 指認一覽表(106偵15639卷五第136 │ │ │ │ │ 、138-145、148-152頁反面)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21│附表一編號21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蘇文祥(起訴書附表編號21-32)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蘇│ │ │ │ :(詳編號20所載) │ 文祥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指認照片、跟監蒐證照片、涉案車輛│ │ │ │ │ 指認一覽表(106偵15639卷五第136 │ │ │ │ │ 、138-145、148-152頁反面)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22│附表一編號22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蘇文祥(起訴書附表編號21-32)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蘇│ │ │ │ :(詳編號20所載) │ 文祥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指認照片、跟監蒐證照片、涉案車輛│ │ │ │ │ 指認一覽表(106偵15639卷五第136 │ │ │ │ │ 、138-145、148-152頁反面)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6頁) │ ├─┼───────┼─────────────────────────────┼──────────────────┤ │23│附表一編號23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劉競嵐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 │二、劉競嵐指認照片表、涉案車輛指認一│ │ │ │ ㈠警詢: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四第5-12頁反面) │ 覽表、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㈡偵查: │ 14】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跟監蒐│ │ │ │ 1、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四第40-42頁【具結】) │ 證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聲搜45│ │ │ │ 2、106年7月14日(106偵15639卷六第55頁正反面) │ 9號搜索票(劉競嵐)、搜索扣押筆 │ │ │ │ 3、106年8月14日(106偵15639卷六第122頁正反面) │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㈢審理: │ (106偵15639卷四第15-30頁) │ │ │ │ 1、106年6月29日訊問(106偵15639卷六第186-187頁反面) │三、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蘇│ │ │ │ 2、106年8月21日訊問(106偵15639卷六第203-204頁) │ 文祥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3、106年10月27日訊問(106訴869卷一第107-109頁)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4、106年12月1日準備(106訴869卷一第208-211頁)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5、107年1月22日訊問(106訴869卷二第110-111頁) │ 指認照片、跟監蒐證照片、涉案車輛│ │ │ │ 6、107年3月21日訊問(106訴869卷二第224-225頁) │ 指認一覽表(106偵15639卷五第136 │ │ │ │ 7、107年5月23日訊問(106訴869卷三第83-84頁) │ 、138-145、148-152頁反面) │ │ │ │ 8、107年7月13日審理(106訴869卷三第175-217頁) │四、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9、107年8月24日訊問(106訴869卷三第321-322頁)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10、107年11月22日準備(本院卷二第15-48頁) │ 3頁) │ │ │ │ 11、108年1月15日審理(本院卷三第116-148頁) │五、扣押W3-1193車輛說明書、請求書(1│ │ │ │ 12、108年2月12日審理(本院卷三第236-292頁) │ 06偵15639卷六第129-130頁反面) │ │ │ │四、證人蘇文祥(起訴書附表編號21-32)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六、法務部調查局107年2月26日調科參字│ │ │ │ :(詳編號20所載) │ 第00000000000號函暨附聲紋鑑定書 │ │ │ │ │ (106訴869卷二第180-184頁反面) │ ├─┼───────┼─────────────────────────────┼──────────────────┤ │24│附表一編號24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劉競嵐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23所載)│二、劉競嵐指認照片表、涉案車輛指認一│ │ │ │四、證人蘇文祥(起訴書附表編號21-32)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覽表、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詳編號20所載) │ 14】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跟監蒐│ │ │ │ │ 證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聲搜45│ │ │ │ │ 9號搜索票(劉競嵐)、搜索扣押筆 │ │ │ │ │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四第15-30頁) │ │ │ │ │三、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蘇│ │ │ │ │ 文祥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指認照片、跟監蒐證照片、涉案車輛│ │ │ │ │ 指認一覽表(106偵15639卷五第136 │ │ │ │ │ 、138-145、148-152頁反面) │ │ │ │ │四、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3頁) │ │ │ │ │五、扣押W3-1193車輛說明書、請求書(1│ │ │ │ │ 06偵15639卷六第129-130頁反面) │ │ │ │ │六、法務部調查局107年2月26日調科參字│ │ │ │ │ 第00000000000號函暨附聲紋鑑定書 │ │ │ │ │ (106訴869卷二第180-184頁反面) │ ├─┼───────┼─────────────────────────────┼──────────────────┤ │25│附表一編號25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陳倬民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3所載)│二、陳倬民指認共犯照片、涉案車輛指認│ │ │ │四、證人蘇文祥(起訴書附表編號21-32)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一覽表、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42│ │ │ │ :(詳編號20所載) │ 0914、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 │ │ │ │ 台位置、跟監蒐證照片(106偵15639│ │ │ │ │ 卷二第28-38頁反面) │ │ │ │ │三、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蘇│ │ │ │ │ 文祥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指認照片、跟監蒐證照片、涉案車輛│ │ │ │ │ 指認一覽表(106偵15639卷五第136 │ │ │ │ │ 、138-145、148-152頁反面) │ │ │ │ │四、法務部調查局107年2月26日調科參字│ │ │ │ │ 第00000000000號函暨附聲紋鑑定書 │ │ │ │ │ (106訴869卷二第180-184頁反面) │ ├─┼───────┼─────────────────────────────┼──────────────────┤ │26│附表一編號26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謝字泳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五、證人蘇文祥(起訴書附表編號21-32)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詳編號20所載)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謝字泳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表、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搜459號搜│ │ │ │ │ 索票(謝字泳)、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跟監│ │ │ │ │ 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 │ │ │ │ 196732】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10│ │ │ │ │ 6偵15639號卷三第197-198頁反面、 │ │ │ │ │ 第202-212頁反面、215-221頁) │ │ │ │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蘇│ │ │ │ │ 文祥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指認照片、跟監蒐證照片、涉案車輛│ │ │ │ │ 指認一覽表(106偵15639卷五第136 │ │ │ │ │ 、138-145、148-152頁反面) │ │ │ │ │五、車號0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 │ │ │ │ │ 詢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 │ │ │ │ 111頁) │ │ │ │ │六、扣押AUH-7331車輛說明書、請求書(│ │ │ │ │ 106偵15639卷六第133-134頁反面) │ │ │ │ │七、查扣車輛AUH-7331照片(106偵26947│ │ │ │ │ 卷五第118頁) │ │ │ │ │八、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九、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27│附表一編號27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謝字泳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五、證人蘇文祥(起訴書附表編號21-32)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詳編號20所載)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謝字泳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表、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搜459號搜│ │ │ │ │ 索票(謝字泳)、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跟監│ │ │ │ │ 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 │ │ │ │ 196732】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10│ │ │ │ │ 6偵15639號卷三第197-198頁反面、 │ │ │ │ │ 第202-212頁反面、215-221頁) │ │ │ │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蘇│ │ │ │ │ 文祥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指認照片、跟監蒐證照片、涉案車輛│ │ │ │ │ 指認一覽表(106偵15639卷五第136 │ │ │ │ │ 、138-145、148-152頁反面) │ │ │ │ │五、車號0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 │ │ │ │ │ 詢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 │ │ │ │ 111頁) │ │ │ │ │六、扣押AUH-7331車輛說明書、請求書(│ │ │ │ │ 106偵15639卷六第133-134頁反面) │ │ │ │ │七、查扣車輛AUH-7331照片(106偵26947│ │ │ │ │ 卷五第118頁) │ │ │ │ │八、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九、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28│附表一編號28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謝字泳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五、證人蘇文祥(起訴書附表編號21-32)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詳編號20所載)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謝字泳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表、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搜459號搜│ │ │ │ │ 索票(謝字泳)、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跟監│ │ │ │ │ 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 │ │ │ │ 196732】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10│ │ │ │ │ 6偵15639號卷三第197-198頁反面、 │ │ │ │ │ 第202-212頁反面、215-221頁) │ │ │ │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蘇│ │ │ │ │ 文祥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指認照片、跟監蒐證照片、涉案車輛│ │ │ │ │ 指認一覽表(106偵15639卷五第136 │ │ │ │ │ 、138-145、148-152頁反面) │ │ │ │ │五、車號0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 │ │ │ │ │ 詢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 │ │ │ │ 111頁) │ │ │ │ │六、扣押AUH-7331車輛說明書、請求書(│ │ │ │ │ 106偵15639卷六第133-134頁反面) │ │ │ │ │七、查扣車輛AUH-7331照片(106偵26947│ │ │ │ │ 卷五第118頁) │ │ │ │ │八、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九、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29│附表一編號29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謝字泳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五、證人蘇文祥(起訴書附表編號21-32)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詳編號20所載)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謝字泳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表、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搜459號搜│ │ │ │ │ 索票(謝字泳)、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跟監│ │ │ │ │ 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 │ │ │ │ 196732】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10│ │ │ │ │ 6偵15639號卷三第197-198頁反面、 │ │ │ │ │ 第202-212頁反面、215-221頁) │ │ │ │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蘇│ │ │ │ │ 文祥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指認照片、跟監蒐證照片、涉案車輛│ │ │ │ │ 指認一覽表(106偵15639卷五第136 │ │ │ │ │ 、138-145、148-152頁反面) │ │ │ │ │五、車號0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 │ │ │ │ │ 詢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 │ │ │ │ 111頁) │ │ │ │ │六、扣押AUH-7331車輛說明書、請求書(│ │ │ │ │ 106偵15639卷六第133-134頁反面) │ │ │ │ │七、查扣車輛AUH-7331照片(106偵26947│ │ │ │ │ 卷五第118頁) │ │ │ │ │八、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九、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30│附表一編號30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證人蘇文祥(起訴書附表編號21-32)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 :(詳編號20所載)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蘇│ │ │ │ │ 文祥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指認照片、跟監蒐證照片、涉案車輛│ │ │ │ │ 指認一覽表(106偵15639卷五第136 │ │ │ │ │ 、138-145、148-152頁反面) │ │ │ │ │四、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六、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31│附表一編號31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王詩婷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 │二、陳志緯指認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6 │ │ │ │ ㈠警詢: │ 年聲搜459號搜索票(陳志緯、王詩 │ │ │ │ 1、106年6月27日(106偵15639卷三第103-104頁) │ 婷)、搜索扣押筆錄(車號00-0 000│ │ │ │ 2、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三第105-111頁反面) │ 自小客車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 ㈡偵查: │ 押物品收據、搜索扣押筆錄(桃園市○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 ○ ○鎮區○○路00號3樓)、扣押物品 │ │ │ │ 2、106年9月12日(106偵15639卷七第11頁正反面) │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涉案車輛指│ │ │ │ ㈢審理: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 │ │ │ 1、106年6月29日訊問(106偵15639卷六第184-185頁反面) │ 販毒集團【0000000000、0000000000│ │ │ │ 2、106年8月21日訊問(106偵15639卷六第200-201頁)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 │ │ │ 3、106年10月27日訊問(106訴869卷一第81-84頁) │ 置(106偵15639卷三第24頁正反面、│ │ │ │ 4、106年12月8日準備(106訴869卷一第213-219頁) │ 第31-43、49-83頁) │ │ │ │ 5、107年1月22日訊問(106訴869卷二第116-117頁反面) │三、王詩婷指認跟監蒐證照片、涉案車輛│ │ │ │ 6、107年3月22日訊問(106訴869卷二第252-253頁) │ 指認一覽表、照片指認表、洋洋餐館│ │ │ │ 7、107年5月17日訊問(106訴869卷三第43-44頁) │ 販毒集團【0000000000、0000000000│ │ │ │ 8、107年7月13日審理(106訴869卷三第175-217頁)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 │ │ │ 9、107年11月22日準備(本院卷二第15-48頁) │ 置(106偵15639卷三第115-118、130│ │ │ │ 10、108年1月15日審理(本院卷三第116-148頁) │ -159頁) │ │ │ │ 11、108年2月12日審理(本院卷三第236-292頁)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蘇│ │ │ │四、被告陳志緯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8所載)│ 文祥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7621│ │ │ │五、證人蘇文祥(起訴書附表編號21-32)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詳編號20所載)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指認照片、跟監蒐證照片、涉案車輛│ │ │ │ │ 指認一覽表(106偵15639卷五第136 │ │ │ │ │ 、138-145、148-152頁反面) │ │ │ │ │五、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5頁) │ │ │ │ │六、原審勘驗疑為陳志緯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62頁) │ ├─┼───────┼─────────────────────────────┼──────────────────┤ │32│附表一編號32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葉雅君(起訴書附表編號33-4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葉│ │ │ │ : │ 雅君指認洋洋餐廳販毒集團【097621│ │ │ │ ㈠警詢:106年6月27日(106偵15639卷五第158-182頁)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㈡偵查:106年6月27日(106偵15639卷五第205-208頁反面【具 │ 00000000、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 │ │ │ 結】) │ 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6偵字1│ │ │ │ │ 5639號卷五第187-200頁)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33│附表一編號33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葉雅君(起訴書附表編號33-4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葉│ │ │ │ :(詳編號32所載) │ 雅君指認洋洋餐廳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 │ │ │ │ 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6偵字1│ │ │ │ │ 5639號卷五第187-200頁)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6頁) │ ├─┼───────┼─────────────────────────────┼──────────────────┤ │34│附表一編號34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證人葉雅君(起訴書附表編號33-4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 :(詳編號32所載)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葉│ │ │ │ │ 雅君指認洋洋餐廳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 │ │ │ │ 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6偵字1│ │ │ │ │ 5639號卷五第187-200頁) │ │ │ │ │四、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6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六、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35│附表一編號35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證人葉雅君(起訴書附表編號33-4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 :(詳編號32所載)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葉│ │ │ │ │ 雅君指認洋洋餐廳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 │ │ │ │ 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6偵字1│ │ │ │ │ 5639號卷五第187-200頁) │ │ │ │ │四、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6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六、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 偵│ │ │ │ │ 1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36│附表一編號36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證人葉雅君(起訴書附表編號33-4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 :(詳編號32所載)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葉│ │ │ │ │ 雅君指認洋洋餐廳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 │ │ │ │ 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6偵字1│ │ │ │ │ 5639號卷五第187-200頁) │ │ │ │ │四、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六、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37│附表一編號37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證人葉雅君(起訴書附表編號33-4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 :(詳編號32所載)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葉│ │ │ │ │ 雅君指認洋洋餐廳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 │ │ │ │ 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6偵字1│ │ │ │ │ 5639號卷五第187-200頁) │ │ │ │ │四、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6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六、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38│附表一編號38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陳倬民指認共犯照片、涉案車輛指認│ │ │ │四、被告陳倬民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3所載)│ 一覽表、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42│ │ │ │五、證人葉雅君(起訴書附表編號33-4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0914、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 │ │ │ :(詳編號32所載) │ 台位置、跟監蒐證照片(106偵15639│ │ │ │ │ 卷二第28-38頁反面) │ │ │ │ │三、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葉│ │ │ │ │ 雅君指認洋洋餐廳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 │ │ │ │ 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6偵字1│ │ │ │ │ 5639號卷五第187-200頁) │ │ │ │ │四、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五、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39│附表一編號39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證人葉雅君(起訴書附表編號33-4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 :(詳編號32所載)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葉│ │ │ │ │ 雅君指認洋洋餐廳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 │ │ │ │ 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6偵字1│ │ │ │ │ 5639號卷五第187-200頁) │ │ │ │ │四、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6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六、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40│附表一編號40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陳倬民指認共犯照片、涉案車輛指認│ │ │ │四、被告陳倬民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3所載)│ 一覽表、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42│ │ │ │五、被告陳志緯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8所載)│ 0914、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 │ │ │六、證人葉雅君(起訴書附表編號33-4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台位置、跟監蒐證照片(106偵15639│ │ │ │ :(詳編號32所載) │ 卷二第28-38頁反面) │ │ │ │ │三、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四、陳志緯指認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6 │ │ │ │ │ 年聲搜459號搜索票(陳志緯、王詩 │ │ │ │ │ 婷)、搜索扣押筆錄(車號00-0 000│ │ │ │ │ 自小客車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 │ 押物品收據、搜索扣押筆錄(桃園市○ ○ ○ ○ ○ ○鎮區○○路00號3樓)、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 │ │ │ │ 販毒集團【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 │ │ │ │ 置(106偵15639卷三第24頁正反面、│ │ │ │ │ 第31-43、49-83頁) │ │ │ │ │五、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葉│ │ │ │ │ 雅君指認洋洋餐廳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 │ │ │ │ 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6偵字1│ │ │ │ │ 5639號卷五第187-200頁) │ │ │ │ │六、原審勘驗疑為陳志緯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62頁) │ │ │ │ │七、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八、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41│附表一編號41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陳倬民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3所載)│二、陳倬民指認共犯照片、涉案車輛指認│ │ │ │四、證人葉雅君(起訴書附表編號33-4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一覽表、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42│ │ │ │ :(詳編號32所載) │ 0914、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 │ │ │ │ 台位置、跟監蒐證照片(106偵15639│ │ │ │ │ 卷二第28-38頁反面) │ │ │ │ │三、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葉│ │ │ │ │ 雅君指認洋洋餐廳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 │ │ │ │ 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6偵字1│ │ │ │ │ 5639號卷五第187-200頁) │ ├─┼───────┼─────────────────────────────┼──────────────────┤ │42│附表一編號42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證人葉雅君(起訴書附表編號33-4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 :(詳編號32所載)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葉│ │ │ │ │ 雅君指認洋洋餐廳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 │ │ │ │ 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6偵字1│ │ │ │ │ 5639號卷五第187-200頁) │ │ │ │ │四、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六、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43│附表一編號43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劉博丞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 ㈠警詢: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1、106年6月27日(106偵15639卷二第161頁正面)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2、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二第162-171頁)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㈡偵查: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1、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二第199-202頁【具結】)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2、106年7月14日(106偵15639卷六第53頁正反面)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3、106年8月14日(106偵15639卷六第121頁正反面) │三、劉博丞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㈢審理: │ 表、跟監蒐證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 │ │ │ 1、106年6月29日訊問(106偵15639卷六第178-179頁反面) │ 6聲搜459號搜索票(劉博丞)、搜索│ │ │ │ 2、106年8月21日訊問(106偵15639卷六第190-191頁) │ 扣押筆錄2份(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2│ │ │ │ 3、106年10月27日訊問(106訴869卷一第99-101頁反面) │ 08號前、中園路36-13號2樓)、扣押│ │ │ │ 4、107年1月24日訊問(106訴869卷二第149-150頁) │ 物品目錄表2份、扣押物品收據2份、│ │ │ │ 5、107年1月26日準備(106訴869卷二第168-171頁) │ 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00、09│ │ │ │ 6、107年3月23日訊問(106訴869卷二第278-279頁)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7、107年5月18日訊問(106訴869卷三第61-62頁) │ 106偵15639卷二第174-187、193-194│ │ │ │ 8、107年7月13日審理(106訴869卷三第175-217頁) │ 頁反面) │ │ │ │ 9、107年12月13日準備(本院卷三第8-24頁)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葉│ │ │ │ 10、108年1月15日審理(本院卷三第116-148頁) │ 雅君指認洋洋餐廳販毒集團【097621│ │ │ │ 11、108年2月12日審理(本院卷三第236-292頁)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五、證人葉雅君(起訴書附表編號33-4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00000000、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 │ │ │ :(詳編號32所載) │ 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6偵字1│ │ │ │ │ 5639號卷五第187-200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六、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44│附表一編號44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謝字泳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五、證人葉雅君(起訴書附表編號33-4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詳編號32所載)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謝字泳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表、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搜459號搜│ │ │ │ │ 索票(謝字泳)、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跟監│ │ │ │ │ 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 │ │ │ │ 196732】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10│ │ │ │ │ 6偵15639號卷三第197-198頁反面、 │ │ │ │ │ 第202-212頁反面、215-221頁) │ │ │ │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葉│ │ │ │ │ 雅君指認洋洋餐廳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 │ │ │ │ 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6偵字1│ │ │ │ │ 5639號卷五第187-200頁) │ │ │ │ │五、車號0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 │ │ │ │ │ 詢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 │ │ │ │ 111頁) │ │ │ │ │六、扣押AUH-7331車輛說明書、請求書(│ │ │ │ │ 106偵15639卷六第133-134頁反面) │ │ │ │ │七、查扣車輛AUH-7331照片(106偵269 │ │ │ │ │ 47卷五第118頁) │ │ │ │ │八、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九、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45│附表一編號45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陳志緯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8所載)│二、劉博丞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劉博丞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43所載)│ 表、跟監蒐證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 │ │ │五、證人葉雅君(起訴書附表編號33-4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6聲搜459號搜索票(劉博丞)、搜索│ │ │ │ :(詳編號32所載) │ 扣押筆錄2份(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2│ │ │ │ │ 08號前、中園路36-13號2樓)、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2份、扣押物品收據2份、│ │ │ │ │ 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174-187、193-194│ │ │ │ │ 頁反面) │ │ │ │ │三、陳志緯指認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6 │ │ │ │ │ 年聲搜459號搜索票(陳志緯、王詩 │ │ │ │ │ 婷)、搜索扣押筆錄(車號00-0 000│ │ │ │ │ 自小客車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 │ 押物品收據、搜索扣押筆錄(桃園市○ ○ ○ ○ ○ ○鎮區○○路00號3樓)、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 │ │ │ │ 販毒集團【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 │ │ │ │ 置(106偵15639卷三第24頁正反面、│ │ │ │ │ 第31-43、49-83頁) │ │ │ │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葉│ │ │ │ │ 雅君指認洋洋餐廳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 │ │ │ │ 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6偵字1│ │ │ │ │ 5639號卷五第187-200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陳志緯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62頁) │ ├─┼───────┼─────────────────────────────┼──────────────────┤ │46│附表一編號46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謝字泳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陳志緯指認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6 │ │ │ │四、被告陳志緯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8所載)│ 年聲搜459號搜索票(陳志緯、王詩 │ │ │ │五、證人葉雅君(起訴書附表編號33-4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婷)、搜索扣押筆錄(車號00-0 000│ │ │ │ :(詳編號32所載) │ 自小客車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 │ 押物品收據、搜索扣押筆錄(桃園市○ ○ ○ ○ ○ ○鎮區○○路00號3樓)、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 │ │ │ │ 販毒集團【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 │ │ │ │ 置(106偵15639卷三第24頁正反面、│ │ │ │ │ 第31-43、49-83頁) │ │ │ │ │三、謝字泳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表、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搜459號搜│ │ │ │ │ 索票(謝字泳)、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跟監│ │ │ │ │ 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 │ │ │ │ 196732】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10│ │ │ │ │ 6偵15639號卷三第197-198頁反面、 │ │ │ │ │ 第202-212頁反面、215-221頁) │ │ │ │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葉│ │ │ │ │ 雅君指認洋洋餐廳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 │ │ │ │ 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6偵字1│ │ │ │ │ 5639號卷五第187-200頁) │ │ │ │ │五、車號0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 │ │ │ │ │ 詢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 │ │ │ │ 111頁) │ │ │ │ │六、扣押AUH-7331車輛說明書、請求書(│ │ │ │ │ 106偵15639卷六第133-134頁反面) │ │ │ │ │七、查扣車輛AUH-7331照片(106偵26947│ │ │ │ │ 卷五第118頁) │ │ │ │ │八、原審勘驗疑為陳志緯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62頁) │ ├─┼───────┼─────────────────────────────┼──────────────────┤ │47│附表一編號47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證人葉雅君(起訴書附表編號33-4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 :(詳編號32所載)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葉│ │ │ │ │ 雅君指認洋洋餐廳販毒集團【097621│ │ │ │ │ 5693、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 │ │ │ │ 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6偵字1│ │ │ │ │ 5639號卷五第187-200頁) │ │ │ │ │四、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6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六、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48│附表一編號48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謝文凱(起訴書附表編號48-59)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09│ │ │ │ : │ 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謝文│ │ │ │ ㈠警詢:106年6月27日(106偵15639卷四第44-63頁) │ 凱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㈡偵查:106年6月27日(106偵15639卷四第84-87頁【具結】) │ 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聽│ │ │ │ │ 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 │ │ │ │ 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 │ │ │ │ 6偵15639卷四第69-79頁)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6頁) │ ├─┼───────┼─────────────────────────────┼──────────────────┤ │49│附表一編號49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謝文凱(起訴書附表編號48-59)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09│ │ │ │ :(詳編號48所載) │ 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謝文│ │ │ │ │ 凱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 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聽│ │ │ │ │ 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 │ │ │ │ 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 │ │ │ │ 6偵15639卷四第69-79頁)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6頁) │ ├─┼───────┼─────────────────────────────┼──────────────────┤ │50│附表一編號50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謝文凱(起訴書附表編號48-59)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09│ │ │ │ :(詳編號48所載) │ 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謝文│ │ │ │ │ 凱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 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聽│ │ │ │ │ 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 │ │ │ │ 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 │ │ │ │ 6偵15639卷四第69-79頁)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6頁) │ ├─┼───────┼─────────────────────────────┼──────────────────┤ │51│附表一編號51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謝文凱(起訴書附表編號48-59)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09│ │ │ │ :(詳編號48所載) │ 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謝文│ │ │ │ │ 凱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 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聽│ │ │ │ │ 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 │ │ │ │ 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 │ │ │ │ 6偵15639卷四第69-79頁)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52│附表一編號52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謝文凱(起訴書附表編號48-59)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09│ │ │ │ :(詳編號48所載) │ 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謝文│ │ │ │ │ 凱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 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聽│ │ │ │ │ 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 │ │ │ │ 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 │ │ │ │ 6偵15639卷四第69-79頁)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6頁) │ ├─┼───────┼─────────────────────────────┼──────────────────┤ │53│附表一編號53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劉競嵐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23所載)│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五、證人謝文凱(起訴書附表編號48-59)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詳編號48所載)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劉競嵐指認照片表、涉案車輛指認一│ │ │ │ │ 覽表、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 14】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跟監蒐│ │ │ │ │ 證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劉競嵐)、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四第15-30頁) │ │ │ │ │四、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09│ │ │ │ │ 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謝文│ │ │ │ │ 凱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 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聽│ │ │ │ │ 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 │ │ │ │ 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 │ │ │ │ 6偵15639卷四第69-79頁) │ │ │ │ │五、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3頁) │ │ │ │ │六、扣押W3-1193車輛說明書、請求書(1│ │ │ │ │ 06偵15639卷六第129-130頁反面) │ │ │ │ │七、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八、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 │ │ │ │ │ 1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54│附表一編號54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謝字泳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五、證人謝文凱(起訴書附表編號48-59)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詳編號48所載)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謝字泳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表、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搜459號搜│ │ │ │ │ 索票(謝字泳)、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跟監│ │ │ │ │ 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 │ │ │ │ 196732】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10│ │ │ │ │ 6偵15639號卷三第197-198頁反面、 │ │ │ │ │ 第202-212頁反面、215-221頁) │ │ │ │ │四、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09│ │ │ │ │ 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謝文│ │ │ │ │ 凱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 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聽│ │ │ │ │ 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 │ │ │ │ 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 │ │ │ │ 6偵15639卷四第69-79頁) │ │ │ │ │五、車號0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 │ │ │ │ │ 詢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 │ │ │ │ 111頁) │ │ │ │ │六、扣押AUH-7331車輛說明書、請求書(│ │ │ │ │ 106偵15639卷六第133-134頁反面) │ │ │ │ │七、查扣車輛AUH-7331照片(106偵26947│ │ │ │ │ 卷五第118頁) │ │ │ │ │八、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九、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55│附表一編號55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謝字泳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五、證人謝文凱(起訴書附表編號48-59)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詳編號48所載)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謝字泳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表、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搜459號搜│ │ │ │ │ 索票(謝字泳)、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跟監│ │ │ │ │ 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 │ │ │ │ 196732】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10│ │ │ │ │ 6偵15639號卷三第197-198頁反面、 │ │ │ │ │ 第202-212頁反面、215-221頁) │ │ │ │ │四、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09│ │ │ │ │ 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謝文│ │ │ │ │ 凱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 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聽│ │ │ │ │ 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 │ │ │ │ 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 │ │ │ │ 6偵15639卷四第69-79頁) │ │ │ │ │五、車號0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 │ │ │ │ │ 詢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 │ │ │ │ 111頁) │ │ │ │ │六、扣押AUH-7331車輛說明書、請求書(│ │ │ │ │ 106偵15639卷六第133-134頁反面) │ │ │ │ │七、查扣車輛AUH-7331照片(106偵26947│ │ │ │ │ 卷五第118頁) │ │ │ │ │八、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九、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56│附表一編號56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劉博丞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43所載)│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五、證人謝文凱(起訴書附表編號48-59)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詳編號48所載)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劉博丞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表、跟監蒐證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 │ │ │ │ 6聲搜459號搜索票(劉博丞)、搜索│ │ │ │ │ 扣押筆錄2份(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2│ │ │ │ │ 08號前、中園路36-13號2樓)、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2份、扣押物品收據2份、│ │ │ │ │ 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174-187、193-194│ │ │ │ │ 頁反面) │ │ │ │ │四、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09│ │ │ │ │ 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謝文│ │ │ │ │ 凱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 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聽│ │ │ │ │ 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 │ │ │ │ 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 │ │ │ │ 6偵15639卷四第69-79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六、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57│附表一編號57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劉博丞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43所載)│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五、證人謝文凱(起訴書附表編號48-59)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詳編號48所載)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劉博丞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表、跟監蒐證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 │ │ │ │ 6聲搜459號搜索票(劉博丞)、搜索│ │ │ │ │ 扣押筆錄2份(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2│ │ │ │ │ 08號前、中園路36-13號2樓)、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2份、扣押物品收據2份、│ │ │ │ │ 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174-187、193-194│ │ │ │ │ 頁反面) │ │ │ │ │四、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09│ │ │ │ │ 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謝文│ │ │ │ │ 凱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 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聽│ │ │ │ │ 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 │ │ │ │ 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 │ │ │ │ 6偵15639卷四第69-79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六、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58│附表一編號58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劉博丞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43所載)│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五、證人謝文凱(起訴書附表編號48-59)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詳編號48所載)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劉博丞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表、跟監蒐證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 │ │ │ │ 6聲搜459號搜索票(劉博丞)、搜索│ │ │ │ │ 扣押筆錄2份(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2│ │ │ │ │ 08號前、中園路36-13號2樓)、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2份、扣押物品收據2份、│ │ │ │ │ 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174-187、193-194│ │ │ │ │ 頁反面) │ │ │ │ │四、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09│ │ │ │ │ 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謝文│ │ │ │ │ 凱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 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聽│ │ │ │ │ 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 │ │ │ │ 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 │ │ │ │ 6偵15639卷四第69-79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六、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59│附表一編號59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陳志緯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8所載)│二、劉博丞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劉博丞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43所載)│ 表、跟監蒐證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 │ │ │五、證人謝文凱(起訴書附表編號48-59)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6聲搜459號搜索票(劉博丞)、搜索│ │ │ │ :(詳編號48所載) │ 扣押筆錄2份(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2│ │ │ │ │ 08號前、中園路36-13號2樓)、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2份、扣押物品收據2份、│ │ │ │ │ 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174-187、193-194│ │ │ │ │ 頁反面) │ │ │ │ │三、陳志緯指認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6 │ │ │ │ │ 年聲搜459號搜索票(陳志緯、王詩 │ │ │ │ │ 婷)、搜索扣押筆錄(車號00-0 000│ │ │ │ │ 自小客車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 │ 押物品收據、搜索扣押筆錄(桃園市○ ○ ○ ○ ○ ○鎮區○○路00號3樓)、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 │ │ │ │ 販毒集團【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 │ │ │ │ 置(106偵15639卷三第24頁正反面、│ │ │ │ │ 第31-43、49-83頁) │ │ │ │ │四、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09│ │ │ │ │ 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謝文│ │ │ │ │ 凱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 93、0000000000、0000000000】監聽│ │ │ │ │ 譯文及基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 │ │ │ │ 車輛指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 │ │ │ │ 6偵15639卷四第69-79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陳志緯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62頁) │ ├─┼───────┼─────────────────────────────┼──────────────────┤ │60│附表一編號60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證人方信淵(起訴書附表編號61)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 ㈠警詢: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四第89-95頁)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㈡偵查: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四第110-111頁【具結】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車│ │ │ │ │ 號AAT-8369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方 │ │ │ │ │ 信淵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 │ │ │ │ 、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00】│ │ │ │ │ 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跟監蒐證照│ │ │ │ │ 片(106偵15639卷四第96、99-106頁│ │ │ │ │ ) │ │ │ │ │四、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6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六、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61│附表一編號61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陳倬民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3所載)│二、陳倬民指認共犯照片、涉案車輛指認│ │ │ │四、被告陳志緯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8所載)│ 一覽表、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42│ │ │ │五、證人方信淵(起訴書附表編號61)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0914、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 │ │ │ 詳編號60所載) │ 台位置、跟監蒐證照片(106偵15639│ │ │ │ │ 卷二第28-38頁反面) │ │ │ │ │三、陳志緯指認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6 │ │ │ │ │ 年聲搜459號搜索票(陳志緯、王詩 │ │ │ │ │ 婷)、搜索扣押筆錄(車號00-0 000│ │ │ │ │ 自小客車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 │ 押物品收據、搜索扣押筆錄(桃園市○ ○ ○ ○ ○ ○鎮區○○路00號3樓)、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 │ │ │ │ 販毒集團【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 │ │ │ │ 置(106偵15639卷三第24頁正反面、│ │ │ │ │ 第31-43、49-83頁) │ │ │ │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車│ │ │ │ │ 號AAT-8369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方 │ │ │ │ │ 信淵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 │ │ │ │ 、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00】│ │ │ │ │ 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跟監蒐證照│ │ │ │ │ 片(106偵15639卷四第96、99-106頁│ │ │ │ │ )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陳志緯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62頁) │ ├─┼───────┼─────────────────────────────┼──────────────────┤ │62│附表一編號62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陳倬民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3所載)│二、陳倬民指認共犯照片、涉案車輛指認│ │ │ │四、證人張羽琪(起訴書附表編號63、64)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一覽表、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42│ │ │ │ : │ 0914、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 │ │ │ ㈠警詢: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四第113-115頁反面) │ 台位置、跟監蒐證照片(106偵15639│ │ │ │ ㈡偵查: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四第130-131頁【具結】 │ 卷二第28-38頁反面) │ │ │ │ ) │三、張羽琪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 │ │ │ │ 5018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 │ │ │ │ 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6偵15639│ │ │ │ │ 卷四第120-125頁) │ ├─┼───────┼─────────────────────────────┼──────────────────┤ │63│附表一編號63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謝字泳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五、證人張羽琪(起訴書附表編號63、64)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詳編號62所載)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謝字泳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表、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搜459號搜│ │ │ │ │ 索票(謝字泳)、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跟監│ │ │ │ │ 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 │ │ │ │ 196732】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10│ │ │ │ │ 6偵15639號卷三第197-198頁反面、 │ │ │ │ │ 第202-212頁反面、215-221頁) │ │ │ │ │四、張羽琪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 │ │ │ │ 5018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 │ │ │ │ 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106偵15639│ │ │ │ │ 卷四第120-125頁) │ │ │ │ │五、車號0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 │ │ │ │ │ 詢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 │ │ │ │ 111頁) │ │ │ │ │六、扣押AUH-7331車輛說明書、請求書(│ │ │ │ │ 106偵15639卷六第133-134頁反面) │ │ │ │ │七、查扣車輛AUH-7331照片(106偵26947│ │ │ │ │ 卷五第118頁) │ │ │ │ │八、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九、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64│附表一編號64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謝字泳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五、證人莊澍清(起訴書附表編號65)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㈠警詢: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四第133-137頁)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㈡偵查: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四第152-153【具結】)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謝字泳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表、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搜459號搜│ │ │ │ │ 索票(謝字泳)、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跟監│ │ │ │ │ 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 │ │ │ │ 196732】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10│ │ │ │ │ 6偵15639號卷三第197-198頁反面、 │ │ │ │ │ 第202-212頁反面、215-221頁) │ │ │ │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莊│ │ │ │ │ 澍清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 │ │ │ │ 、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 32】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跟監蒐│ │ │ │ │ 證照片(106偵15639卷四第138、144│ │ │ │ │ -148頁) │ │ │ │ │五、車號0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 │ │ │ │ │ 詢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 │ │ │ │ 111頁) │ │ │ │ │六、扣押AUH-7331車輛說明書、請求書(│ │ │ │ │ 106偵15639卷六第133-134頁反面) │ │ │ │ │七、查扣車輛AUH-7331照片(106偵26947│ │ │ │ │ 卷五第118頁) │ │ │ │ │八、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九、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65│附表一編號65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徐華聖(起訴書附表編號66-71)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車│ │ │ │ : │ 號5559-EM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徐華│ │ │ │ ㈠警詢: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四第155-168頁) │ 聖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㈡偵查: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四第188-190頁【具結】 │ 93】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跟監蒐│ │ │ │ ) │ 證照片、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 │ │ │ │ 覽表(106偵15639卷四第169、172-1│ │ │ │ │ 79、183-186頁)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66│附表一編號66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徐華聖(起訴書附表編號66-71)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車│ │ │ │ :(詳編號65所載) │ 號5559-EM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徐華│ │ │ │ │ 聖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 93】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跟監蒐│ │ │ │ │ 證照片、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 │ │ │ │ 覽表(106偵15639卷四第169、172-1│ │ │ │ │ 79、183-186頁)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67│附表一編號67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徐華聖(起訴書附表編號66-71)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車│ │ │ │ :(詳編號65所載) │ 號5559-EM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徐華│ │ │ │ │ 聖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 93】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跟監蒐│ │ │ │ │ 證照片、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 │ │ │ │ 覽表(106偵15639卷四第169、172-1│ │ │ │ │ 79、183-186頁)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68│附表一編號68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徐華聖(起訴書附表編號66-71)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車│ │ │ │ :(詳編號65所載) │ 號5559-EM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徐華│ │ │ │ │ 聖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 93】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跟監蒐│ │ │ │ │ 證照片、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 │ │ │ │ 覽表(106偵15639卷四第169、172-1│ │ │ │ │ 79、183-186頁)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69│附表一編號69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徐華聖(起訴書附表編號66-71)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車│ │ │ │ :(詳編號65所載) │ 號5559-EM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徐華│ │ │ │ │ 聖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 93】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跟監蒐│ │ │ │ │ 證照片、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 │ │ │ │ 覽表(106偵15639卷四第169、172-1│ │ │ │ │ 79、183-186頁)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70│附表一編號70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徐華聖(起訴書附表編號66-71)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車│ │ │ │ :(詳編號65所載) │ 號5559-EM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徐華│ │ │ │ │ 聖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 93】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跟監蒐│ │ │ │ │ 證照片、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 │ │ │ │ 覽表(106偵15639卷四第169、172-1│ │ │ │ │ 79、183-186頁)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71│附表一編號71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謝字泳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五、證人黃裕琛(起訴書附表編號72-7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㈠警詢: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五第1-8頁反面)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㈡偵查: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五第26-28頁【具結】)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謝字泳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表、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搜459號搜│ │ │ │ │ 索票(謝字泳)、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跟監│ │ │ │ │ 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 │ │ │ │ 196732】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10│ │ │ │ │ 6偵15639號卷三第197-198頁反面、 │ │ │ │ │ 第202-212頁反面、215-221頁) │ │ │ │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黃│ │ │ │ │ 裕琛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 │ │ │ │ 、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跟監蒐證照片(106偵15639卷五第│ │ │ │ │ 9、13-21頁) │ │ │ │ │五、車號0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 │ │ │ │ │ 詢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 │ │ │ │ 111頁) │ │ │ │ │六、扣押AUH-7331車輛說明書、請求書(│ │ │ │ │ 106偵15639卷六第133-134頁反面) │ │ │ │ │七、查扣車輛AUH-7331照片(106偵26947│ │ │ │ │ 卷五第118頁) │ │ │ │ │八、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九、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72│附表一編號72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陳志緯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8所載)│二、陳志緯指認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6 │ │ │ │四、證人黃裕琛(起訴書附表編號72-7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年聲搜459號搜索票(陳志緯、王詩 │ │ │ │ :(詳編號71所載) │ 婷)、搜索扣押筆錄(車號00-0 000│ │ │ │ │ 自小客車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 │ 押物品收據、搜索扣押筆錄(桃園市○ ○ ○ ○ ○ ○鎮區○○路00號3樓)、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 │ │ │ │ 販毒集團【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 │ │ │ │ 置(106偵15639卷三第24頁正反面、│ │ │ │ │ 第31-43、49-83頁) │ │ │ │ │三、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黃│ │ │ │ │ 裕琛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 │ │ │ │ 、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跟監蒐證照片(106偵15639卷五第│ │ │ │ │ 9、13-21頁) │ │ │ │ │四、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陳志緯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62頁) │ ├─┼───────┼─────────────────────────────┼──────────────────┤ │73│附表一編號73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謝字泳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五、證人黃裕琛(起訴書附表編號72-7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詳編號71所載)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謝字泳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表、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搜459號搜│ │ │ │ │ 索票(謝字泳)、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跟監│ │ │ │ │ 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 │ │ │ │ 196732】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10│ │ │ │ │ 6偵15639號卷三第197-198頁反面、 │ │ │ │ │ 第202-212頁反面、215-221頁) │ │ │ │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黃│ │ │ │ │ 裕琛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 │ │ │ │ 、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跟監蒐證照片(106偵15639卷五第│ │ │ │ │ 9、13-21頁) │ │ │ │ │五、車號0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 │ │ │ │ │ 詢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 │ │ │ │ 111頁) │ │ │ │ │六、扣押AUH-7331車輛說明書、請求書(│ │ │ │ │ 106偵15639卷六第133-134頁反面) │ │ │ │ │七、查扣車輛AUH-7331照片(106偵26947│ │ │ │ │ 卷五第118頁) │ │ │ │ │八、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九、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74│附表一編號74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陳志緯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8所載)│二、劉博丞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劉博丞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43所載)│ 表、跟監蒐證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 │ │ │五、證人黃裕琛(起訴書附表編號72-7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6聲搜459號搜索票(劉博丞)、搜索│ │ │ │ :(詳編號71所載) │ 扣押筆錄2份(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2│ │ │ │ │ 08號前、中園路36-13號2樓)、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2份、扣押物品收據2份、│ │ │ │ │ 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174-187、193-194│ │ │ │ │ 頁反面) │ │ │ │ │三、陳志緯指認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6 │ │ │ │ │ 年聲搜459號搜索票(陳志緯、王詩 │ │ │ │ │ 婷)、搜索扣押筆錄(車號00-0 000│ │ │ │ │ 自小客車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 │ 押物品收據、搜索扣押筆錄(桃園市○ ○ ○ ○ ○ ○鎮區○○路00號3樓)、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 │ │ │ │ 販毒集團【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 │ │ │ │ 置(106偵15639卷三第24頁正反面、│ │ │ │ │ 第31-43、49-83頁) │ │ │ │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黃│ │ │ │ │ 裕琛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 │ │ │ │ 、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跟監蒐證照片(106偵15639卷五第│ │ │ │ │ 9、13-21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陳志緯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62頁) │ ├─┼───────┼─────────────────────────────┼──────────────────┤ │75│附表一編號75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王詩婷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31所載)│二、陳志緯指認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6 │ │ │ │四、被告陳志緯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8所載)│ 年聲搜459號搜索票(陳志緯、王詩 │ │ │ │五、證人黃裕琛(起訴書附表編號72-7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婷)、搜索扣押筆錄(車號00-0 000│ │ │ │ :(詳編號71所載) │ 自小客車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 │ 押物品收據、搜索扣押筆錄(桃園市○ ○ ○ ○ ○ ○鎮區○○路00號3樓)、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 │ │ │ │ 販毒集團【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 │ │ │ │ 置(106偵15639卷三第24頁正反面、│ │ │ │ │ 第31-43、49-83頁) │ │ │ │ │三、王詩婷指認跟監蒐證照片、涉案車輛│ │ │ │ │ 指認一覽表、照片指認表、洋洋餐館│ │ │ │ │ 販毒集團【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 │ │ │ │ 置(106偵15639卷三第115-118、130│ │ │ │ │ -159頁) │ │ │ │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黃│ │ │ │ │ 裕琛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 │ │ │ │ 、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跟監蒐證照片(106偵15639卷五第│ │ │ │ │ 9、13-21頁) │ │ │ │ │五、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5頁) │ │ │ │ │六、原審勘驗疑為陳志緯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62頁) │ ├─┼───────┼─────────────────────────────┼──────────────────┤ │76│附表一編號76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王詩婷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31所載)│二、陳志緯指認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6 │ │ │ │四、被告陳志緯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8所載)│ 年聲搜459號搜索票(陳志緯、王詩 │ │ │ │五、證人黃裕琛(起訴書附表編號72-7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婷)、搜索扣押筆錄(車號00-0 000│ │ │ │ :(詳編號71所載) │ 自小客車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 │ 押物品收據、搜索扣押筆錄(桃園市○ ○ ○ ○ ○ ○鎮區○○路00號3樓)、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 │ │ │ │ 販毒集團【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 │ │ │ │ 置(106偵15639卷三第24頁正反面、│ │ │ │ │ 第31-43、49-83頁) │ │ │ │ │三、王詩婷指認跟監蒐證照片、涉案車輛│ │ │ │ │ 指認一覽表、照片指認表、洋洋餐館│ │ │ │ │ 販毒集團【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 │ │ │ │ 置(106偵15639卷三第115-118、130│ │ │ │ │ -159頁) │ │ │ │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黃│ │ │ │ │ 裕琛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 │ │ │ │ 、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跟監蒐證照片(106偵15639卷五第│ │ │ │ │ 9、13-21頁) │ │ │ │ │五、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5頁) │ │ │ │ │六、原審勘驗疑為陳志緯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62頁) │ ├─┼───────┼─────────────────────────────┼──────────────────┤ │77│附表一編號77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陳志緯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8所載)│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五、證人黃裕琛(起訴書附表編號72-7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詳編號71所載)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陳志緯指認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6 │ │ │ │ │ 年聲搜459號搜索票(陳志緯、王詩 │ │ │ │ │ 婷)、搜索扣押筆錄(車號00-0 000│ │ │ │ │ 自小客車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 │ 押物品收據、搜索扣押筆錄(桃園市○ ○ ○ ○ ○ ○鎮區○○路00號3樓)、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涉案車輛指│ │ │ │ │ 認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 │ │ │ │ 販毒集團【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 │ │ │ │ 置(106偵15639卷三第24頁正反面、│ │ │ │ │ 第31-43、49-83頁) │ │ │ │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黃│ │ │ │ │ 裕琛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 │ │ │ │ 、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跟監蒐證照片(106偵15639卷五第│ │ │ │ │ 9、13-21頁) │ │ │ │ │五、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5頁) │ │ │ │ │六、原審勘驗疑為陳志緯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62頁) │ │ │ │ │七、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八、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78│附表一編號78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謝字泳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五、證人林辰祐(起訴書附表編號79-81)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㈠警詢: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四第192-196頁)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㈡偵查:106年6月28日(106偵15639卷四第213-214頁反面【具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結】)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謝字泳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表、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搜459號搜│ │ │ │ │ 索票(謝字泳)、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跟監│ │ │ │ │ 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 │ │ │ │ 196732】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10│ │ │ │ │ 6偵15639號卷三第197-198頁反面、 │ │ │ │ │ 第202-212頁反面、215-221頁) │ │ │ │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林│ │ │ │ │ 辰祐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 │ │ │ │ 、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 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 │ │ │ │ 位置、跟監蒐證照片(106偵第15639│ │ │ │ │ 號卷四第197、201-207頁) │ │ │ │ │五、車號0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 │ │ │ │ │ 詢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 │ │ │ │ 111頁) │ │ │ │ │六、扣押AUH-7331車輛說明書、請求書(│ │ │ │ │ 106偵15639卷六第133-134頁反面) │ │ │ │ │七、查扣車輛AUH-7331照片(106偵26947│ │ │ │ │ 卷五第118頁) │ │ │ │ │八、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九、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79│附表一編號79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被告劉博丞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43所載)│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五、證人林辰祐(起訴書附表編號79-81)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詳編號78所載)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劉博丞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 │ 表、跟監蒐證照片、桃園地方法院10│ │ │ │ │ 6聲搜459號搜索票(劉博丞)、搜索│ │ │ │ │ 扣押筆錄2份(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2│ │ │ │ │ 08號前、中園路36-13號2樓)、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2份、扣押物品收據2份、│ │ │ │ │ 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174-187、193-194│ │ │ │ │ 頁反面) │ │ │ │ │四、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林│ │ │ │ │ 辰祐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 │ │ │ │ 、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 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 │ │ │ │ 位置、跟監蒐證照片(106偵第15639│ │ │ │ │ 號卷四第197、201-207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六、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80│附表一編號80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黃薪榮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二、黃薪榮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 │ │ │四、證人林辰祐(起訴書附表編號79-81)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 │ │ │ :(詳編號78所載) │ 團【0000000000、0000000000、0900│ │ │ │ │ 1967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 │ │ │ │ 地台位置、桃園地方法院106聲搜459│ │ │ │ │ 號搜索票(黃薪榮)、搜索扣押筆錄│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 │ 106偵15639卷二第70-143頁) │ │ │ │ │三、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林│ │ │ │ │ 辰祐指認照片、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 │ │ │ │ 、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0000000│ │ │ │ │ 32、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 │ │ │ │ 位置、跟監蒐證照片(106偵第15639│ │ │ │ │ 號卷四第197、201-207頁) │ │ │ │ │四、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6頁) │ │ │ │ │五、原審勘驗疑為黃薪榮掌機之監聽通聯│ │ │ │ │ 對話內容(106訴869卷二第157頁反 │ │ │ │ │ 面) │ │ │ │ │六、黃薪榮106年8月18日自白狀(106偵1│ │ │ │ │ 5639卷六第144-147頁) │ ├─┼───────┼─────────────────────────────┼──────────────────┤ │81│附表一編號81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證人蕭文華(即追加起訴部分)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蕭文華指認與希望水果行販毒集團【│ │ │ │ ㈠警詢:105年10月13日(106年度偵字第15639號卷一第52-53頁│ 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反面) │ 、跟監蒐證照片、簡訊照片(106偵 │ │ │ │ ㈡偵查:106年11月17日(106偵26947卷五第124頁正反面【具結│ 15639卷一第54-56頁) │ │ │ │ 】) │三、車號0000-0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 │ │ │ │ 車輛車籍資料(106偵15639卷六第11│ │ │ │ │ 4頁) │ ├─┼───────┼─────────────────────────────┼──────────────────┤ │82│附表二編號1 │一、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一、同編號1非供述證據欄一、至一○、 │ │ │ │二、被告宋思蓉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所載) │ 所示 │ │ │ │三、被告陳倬民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陳述:(詳編號13所載)│二、陳倬民指認共犯照片、涉案車輛指認│ │ │ │四、證人黃勇華(起訴書附表編號2-7)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一覽表、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42│ │ │ │ (詳編號2所載) │ 0914、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 │ │ │ │ 台位置、跟監蒐證照片(106偵15639│ │ │ │ │ 卷二第28-38頁反面) │ │ │ │ │三、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黃│ │ │ │ │ 勇華指認洋洋餐館販毒集團【090042│ │ │ │ │ 0914、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監聽譯文及基地台位置、│ │ │ │ │ 跟監蒐證照片、指認照片、涉案車輛│ │ │ │ │ 指認一覽表(106偵15639卷五第66-7│ │ │ │ │ 4頁) │ │ │ │ │四、法務部調查局107年2月26日調科參字│ │ │ │ │ 第00000000000號函暨附聲紋鑑定書 │ │ │ │ │ (106訴869卷二第180-184頁反面) │ └─┴───────┴─────────────────────────────┴──────────────────┘ 附表八: ┌─┬────┬───┬───┬───┬───┬────┬─────┬──┬───┬───┬───┬─────┐ │編│通聯時間│毒品總│總機接│買家門│買家 │交易時間│交易地點 │毒品│價金 (│司機 │車輛 │卷頁 │ │號│ (民國) │機門號│線人 │號 │ │(民國)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5年11 │090042│王詩婷│091677│黃勇華│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倬民│3015 │106年度偵 │ │ │月6日 │0914 │ │5371 │ │月6日 │區慈惠二街│命 │元 │ │-FS號 │字第26947 │ │ │0時9分 │ │ │ │ │0時9分 │43號土地公│ │ │ │黑色福│號卷三,第│ │ │ │ │ │ │ │ │廟 │ │ │ │特 │78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2 │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0655│吳佳傑│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倬民│3015 │106年度偵 │ │ │月10日 │0914 │王詩婷│2991 │ │月10日 │區龍昌路與│命 │元 │ │-FS號 │字第26947 │ │ │19時38分│ │ │ │ │21時31分│龍川街口南│ │ │ │黑色福│號卷二,第│ │ │至21時31│ │ │ │ │許 │亞工專後門│ │ │ │特 │56頁 │ │ │分許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 │ │ │ │ │ │ │店 │ │ │ │ │ │ ├─┼────┼───┼───┼───┼───┼────┼─────┼──┼───┼───┼───┼─────┤ │3 │105年11 │090042│王詩婷│090655│吳佳傑│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倬民│3015 │106年度偵 │ │ │月12日 │0914 │ │2991 │ │月12日 │區龍昌路與│命 │元 │ │-FS號 │字第26947 │ │ │23時20分│ │ │ │ │23時48分│龍川街口南│ │ │ │黑色福│號卷三,第│ │ │至23時48│ │ │ │ │許 │亞工專後門│ │ │ │特 │96頁反面 │ │ │分許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 │ │ │ │ │ │ │店 │ │ │ │ │ │ ├─┼────┼───┼───┼───┼───┼────┼─────┼──┼───┼───┼───┼─────┤ │4 │105年11 │090042│王詩婷│098938│蘇文祥│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劉競嵐│W3-119│106年度偵 │ │ │月8日 │0914 │ │0001 │ │月8日 │區環北路薑│命 │元 │ │銀色 │字第26947 │ │ │0時7分至│ │ │ │ │0時33分 │母鴨店 │ │ │ │TOYOTA│號卷三,第│ │ │0時33分 │ │ │ │ │許 │ │ │ │ │ │81頁至81頁│ │ │許 │ │ │ │ │ │ │ │ │ │ │反面 │ │ │ │ │ │ │ │ │ │ │ │ │ │ │ ├─┼────┼───┼───┼───┼───┼────┼─────┼──┼───┼───┼───┼─────┤ │5 │105年11 │090042│王詩婷│098938│蘇文祥│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劉競嵐│W3-119│106年度偵 │ │ │月10日 │0914 │ │0001 │ │月10日 │區雙福路中│命 │元 │ │銀色 │字第26947 │ │ │21時55分│ │ │ │ │22時40分│平國小旁牛│ │ │ │TOYOTA│號卷三,第│ │ │至22時40│ │ │ │ │許 │肉麵店 │ │ │ │ │87頁反面至│ │ │分許 │ │ │ │ │ │ │ │ │ │ │88頁 │ │ │ │ │ │ │ │ │ │ │ │ │ │ │ ├─┼────┼───┼───┼───┼───┼────┼─────┼──┼───┼───┼───┼─────┤ │6 │105年11 │090042│王詩婷│098938│蘇文祥│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陳倬民│3015 │106年度偵 │ │ │月12日 │0914 │ │0001 │ │月12日 │區雙福路中│命 │元 │ │-FS號 │字第26947 │ │ │21時37分│ │ │ │ │22時39分│平國小旁7 │ │ │ │黑色福│號卷三,第│ │ │至22時39│ │ │ │ │許 │-11 │ │ │ │特 │95頁反面至│ │ │分許 │ │ │ │ │ │ │ │ │ │ │96頁反面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