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361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調銘 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570 號,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327號、第3328號、第33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調銘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俊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俊榮公司)之負責人,明知俊榮公司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竟基於違法從事廢棄物清除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6 月至7 月間,以俊榮公司名義,向桃園市○○區○○○路00號「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龍公司)之董事吳耀勳、員工吳介評(均經原審另行判決)以約新臺幣(下同)60萬元( 起訴書載為50萬元,應予更正)之價格,購買應進行廢棄物處理之軟式印刷電路板及其他事業機構產生之爐渣、集塵灰、污泥等事業廢棄物共約6 公噸,而貯存在桃園市○○區○○○路0 號。再以每貨櫃1 萬元之代價,商請不知情之黃木杰、陳員生、吳志偉(其等所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前段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等人提供其等「昕華公司」(址設彰化縣○○市○○○路00號)、「聖瑩實業社」(址設彰化縣○○鄉○○路0 段000 號)、「京華公司」(址設彰化縣○○鄉○○路0 巷0 號1 樓)、「日上企業社」(址設彰化縣○○鄉○○路0 巷0 號2 樓)商號或公司名義,由陳調銘或黃木杰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下稱臺中關)佯以輸出廢五金及廢塑膠等物,而以附表所示之報關名目為報關程序,欲將該等事業廢棄物輸出至大陸地區。嗣經臺中關通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下稱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開櫃檢查,發現上開貨櫃內實際上為如附表「實際內容物」欄所示之事業廢棄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 理 由 壹、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調銘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同案被告吳耀勳、吳介評供述在卷,證人黃木杰、陳員生、吳志偉證述在卷,並有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聖瑩實業社、京華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昕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他4651號卷第5 至9 頁)、統一發票(同上卷第15至26頁)、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判定出口貨物為事業廢棄物通知單、聖瑩實業社之出口報單(同上卷第42至53頁)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判定出口貨物為事業廢棄物通知單、京華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之出口報單(同上卷第54至62頁)、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判定出口貨物為事業廢棄物通知單、昕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出口報單(同上卷第66至71頁)、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判定出口貨物為事業廢棄物通知單、日上資源回收企業社之出口報單(同上卷第72至74頁)、105 年10月26日員警之職務報告(第125 頁正反)、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同上卷第127 至131 頁)、臺中關貨櫃開櫃檢查照片(同上卷第132 至158 頁)、106 年1 月17日員警之職務報告(同上卷第161 至162 頁)、有害事業廢棄物廠外紀錄遞送聯單、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同上卷第201 至213 頁)、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廠)(同上卷第214 頁正反)、公司及分公司基本查詢( 明細) (同上卷第215 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偵20920 號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刑事案件警卷第37至42頁)、佳龍公司之照片(同上卷第43至46頁)、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代表人:吳界欣)(同上卷第47至49頁、第50至52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同上卷第69至74頁)、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佳龍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除合約書、契約書(同上卷第229 至246 頁)、佳龍公司之桃園縣政府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同上卷第247 至248 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同上卷第305 至310 頁)、臺中關貨櫃開櫃檢查照片(同上卷第402 至 428 頁);106 年度保管字第3389號扣押物品清單、107 年度刑管字第129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6 偵20920 號卷第45頁正反,原審卷第34至36頁)附卷足參,被告之自白核與事證相符,應堪採信,犯行洵堪認定。貳、論罪 一、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業於被告行為後之106 年1 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法定刑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四、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與修正前所定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四、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相較,顯非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如後述)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所揭櫫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行為時法處斷,應先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罪。再者,該罪之成立既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 業務) 者」卻未取得許可文件即擅將其事為前提,是則不法內涵顯具反覆為同種行為之本質,要屬「集合犯」之一,從而被告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多次從事廢棄物清除之犯行,雖係以數行為行之,然自應包括評價認僅構成「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參、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調查審理後,認被告所為前揭犯行明確,而適用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規定,論被告以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之清理罪(原判決主文欄誤載為「清除」應更正為「清理」,惟不影響判決本旨),並審酌被告純係意在牟取轉售差價之不法利益即逕為本件犯行,既專為謀求不法之非分之財,是在動機及目的上顯不具任何值憫可宥之處,復擬擅將廢棄物非法偷運至境外,一旦事成,尤必重創我國之國際形象及聲譽,更見其犯行所可能衍生之危害非輕,末念其事後坦白認罪,態度尚可等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所處理之廢棄物,實際上並非不具效用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之物,而係有價料,故量刑應與無價料有差別,而同案被告吳耀勳犯類似被告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經法院判處1 年2 月緩刑3 年,故被告理應獲得相同寬典,請給予被告緩刑等語。惟查:被告經手處理之廢棄物除電路板外,尚有起訴書附表1 編號1 之爐渣、集塵灰、污泥等物,及編號2 之爐渣、集塵灰等物,非單純之電路板;且被告曾於102 年間涉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當知其行為為法所不許,觸犯本法罪責非輕,自當究明從事廢棄物處理行業前,需取得何種證照方得為之,否則對於依照法規經政府層層審核後,方取得執照之合法處理業者顯失公平。然被告明知此節,仍然為本件犯行,難認有何堪值憫恕之處,是被告上訴請求為緩刑之寬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被告經合法傳喚,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04 、106 頁),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提起公訴,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 │編號│出口人 │報關日期 │報單號碼 │貨物名稱 │實際內容物 │ ├──┼─────┼─────┼──────┼───────┼────────┤ │ 1 │聖瑩實業社│104年10月 │DA04090Y2190│COPPER FOIL │含銅箔印刷電路板│ │ │ │13日 │ │WASTE │廢料5萬2,861公斤│ │ │ ├─────┼──────┼───────┤、爐渣1萬3,556公│ │ │ │104年10月 │DA04090Y2191│ALUMINIUM FOIL│斤、集塵灰6,357 │ │ │ │13日 │ │WASTE │公斤、污泥1包 │ │ │ ├─────┼──────┼───────┤ │ │ │ │104年10月 │DA04090Y2192│COPPER FOIL │ │ │ │ │13日 │ │WASTE │ │ │ │ ├─────┼──────┼───────┤ │ │ │ │104年10月 │DA04090Y2202│ALUMINIUM FOIL│ │ │ │ │14日 │ │WASTE │ │ ├──┼─────┼─────┼──────┼───────┼────────┤ │ 2 │京華公司 │104年10月 │DA04090Y2193│COPPER FOIL │含銅箔印刷電路板│ │ │ │13日 │ │WASTE │廢料1萬6,412公斤│ │ │ ├─────┼──────┼───────┤、爐渣1萬3,550公│ │ │ │104年10月 │DA04090Y2201│ALUMINIUM FOIL│斤、集塵灰2萬5,3│ │ │ │14日 │ │WASTE │63公斤 │ │ │ ├─────┼──────┼───────┤ │ │ │ │104年11月 │DA04090Y2466│COPPER FOIL │ │ │ │ │13日 │ │WASTE │ │ ├──┼─────┼─────┼──────┼───────┼────────┤ │ 3 │昕華盛公司│104年11月 │DA04090Y2426│COPPER FOIL │含銅箔印刷電路板│ │ │ │11日 │ │WASTE │廢料1萬6,800公斤│ │ │ ├─────┼──────┼───────┤ │ │ │ │104年11月 │DA04090Y2428│PE PLASTIC │ │ │ │ │11日 │ │SCRAP │ │ ├──┼─────┼─────┼──────┼───────┼────────┤ │ 4 │日上企業社│104年11月 │DA04147H0191│PLASTIC SCRAP │含銅箔印刷電路板│ │ │ │23日 │ │(熱塑型廢塑膠│廢料3萬7,070公斤│ │ │ │ │ │,非醫療廢棄物│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