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7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3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志鴻
- 選任辯護人
- 曾昭牟律師(法扶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楊佳純律師(法扶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雅順
- 選任辯護人
- 鍾儀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鐘儀婷律師」,應予更正為「鍾儀婷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鐘儀婷律師」,顯係誤植,爰更正為「鍾儀婷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