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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吳炳桂葉乃瑋黃紹紘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3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志鴻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佳純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雅順
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鐘儀婷律師」,應予更正為「鍾儀婷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鐘儀婷律師」,顯係誤植,爰更正為「鍾儀婷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7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