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安上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王復生、陳春秋、張紹省
- 法定代理人劉光輝
- 被告燁鋒輕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博威、楊國開、張立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勞安上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燁鋒輕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光輝 代 理 人 洪博威 被 告 楊國開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謝育澤律師 被 告 張立志 選任辯護人 陳稚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勞安訴字第3 號,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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