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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0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楊力進許宗和蘇揚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05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游金財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128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就抗告人即受刑人游金財(下稱受刑人)附表所載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僅小幅減少3 月之刑,實屬過重,尚與刑相當原則不符,亦與社會之法律感情相違,定應執行刑,係依限制加重原則,而非以累加方式定之,我國刑事政策,不採應報刑主義,而著重矯治與教化功能,故請從輕量刑云云。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2 月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仍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事項,然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兩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即已斟酌在內,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再行斟酌者。

四、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七罪,先後經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附表編號3 至7 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8 月),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 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5 年7 月以下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 年2 月,核無逾越法定外部界限之總和有期徒刑5 年7 月(依附表編號1至7 之宣告刑合併計算),亦未逾越法定內部界限之總和有期徒刑4 年5 月(依附表編號3 至7 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8 月再加計附表編號1 、2 之宣告刑計算),顯無過重或違反比例、公平原則及刑法規定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旨趣,為法院適法裁量權之行使。至受刑人於抗告狀內所舉事例,均屬其他個案審判中量刑之參考,非本件判決確定後定應執行刑法院所得調查審酌之事項,

五、綜上,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之處,抗告意旨徒憑己意,請求從輕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9 月      │
├───────┼─────────┼─────────┼─────────┤
│犯罪日期      │102年5月19日      │101年11月4日      │101年11月2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      │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              │第2439號          │5971號            │19469 號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  │103 年度上易字第  │103 年度審易字第  │
│      │      │1571號            │637 號            │721 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2年11月28日     │103年5月22日      │103年5月7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  │103 年度上易字第  │103 年度上易字第  │
│      │      │1571號            │637 號            │1347號            │
│      ├───┼─────────┼─────────┼─────────┤
│判  決│判決確│102年11月28日     │103年5月22日      │103年7月31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 年度執助字│察署103年度執字第 │察署103年度執字第 │
│              │第2482號          │11117號           │15420 號          │
│              │                  │                  ├─────────┤
│              │                  │                  │編號3 至7 所示之罪│
│              │                  │                  │刑,曾經判決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
│              │                  │                  │確定              │
└───────┴─────────┴─────────┴─────────┘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罪日期      │102年4月11日      │102年4月22日      │102年4月2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              │19469 號          │19469 號          │19469 號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號  │103 年度審易字第  │103 年度審易字第  │103 年度審易字第  │
│      │      │721 號            │721 號            │721 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3年5月7日       │103年5月7日       │103年5月7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號  │103 年度上易字第  │103 年度上易字第  │103 年度上易字第  │
│      │      │1347號            │1347號            │1347號            │
│      ├───┼─────────┼─────────┼─────────┤
│判  決│判決確│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年度執字第 │察署103年度執字第 │察署103年度執字第 │
│              │15420 號          │15420 號          │15420 號          │
│              ├─────────┴─────────┴─────────┤
│              │編號3 至7 所示之罪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
│              │定                                                        │
└───────┴─────────────────────────────┘
┌───────┬─────────┬─────────┬─────────┐
│編號          │        7         │                  │                  │
├───────┼─────────┼─────────┼─────────┤
│罪名          │竊盜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                  │                  │
├───────┼─────────┼─────────┼─────────┤
│犯罪日期      │102年5月16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
│年度案號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                  │
│              │19469 號          │                  │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號  │103 年度審易字第  │                  │                  │
│      │      │721 號            │                  │                  │
│      ├───┼─────────┼─────────┼─────────┤
│事實審│判決  │103年5月7日       │                  │                  │
│      │日期  │                  │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確  定├───┼─────────┼─────────┼─────────┤
│      │案號  │103 年度上易字第  │                  │                  │
│      │      │1347號            │                  │                  │
│      ├───┼─────────┼─────────┼─────────┤
│判  決│判決確│103年7月31日      │                  │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                  │                  │
│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103年度執字第 │                  │                  │
│              │15420 號          │                  │                  │
│              ├─────────┤                  │                  │
│              │編號3 至7 所示之罪│                  │                  │
│              │刑,曾經原判決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                  │                  │
│              │月確定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0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