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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8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劉方慈黃潔茹汪怡君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866號

抗告人
即被告
董倫輝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3164號,中華民國107 年5 月9 日裁定,提起抗告及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及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董倫輝(下稱被告)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收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3164號判決,因被告當時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計算上訴期間毋庸再扣除在途期間,是至遲應於107 年4 月30日(107 年4 月28日、29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107 年4 月30日)提起上訴,然被告至107 年5 月2 日向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提出上訴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7 年5 月4 日收狀,此有被告上訴狀所載收狀戳章可憑,本件上訴顯然逾期,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因不諳法律且不識字,以致上訴時間算錯而延誤,特請狀准恢復原狀,避免冤抑云云。

三、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提起上訴,應以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50 條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有明文。次按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 項、第35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按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或抗告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或抗告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或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或抗告;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抗告,雖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抗告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抗告仍屬已逾期(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80號裁定參照)。

四、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07 年3 月16日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3164號判決判處罪刑,囑託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長官於107 年4 月18日送達上開判決,經被告本人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審卷第104 頁)。依前揭說明,被告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之法定期間末日即107 年4 月30日前(按:該10日之法定上訴期間屆止日,原應為107 年4 月28日,惟因該日及次日均適逢假日,故延至107 年4 月30日),將上訴狀提出於原審法院或向監所長官提出。被告遲至107 年5 月2 日始向桃園監獄長官提出上訴狀,亦有卷附刑事上訴狀所載桃園監獄收受收容人上訴狀戳章可憑(原審卷第112 頁),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原審以被告上訴逾期,裁定駁回其上訴,核無不合。抗告意旨雖以其遲誤上訴期間係不諳法律且不識字所致,惟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毒偵卷第6 頁),已然完成基礎國民義務教育,自無不識字之情形;且上開判決書已載明「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等有關法定上訴期間之教示,亦無對於法律相關規定發生誤認之可能。被告抗告意旨以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至被告聲請回復原狀部分,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 項、第6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逾期上訴,已如前述,姑不論被告遲誤上訴期間是否具有非因過失而遲誤等不可歸責於己之法定要件,惟本院並非上開判決之原審法院,被告向本院聲請回復原狀,於法不合。是被告回復原狀之聲請,乃違背法律程式,亦應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86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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