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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周政達黃惠敏曾德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賽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執聲字第4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賽全因犯附表編號1 、2 、10、11、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賽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關於附表編號1 、2 、10、11、12部分

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國102 年1 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規定:「(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現行法律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如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易言之,依現行刑法規定,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經受刑人請求,即得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㈡本件受刑人附表各罪於103 年4 月21日最初裁判確定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10、11、12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前案紀錄表可考,其中附表編號1 、10、11、12部分,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中附表編號2 部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一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參,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與次數,及附表編號1、2 部分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附表編號10、11、12部分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

三、關於附表編號3 至9 部分

㈠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定其應執行刑時,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如又重複定其應執行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而違背法令。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305 號判決、103 年度台抗字第306 號裁定、本院暨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號提案研討意見參看) 。

㈡關於附表編號3 至9 部分,其中附表編號3 、4 、6 、7 、8、9 所示6 罪,其犯罪時間在103 年4 月22日以後,與前揭附表編號1 、2 、10、11、12第一群組部分,本不得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5 部分,犯罪時間雖在103 年4 月21日以前,因該部分罪刑與附表編號3 、4 、6 、7 、8 、9 所示6 罪,經原確定判決即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299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維持第一、二審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之判決,已生實質確定力,本院應受其拘束,如重複定執行刑,即違反一事不再理法則。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87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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