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3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3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清源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清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楊清源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2290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14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13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7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7010370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