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8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子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6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子堂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殺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共5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 、3 至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5 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