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薛任翔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執聲付字第6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薛任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任翔因竊盜等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7 年5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2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106 年4 月14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9 月13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9 月1 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5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636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5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6368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