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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8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筱珮沈宜生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8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譚弼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6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譚弼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譚弼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3182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嗣後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1880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4 年8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5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3182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嗣後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1880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4 年8 月12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9 年8 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7 月2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5 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7601 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81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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