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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18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壽嵩陳博志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31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秝銳
選任辯護人
蔡富強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譚弼中
選任辯護人
林鳳秋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佩霖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國善原名黃國凱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附表二編號4備註欄「同上」,應更正為「同上編號1備註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4備註欄應記載為「同上編號1備註欄所載」,經誤載為「同上」而誤漏「編號1備註欄所載」等字,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182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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