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18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31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秝銳
- 選任辯護人
- 蔡富強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譚弼中
- 選任辯護人
- 林鳳秋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許佩霖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葉秀美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國善原名黃國凱
- 選任辯護人
- 羅美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附表二編號4備註欄「同上」,應更正為「同上編號1備註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4備註欄應記載為「同上編號1備註欄所載」,經誤載為「同上」而誤漏「編號1備註欄所載」等字,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