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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2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周盈文林孟皇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12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譚弼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182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判決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6號、第553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965、9980、11137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2年度偵字第998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僅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並未附具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其聲請再審程序自屬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33條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25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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