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5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柏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8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陳柏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定執行刑之聲請狀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