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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86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蔡聰明崔玲琦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8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林家龍
選任辯護人
葉建偉 律師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4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林家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曾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07年5月14日執行羈押。之後被告林家龍於107年7月6日具狀撤回上訴,並經辯護人確認撤回狀是辯護人律見之時,被告林家龍親自簽名之後交給辯護人,由辯護人到院遞狀,有刑事撤回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憑(本院卷第340、342頁)。原判決被告林家龍部分因而判決確定,已於107年7月20日發監執行,脫離訴訟繫屬,開除羈押,有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執戍107執139字第1070000120號函及執行指揮書(甲)可證(同上卷第402、404頁)。

二、被告已非本院在押人犯,委由辯護人以被告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已經撤回上訴而確定,羈押迄今已逾8個月,離法定申報假釋之日不遠,被告有正當工作,已婚育有一女,實無逃亡必要,聲請以具保、限制住居、前往轄區派出所報到等方式停止羈押,已無從審酌,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8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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