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2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范仕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執聲字第8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仕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仕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7 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300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力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