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上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上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上和前因詐欺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定判刑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7月,均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94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