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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53號

聲請閱卷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郭玫利黃翰義陳美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53號

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張俊宏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榮兆前於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103號、10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4號被告張俊宏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受選任為辯護人,嗣張俊宏經判決罪刑確定,然為平反錯判,聲請閱覽上開卷證。

二、按判決終結後,無辯護人之被告得否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為理由,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法既無禁止明文,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固得從寬解釋而予准許(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第690號、101年度台抗第277號裁定意旨)。然查聲請人莊榮兆前於上開案件,雖受選任為辯護人,但上開案件已於民國106年3月16日判決確定,聲請人受選任辯護人之效力即已喪失。聲請人為平反錯判,或將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因而聲請閱卷,即屬另一案件,自應重新受選任及提出委任書狀。從而,聲請人既未說明有重新受被告張俊宏選任為辯護人及提出委任書狀,其聲請閱卷,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美彤

書記官 于 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53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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