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5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53號
- 聲請人
-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張俊宏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榮兆前於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103號、10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4號被告張俊宏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受選任為辯護人,嗣張俊宏經判決罪刑確定,然為平反錯判,聲請閱覽上開卷證。
二、按判決終結後,無辯護人之被告得否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為理由,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法既無禁止明文,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固得從寬解釋而予准許(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第690號、101年度台抗第277號裁定意旨)。然查聲請人莊榮兆前於上開案件,雖受選任為辯護人,但上開案件已於民國106年3月16日判決確定,聲請人受選任辯護人之效力即已喪失。聲請人為平反錯判,或將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因而聲請閱卷,即屬另一案件,自應重新受選任及提出委任書狀。從而,聲請人既未說明有重新受被告張俊宏選任為辯護人及提出委任書狀,其聲請閱卷,自難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