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9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敬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2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敬壹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敬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2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若與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將使受刑人失去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應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方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現聲請人既係經受刑人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乙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 頁),則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詐欺 │ 妨害自由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 年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1月底某日 │104 年10月31日 │104 年12月8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5 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4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7544號 │字第995 號 │第34448 號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1189號│106 年度上易字第1734│106 年度上訴字第1887│ │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 年11月8 日 │ 106 年10月26日 │ 106 年9 月27日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1189號│106 年度上易字第1734│107 年度台上字第2233│ │ │ │ │號 │號 │ │ ├────┼──────────┼──────────┼──────────┤ │判 決│判 決│ 105 年12月13日 │ 106 年10月26日 │ 107 年6 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 │新北地檢106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7 年度執助│新北地檢107 年度執字│ │ │第381 號 │字第2266號 │第10652 號 │ │備 註├──────────┴──────────┤ │ │ │編號1 、2 經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聲字第1787│ │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