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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王復生陳春秋張紹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10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坤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45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坤芳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坤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經核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106 年3 月1 日中午某│                    │                    │
│ 犯  罪  日  期 │時許至106 年3 月2 日│106年3 月2 日       │106 年3 月6 日      │
│                │為警查獲時止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6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6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6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342號、106 年度│字第2342號、106 年度│字第3588號          │
│                │偵字第7883號        │偵字第7883號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2507│106 年度上訴字第2507│107 年度上訴字第499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 年10月31日   │   106 年10月31日   │   107 年6 月6 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2607│107 年度台上字第1607│107 年度上訴字第499 │
│      │        │號                  │號                  │號                  │
│      ├────┼──────────┼──────────┼──────────┤
│判  決│判    決│   107 年7 月10日   │   107 年7 月10 日  │   107 年8 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新北地檢107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7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7 年度執字│
│                │第12558 號          │第12558 號          │第13984 號          │
│備            註├──────────┴──────────┤                    │
│                │編號1 、2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01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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