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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2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周政達曾德水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1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柏傑原名黃羚榕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柏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7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29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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